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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合同

5月9日 飞凤谷投稿
  资产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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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转让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产转让合同1
  出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
  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乙方):
  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为了实现经营需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企业公司名称及部分资产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企业公司的部分资产与名称(字号)同时转让给乙方,具体资产明细如下: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出让的。名称及资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被法院冻结、不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保证出让资产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于其他人。
  第三条移交的时间
  甲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日(注:日期可以由甲、乙双方自由约定)内移交资产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便乙方接收资产并办理名称申请。
  第四条签约地点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名称自核准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工商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5)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出让人签字(公章)受让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2
  编号:
  出让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形成的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开户行名称为;
  大额行号:。
  第四条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本金的方式
  自转让交割之日起,转让标的项下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若转让债权交割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是同一日的,上一结息日至转让债权交割日(不含当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债权交割日及以后的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收取贷款本息的方式为:
  乙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甲方代理收付贷款本息。甲方应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于每季末月20日和合同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入受让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
  乙方应按年的综合费率向甲方支付安排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总和受让信贷资产本金余额信贷资产剩余天数360,信贷资产剩余天数自转让债权交割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如果信贷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照本金余额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利息后于每季末月20日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之前,将相关信贷资产转让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为:
  将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委托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移交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20xx年月日。在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将受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和第八条约定的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受让人没有在交割日(含)支付受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罚息。甲方没有在交割日交付上述凭证的。,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第八条转让通知
  甲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之日前,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通知回执。同时,甲方应将书面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对甲方移交的书面通知回执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回执转移占有证明文件。
  第九条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的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有权向债务人或方分别或同时提出清偿要求,向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要求并不视为自动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索。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乙方应将有关债权凭证转交甲方,由甲方向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该项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合同权利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同权利是有效成立和依法存在的;
  (二)依信贷资产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贷资产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瑕疵。
  因甲方转让的合同权利存在瑕疵使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在管理信贷资产期间放弃债权或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债权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
  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甲方或乙方)应当负责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甲方或乙方)应协助(甲方或乙方)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再度转让给其它具备受让资格的第三方。
  第十三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五)受让人再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时向新受让人所进行的披露,但条件是本合同约定受让可以再转让信贷资产且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代理乙方收取贷款本息后,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收取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收件人:
  乙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
  邮编:电话:
  传真:收件人:
  资产转让合同3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市订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让资产
  1固定资产:甲乙双方同意,有关企业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2流动资产:为了生产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本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有关的库存材料、产成品、在制品及配件仓库存零配件。
  第四条产品售后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的安排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所述的交割日前,对甲方签署的并已履行交货义务,但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协议并未有规定),甲方仍处于承诺履行产品的售后安装或其它售后服务义务期间的销售合同、协议,自交割日后,应由乙方代替甲方持续履行上述产品的售后安装及销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其它售后服务。
  2为确保乙方持续履行前款所述的产品的售后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公司对交割日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服务费进行审计确认。乙方在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所述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时,应自转让价格中扣除上述经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服务费。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交割日为起算日,在自交割日起的第个公历年度届满之日,由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进行审计,该审计数据为终局数据。如经审计,依据本条上款由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的总额超出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总额,则乙方应在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超出部分的价款返还甲方;如经审计,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的总额不足支付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总额,则甲方应在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的价款支付予乙方。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许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保证给予乙方有偿使用有关商标的使用许可,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劳务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后,对于有意成为乙方职员的有关企业的员工,有关企业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而由乙方予以全部留用并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与乙方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劳务安排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基础。在交割评估基准日,甲、乙双方将根据本条下款所述原则对交割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与流动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将作为乙方收购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依据下述原则确定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1)固定资产:对列入资产评估报告内的固定资产,以元人民币为转让价格的基础,根据甲方年执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扣除自年月日至交割评估基准日的折旧额作为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
  (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参考公司于交割评估基准日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及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分别进行审计、确认的数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一公平、合理的市价。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代替甲方偿还截止交割日,以甲方为债务人的有关债务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惟上述有关债务截至交割日的本金及利息(如适用)的总额累计应相等于转让价格总额扣除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经公司审计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名单及相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第八条交割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
  1在交割评估基准日,下述条件必须全部获得满足:
  (1)甲方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获得有关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2)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取得有关物业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3)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及资产评估公司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就转让的固定资产部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4)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所有按本协议就有关资产转让及本协议提及的其他交易及安排而应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其他一切审批、同意、豁免和授权均已取得及一切有关文件均获签署。
  2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当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令乙方满意的独立中国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证明及确认,本条上款所列条件已全部获得满足。
  3如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个月内,本条第1款所述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获得满足的条件仍未能获得完全满足,则在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的下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包括该日)后,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
  4满足下列条件时,转让资产即可在交割日合法交割:
  (1)本条第1款所述的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满足的所有条件完全得到满足;及
  (2)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协议双方经过评估师、会计师所进行的评估、审计,已就转让资产的价格及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一切交易、安排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5甲、乙双方确认,本条上款所述所有条件,均应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包括该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满足。
  6如本条第4款所述的所有条件在本条上款所述的期间内仍未能得到全部满足时,则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不收购流动资产。
  7在交割日当天,乙方应向乙方同意替代甲方偿还的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发出乙方代替甲方承担有关债务的通知书,甲方应确保上述债务的债权人自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包括该日)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如在上述期间内,债权人仍未能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对未能获得确认的债务部分,乙方不承担偿还义务,直至甲方促使该部分债务的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而甲方应自行承担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书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至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之日(包括该日)的,该部分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及一切费用。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相关期间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负担。
  第九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甲方对有关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有关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资产,并不会因其成立文件或中国法律的规定而受到任何扣压、抵押和负担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及其它交易、安排而言,仅需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有关贷款银行及有关担保人的同意。
  3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其根据中国法律有权拥有并经营其目前正在拥有并经营的一切资产和业务。甲方已经分别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这些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就甲方所知,在经营范围内,概无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事件发生。
  4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5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以及直至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制造、销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的产品,没有并将不会侵犯任何专利、设计、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无任何人士提出与上述产品有重大关系的权利要求。
  6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7与甲方在交割日以前正在经营的业务有重大关系的一切商标、专利、设计、版权或其他类似的工业产权均系合法取得,收益权由甲方合法享有而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为维持该等权利所需依法缴纳的费用除外)。截止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权利并未受到侵犯,也未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予第三人。
  8甲方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投保,且该等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交割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并保证在交割日后,促使有关保单的保险人同意将保单之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9截至交割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11银行及其他贷款或负债
  (1)除已在经公司审计的有关企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明确披露者外,甲方并无其他涉及转让资产的未偿还贷款、或有负债及其他形式的负债;
  (2)甲方并无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收到任何债权人书面通知,将强制性地处置任何部分的转让资产;
  (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并无设置任何影响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转让资产的抵押、保证、质押或其他方式的第三者权益,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并无任何人士就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资产的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争议。
  12甲方没有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13于交割日,甲方的厂房、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4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交割日前的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之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5在交割日后,甲方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乙方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6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17甲方为有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的实益拥有人及拥有有关物业妥善的及可在市场上出售的业权。有关物业并不受任何按揭、抵押、租赁、许可权或其他负担或任何第三方权利、条件、指令规则或其他限制所影响或需要得到任何第三方同意或向第三方支付金钱补偿,而将会或可能会对上述物业的价值或对有关企业使用、转让或出售上述资产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18即使在交割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十条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除需获得其董事会对该资产转让的正式批准外,乙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十一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企业的商标使用、劳务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交割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在交割日后,当发生针对甲方或乙方,但起因于交割日前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在交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四条生效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
  第十七条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十八条税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条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两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须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应在双方签字之后报送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如需要者)。
  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本协议赋予甲方及乙方的约定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并不拟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应是累加性的,并应补充现时或日后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
  5甲、乙双方彼此承诺,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但其享有在任何时候于任何法律管辖区的任何诉讼、或任何法律管辖区对其进行查封或执行关于其在本协议规定下的责任之判决的豁免权;甲、乙双方彼此并在不可撤销地放弃这种豁免权(如有者)。
  6甲、乙双方同意,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7如甲方在第九条所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其保证未能得到履行,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甲、乙双方将支付彼此就有关本协议的各自的费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有关物业资料(略)
  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评估公司就转让固定资产部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批文及对资产转让行为出具的批文(略)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略)
  资产转让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的抵押事宜,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愿遵守以下合同条件(本合同涉及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甲方将公司股权和所属的项目资产值作价12亿元抵押给乙方,该转让抵押股权已得到甲方公司全体股权共有人的全面同意,并且转让股权与其他的第三方无任何权利争议。
  二、甲方公司的股权所有人乙方占该股权转让额为49。
  三、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及项目款收入全部用于主营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并接受乙方财务监督和检查,以保证乙方所有股份的保值和增值,甲方并提供每季度财务报表及每年年审的财务报表交乙方检查。
  四、甲方股权转让和项目抵押期限为15年,借款金额为50亿其中15亿元在二个月退还乙方,起算日期为甲方收到乙方转让股份的每次款项之日起第贰年的相对月相对日前一天止,乙方受让甲方项目的全部款项到甲方账户之日起即自动取得该公司的49股权和相应的项目权利。如乙方不占股甲方每年利成(35亿元的8固定回报给乙方)。
  五、股权和项目抵押,乙方保留股东权利,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与管理,项目由甲方负责承包经营管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六、股权转让期限到期,甲、乙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协商延期,甲乙双方另行成延期相关文字协议。
  七、股份转让期限到期,乙方有权将受让股份按原受让价格退还给甲方,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在股权转让期限到期之日起15天内按原价退款给乙方。
  八、股权和项目抵押期间,甲方承担经营责任,有义务保证公司股权的增值,如在转让期内甲方经营管理所产生重大失误导致公司股权出现贬值,乙方有权提前退股,甲方无条件按原价将乙方的股权金额退回。
  九、甲方承诺在承包经营期内(即股权转让期内),每年的股份收益率应高于8,每年满支付一次,支付起算日为乙方的全部受让股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到次年的相对月相对日的前一天止,共两年两次)。
  十、操作程序:
  (1)甲方提供资料和项目批文资料交乙方(所有资料必须是彩色扫描件)审查存案。
  (2)由于乙方是外资企业,甲方所需求的币种为人民币,因此将会产生币种兑换及银行汇款手续费等,币种兑换的1差额由甲方承担。50亿汇款费用必须在汇款前支付。
  (3)甲方必须具备能自主支配的一次性贴息款资金15亿。
  (4)乙方派人到甲方项目地进行核实考察,银行同甲方新开一般账户或法人个人账户,开好后,甲、乙双方即回到广州,在转账前,甲方公司新开帐户的所有资料、证件、印章由乙双方保管,(甲方不能提前办理支票),乙方即将元汇入甲方新开户的公司账户或法人个人帐户内,以开户银行进账或甲方到银行核实为准,甲方立即同台支付此笔款的一次性贴息万元给乙方。付清后,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完毕,甲方部门办理好股权变更手续无误后,乙方原保存甲方的所以资料和印章退还给甲方。
  ()违约责任:甲乙双按此程序操,如甲方不按时支付贴息款万元或不能办理公证或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均属甲方违约,乙方进入甲方帐户的资金甲方无条件退还缎带乙方;乙方如不按时打入借款金亿元,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壹仟万元。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均与中介方无关,中介方无需承担仼何连带责任。
  十一、费用责任:
  (1)为拔付合约受让股权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到期没有按时交付项目收益金和退股本金,导致乙方为催收股份收益金和本金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律师费、诉讼、差旅、评估、拍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及中介方人员)前往项目地核实所需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因合同规定产生的费用,包括中介费、差旅食宿费、项目评估费和催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以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文字补充协议,协商未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人民法院裁判为准。
  十三、本合同以中文为版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定日期: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5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xx年7月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年月日(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项股权资产元,项抵债资产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
  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价款与支付
  2。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2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元,(小写)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万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延期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措施。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1自本协议生效乙方付清本协议2。1规定之转让价款之日起,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34。1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甲方转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甲方原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就打包转让其原持有的天津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设备调剂租赁公司、天津金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资产一事,已经履行了通知原持股企业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鉴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并授权甲方与本款所述的三家公司的有关股东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共管期结束后,甲方将不再参与资产包内股权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在共管期间或之后,乙方对涉及受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权利的行使和处置(如甲方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对股权资产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上述三户企业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其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列明的价格(有关价格见本协议附件),则乙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如果其他股东的报价低于甲方所列价格,则由乙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由乙方授权甲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4。28在本《协议》签署后3。4规定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甲方按照回收现金金额的2向乙方收取委托代理管理费。
  4。3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共管期,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若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延长对部分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期限,就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则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就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第四第五条税负的承担
  4。1因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转让而产生的税负,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其他特别约定
  5。1转让标的状况:资产包内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甲方依现状出售,乙方依现状购买。乙方承诺不对资产包内任何单项或多项资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利益的可实现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争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提出任何要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5。2鉴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乙方承诺不对以上担保主体行使追索权及要求赔偿。
  5。3鉴于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实际对部分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处置及为了维权等需要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本协议生效日前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行为或为了维权等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5。4甲方转让上述的债权后,甲方要求乙方采取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手段和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知悉甲方的这一要求。
  5。5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5。6乙方受让上述债权资产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5。7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
  6。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1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6。1。2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
  6。1。3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
  6。1。4甲方依现状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如:附表中资产状况备注说明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物权资产被他人占用或存在租赁关系;有些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税、欠费;有些债权及从权利未经法院确认;有些可能已逾诉讼时效;有些资产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可能欠缴部分费用;申请人为原权利人,委托人未申请变更;有些债权诉讼后可能未申请执行,有些执行中债权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回收;有些债权债务人将款项还给原权利人后,由于原权利人未及时将项划给我办,造成转让债权与实际债权有差异;有些案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驳回诉讼、或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有些债权的债务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对债务金额、抵押的有效性、保证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有些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处置或灭失等,有些债务企业、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可能已经破产或即将面临破产清算。
  6。1。5甲方转让标的中如有物权资产或相关抵押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及原权利人未取得相关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出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后甲方不负责办理该等批准文件。
  6。1。6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
  6。1。7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6。1。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支持。
  6。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6。2。1乙方确认,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协议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7。1。4”、“7。1。5”、“7。1。6”、“7。1。7”、“7。1。8”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状况购买转
  6。2。2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6。2。3乙方保证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行使权利,乙方承诺受让后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自行负责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任何行为及其后果;
  6。2。4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6。2。5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6。2。6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第七条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7。1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7。2本协议其他条款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的,从该条特别约定。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修改与变更
  10。1本协议未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0。2经双方书面签署的任何修改、变更文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发生的任何变化,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主张本协议无效的理由。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原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均承诺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
  12。1本协议附件《资产包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6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亩的,以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月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元,其中;
  (1)年至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万元(元亩亩年)
  (2)年至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元(元亩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m3计算,作价万元(元m3),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万元(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应于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资产转让合同7
  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让方):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广西容县石寨镇庆寿岩仙佬洞风景区的都峤宾馆等房屋及该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资产转让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广西容县石寨镇庆寿岩仙佬洞风景区的都峤宾馆、办公楼等房屋及该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转让的前述房屋及房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转让款。
  第二条转让标的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甲方拥有的位于广西容县石寨镇庆寿岩仙佬洞风景区的都峤宾馆、办公楼等房屋及该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面积共为4,919。67平方米,房屋附着的土地面积共为29,062。58平方米。
  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该房屋已办好房产证,房产证编号分别为: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990000968号和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202288号,房屋附着的土地已全部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编号分别为:容国用(1999)字第0602108号、容国用(20)字第0602109号、容国用(20)字第0602110号、容国用(20)字第0602111号、容国用(20)字第0602112号、容国用(20)字第0602113号。
  第三条转让标的现状上述作为转让标的的房屋和房屋附着的土地为国家4A级风景区容县庆寿岩风景区的旅游业配套设施,该资产已由甲方为乙方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作抵押。
  第四条转让价格
  4。1作价依据本次交易作价以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对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
  依据,根据广西无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15,000,780。00元人民币。
  4。2转让价格
  交易双方在充分考虑了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现状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标的的转让价格为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人民币。
  4。3相关费用的承担本次转让所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除印花税由乙方承担外,其他与此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和办法支付:
  5。1乙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时以现金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2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计人民币1500万元。
  第六条过户手续办理
  6。1于本协议生效后,为方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抵押银行办理解押手续,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应的配合。若由于甲方未能办理标的资产的解押而造成转让标的资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于本协议生效并在乙方办理解押手续后二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办理标的过户所需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材料,协助乙方到当地房屋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与此同时乙方可据此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资产转让款。
  (2)若对方违约,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本次转让给乙方的资产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该资产除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抵押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的权属争议而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况。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的产权变更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7。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转让标的资产。
  (2)若对方违约,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能力。
  (4)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各方声明与保证
  8。1双方保证:双方均应就本次资产转让事项提交各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及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8。2双方保证:双方均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8。3双方保证:双方向对方提供其有关标的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全面、准确的。
  8。4甲方保证: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抵押之外,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本次转让的标的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标的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8。5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就转让标的的转让、租赁、承包、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订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审批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尚需经甲、乙双方的董事会(或依据各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将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或战争、骚乱、罢工或类似事件。
  10。2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并非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包括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次转让交易无法进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违约,按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产生的各种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备案用。
  11。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与资产置换有关的附件、资产明细交接单、确认书、承诺书等,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各方签章: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8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县街街道办事石庄村委会小石庄村民小组,对安林证字()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石庄村民小组本着发展林业,繁荣林业,拓展林业经济。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及户长大会,将小石庄集体所有和部分村民经营的林权林地招标公示。经公示竞标结果,同意转让给本村村民沈克川承包经营管理。双方经多次反复协调,核实,对林地流转让,承包给的问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竞价面积,按林勘面积178。6亩,另外小山头有约80亩林地(80亩由中标者到林业部门审批后方可采伐),实际面积待过林权证手续时甲、乙双方请有关测绘部门测量数为准。
  二、在转让承包中,林地的四至分别为:
  第一林班
  东至:以村民上山路的左边为界。
  南至:第一段以文家林地为界。
  第三段埂上为界。
  第四段上为界。
  西至:以八角亭上山路边为界。
  北至:起为界。
  第二林班
  东南边至:
  上为界。
  西至:
  右边为界。
  北至:第一段。
  第二段:
  为界。
  第三林班
  东至:以沈家坟堂下村民上山路(麻栗坡团地)的左边为界。
  南至:第一段:
  为界。
  第二段:
  为界。
  西至:第一段为界。
  第二段:为界。北至看守房后墙边两米为界。
  三、荒山林地转让承包的含义:
  1、一次性将林地上的树木出卖,采伐手续由承包人去办理。
  2、林地采发以后,由承包人重新种植经济林木。
  3、转让承包期限三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若因政策影响,可延长年。
  四、转让承包的价款及支付方法:经村民代表,党员会议多次研究决定:招标竟价总价不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支付方法是以竞价当天现金支付。年月日招标竞价,本村村民已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取得承包权,尾数五千元为村小组办完相关手续后支付。
  五、转让承包的林地,甲方必须是以林权证上界定的范围为准,并以甲乙双方到林业部门给予办理林权流转手续,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村小组办理,签名盖章为证并备案。
  六、乙方承包林地以后,由乙方自主经营经济林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作干预。
  七、乙方采伐林木,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数量,树种,范围,时间及重新营造林木的要求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八、承包期间,若地下发现矿藏资源可利用,需要开采,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且向村小组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九、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帮助乙方协调与邻近社队发生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护林防火,安全保卫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问题。
  十、在承包期间,国家征用该林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设施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款扣减乙方不满的年限和林地投入的开发费后归甲方所有。企业单位占用,应赔偿的林地开发费归乙方所有。若国家征用和企业占用,承包期不满,甲方应按不满年限计算和荒山林地开发费,赔偿给乙方。
  十一、在承包期间,遇国家对林业发展优抚的各种政策优惠及补助,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归乙方享用。
  十二、违约责任:属于国家政策变化,收到不能承包等影响,不算违约。甲乙双方造成的违约责任,按地上附着物和设施的现行价格,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按地面附着物和设施总价值的20比例,作违约赔偿付给守约方,合同照样执行。
  十三、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若有异议,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补充完善。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9
  转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
  1、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位于市街号的房地产一处,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xx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转让的房地产为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全部房产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一厂区平面布置图)
  2、有关转让标的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企业名称等)全部附随转让于乙方;转让交割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使用相应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费用承担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述标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佰万元整(000,000元),该款项包括了转让标的项下的土地使有权转让款、房屋产权转让款、设备转让款、知识产权转让款等全部款项。
  2、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税费的承担:因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而产生的各项税赋、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转让时间
  1、甲乙双方一致商定,甲方应截止于年月日前,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全部交付于乙方。
  2、甲方在完成上述交付工作后第二日起,便积极配合乙方在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标的物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在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成就后,甲方应将上述转让标的交付给乙方,此时,该标的得所有权、经营权等一切权利转移至乙方。
  2、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转让的相应设备交付给乙方,设备的所有权同时转移至乙方。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二日内向乙方交付转让标的的权属凭证及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及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房产、土地及设备的过户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劳务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完成前,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现有的全部员工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另行安排,乙方并不概括接纳。
  在交割完成后,对于有意成为乙方职员的转让标的的现有员工,且乙方愿意接纳的,由乙方予以留用并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七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付款,按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执行。
  2、甲方逾期交付转让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相关手续的,致使转让标的物不能在年月日前(包括本日)登记在乙方名下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责任
  1、甲方承诺其已向乙方逐一、充分、明确的说明了本次转让标的所附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并承诺转让交割完成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2、甲方承诺在本次转让交割完成前,甲方对有关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有关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
  3、甲方保证不能就前转让标的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其他文件。
  4、在办理转让标的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债务或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等)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赔偿。此种情形出现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甲方保证,在本次转让完成前,与转让标的所关联的任何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切人身财产争议,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6、若出现本合同被解除的情形,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相应利息。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已经缴纳的相关税费(若收缴部门不予退还)或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7、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程序及授权合法有效,保证本协议的签订经过了甲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涉资产转让若需经相应部门批准或需履行其他相应法律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并且导致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及需特别注意事项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非本协议当事方透露,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如一方违反本约定,则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及附件共五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资产转让合同10
  固定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协作,就甲方固定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一批固定资产(见附件清单,它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转让予乙方。
  2、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向乙方转让。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年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协议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7、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9、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11
  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在地订立。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该公司于年月日在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
  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
  第二条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
  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
  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的股权于年月日向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
  第一条
  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债权债务的承担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产权交接方式(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
  第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
  第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鉴证机构:
  (签章)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12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协作,就甲方固定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予乙方。
  2、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向乙方转让。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年月日时。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资产协议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7、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入位于的办公场所内挪动任何转让给乙方的固定资产。
  9、特别声明:乙方只受让甲方转让的固定资产,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债务,同时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所有固定资产的合法性及唯一性,甲方保证乙方自交割日起为甲方转让所有固定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13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甲方为更新设备,决定对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上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资产的范围
  1、甲方本次向乙方转让的资产为甲方拥有的部分固定资产(详见附件清单)
  第二条转让对价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无偿将该批固定资产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转让交易日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固定资产,其交易日确定为20xx年3月26日。
  第三条转让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15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双方的声明以及叙文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
  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3、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事宜将根据甲方《公司章程》规定,报甲方管理层审议批准;
  乙方受让也须相关人授权同意。
  4、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资产交付之日起,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乙
  方,转让资产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5、在需要时,双方将签署并作出一切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行为在
  法律上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如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授权代表:年月日
  资产转让合同14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XX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制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进行转让,该标的账面价值元,评估价值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XX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内,乙方(一次、分期)通过XX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为保证条件,分次,分别在付清。
  四、资产交割
  乙方通过XX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者首付款后,甲乙双方(1、按付款比例;2、一次性)进行资产交割,甲方将编制好的《资产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XX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九、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XX市产权交易市场凭本合同及《资产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二、其他
  本合同共五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资产转让合同15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室商品房,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商品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室商品房,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关于房屋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公司将已预购的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书自双方签字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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