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推荐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 推荐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贸易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1 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等名法人(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等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为发起人代表。 三、在省市区街号楼室设立发起人事务所,由(或指定代表)任事务所主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主管:汽车制造与销售; 2兼营:汽车修理、汽车零部件销售。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为元,股份总数为股,每股面值元,每股发行价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各发起人认购比例如下: 1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2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3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4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费用为元,设立费用由垫付(或由全体发起人平均垫付、由发起人按比例垫付)。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 八、同意发起人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评估师将标的。折价元,折合股份股。 九、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对届期人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认购责任; 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款负连带缴纳责任; 3对现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额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 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负担(由发起人平均负担,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还股款责任; 6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7由于发起人过失致公司受财产损害时,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十、发起人负责设立申请事务,发起人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选举事务,发起人负责其他设立事务(或发起人负责全部设立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发起人协商解决(或由酌情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违反本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份,发起人各执份,份具有同等效力。 (盖章):(签字): 住所:住所或居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国籍: 法人证件号码: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证件号码:法人证件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2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2)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3)退股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4)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5)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6)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账分离,不能管理账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1)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5)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公司期届满。 (2)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3)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公司股东各执份,其中份为中间人所留。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路号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事业法人个,国家授权的部门个。分别为: (1),现住,身份证号码。 (2)公司,住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4)团体法人编号为。 (5)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xx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4 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等名法人(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等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为发起人代表。 三、在省市区街号楼室设立发起人事务所,由(或指定代表)任事务所主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主管:汽车制造与销售; 2兼营:汽车修理、汽车零部件销售。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为元,股份总数为股,每股面值元,每股发行价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各发起人认购比例如下: 1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2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3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4认购股,占股份总数;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费用为元,设立费用由垫付(或由全体发起人平均垫付、由发起人按比例垫付)。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 八、同意发起人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评估师将标的折价元,折合股份股。 九、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对届期人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认购责任; 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款负连带缴纳责任; 3对现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额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 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负担(由发起人平均负担,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还股款责任; 6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7由于发起人过失致公司受财产损害时,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十、发起人负责设立申请事务,发起人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选举事务,发起人负责其他设立事务(或发起人负责全部设立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发起人协商解决(或由酌情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违反本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份,发起人各执份,份具有同等效力。 (盖章):(签字): 住所:住所或居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国籍: 法人证件号码: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证件号码:法人证件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5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章总则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身份证:,住址:。 乙方:,身份证:,住址:。 丙方:,身份证:,住址:。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RMB万元整)。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互利共赢,风险共担。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软件开发及销售。网站制作。网络设备销售及弱电工程施工。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二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十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 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三十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五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6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丙方: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饭店。且共同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饭店基本情况 1、饭店位于。 2、饭店共层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股东入股情况 1、股东现为3人,分别为: 甲:,身份证号:。 乙:,身份证号:。 丙:,身份证号:。 2、各股东出资额为: 甲出资元,乙出资元,丙出资元。 饭店总投资额暂定为元。 三方出资人需在年月日前全额出资并建立统一账户管理。 三、饭店运营及管理情况 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饭店运营及管理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举荐甲方负责经营及管理,如遇饭店重大事件或经营项目超过万元(含)以上,需由甲、乙、丙协商,并根据过半数的意见执行方案。 2、所有经营活动,乙、丙方有监督的权利。 3、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甲、乙、丙三方家属不得参与过问饭店任何经验管理情况。 4、原则上,饭店不录用甲、乙、丙任何一方亲属在店里工作,但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不作限制。 5、根据饭店实际需要,各股东可参与饭店的实际岗位工作,回报以工资形式进行,工资以实际工作岗位为准,具体工作报酬经三方协商确定。 6、各股东在经营活动中,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索拿所有非正常的额外收入(回扣)。 四、股东收益及权限 1、甲、乙、丙三方根据实际出资额进行股份占比,所有经营收益都按照季度为单位进行百分比例分配。 2、各股东自出资后,不得将所占股份出租或转让他人,如遇此行为一律视为无效。但此股份可继承。 3、各股东根据需要可随时查阅饭店的经营账目,管理方需配合。 4、经营收益分配时,需先行扣除投资折旧,按照3年期折旧计算。(此投资折旧款项用于饭店经营发展使用,不得进行分配和退股) 5、经营盈亏以每月财务报表为准。 6、饭店管理者以每月号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并公布上月财务报表,以及各项经营情况。 五、股东退股情况 1、原则上各股东不得进行股份撤资。 2、饭店在经营收益较好时,如遇任何一方撤资,先需通过三方协商同意后,只退还投资本金,且需先行扣除所有分配收益总额后进行,另需6个月后退还。 3、饭店在经营亏损时,如遇任何一方撤资,所有投资本金一律视为投资亏损不得退还。 六、饭店经营时追加投资情况 1、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如遇需要追加投资时,甲、乙、丙三方有两方同意追加时,三方都需要同比例追加。 2、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如遇连续亏损且无经营能力时,甲、乙、丙三方有两方同意放弃时,可进行盘点清算并按照投资比例进行亏损核算。 七、协议纠纷及处理 1、本协议经三方友好协商后订立,如有其它未尽事项需经三方协商后另立附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因本协发生争执,三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3、饭店管理方在经营过程中,私自以合作的名义进行的所有违法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4、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且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7 甲方: 乙方: 为了合作发展,甲乙合作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地址拟设在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以所设立新公司全部资产对所设立新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经营范围是: 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年月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年月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第五条出资评估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第六条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股份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八条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十条各发起人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各发起人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8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生效时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合作方式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2、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 三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向乙方支付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元月的工资。 支付合伙债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伙期间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元月的工资。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 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劝阻后仍执意孤行的,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六条、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签字或盖章)合伙人(乙):(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9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上述三方合伙人就合伙经营西餐厅一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有关于合伙经营一事达成相关协议,并形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此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1。1,(以工商部门批准的字号为准)。 1。2经营地址: 第二条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入股比例: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协议三方需将入股现金一次性交付至合伙经营账户中,视为入伙完成,任何一方在合伙经营期限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条:三方约定每月号作为结算时间,在此时间将餐厅经营账目进行全面核对,结算当月利润、成本等事项,并形成书面结算单据,人手一份。 第七条: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以三方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分配时间定于。 第八条: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退伙约定:合同签订年内,除出现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之外,原则上不得提出退伙。 第十条: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共同聘请总经理一名作为西餐厅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经营人,作为餐厅日常经营的执行者。其权限为: 1。良好执行完成合伙人下达的决策; 2。负责西餐厅的日常经营; 3。对不超过元的。支出享有支配权; 4。协调日常经营中餐厅产生的各类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保障餐厅日常良好运转; 5。对餐厅内部一般服务人员(除合伙人直接聘用、委托人员之外;除大厨、财务、采购之外)享有管理、培训、任免权利; 6。不享有对外签订标的超过元或对餐厅经营有影响的合同的权利。 7。不享有餐厅经营利润的分配权、支配权及其他任何权利。 8。不享有其他未经合伙人书面授权的权利。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的啊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 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合伙人的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甲乙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的股权不理承担。 第十七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宁德市各级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10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和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个月办理有关 手续。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乙方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11 甲方(出资人):,身份证号: 乙方(出资人):,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b代表 1、公司名称:甲乙双方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年月日成立。 2、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3、注册资本:万元。 4、公司住所:。 5、法定代表人:。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二条股东占股比例 1、甲方投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乙方投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及财务管理 1、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2、公司监事由股东共同委任。 3、公司财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委任,对财务支出均有决策权。 第四条其他约定 1、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费用承担 1、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承担,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见清单附录)。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甲乙双方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声明和保证 本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甲乙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甲乙双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甲乙双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九条保密 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7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分别为: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出资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出资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1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信息 1、公司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万元 5、经营范围:等,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甲方: 乙方: 丙方: 三、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时间: (2)分红数额: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如公司发展需要,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也可不分红,全部利润作为公司发展资金。 四、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1、公司成立后,协议三方可自由转让股权,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的,各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引入外部投资人。 五、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三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 六、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30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七、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14 董事会。。。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甲方年月日的董事会决议和年月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面积为平方米,使用期限为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元(具体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年月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篇15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地址: 风险提示: 建议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进一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因为,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出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不重视出资协议的签订或根本不签订此协议。导致出资人之间缺少出资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相对模糊,当公司出资活动出现与出资人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路号楼(房)。风险提示: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 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甲方:;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万元,所占份额。乙方:;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万元,所占份额。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万元,所占份额。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在履约阶段,可促使对方积极履约,并在对方有违约情形发生时,及时确定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 再次,如果因违约产生纠纷,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纠纷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条款直接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防范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办法承担。风险提示: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