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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12月4日 不将就投稿
  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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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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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借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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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股权质押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股权质押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质押合同1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股权登记机构(丙方):产权交易所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共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所投资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到丙方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取得丙方出具的《股权托管凭证》和《股东帐户卡》,并办理质押股权冻结封存手续。
  第二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被丙方冻结封存的股东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甲方应就股权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如果发生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在丙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三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三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到丙方办理股权解封、转让过户手续,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通过丙方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十一条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质押手续费:
  万千百拾元整();
  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股权保管费(按年收取):
  万千百拾元整()。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质押手续费和股权保管费全额汇入丙方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两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见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2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二、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三、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3
  甲方(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出具了编号为《合同》承担了担保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甲方自愿以其有处分权的租金收益权出质,用作向乙方为其贷款担保的反保证,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租金收益权质押作为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借款合同》指乙方所担保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拟已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本合同。
  三、债务系指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及乙方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一切款项。
  四、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五、当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应当包括经过修改、补充、变更的《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
  六、本合同所称严重违约行为是指:借款人转移抵押物、伪造、变造财产凭证,资信材料、隐瞒涉及重大或有债务、未决诉讼、企业破产、抵押物、质权存在权利瑕疵等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借款合同》设立的借款种类、金额及期限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期天。
  第三条甲方以其拥有的预期租金收益权设定质押。甲方质押的租金收益权具体内容包括:
  第四条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的租金收入权为依法享有。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共计(大写)元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大写)元整。
  第六条本合同担保的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开始之
  日起至届满之日延续两年止。
  第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乙方为履行原《担保合同》所履行的债务责任及应
  支付的费用,乙方提供担保应向借款人所收取的所有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
  第八条甲方须将本合同
  第三条所列的租金收入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每月日内,按以下指定的专户存放:账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对此账户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甲方不得随意动用,待乙方对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义务确定后,依本合同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甲方、乙方和承租人必须另行签订《补充租赁合同》对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进行明确或修改,作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九条原借款合同期满前日,若甲方存入专户的存款不足偿还债务,甲方须调用其他账户的资金到该专户。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十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赠予、免除、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租金收益权。
  甲方:
  乙方:
  日期:
  股权质押合同4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乙方(盖章):法
  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签订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5
  出质人:(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6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元,总股本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2。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3。乙方保证于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七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签字。
  第八条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7
  出质人(乙方)
  质权人(甲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以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一、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150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为包括《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甲方保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工商局股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五、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则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债权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乙方原因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出质股权,如需转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利均由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行使股权时有一切自主权,但不得损坏乙方及厦门涌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出具相应的委托书。
  十、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二、本质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质押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在证券登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有限公司处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8
  甲方(出质人):
  住址:
  身份证号:
  手机号:
  乙方(质权人):
  住址:身份证号:
  手机号: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3、已反复阅读并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对《借款合同》条款不存在不理解或误解事项。
  4、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与质押标的股权相对应的资产抵押、变卖、馈赠,或转让给除乙方外的
  第三人。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为:以所持企业股权的出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币(大写)(小写)本金及其从属债券。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期间为:自年日起至月日止。
  2、质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和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出质权利
  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如下:
  甲方出质人持有的100
  2、甲方出质标的权利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权时的估价依据,并不因此而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权利的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
  2、借款人履行主债后,乙方应当及时将所保管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甲方复位。
  第七条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须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登记事项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签订后的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质押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到清偿,乙方有权凭借本合同,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行使质押权,以实现债权的有限受偿。
  2、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追收、实现债权,甲方、各担保人及其参股的法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处置甲方出质的股权,在实施股权处置以前,该股权项下凡与乙方无关的债务由出质人按股份比列承担债务清偿。乙方或股份受让人或股份承接人不承担股权处置日前,其权益所在企业发生的与乙方无关的债务。股权出质人可以监督股权处置的合法性,但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定程序合法出质股权。
  4、乙方通过拍卖质押标的股权或该股权相关的资产实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余额归甲方。
  5、质押标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标的权益受让人办理权益交付手续。受让人对所承接质押权享有完整的资产权益,乙方不足受偿的部分,依法向甲方和其他担保人追索。
  6、《借款合同》项下的质押或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额的担保。
  7、从借款人违约事实实际发生的第日起,乙方有权利对质押标的享有无障碍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8、乙方依本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无条件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提前清偿或提存
  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借款合同》和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但转让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以及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和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费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
  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实现承保、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顿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5、甲方有本条第4项第
  (1)和第
  (2)款情形的,应至少提前日通知乙方;有第4项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日内通知乙方。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内的下列情形必须事前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以质押标的对外提供担保;
  (2)以甲方名义对
  第三人举债;
  (3)处置与股权相对应的实物资产及债权;
  (4)实施行为可能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7、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愿质押担保范围内,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8、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从本合同签订的生效之日起至所保证的债务全部清偿止,甲方提交的上述财务报表所载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处置。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月报表。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股权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
  (2)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2、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
  第三方的侵害。
  3、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4、乙方负有妥善保全权利凭证的义务。
  5、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所剩愉快,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
  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甲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虚假,或在设置股权质押,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股权对应资产,或以所投资的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以股权质押标的向乙方以外的
  第三方担保债务,应对乙方拥有本合同
  第四条所指债权、费用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并按所欠《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金额给付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股权出质权的凭证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
  第四条所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当事人主体共同确认:在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的既有约定方面不存在的争议。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约定以外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确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质押劝人或居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争议而发生诉讼或仲裁,均不影响本合同既有约定的履行。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事项
  1、股权出质担保人同意:自愿赋予质权人依法强制执行质押权的权益。借款人若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完整履行对放款人的债务,质权人即可直接凭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强制向股权出质担保人形式股权质押担保权,以实现债权。质权人可以依法扣划标的股权所在企业任何账户的存款,可以依法出处置标的股权相应资产,以实现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
  2、出质担保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自己在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应尽义务的抗辩权,且愿意接受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十六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居间人提请甲、乙双方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间人依据本合同之《借款合同》债务人和甲乙双方的意见所起草制作,并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做了全面、准确的说嘛。放款人代表和担保人均应当认真理解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有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署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办理相关促使《借款合同》生效的手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居间人、质押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的《公司章程》
  甲方(出质人):乙方:
  月日日
  签约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9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为确保“三联动”改革中改制企业职工备用金的安全,甲方将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公司职工备用金(总金额为元整)质押。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出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权属甲方所有。
  第三条质押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甲方保证在截止质押登记申请日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冻结、查封,未被第三人追索,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乙方已充分了解出质股权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现状,同意接受甲方股权;甲方就质押事宜已经征得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将出
  第六条在股权质押期间,对甲方以下事项的表决(决议)须经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同意方可生效: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已设定质押股权的转让作出的决议;
  三、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支付职工备用金。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支付职工备用金。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八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职工备用金一采用逐年核减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核减的金额,本质押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定一次。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十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是“三联动”改革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签约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10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根据甲方与贷款人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了(以下称保证合同),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甲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为明确股权质押合同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臵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X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物
  2。1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臵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抵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处臵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臵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委托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1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数额(当金)及质押担保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质押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典当费率、利率
  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计算;月利率按计算。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出质的权利
  乙方同意以出质给甲方。
  第五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第六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第九条权利凭证的返还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质权人: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出质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2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确保年月日当户(债务人)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物状况
  1。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1。2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2。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准。
  第三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3。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3。2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第四条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4。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4。2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4。3质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质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质物占管
  5。1质押期间,甲方应将有关出资证明书原件交乙方保管。
  5。2质押期间,甲方股东权由乙方代行。
  第六条质权的行使
  6。1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6。2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6。1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七条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7。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费等)。
  7。2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7。3当金本金。
  第八条特别约定
  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九条通知与通讯
  9。1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9。2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9。3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实现质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及费用承担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3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11。212。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准。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3
  股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双方签署的的履行,甲方将投入的股权进行质押
  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债权为: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年利率为
  第二条质押合同的标的物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
  (2)质押股权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3)质押股权所衍生的权益是指因质押股权而产生的股息及其他利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账户,作为偿还本质押项下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甲方应在年月日
  第四条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或补充,影响质押合同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和补充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的约定一致。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删减、修改或补充的,甲方在本合同中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得受到影响或侵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及其衍生权益,收益和利息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按本质押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和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押股权,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从转让所得款项中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非双方通过协议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未能取得董事会同意的
  第十条本合同是担保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祖一方(盖章):乙方(盖章):
  于签署的贷款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质量
  1。质押物为出质人(即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投资于公司的股权及其衍生权利。
  2。质押股权的金额为
  3。质押品项下衍生权益是指质押股份项下到期的股息和其他收益,必须存入贷款人开立的由贷款人监管的托管账户,作为偿还本质押项下贷款的担保。
  二。出质人的声明和保证
  1。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2。在签订本质押合同前,出质人未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其他第三方,也未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出质人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文件。
  4。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或补充,影响质押合同效力的,出质人将对质押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补充,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约定的要求一致。
  5。如因不可抗力必须对本质押合同进行删减、修改或补充,出质人保证任何变更均不会免除或减轻出质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不会影响或侵害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
  6。贷款人有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登记和储备,出质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宜。
  第三,治疗的质量
  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贷款人有权按照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质押物及其衍生权益,所得款项和权益将优先清偿借款人在股权质押项下借款的本息和费用。
  1。出质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未履行。
  2。出质人未按本质押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3。出质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的事项。
  质权人采取各种措施处理对借款人的质押,包括:a。主动从质权人的托管账户和存款账户中扣款。b。声明质押股权的所有权,并依法取代出质人在公司的股东地位。c。质押股权被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质人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出质人有效签署并在股东名册中保存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持续有效,直至贷款本息及本质押项下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
  动词(verb的缩写)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及物动词其他商定事项
  借款人愿意以家庭财产对上述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出质人(即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即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股权质押合同14
  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1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债权范
  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当金本金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甲方借款用途为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为元。,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月利率为,合计元(元)。,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6。8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续当
  7。1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赎当
  8。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
  9。1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9。5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当物。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70。
  第十条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4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向乙方支付逾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1。11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第十二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十二条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12。9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证人责任
  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6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通知与通讯
  16。1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16。2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保证人各执份。
  第十九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5
  质押人(甲方):
  代表人:
  质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质物
  1。质物是甲方所有的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万元整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元。
  第三条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贷款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桐庐华硕农业开发有公司的股东地位。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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