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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合同

8月20日 龙凤殿投稿
  (精)海上运输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海上运输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海上运输合同1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
  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海上运输合同2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依据我国的国情,同时适当超前立法,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声明该船为国有,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3
  (简称甲方)委托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法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4
  甲方: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户:
  乙方: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5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户: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6
  (简称甲方)委托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7
  订立合同双方:(简称甲方)委托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计划外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8
  甲方: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户:
  乙方:地址:邮编:电话:法
  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9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承揽方:定作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10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交通厅海运局计划外托运,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
  甲方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11
  合同编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海上运输合同12
  甲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代表人: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3
  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13
  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单或凭证。
  (14)凡以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XX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该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费用除非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买方:
  日期:
  海上运输合同1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产地:
  2、运输方式:;到货港: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元吨,总价款为。此价款为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
  条件(ARBADBDAF):
  标准:
  备注:
  1、全水TotalMoisture(max)
  2、灰Ash(max)
  3、挥发份VolatileMatter
  4、硫Sulphur(max)
  5、CSN(自由膨胀系数)(min)
  6、粒度Sizemm(95min)
  7、固定碳(F。C)
  8、G值(粘结指数)
  9、Y值(挥发份指数)
  四、供货时间
  1、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支付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3、硫: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4、挥发份: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5、G值: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
  6、Y值: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
  发生上述情形,货物单价调整的,货物总价款及当期付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物质量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过(包括本数)的;
  (2)挥发份超过(包括本数)的;
  (3)G值低于(包括本数)的;
  (4)Y值低于(包括本数)的。
  2、货物迟延到港超过5日或甲方迟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货存在设定质押、监管、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价格变动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5、发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货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碍的。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动、行政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2、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同时处以10万50万元罚金。
  3、因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甲方延迟交货,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逾期货物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中互留传真号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传真:
  传真:
  年月日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15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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