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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合同

11月15日 相见欢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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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合同模板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业合同模板,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业合同模板1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2份,各留存1份。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2
  为了销售及购买型号为的聚丙烯相关事宜,(以下简称为“”),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日期
  年月日
  2、合同号
  3、卖方
  4、买方
  5、数量、产品型号及价格
  200mt聚丙烯(增减不超过5总量)型号为价格为658美元mt,cif中国宁波
  6、总价
  131,600。00美元(增减不超过5)
  7、质量标准
  平均出口标准
  8、原产地
  9、包装及标识
  包装:集装箱装运,25kg包
  标识:平均出口标准
  10、运输
  最迟装运期:年月日
  装运港:印度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任何港口
  卸货港:中国宁波
  允许运输方式:禁止分批运输
  11、付款方式
  合同之全部款项自本合同提货单所开之日起90天内,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清。
  12、相关文件
  标明“运费已预付”的提单
  已签商业发票
  包装清单
  卖方开出的原产地证明
  卖方开出的质量数量证明
  保险证明保险单综合险,保价为发票总值的10,可以中国境内索赔
  第三方提单和相关文件是可接受的
  装船后21天内与任何银行所作的。一切可能的协商文件
  13、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罢工及其他劳工阻碍,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状态或禁运,海滩、政府或军队部门颁布的条文、要求或命令,以及其他任何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的原因,不论在此是否列举,如理致使卖方无法交货或买方无法以正常方式收货的,则卖方可免交货之责,买方可免收货之责。
  14、仲裁条款
  合同双方或与第三方之间引起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及由于违反合同所导致的任何争议,矛盾和异议,应最终交由美国纽约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以icc(国际商会规则)为准,仲裁委员会所作仲裁决定效力将及于合同双方。
  15、效力条款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感谢贵方与本公司的合作,并期待今后更多的合作机会,如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任何异议问题,欢迎询问。
  电话
  传真:
  买方:海南贸易公司
  工业合同模板3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2份,各留存1份。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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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合同模板4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执行或部颁标准执行。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办理。
  四、交(提)货方式:
  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的卸货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所有运输费用由承担。(一般情况由供方承担)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验收方式为需方在施工现场验收或验收,材料技术证件随货同行。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货款。供方在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七日内负责处理,否则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供方每月20日到25日凭需方出具的收料单与需方对帐,并出具等额正式发票。需方将在业主拨付工程款中材料费用的数额限度内,按照供方供货金额占需方应付所有材料商材料款总额的比例进行支付,并通过银行结算;如当月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则需方当月也不支付供方材料款。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运到现场的材料达不到合同技术规范时,供方应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对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因业主的工程款到位不及时;而造成需方不能及时给供方付款时,不应视为需方违约。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西安铁路法院裁决。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时,需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另选供应商;
  a、产品在质量抽检中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b、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时供货,造成需方停工待料的;
  c、如国家政策或业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内的产品有异议,发出不同意使用该产品的指令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未尽事宜及时进行协商与补充,形成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持壹份,合同副本一式两份,分别送双方相关部门各一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供方:
  年月日
  需方:
  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5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
  签订时间:年月日
  二、质量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六、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全款付清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八、交(提)货方式、地点:工厂内。卸货地址:
  九、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委托代办。运费元由买受人承担,已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十、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发货明细》验收。
  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详见《质量保证书》。
  十二、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签订合同时,买受人交给出卖人定金元整,设备交付前,买受人再付给出卖人现金
  十三、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十四、本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五、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买受人需补齐逾期的款项及产生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执行),并从延期第一日(含)起,每延期一日,买受人向出卖人另行支付逾期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逾期一个月以上时,出卖人有权收回该设备,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收取一次性折旧损失,并按市场行情向买受人收取设备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它约定事项:
  1、出卖人对以下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买受人没有使用纯正配件及各种油料、或未严格按照随机的《操作保养手册》的要求操作、或自行改造而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故障、损失和后果;
  (2)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维修人员在对所供货物进行正常维护保养或维修时,买受人没有给予充分配合而造成的后果。
  2、买受人应妥善操作保养设备,不得将维修时间和质量问题做为延付或拒付货款理由。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
  出卖人(章):买受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6
  供方:合同编号:2013188872
  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时间:20xx年9月22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保证产品为厂家原装合格产品。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客户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铁路运输或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六、验收标准:按照产品出厂标准,需方如对货物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一周内向供方提出异议。
  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见技术协议及装箱单。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TT。
  九、付款方式:预付30,发货前付70验收后付清余款
  十、尾款付清前此货物的所有权归陕西戴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采用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技术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一份,需方两份。
  工业合同模板7
  本合同样本适合作为:机械加工、木托加工、成套设备加工、注塑加工、不锈钢加工、货架加工等合同用。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木具厂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数量
  备注
  玻璃柜台
  塑料台面柜台
  玻璃台面柜台
  棉布货架
  大百货电器货架
  小百货货架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xxx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大写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8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工业厂房买卖合同。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市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号厂房层,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并配套场地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3、厂房区域东侧在米内、南侧到米内、西侧到米内、北侧到米内。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3、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大写)。
  (1)年月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6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合同范本《工业厂房买卖合同》。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代表(签名盖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址:
  工业合同模板9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电话:
  地址:
  xx编码:
  乙方(买受人):
  国籍:
  地址:
  xx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国籍:
  电话:
  地址:
  xx编码:
  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
  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2、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177;(不包括177;)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3、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177;(包括177;)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种:
  (1)现金;
  (2)支票;
  (3)汇款。
  第六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
  2、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保证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税费的交纳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费用交接时间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年月日。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xx、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10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在圣水苑A2、中心车库工程中所需一次性模壳乙方组织生产,现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具体如下: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订货清单年月日
  二、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现行予制构件验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三、运输及运费结算
  运输采用汽车方式,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交货方式
  1、发货时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乙方于3月30日交第一批,5月20日前合同量全部发运到工地。
  2、交货地点:曲阜圣水苑A2、中心车库。
  3、甲方确定由本公司员工李超或者高文柱负责验收货物,并签发合格实收量。
  4、乙方供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产品合格证、原材料等有关证件。
  5、乙方产品进场后,甲方负责产品的卸货、垂直运输,乙方负责卸货使用的技术指导。
  五、订货
  签订合同时应确认订货清单各项准确无误,甲方根据需要提前二十天填写订货清单,同时支付该批产品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订货清单安排生产。合同工期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经双方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签字确认的订货清单及传真件为本合同内容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随意中途退货,若甲方因非产品质量原因的退货,甲方应承担相当于所退货物该笔货款的违约金。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规格,甲方有权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六、结算方式
  合同签定后,甲方分批下达订货清单,分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该批货物总额的30),预付款到乙方账户后,乙方根据订货清单组织生产,余款付款方式为以下第2方式履行。
  1、每批产品完成后甲方付清该批余款后,到乙方生产提货。
  2、该批余款待乙方货到工地后,乙方持签收单及发票,每5万元结算一次,最后充减预付款,交货方式按第四条办理。
  七、验收方式及质保期
  1、货物运抵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在接货时应及时验收,如发现货物短缺,残缺或差错,应在收货之日起日内通知乙方,逾期视为甲方如数收讫。2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八、产权与风险转移
  1、货物的产权,甲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乙方始终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
  2、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后,货物的风险自动转移至甲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日起,货物的风险责任转移至甲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赔偿金1000元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误工等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乙方货款,超过七个工作日,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1000元天。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中止)合同,如一方终止(中止)合同,由提出终止(中止)的一方承担货物总值30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中,如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2、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3、本合同所附经甲乙双方代表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订货清单原件及传真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11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
  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各留存1份。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12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包装及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简易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四条交付(提取)货物时间: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交货。
  第五条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清单及配置说明见附件)。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出厂前按照清单要求验收。
  第七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乙方免费指导安装。
  第八条质量保证条件及期限:自货物出厂后,实行全套保修叁年,太阳能板保修十五年。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不在保修范围内。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如出现货物的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结算方式:发货前付合同总款的50,货到现场安装点亮后付合同总款的50。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即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按法律规定办理,同时: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超出规定时间之日起按每天合同总价的0。1赔偿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货,超出规定时间之日起按每天合同总价的0。1赔偿违约金。第十三条其他事项:在甲方未付全部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13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石材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石材乃天然产物,石纹及颜色可能有差异,另附产品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
  第五条验收方法:
  。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交(提)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14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各留存1份。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月日
  工业合同模板15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要求: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
  买受人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章):买受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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