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借款的合同 推荐度: 押车借款合同 推荐度: 公司借款合同 推荐度: 借款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借款合同(集锦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借款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借款合同1 经(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用于,还款期限至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 借款单位:贷款单位:(公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开户银行及账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 二、 三、 四、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关于借款合同2 借款人: 电话:地址: 邮编: 贷款人: 电话:地址: 邮编: 抵押人: 电话:地址: 邮编: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项贷款用于,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还款金额为元,剩余款项分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贷款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关于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抵押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之间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年月日甲方与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乙方愿提供座落于市路号的大厦的房产作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 第三条抵押物担保范围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4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一直以来,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都被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国家已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额担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业仍旧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企业间的相互借款成为很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关心的问题,下面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分析回答这个问题。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20xx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还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企业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那么这种借贷关系究竟是否有效呢?该规定的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样一直被各项法律规范所否定。而且该规定的第12条也赋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自由,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主张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伪借贷合同无效 但是并不是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一如在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时候,很多企业以联营、投资、融资租赁、委托理财、买卖赊欠等之名,行借贷之实一样,最终合同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合同。企业间的借贷以及企 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贷,其目的均应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牟利,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另外,如果甲企业从金融机构借贷到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时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甲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乙企业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也无效。因此,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辨别,防止签订的合同最终无效。对于其中“知道”、“应当知道”的规定,企业不要认为这是我的主观判断法院无从认定而心存侥幸心理,因为主观认识向来是以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的。 当然,如果合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 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贷款万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公章)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贷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保证人:(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关于借款合同6 甲方(借款方):乙方(贷款方):丙方(保证人): 甲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1。一次性贷款2。分期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月。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个月,自年日起,至年月借款分期如下: 第六条还款方式: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至乙方财务部门柜台交付现金支票或汇票,不得将现金或票据交付乙方其他业务人员。第七条担保条款 1、甲方将本公司(或个人)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若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贷款,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2、若甲方不能按时还款,丙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丙方承担还款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偿还。 3、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4、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6、由于甲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若逾期未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甲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提前追回贷款本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对甲方追究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甲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甲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完毕。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公证单位公正。 甲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地址:银行帐户:电话: 乙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地址:银行帐户:电话: 丙方:(公章)代表人:(公章)地址: 关于借款合同7 订立合同双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名称:。 数量:。 价值:。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银行分行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 抵押物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作价。 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其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份,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章)抵押权人:(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银行及帐号:银行及帐号: 年月日订立 关于借款合同8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借款合同9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出借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姓名〕 用户名 身份证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用户名: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见证人: 地址: 电话: 鉴于: 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有借款需求; 2、甲方有出借资金的投资需求; 3、甲方同意将资金借给乙方; 4、见证人同意为甲、乙双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见证及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署本合同,以便依照本合同中约定之条款与条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章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 第二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借款月数〕个月,从〔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第三条鉴于甲、乙方双方就借款事宜未面洽,系经见证人撮合达成借贷交易,为保证资金安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由见证人账户支付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为完成甲方出借款项及乙方偿还本息的划转,见证人在其账户下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开立虚拟帐户。甲方应在申请投资前将拟出借款项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汇入乙方在见证人处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将上述借款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见证人承诺在合同签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阿拉伯数字〕,以见证人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不足一月的按天计息。 第七条乙方的还款方式为:〔A。B。C三者之一〕。 A:一次性还本付息; B: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等额本息还款。 还款金额及时间参看本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乙方应按《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应还本息汇入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还款日期以见证人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见证人应在收到乙方所支付款项后次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虚拟账户。 第九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提前结清。 第二章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十一条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二条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乙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关于借款合同10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年月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关于借款合同11 借款单位:地址:贷款银行: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贷款银行(简称乙方)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年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1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1 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借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签字)或负责人:(签字)贷款银行:(公章)法定代表:(签字)担保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于借款合同12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息计算,按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13 甲方:(抵押人)乙方:(抵押权人)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十 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十 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十 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 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 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十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 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十 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 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抵押物评估所有权使用权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登记机关(盖章):登记编号:年月日抵押担保合同篇10合同编号: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抵押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之间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年月日甲方与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乙方愿提供座落于市路号的大厦的房产作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 第三条抵押物担保范围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14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月日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月日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15 工程借款合同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 担保单位:(盖章)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