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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合同

4月16日 吴梦筱投稿
  财产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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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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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荐】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信托的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信托的合同1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元,设备元。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元,设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盖章):担保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2
  编号:云信信20xx351()号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
  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感谢贵方加入我公司设立的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并签署《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在贵方签署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
  策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限售期间无法处置在押股票的风险和其他风险,请委托人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等内容。贵方投资于本信托计划,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受托人既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信托的特定目的,存在信托财产不能按期变现的风险。
  在签署有关信托合同前,贵方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定。贵方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贵方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并已了解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人本司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详阅本文件、信托合同以及其他信托文件,本人本司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风险表示自愿接受。
  委托人签署:
  年月日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4
  三、信托目的。。。。。。。。。。。。。。。。。。。。。。。。。。。。。。。。。。。。。。。。。。。。。。。。。。。。。。。。。。。。7
  四、信托类别。。。。。。。。。。。。。。。。。。。。。。。。。。。。。。。。。。。。。。。。。。。。。。。。。。。。。。。。。。。。7
  五、信托计划的要素。。。。。。。。。。。。。。。。。。。。。。。。。。。。。。。。。。。。。。。。。。。。。。。。。。。。。。7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8
  七、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10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1
  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14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15
  十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6
  十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7
  十三、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18
  十四、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22
  十五、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23
  十六、信托单位的登记、转让与赎回。。。。。。。。。。。。。。。。。。。。。。。。。。。。。。。。。。。。。。。24
  十七、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4
  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5
  十九、受益人大会。。。。。。。。。。。。。。。。。。。。。。。。。。。。。。。。。。。。。。。。。。。。。。。。。。。。。。。26
  二十、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29
  二十一、违约责任。。。。。。。。。。。。。。。。。。。。。。。。。。。。。。。。。。。。。。。。。。。。。。。。。。。。。。。30
  二十二、税收处理。。。。。。。。。。。。。。。。。。。。。。。。。。。。。。。。。。。。。。。。。。。。。。。。。。。。。。。31
  二十三、通知。。。。。。。。。。。。。。。。。。。。。。。。。。。。。。。。。。。。。。。。。。。。。。。。。。。。。。。。。。。31
  二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31
  二十五、信托文件的组成和效力。。。。。。。。。。。。。。。。。。。。。。。。。。。。。。。。。。。。。。。。。。。32
  二十六、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32二十七、填写事项33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云信信20xx351()号)。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受托人或云南国际信托: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云信信20xx351()号)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的总数。
  11、委托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2、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3、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4、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15、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16、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17、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18、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
  19、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0、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1、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22、标的公司:指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信托项下,王忠军(身份证号:)将其持有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
  信托的合同3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借款人:(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月。(从起至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4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协议》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协议签署及文本
  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5
  贷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
  代表人签字:
  借款方:
  代表人签字:
  保证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6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帐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信托的合同7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担保单位(盖章)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财务部门(盖章)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地址:
  信托的合同8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财托字第号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19年月日
  附1:
  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19年月日
  附2:
  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年年月,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9
  个人信托合同
  甲方(受托方):五里雾住址:
  乙方(委托方):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付有限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乙方打入帐户5万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5w157500)。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5。25万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1,帐户总额5。25w,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2,5。75帐户总额5。25w,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5。25w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3,帐户总额5。75w,大于5。75w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5。25w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7500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4,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5,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2,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的合同10
  合同号:
  存档号:
  借款方:
  贷款方:
  日期:
  地点: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小写)
  (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有权签字人:
  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
  信托的合同11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帐号:
  保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信托的合同12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制订并履行信托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乙方的辞任而终止。
  4、乙方应当为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5、乙方应当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6、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托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8、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资金承担。乙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乙方以信托资金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
  10、如果受益人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
  第六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2、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信托受益权。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
  1、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3、在本合同设定的信托期限内,乙方收取手续费计算标准为:。
  4、信托终止后乙方行使请求给付报酬权时,可以留置信托资金。扣除乙方应收手续费后的信托资金及利益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信托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须将全部信托资金及利益归还给甲方。
  4、本合同信托资金应与甲方其他信托财产、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资金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本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
  第十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应各自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续费部分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与承担
  (对信托运用风险及本合同所述资金信托的特有风险予以明示,并说明责任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乙方职责终止或辞任时,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财产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资金。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按时通知的,不得对抗另一方。
  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发生变化,受益人应在信托收益分配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按时通知的,不得对抗乙方。
  3、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告知
  乙方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和受益人,并存放乙方的营业场所备查。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以全部信托资金为限向甲方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乙方因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具体标准为:。
  2、如甲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按受益人人数增加份数。
  第十七条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如:信托计划、信托收益分配明细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3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信托的合同14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
  息。
  八、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保证方:(公章)借款方开户银行和帐号:
  法人代表:(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信托的合同15
  国信(xt)字第()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赁的方式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将信托资金以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国信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书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高效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国信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国信违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国信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国信,并由国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是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表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国信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细阅读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
  委托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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