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推荐度: 加工承揽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加工承揽合同(范例1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工承揽合同1 加工承揽合同范文格式 签定日期:年月日 定作方(甲方): 电话: 承揽方(乙方): 电话: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履行。 加工费: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 单价: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 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加工承揽合同2 房主人(甲方): 承建人(乙方):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设甲方私人住宅主体工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建筑项目:私人住宅主体项目。 二、建筑面积:按实际板面计算。 三、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其中砖混结构改为砖木结构,其中板面钢筋间距1616(卧室),1416(客厅)双层双向,打板每平方米一包425水泥,做砖粉墙,每二车(施工车)加一包325水泥,地梁300400、4根16锣纹钢。打板厚度第一、二层120mm,第三层80mm,再做琉璃瓦。 四、外观按图施工,门窗,外墙砖等,其中铝合金窗改为普通平开窗。 五、按梯扶手做成红榉木的圆形木扶手。 六、单价按实际板面积,每平方米54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元整,其中整栋外加叁万伍仟陆佰元。 七、工期在20年9月30日前完工。 八、室内只是粉墙,楼梯板一到三层,安装电线,开关插座、水按甲方指定的使用部署。 九、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3 认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的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日期计算,双方协商。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由承揽方提供,在加工量达到,定作方付给承揽方元,在加工量全部完成时,在定作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承揽方元,预留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它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在承方应当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一、在承揽方制作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害及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揽方负责。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承揽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订 加工承揽合同4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5 定做方:(简称甲方) 承揽方: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按甲方提供之图纸加工,甲方提供图纸项目全称为。 2、制作内容:。 1)主钢构:由定做方提供钢板材质:;系列;吨位:;单价约; 2)次钢构材质:;吨位:;单价约; 3)其他:以上单价主构件进行抛丸除锈,由定做方提供油漆,刷面漆道,底漆道。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以实际决算为准)。 2、合同签订当日甲方付,(大写)给乙方作为合同定金(最后一次提货时抵充货款,如甲方定金当日未到乙方公司账户,本合同不予生效)。 3、结算方式:按合同规定及甲方图纸制作,成品按理论重量进行决算(以现金或转账)。最后一次提货前将所剩价款一次性付清,否则不得提货。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520xx)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结构规范要求。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且质量、厚度偏差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3、要求第三方检测单位为: 1)检测内容:抗滑移系数实验超声波探伤检测钢材力学性能复验 2)其他检测项目: 3)试验检测费用:合同价格甲方自理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甲方在乙方厂房内提货。 2、交货时间:年月日开始提货。 五、包装及运输: 1、乙方负责装车,装车时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运输公司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工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装车费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该按要求实施(具体要求由甲方在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构件图纸两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甲方如现场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4、乙方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铜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式份,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此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盖章):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 账号: 加工承揽合同6 委托方:xx纺织器材厂(甲方) 承揽方:xxxx电镀厂(乙方) 1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项目 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日期一季度二季度镀锌综架xx以上只xx万xxxx万xx万淬火综条支xx万万xx万合计 2质量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xx,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3原料供应: 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4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5质量验收方法: 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6结算方式: xxxx。 7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xx交纳罚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xx纺织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xxxx 地址:xxxxxx 银行帐号:xxxx乙方:xxxx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xxxx 地址:xxxxxx 银行帐号:xxxxxxxx年xxxx月xx日 加工承揽合同7 建设单位(甲方):福建明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GL140619MX036 加工单位(乙方):漳州市国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漳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机器人构件 序号机台名称部件名称单位数量重量价格 1翻转机通用件机器人底座个3报价预估重量为3010kg,最终重量以过磅为准。含17增值税,装车费;总价以过磅重量计算。 2机器人垫座个3 3夹具框架个6 4机座个6 5从动箱箱体个6 6箱体垫座过渡板个4 7机箱垫座个4 8气动翻转变位机主动箱箱体个2 9伺服翻转变位机伺服减速器箱体个2 备注:已方代早方叫车,运费甲方负责。 2、加工地点:漳州市北斗工业园 3、工程量:每批约5吨 4、合同内容:钢结构件制作。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产品标准:合格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型钢及次构件加工费3310元吨(不含检测费用)。 第三条双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确认的设计图给乙方;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加工制作工作; 3、乙方在制作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的质量安全监督。 4、甲方中途变更设计,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已加工的钢构件及现场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 6、甲方应在结算前审核结算清单,如有争议,应及时提出校对。 第四条加工材料提供 乙方包工包料,经双方确认材料结算单价如下 序号材料名称材质单价数量结算金额 1钢板过磅价Q2353670 根据下单时间钢材价格为准。 备注:以上构件材料厚度控制范围在:6mm为5。75mm左右,8mm为7。5mm左右,10mm为9。7mm左右,12mm为11。7mm左右,。 第五条验收与结算 1、本工程材料及加工费的核算方法:按材料过磅重量计重; 2、甲方到乙方厂内提货,乙方负责装车,甲方负责卸车运费甲方负责; 3、甲方在乙方制作过程中需要到乙方工厂监督或验收加工件时,乙方必须提供方便并协助相关工作。在甲方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图纸及作相应更改。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本月送货单送出的。货,月底开票及对送货单送达后次月10号前结清全款。 2、若因其他原因甲方无法提取材料,则甲方必须在乙方通知提取材料时间后15天内结清所有款项;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拥有该批材料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日1收取)。 第七条违约责任:现场安装时出现制作问题(安装尺寸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无法返工部分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八条其它 1、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2、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提请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解决。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第二天收到预付款后生效,现场验收完成无出现加工质量问题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加工承揽合同8 承揽方: 代表人:职务:电话: 定作方: 地址:电话: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揽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内容: 4。建筑面积: 5。承揽方式:承揽方包工包料 第二条图纸或技术资料 双方商定图纸或技术资料采取下列方式提供: (1)定作方自行设计并提供图纸或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定作方、承揽方各执一份。 第三条定作方义务(1)负责向承揽方提供水、电。 (2)参与项目质量和项目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四条承揽方义务 (1)按照图纸或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加工,按期保质完成承揽项目; (2)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变更 (1)承揽方在依照图纸或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天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应继续按图纸或技术要求进行工作,由此而产 (2)承揽方在依照图纸或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定作方需对原图纸或技术要求进行变更,定作方应提前壹天以书面形式向承揽方发出变更通知。承揽方应按定作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揽人损失,由定作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1)发生变更后,承揽方应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定作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变更影响到工期的,由承揽方提出变更工期,送定作方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1)由定作方提供材料的,定作方应在材料运到项目地点前通知承揽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由承揽方提供材料的,承揽方应在材料运到项目地点前通知定作方,并接受定作方检验; 第八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项目质量标准: (1)项目质量达到图纸或技术资料的要求。 (2)所有图纸设计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九条项目验收和保修 (1)项目竣工后,承揽方应通知定作方验收,定作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出具验收意见。如定作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定作方承认项目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 (2)第十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承揽方包工包料的,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双方签订合同,定作方向承揽支付订金30即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合同价款;不同意利用的,重新制作。 (2)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延期天数每日向制作方偿还合同价款3违约金。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包工包料的,应当向承揽方偿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3)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定作方:承揽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9 服装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方: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年民终字第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年下半年未发生加工业务,该业务系、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代理人: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1 甲方: 乙方: 一、标的、数量、价款 编号 项目名称 说明 单价(元) 数量 合计(元) 25座21米美化塔施工 费用总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乙方负责设计、加工、代运输、铁塔防腐、热镀锌等 三、甲方须积极协助乙方施工:因甲方不让施工或变更施工地点而误工期,甲方承担由此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乙方施工人员到场后,甲方免费提供一切食宿事宜。 四、交(提)货方式、地点:交货地点为:新疆昌吉市。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为10万元,货到后全款付清,付款按合同账号,传真合同有效,如延误付款时间,甲方承担所有滞纳金。 七、本塔可抗台风、防潮、三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如出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 八、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须修改或终止合同时,须事前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原合同不得变更。 九、如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中途修改或终止合同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内容,乙方产成品或半成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承担产成品或半成品的生产费用。 十、双方严守合同,如有违约时,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由产品加工所在地法院裁判。 十、其它未尽事宜。(如地基施工处理等)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单位名称:河北泰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加工承揽合同12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木具厂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 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 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大写元)。 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3 发包方:(以下可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可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施工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1、工程量为:平方米,(注:如为约计数,可据实结算)。 2、工程合同单价为:元平方米,本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约为:元,大写:元。 (注:如为约计数、可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计算工程总款额。) 四、付款方式及工程确认办法: 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即元,作 2、材料进入施工工地,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即元。 3、梁架安装基本结束,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即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即元。 5、本项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款,质保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满壹 五、工程延期: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共同确认以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设计图纸不全,设计工作无法开展。 2、设计方案(结构、造型等)有重大变更,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使工程不能正常修改以及影响到材料的组织加工、制作、安装等相关事宜。 3、不具备乙方进场条件(如:土建工程未到位),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进场开展工作。 4、未按合同规定拔付预付款,进度款而影响工程进度。 5、开始安装前5日内,甲方仍不具备材料存储场地或仓库。 6、不可抗力。(注: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因大风、雨、雪、地震等因素而造成工程延误或损害的自然灾害。) 六、双方职责 1、施工期间甲方要求更改已确认批准的图纸或现场土建施工图纸有变更或已经变更并开始施工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应及时据此调整合同价款。 2、甲乙方对于产品已安装部分,应共同承担负责成品的保护,甲乙双方及其他相关施工单位都有义务保护,甲方同意依据“谁损坏谁负责赔偿”的原则由乙方计取赔款,并由损坏方承担相关责任。 七、甲方职责: 1、在乙方进驻工地前甲方必须将施工所需水、电接到约定地点,并确保乙方施工期内的需要,费用由甲方负责。 2、开通施工场地的通道,满足乙方施工运输的需要。 3、甲方负责本项工程施工所属地的国税局、地税局对本工程所征收的税费及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征收的。本项的其它费用。 4、甲方负责处理协调好与本项工程有关的部门关系,并确保不因国家相关部门的干预而影响乙方施工,否则造成的停工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否则造成人员伤亡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所带的资料、工量及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甲方领导的监督、检查,乙方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对于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立即返工或修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负责产品材料的保管;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要做到安全第一,如果说出现因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的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遵守地方法规以及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5、竣工清理现场并具备交验条件。 九、土建方应配合的相关事宜: 1、提供现场施工中心线、水平线、进出口位置线等有关数据及位置。 2、提供土建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于我单位落实工程承包范围部位的施工组织工作。 3、预埋件等部位水泥沙浆的填塞工作。 十、施工工期: 在乙方人员、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天起计为施工工期,日历天数工期天,如因雨雪风等天气而影响施工时工期顺延。 十一、合同争议、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方,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于甲方支付款项完毕,乙方将工程整体移交给甲方后,除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甲方支款项完毕后,保修条款自然终止。 十二、交工质量保修承诺 1、交工质量保修承诺工程整体移交给甲方使用后,我方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为半年。 2、若是因乙方之外的因素,如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可及时派人维修、更换、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满后,乙方将长期优惠有尝服务,做到定期回访,及时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其它约定: 1、标的物(即工程所含内容的所有项目)所有权自工程款结清时开始转移,如甲方未结清工程款,标的物仍属于乙方所有。 2、乙方支取工程款时,须出据带有财务红章的收据或发票,甲方拨付工程款时须以汇票(或转帐支票主)的形式转入乙方公司指定的帐户,且甲方确保支票内容填写正确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由责任方承担。 3、本合同所涉及的图纸为甲方提供的图纸或为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并由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后的图纸。 4、结构网架设计,甲方除提供设计院的正式图纸外,设计网架的悬挂物等,如灯饰内装部分必须告知乙方,否则出现问题自负。 5、甲方需乙方出正规图纸,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备注: 代表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加工承揽合同14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就有关承揽加工事宜,拟结本合同,以兹双方信守。 一、产品名称及加工数量。 1、名称:XXX水泥焊接轨道板。 2、数量:附加工图纸36份,按图纸数量要求加工。以上产品由甲方委托乙方才承揽加工。 二、相关事宜: 1、由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原材料至乙方指定加工场所。 2、乙方按产品图纸规定要求进行加工,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文件规定要求。 3、甲方委派质检代表跟踪乙方加工过程及时解决质疑问题。 4、乙方加工过程的切削余料由甲方回收。 5、产品出厂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适当的运输车辆及司机,乙方承担油料耗费及搬运事宜) 6、产品出厂前由甲方委派代表按图纸规定要求全面验收,其不合格损失由乙方承担。 7、加工后的变形度由乙方按图纸要求校正。 三、时间要求:自甲方提供原材料之后起,乙方在30天内全部按数完成该批产品加工合同,如甲已双方各自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而影响到材料提供及加工阻力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四、加工费用:该项目合同总体加工费用20万元,由甲方承担增值税务,甲乙双方不得中途变更。 五、付款方式:乙方交付产品后,甲方一次性付款,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至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余额,如甲方违约,则按日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2、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补充。 3、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约人:职务:电话号码: 乙方:盖章:签约人:职务:电话号码: 时间: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5 承揽方(甲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乙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风险提示: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目的在于避免发生纠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风险提示: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风险提示: 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风险提示: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风险提示: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约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注意,要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定作人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第十条转包 风险提示: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如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应当在合同中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乙方同意甲方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乙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2)乙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乙方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方: 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