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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12月8日 逆落雪投稿
  正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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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
  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因甲方还银行贷款,现向乙方借款一事达成如下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促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二、甲方自愿用车号为家用小轿车作为抵押,将此车现交于乙方;
  三、借款利息按借款总额月息30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息;
  四、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违约条款:若甲方没有按时向乙方还款,此车(作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归乙方所有,且甲方承担差额借款(元整)及所有借款相应利息(计元整)。之后乙方办理此车的过户手续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此车的过户手续。
  六、该车属放置在乙方处,期间如此车出现违章、交通事故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在此之前此车出现的违章、交通事故等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
  乙方:
  风险告知: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抵押权才可生效。如以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经登记之后方可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以车辆设置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进行登记,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以车辆作抵押的,可以不进行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是不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使用,需向甲方借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以其车辆(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以此为条件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乙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汽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年月
  日抵押给甲方。
  2、抵押物价值:乙方车辆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人民币。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风险告知:申办抵押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比较严格。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必须证明抵押人确实对抵押物有实质处分权,当设定抵押的财产存在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若抵押人对抵押物无实质处分权或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时,该抵押合同无效。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签字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3
  甲方(抵押方)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大写)元,借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4
  甲方:
  乙方:
  乙方因急需资金,现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借款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第三条、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位于,房产证号为,土地证为。
  第四条、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到期后15日内仍不能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房屋作价元,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抵押房产如遇拆迁,甲方的权利在补偿款或置换房的范围内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产借款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房产出售、赠给、转移、再次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外,还需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还清借款时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5
  贷款抵押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xxx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xxx(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xxx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xxx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xxx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xxx个月,即自xxx年xxx月xxx日起,至xxx年xxx月xxx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xxx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xxx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xxx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xxx年xxx月xxx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xxx。
  2。制造厂家:xxx。
  3。型号:xxx。
  4。件数:xxx。
  5。单件:xxx。
  6。置放地点:xxx。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xxx。
  8。抵押期限:xxx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xxx,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x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xxx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xxx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xxx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xxx乙方(盖章):xxx
  开户银行:xxx开户银行:xxx
  帐号:xxx帐号: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x签订地点:xxx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6
  抵押人(即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即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资金需要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名下自有房屋(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借款金额给甲方。现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第三条甲方将位于号(权证号为:号)的自有房屋作担保抵押给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登记所缴纳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
  第五条抵押权设立后3日内,甲方将其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等交由乙方收执,乙方应将借款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借款利率:。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届时乙方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若甲方不按约定还本付息,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八条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第九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一份,政府主管部门执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7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评估价值
  所有权权属
  使用权权属
  甲方(抵押人):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发卡机构):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约日期: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范本二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
  一、甲方保证
  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数量或面积,质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
  3。抵押物所在地点。
  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抵押物登记
  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后甲方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七条抵押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电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8
  为确保营口莲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抵押权人)与(以下称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设备作抵押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设备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抵押权人因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所产生的债务人应当归还的全部款项以及抵押权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抵押设备概况
  1、抵押设备名称:。
  抵押设备数量:。
  抵押设备质量:。
  抵押设备所在地:。
  2、评估价值:抵押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大写)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设备的价值。设备抵押后,设备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条抵押设备期限
  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抵押设备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持主合同和本合同、、及全套有关抵押设备的正式权属证明等证明文件,与抵押权人到抵押设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抵押设备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设备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
  2、办理抵押设备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本合同;
  (2)抵押设备的所有权证明。
  第四条抵押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设备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设备产生的任何增加部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标的物。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设备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3、抵押人对该抵押设备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抵押设备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前三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设备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设备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设备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设备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设备: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设备有不利影响的。
  2、在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设备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债务人、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全部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
  3、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4、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权消失。
  2、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设备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的,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设备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设备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设备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抵押人对抵押设备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设备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对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设备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设备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设备的,并负责抵押设备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设备毁损,应在15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设备。
  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设备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5、抵押设备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设备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
  6、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设备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2、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设备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九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设备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设备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设备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设备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设备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不得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设备。
  2、转让抵押设备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设备。
  3、抵押人转让抵押设备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其他
  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抵押人。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抵押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车辆抵押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范本机动车车辆抵押合同范本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9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大写)为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唯一受益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事实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需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需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0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本金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
  第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四条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
  1:抵押机动车清单。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五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
  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
  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包括续当凭证)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当金)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
  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当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抵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
  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
  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市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1、抵押机动车清单(双方加盖公章)
  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年月日签订
  甲方:乙方: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1
  抵押权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邮码: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xx年,即自起,至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一年利息为二万四千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2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出质人:电话:
  地址:邮编:
  年月日
  中国农业银行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质物移交时间为年月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项贷款用于,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还款金额为元,剩余款项分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
  (质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欠息按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金额(小写)金额(小写)
  4、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5、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贷款合同无效,质押人仍以质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质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质押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权),出质给贷款人。主要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权)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权)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出质人应保证其质押行为真实、合法,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以接受资信调查。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所有权移交贷款人占有或办理质权转让手续,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权)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在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前,质押物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质押物的价值相等。质押物保险到期,质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限一致。在质押担保期间,质押物登记届满的,由质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登手续。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权)转让、变卖、重复质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权)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10、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1、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购销企业账户管理规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还款日期以贷款收回凭证为准。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质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或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理质押财产或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5、其他事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3
  出借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借款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第一条借款金额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三条借款费用:综合服务费为每月,及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综合费用元人民币。
  第四条本借款在乙方办妥借款手续费后,有甲方将借款一次性或分批划至乙方指定单位或个人名下帐户,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支付现金。
  第五条在合同期限内,借款的起始日期以实际发生日期为准。
  第六条借款到期,如乙方要求延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第七条乙方向甲方保证: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借款已经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具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三)未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目前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均未有针对其而进行或将进行的,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诉讼或仲裁。
  (四)如实提供甲方所需要材料:
  (五)按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出借人本金和交付综合费用:
  (六)当客观上出现危机借款安全的。情况(包括担保人发生异常情况),乙方(或其法定继承人,代理人)最迟在事件发生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保证出借人本金和综合费用的偿还:
  (七)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诺:
  (一)按期发放借款:
  (二)对乙方的职业,收入,开支情况均给予保密。
  第九条甲方无需征求乙方同意,可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转让他人,承让人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但乙方如需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的义务,本受本合同约定期限限制,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期间,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有关条款,未按期支付借款费用,未按期归还本金属违约。
  (二)甲方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借款。乙方应按借款额度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在使用借款进行消费或经营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均不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地在的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借款一经发放即时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金,综合费用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如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管局抵押部门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4
  甲方(出借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
  乙方(出借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
  本合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借款条款
  1、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借款用途:用于家庭生活理财。
  借款利率:按每年20计算,如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则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
  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二、抵押条款
  1、借款人以下房产
  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
  房产权证号码: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房产价格:;
  房屋所有权人:;
  身份证:;
  2、借款人于本借款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
  3、借款人应保证该抵押之房产无第三人主张权利。
  4、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5、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法庭诉讼费、律师费等)
  6、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7、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8、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9、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中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如借款人违约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两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5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务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其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抵押物涉及其他纠纷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
  第三条、借款利率:
  1、双方确定借款利率为2每月,利息从乙方实际收到借款之日开始起算。(小编提示:月利率2以内受法律保护;月利率超过3的部分,法律不保护;月利率23的部分,已经履行的受法律保护,未履行的部分法律不保护)
  2、利息支付方式:【】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本金和利息。
  3、乙方返还的款项,应优先支付利息。
  第四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评估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将其名下的位于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全部价值剩余价值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屋产权证号为:,面积:平方米,房产价值剩余价值为: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元人民币。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七条、本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第九条、双方因借款以及抵押合同引发的任何纠纷,均同意选择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交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送达地址:双方的法定住所地以及约定联系地址均为合法送达地址,任何法律文件一经特快专递寄送,无论谁签收或退回与否,均视为已经送达;双方同意电子送达,任何法律文件一经发送到约定电子邮箱,即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由自己负担。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份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后生效。
  甲方(签章):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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