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协议书 推荐度: 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企业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合伙的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合伙协议书(推荐)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伙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协议书1 姓名:姓别: 住址。(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略)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协议书2 合同各方: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一、合伙组织名称:xxxx,地址:xxxx,合伙项目:饭店。 二、合伙方式:每人出资11、5万元,共同经营管理 三、合伙职责: 甲乙两方作为饭店合伙执行人共同负责、经营,合理分工。 四、投资 1、投资方式及数额 投资姓名投资方式投资数额所占比例 沈xxx现金11、5万元50 范xx现金11、5万元50 2、出资日期 甲方分三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截止20xx年8月18日双方认可甲方已向酒店投资8万元整;20xx年11月30日前应再投资2万元;剩余1、5万元在20xx年12月底投资到位。 乙方分三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截止20xx年8月18日双方认可甲方已向酒店投资8万元整;20xx年11月30日前应再投资2万元;剩余1、5万元在20xx年12月底投资到位。 五、劳动管理:具体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由甲乙两方共同负责。 六、财务管理:具体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由甲乙两方共同负责。 七、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 1、利润分配:甲、乙双方在扣除成本和合理开支并留足下月流动资金后,按照投资比例对当月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分配。 2、亏损负担:甲、乙双方承认在合同签订前因装修酒店所产生的个人债务由各人承担,酒店开业后因经营不善所产生的亏损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在当月进行弥补和分担。 八、合伙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年。 九、退出合伙的条件:经对方同意协商一致或者因不可抗力一方不能承担合伙义务。 十、合伙期满后的财产处理:如双方仍同意继续合伙经营再另行签订合伙协议;如一方不同意继续经营,应当在十日内对酒店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合伙期满时酒店评估价格值的一半在评估后十日内支付给对方;如双方均不同意继续经营可以按照酒店转让价格进行平均分配。转让不成时造成损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违反以上条款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反投资约定不能按期投资,造成酒店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当承担应投资余额5的违约金。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投资款。 4、免责条件:不可抗力造成饭店无法继续经营。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均同意凡因本协议条款发生纠纷提交德清县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饭店合伙合同协议书格式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餐饮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餐馆,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餐馆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馆,范围包括烟酒销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合伙经营网吧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此协议书。 一、网吧名定为《xx网吧》,经营地址定在xxxxx大道6663号。 二、双方同意由甲方为法人注册营业执照及办理相关许可证等各种相关事项。 三、双方各投资50,经营利润分半,亏损即分半承担。 四、双方共同经营和管理。 五、每月三十日结算一次,利润平分,亏损分半平帐。 六、经营过程遇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充协议。 合伙协议书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5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车辆,因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现双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伙,达成如下解除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经营情况 1、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大货车自年月日起,合伙经营车辆为川E28215号牌; 2、合伙总投资8。8万元,甲乙双方各投资4。4万元;合伙期间车辆由合伙人陈正平驾驶;合伙车辆挂靠四川省泸州市建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并由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了强制险、商业险; 3、合伙期间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解除效益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由甲方支付现金元(大写元)给乙方,川E28215号牌大货车归甲方所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车辆无论是否存在车辆损害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自行经营川E28215号牌大货车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3、自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合伙经营E28215号牌大货车期 间的所有债权债务、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承担; 4、自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合伙期间未履行合同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及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纠纷由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解除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解除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更好的发展上列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一、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品牌为:车辆一台,牌照号为(以下简称合伙车辆),该车发动机号:,底盘号:,合伙车辆价款为万元加上挂牌、购置税、首次购买车辆保险费总价款为万元,现在系全款购车。 2、甲乙双方以“联营”方式合伙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二、双方首付款出资共万元,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甲方首付款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金额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即50);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50),双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承担合伙经营中产生的合伙债务,也按上述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所得收益; 2、双方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车辆购置手续,并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 3、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即各占50所有权; 4、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它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合伙车辆由双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6、双方同意于合伙车辆正式开始运营时,由双方各自记录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并于每月31日前双方核对账目。 三、以下事项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违章事宜有双方共同承担,私自运营的一方全部承担责任。 5、其它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四、在合伙经营期内,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伙关系,解除后的车辆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由协商解决,对于主动退伙乙方而言,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经营车辆的权利; 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合伙项目的经营需要本协议双方的一直同意后,方能运营;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私自开展运营而由此造成后果的由私自决定营运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另一方一切损失; 七、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行使其权利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车辆的产权归属问题由守约方决定,无论产权归何方所有,应付清另一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后散伙。 八、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章) 合伙人乙方:(签章)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7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军嫂网吧 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卓豹路)168号C2527号军嫂网吧 出资额(人民币):840000元(大写:捌拾肆万圆整); 类型:服务场所 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服务上网、烟饮料食品销售、网络游戏点卡销售等; 第二条合伙期限5年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乙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丙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丁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正常营业后起的每个月15日计算上月盈利收入,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个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5000元用于企业备用开支; (二)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按股份分配。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即各自比例债务额度; (二)合伙人任意一方不得利用本合伙企业用作债务抵押,还贷等一切债务; (三)合伙人私人债务与本合伙企业无任何利益、债务关系; (四)合伙人如对企业债务及亏损赖账不承担出资分配,降扣除其全部股份到除名。 第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合伙人四方一致同意则可作出决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转让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如网吧:电脑设备、桌子椅子等一切网吧财产) (五)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权利; (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在营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退伙资金(股份)退还分配 (一)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书起,半年以内合伙人自行退伙,只退还其合伙人入伙资金的10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 (二)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书起,半年以上1年以内合伙人自行退伙,如合伙人出资的资金已经回本不退还其股份(资金);如未回本只退还其合伙人入伙资金的1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1年以上合伙人自行退伙不退还任何资金(股份)。 第十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可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被依然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八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可搬迁经营地址或者协商一致同意解散企业。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在场当面各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伙协议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效益。第三十一条备注: 甲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8 甲方合伙人姓名:身份证: 乙方合伙人姓名:身份证: 店名:(后根据工商注册为准) 店址:(参考租赁合同) 甲乙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前提下拟订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美发美容,共同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健康许可证件。 二人共同拥有对美发店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租赁期间内的),甲方主要负责店内管理,产品和技术乙方负责招聘广告宣传,设备采购。 第二条:已存在店铺内设备(后附设备清单)和美发用品材料共计万元。 店内年租金为万元。共计店总价值为万元,合伙期限出资额,甲方以无债务店铺出让股权邀盟乙方合作,共同经营方式。要求乙方出资在年月号前将元现金融资与甲方方式为现金交付,合同生效。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伙人甲方占的股份,合伙人乙方占的股份。 第三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甲方负责店内经营,每日统计店内营业状况,绘制营业额表和进货成本表,店内开销须会知乙方知晓,双方信息一致。 1、工资分配:按合伙人在工作中以提成的方式来计算,经双方商议按个人所做营业额的来提成。 2、盈余分配:除去日常开支(水电费),员工工资,奖金后所剩盈余然后甲乙按照股份额来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期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担保责任承担。 第四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退伙必需有合伙人认同方可退出,不得在合伙不利时推出,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按照正常经营损失风险进行赔偿。创业初期的出资充做公用,不得一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经营运转资金每月盈余以十号为节点存储。甲乙双方如有动用盈余运转资金,须征得对方同意。动用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比例,年终分红结算当扣除动用金额。 出资的转让:如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股份,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甲乙两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五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六条:合股见证人 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由第三方来做的见证人,如以后甲乙共同投资的美发店。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伙人: 手机: 乙方合伙人: 手机: 见证人: 手机: 合伙协议书9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并熟悉了解本公司的及加盟方案内容后,向甲方提出申请品牌的市区街加盟经营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甲方项目的条件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品牌的加盟店,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约定一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立授权 一、乙方对甲方的产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充分认同,充满信心。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有权在市区(镇)街使用加盟商号、品牌、服务标志有关标志、标签和招牌,并有权经营其加盟的专利产品及产品设备,产品的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经营甲方授权的专利产品时,不得有损坏产品形象,以及借用本专利产品的一切资源经营其他相似产品,一但发现取消乙方加盟资格。 四、乙方在区店。 第二条:经营方式 一、申办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健康证。 二、乙方自筹资金,自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有经营债权、债务。 三、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 四、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标价,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收款票据和品牌项目的合同协议。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申请,成为市区街加盟店。 二、甲方收取乙方一次性的加盟费人民币。免费配赠加盟产品。 三、加盟的产品按全国统一零售价加盟价供货给乙方。 四、乙方经营甲方的产品,如有要更换的消耗品,更换的方式按甲方规定的模式更换,否则取消乙方的加盟权。 五、全国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顾客持本中心合同书,任意加盟店通用,该加盟店不许向顾客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产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的讲解及员工培训)。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半年内乙方一家店进货金额达不到达不到元的情况下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撤销乙方加盟店的特许加盟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重新设立加盟店。 二、如若在合作中乙方有违背合作宗旨及影响品牌发展的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所有配送的物料,终止合作,加盟费不退。 第五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影响对方声誉的行为,守法一方有权终止合约,并追诉违法方责任。 三、甲、乙双方均无违约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可单方终止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地址: 农行账号: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代表:代表: 合伙协议书10 1、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 2、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 3、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诚实守信、公平合理。 第二条合伙主要经营地:工人村。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工人村涵洞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a和b以工程款出资,计人民币87000元,作压金用。 合伙人c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3000元,其中13000元作压金用,另外10000万作日常开支用。 合伙人d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0元,作日常开支用。 附:如日常开支不够用,仍由c和d来支付。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利润(或者亏损)是在归还c和d的出资后,再按照每人25的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每人25的比例,平均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a:联络与协调与上级领导关系,到工地现场监工! b:施工及现场指挥开工和工人吃住在一起到工地现场监工! c:掌管钱,购置各方面设备,生活买菜,有时到工地现场监工! d:掌管钱,购置各方面设备,生活买菜,有时到工地现场监工!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 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营原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协议书11 甲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减实、信任、平等合伙、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合伙承包工程,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工程利润的最大化。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包工包料的方式合伙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合同号:),对外以公司的名义出现。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个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 双方前期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出,即各出资人民币元整()作为本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信誉押金和本工程前期启动资金,后期因工程进展需要双方以相同比例方式继续投资。 第五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双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在扣除各种成本(工程中介费,公司挂靠费、税金、施工班组劳务费、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水电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维护设施费、招待费以及双方认可的用于本工程的各项开支)后,所获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各占。 2、债务承担: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如本工程出现亏损,债务先由属合伙出资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出资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即各自承担的剩余债务总额。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第六条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负责工程管理的全面工作; (2)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确认; (3)负责各种材料的进出购销; (4)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5)支付合伙的各项费用及债务; (6)参与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7)获得合伙项目利润分配。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指定一名人员全面工程参与施工进展的。管理; (2)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确认;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支付合伙的各项费用及债务; (5)参与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6)获得合伙项目利润分配。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合伙名义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业务活动; (2)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再与他人合伙; (3)邀请其他人入伙; (4)提前退伙。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包括另一方因违约行为而使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期届满; (2)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4)合伙项目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以及战争、政府征收、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合作项目合同终止。 2、合伙终止后的处理: (1)双方对合伙的财产进行清算; (2)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清算后如有亏损,债务先由属合伙人出资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出资的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各自的个人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即各自承担的剩余债务总额。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第九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自与订立合同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2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法定公益金;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 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五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七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八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九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 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个,法人合伙人个,其他组织合伙人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年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委托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合伙协议书14 甲方:县有限公司等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等 委托代理人: 为加强各方合作,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资成立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县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拟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双方各代表己方股东出资50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乙方以实物出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甲乙双方负责各自所代表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和时间出资到位。甲方负责1月内按照建厂进度50万元资金全部到位;乙方负责公司设立前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30日内,股东实物出资须将实物交付公司;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 四、公司投入运营及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筹集,作为公司对外负债。 五、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六、执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员马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监事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公司经营范围为: 八、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十、甲乙双方保证各方所指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监督所指派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十一、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制订,报经股东会审核后实施。 十三、公司利润在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提取后,按照股东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伙协议书15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临颍优速快递临颍工业区收派范围(西至107,东至高速路口,北至七里头,南至一环路107东)给承包经营,承包费用4000元,现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该地区市场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备车辆,服从公司管理,及时送件、取件、发件,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 2、乙方进行市场维护和开发,尽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收派的见每天收派送一次。发送键及时取,及时发。 3、甲方给乙方派送件时,乙方按照公司派送流程及时派送,如有遗失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付3000元,作为承包保证金。 4、发送件每天晚7点前送到甲方门市,派送件乙方在货物到达临颍总店到门市取。 5、乙方为甲方派送件,甲方付乙方公司结算干线费价格。 6、在甲方双方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安全其他人涉及该地区的市场经营,乙方不得超出收派范围。 7、合同终止后,甲方返还乙方承包保证金 8、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9、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