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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合同

7月15日 火凤派投稿
  加盟特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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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特许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加盟特许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盟特许合同篇1
  甲方(加盟总部):事务所
  乙方(加盟者):
  为了发挥国家注册商标的品牌效益,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原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多方论证,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望甲乙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特许加盟期为三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特许加盟相关费用
  1。特许加盟金:人民币万元整,本合同双方签定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
  2。管理服务费:乙方每月十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元。(根据地域差异每月管理服务费在元上下浮动)
  第三条特许加盟使用权范围
  1。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设在,面积平方米。
  2。总部在特许加盟地域市内另外设立特许加盟分支机构不得超过家,特许加盟经营单位。
  3。追加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特许加盟者除第三条,第1款的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外,还要新建另外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同时另支付加盟金。
  4。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办公地址变更,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特许加盟者希望变更在第三条第1款规定区域内的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时,必须向总部提出变更地址申请。
  第四条特许加盟者特权
  1。以品牌对外广告宣传,促销,及其它宣传活动。
  2。免费享有总部所属各网站业务推广宣传,在网站内注明特许加盟者的办公地址,电话,邮箱。
  3。特许加盟者具有独立经营为主,总部监督指导为附的原则,开展工作。
  4。特许加盟者可以适时地得到经营所必须信息情报资料。
  5。特许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总部岗前培训。
  第五条特许加盟总部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特许加盟者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总部免费向特许加盟者传授必需的业务知识和经营技术。
  2。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开业前后一个月,作为营运入轨期,总部根据加盟者的需要是否派员进行开业和业务指导,指导期起超过十天的按每天元计费。
  3。总部每年向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派遣技术人员进行巡回指导。
  4。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分支机构的员工。
  5。总部依照加盟者的需求,协助采购必要器材。
  6。总部协助加盟者调取相关信息情报资料和档案资料。
  第六条特许加盟服务质量管理
  1。为维护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的统一性,提高明品牌形象,特许加盟者的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开展工作。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巡查工作,总部根据经营状况进行培训指导。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和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其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
  2。甲方提供总部各类业务的合同文本和经营管理制度。
  3。乙方在经营中出现疑难业务,如需甲方派员技术支持,甲方应给予支持帮助,其开支费用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4。甲方无偿为乙方在总部所属网站宣传推广,扩大乙方知名效应。
  5。甲方总部所受理乙方地域的业务,甲方必须移交乙方办理,收入乙方所有,甲方可以收取适当业务提成,具体比例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6。甲方每年提供证照年检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年检工作并支付其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本合同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和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
  2。乙方担任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经理,承担本单位经营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现一切债务债权,均由乙方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4。乙方应服从甲方总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保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方展示特许加盟者各类资料和有损于特许加盟者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总部技术秘密和其它内部情报。
  3。乙方不得损害总部和其它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的
  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分支机构的业务。
  第十条合同延续条件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规经营,未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甲方优先考虑续签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向总部提出申请,总部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加盟费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终止
  1。特许加盟者拖欠需交总部管理服务费。
  2。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查封、审查。
  第十二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强制政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本合同,违约者按本合同实际金额的处以罚责。
  第十四条协商解决
  1。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甲乙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不可协调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于。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定具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授权签约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加盟特许合同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加盟店获得总部(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岁至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
  (三)有年以上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记录;
  (六)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加盟特许合同篇3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
  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特许加盟合同样本,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
  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加盟特许合同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足疗加盟店获得总部(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足疗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足疗加盟店。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足疗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足疗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足疗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足疗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足疗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足疗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足疗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足疗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足疗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足疗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加盟商与足疗加盟店
  第五条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岁至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
  (三)有年以上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记录;
  (六)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
  第六条足疗加盟店
  足疗加盟店应当注册为,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足疗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之间,与其他足疗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足疗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足疗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足疗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号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专利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年月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手册》制造的技术,以及;(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等等;
  (七)。
  第十条使用方式
  分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设立足疗加盟店: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足疗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足疗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足疗加盟店;
  (四)以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十一条许可形式
  基于总部授予分部的许可权,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分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分部对许可足疗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足疗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足疗加盟店而不至于对足疗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分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足疗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足疗加盟店,但与足疗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米,且足疗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
  分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足疗加盟店位于市区(县)路(街)号建筑物层,面积平方米,产权系拥有。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经分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特许区域
  足疗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足疗加盟店为中心半径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足疗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五条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月日。
  如果足疗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年,依此类推。第十六条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足疗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分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分部及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分部支付元的续约费;
  (五)。
  第十七条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
  第五章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八条经营手册
  分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足疗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足疗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足疗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二十条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足疗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分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足疗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足疗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足疗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二十一条经营手册的执行
  足疗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分部有权监督、检查足疗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足疗加盟店应当向分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足疗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足疗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足疗加盟店经理及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职责
  对加盟商提供的培训与支持,除下列几项由总部进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担:
  (一)对足疗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
  (二)向足疗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
  (三)。
  第二十四条初始培训
  总部(分部)应当对足疗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
  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分部具体安排。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分部审核批准,分部有权否决足疗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足疗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
  第二十五条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分部应当对足疗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足疗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足疗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足疗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分部与足疗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次向足疗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培训
  对足疗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分部负责,后续培训由足疗加盟店负责。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培训的考核
  足疗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足疗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八条培训费用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或分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分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加盟特许合同篇5
  特许方:XXX果蔬连锁超市(以下称特许人)
  代表人:
  地址:
  受许方:(以下称受许人)
  代表人:
  住址:
  店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特许方与受许方为了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经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基本理念
  第一条本加盟组织是依专业化的原则,运用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形式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规模化、科学化、标准化,以真正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本规章是为了约定XXX各加盟店的组织活动,明确各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模式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
  第三条
  1、为统辖加盟事务,在XXX公司内设置“企业发展部”,并特设其它相关的各种组织机构,以筹谋加盟业务发展。
  2、XXX企业发展部组织制定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章,以管理全体加盟店。同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管理的需要有权对公司的规章制
  加盟特许合同篇6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编号NO。
  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受许人:(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C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C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C产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
  C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C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2。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C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C产品。
  2。2甲方将其所有的C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C的经营活动。
  2。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即在年月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C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C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连锁店内的电脑硬件及软件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代乙方购置,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4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3。5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4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2甲方义务:
  4。2。1负责C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C产品;
  4。2。2提供乙方成立C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3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C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电脑操作等);
  4。2。4负责乙方的铺面设计,并在在乙方开店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来定;
  4。2。5负责制定和修改C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4。2。6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有权到甲方C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乙方义务
  5。2。1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5。2。2按C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C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C产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的产品质量及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
  5。2。6派专人管理货物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5。2。7对C网上商店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8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8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C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C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特许加盟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元;合同保证金元;合计元。
  7。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元至元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7。2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统一配货,在开业X个月内某种销量不超过该品种进货总量的XX,乙方可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申请调换的货物保存完好,并由甲方审批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调换。
  7。3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XX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开店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X天。
  8。承诺及保证
  8。1甲方对X连锁店的商标、商号、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千分之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
  9。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X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X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12。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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