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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

5月13日 观潮阁投稿
  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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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买卖合同精选1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物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货物买卖合同1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
  第十五条索赔
  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第()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国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买方:
  签名:
  卖方:
  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2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地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尽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唛na
  第九条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3)中国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卖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过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装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天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1)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
  (2)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该会的程序进行,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机构。
  (3)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机构另有裁定。
  (4)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货物买卖合同3
  买方:(下称甲方)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卖方:(下称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甲方(购买人):
  乙方(供应商):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货物买卖合同4
  甲方:
  乙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荣达公司)月度材料采购计划,由甲方与荣达公司洽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的组织进货、供货、结算、回款等一切销售事宜,由甲方直接与荣达公司进行,乙方不再参与。
  三、甲方按荣达公司提供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于每次向荣达公司开据发票进行财务挂账后的十天内全额支付给乙方,每超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加付违约金。(乙方无需向甲方提供居间费用的发票)
  四、供货的质量以及供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或者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居间活动中产生的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支付。
  六、甲方不得绕过乙方或者隐瞒与荣达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必须每月向乙方通报业务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荣达公司财务挂账情况,按甲方与荣达公司发生的供货金额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5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注意:
  1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货物买卖合同6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货物买卖合同7
  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协议约定的货物等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质量。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产品质量按照以下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
  2、按照样本,且样本作为本协议附件。
  样本封存:
  样本保管方式:双方确定按照标准执行。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4、保险: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转移: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
  2、总价:
  3、货款支付:
  4、货款支付时间:
  5、货款支付方式:
  6、运费、搬运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不能交货,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2、甲方交货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如同意利用货物,应按质论价;如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任意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元,或按照货款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8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产品质量
  符合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需求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条产品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买方收到货物请当场验收,必需在材料员或验收后签字有效。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应在收货后十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第三条交货方式:
  送货上门;
  交货地址;
  运费负担:由卖方负担,卸货由买方负责。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合同生效后,预付10万,第一次供货开始在2个月内付70,余款6个月内付清并支付卖方月息1。5,超出上述期限的买方自愿支付给卖方的。违约金每天按千分之一计算(所欠部分)。
  第五条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合同纠纷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供买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七条其他事项:
  1、卖方不得影响工程的用量,买方不得问他人购入。
  2、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份有相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9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20xx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xx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xx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20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
  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xx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20xx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中船公司20xx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xx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根据合同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
  年内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合同法》第158条:20xx年第1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
  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
  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
  货物买卖合同10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农作物种子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的种子:
  二、供方对以上种子出具农作物种子检验证书(标明种子实际质量指标)供需方复检,需方收到货后15天内,对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的。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三、调运种子前,供方要按需方要求,出具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货时需方与供方对每批种子共同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于生产收获结束。
  四、供、需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等供货、付款,如有变化,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合同,否则,视一方为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违约金额10经济损失费。
  五、所需供品,乙方根据当地生态类型进行合理布局,若由于越区种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如种子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外增加补充条款,增补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1
  甲方:
  乙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荣达公司)月度材料采购计划,由甲方与荣达公司洽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的组织进货、供货、结算、回款等一切销售事宜,由甲方直接与荣达公司进行,乙方不再参与。
  三、甲方按荣达公司提供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于每次向荣达公司开据发票进行财务挂账后的十天内全额支付给乙方,每超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加付违约金。(乙方无需向甲方提供居间费用的发票)
  四、供货的质量以及供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或者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居间活动中产生的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支付。
  六、甲方不得绕过乙方或者隐瞒与荣达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必须每月向乙方通报业务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荣达公司财务挂账情况,按甲方与荣达公司发生的供货金额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2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电话:
  电话: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支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受益人的与装运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商业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1)小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项目寄交买方。
  (3)航邮:航空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买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超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买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凡涉及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载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货物买卖合同13
  卖方:;身份证号:。
  买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1、车类型号:;车身颜色:;车牌号码:;行驶公里:;发动机号:;车架号码:;初次入户时间:;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日:。
  2、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备胎;千斤顶;钥匙把。
  3、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4、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买方损失。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车辆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元。卖方及时将该车交付买方占用使用。剩余价款在车辆过户之后一次性付清。
  三、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1、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协议签订之日,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支付剩余价款。
  2、该车在年月日时分以前(卖方交付车辆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原车主负责。年月日时分以后(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买方负责。
  3、协议签订后,卖方于年月日之前消违章、提供车辆所有手续便于买方正常过户,买方于此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过户。
  四、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卖方需积极、及时的转移车辆的所有权,将车辆交由买方占有、使用。若在约定时间内卖方无故拖延交付或拒绝交付,或是卖方的责任导致车辆在约定之时不能过户,则需向买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2、若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剩余价款的支付,则需向卖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五、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买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买方壹份,卖方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补充协议具有与本约定相同的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4
  买方:(下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2。品种:
  3。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总价:(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货物买卖合同15
  年月日为卖方和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其条款如下:
  合同货物:
  产地:
  数量:
  合同价格:
  包装: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全套清洁提货单;
  ()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原产地证明书;
  ()装箱单;
  ()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装船时间:当日:或次日:装船。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卖方:
  证人:证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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