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租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推荐度: 租赁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商品房合同集锦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合同篇1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商品房合同篇2 卖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买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土地使用权证号:,房产权证号:,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3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归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规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2。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3。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4。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5。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之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杰出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同志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 违约责任。 分页阅读第1页: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第2页: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2。; 3。; 4。; 5。; 6。。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12。保修月; 13。保修月; 14。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的房屋公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连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连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就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签定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极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极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定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内,由甲方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商品房购销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第一条,必须填明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填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中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应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所称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其共用墙体从墙体中线计算,非共用墙丛墙体外侧计算。 6。【】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7。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分页阅读第1页: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第2页: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商品房合同篇4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 【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规划的容积率,规划的绿地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装修实施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号下第【幢】【座】【】 单元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六)。 第七条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四)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币种)元(大写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年月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年月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年月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于年 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第十三条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 4。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合同篇5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xx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与20xx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一、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 二、明确出卖人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三、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买受人承诺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 据住建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四大新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如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此外,新版本预售合同中还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 对于以前开发商说一套做一套的手法,新预售合同也有所针对,明确要求卖方将合同签订和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房人。一旦开发商侵害买房人的权益,买房人能够更早知晓,同时也能够更早介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合同还增加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新预售合同也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比如说,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新合同还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比如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更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针对房屋买卖中极易产生纠纷的口头销售承诺,新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商品房合同篇6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开户行:帐号: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 商品房合同篇7 合同编号: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商品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商品房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商品房合同篇9 合同备案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签章) 代理人(代理商):(签章)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签章)受买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签章) 一、乙方所购(项目名称)商品房位于: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三、甲方向乙方出示房屋销售所需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备案时间: 说明:1、本合同备案表由备案机关及买受人各执一份,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连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提交。 2、本合同备案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合同篇10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老水产局宿舍楼二单元6楼B座,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20xx年4月28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3、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签订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按口头协商执行。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乙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甲方承担原房屋过户税费。 2、甲方已装修费用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得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5、乙方交付房产全款后,而甲方不能交房时,则甲方应立即退回已付房产全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5的赔偿金。 六、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向新洲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于20xx年4月7日在武汉市新洲区心连心中介所签订。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xx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