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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协议

8月20日 风雨峰投稿
  证券交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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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协议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证券交易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证券交易协议1
  甲方(开户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三条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条ca证书是网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等同于身份证),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指定地点挂失。
  第七条乙方采用ca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唯一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ca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不容抵赖。甲方对此如有异议,则不能开立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第八条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交易账户前,须明确下列定义之含义:
  1。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账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2。卖出:投资者将账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3。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4。交易账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账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的总称。
  5。资金余额: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某一时点的现金余额。
  6。证券余额:投资者股东账户中某一时点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7。资产总额:账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8。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9。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0。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账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1。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之间的资金。
  12。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账户、股东账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账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九条甲方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业务前,有义务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风险揭示书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第十条甲方必须是在乙方下属之合法营业部依法开户的投资人,方可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甲方在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够证实乙方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交易账户的同时,应取得乙方指定的ca认证机构颁发的ca证书。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在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乙方会给甲方一个初始交易密码。为了安全起见,交易密码应由甲方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重新设定。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同样甲方对自己的ca证书也存在以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如果甲方要办理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撤销手续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条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资金账户卡、股东账户卡、交易密码及ca证书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账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承诺定期或应甲方明确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或与之同等形式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第二十七条有些证券可能给持有者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过期,这些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投资利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项交易规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股份有留置权。
  第三十条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信息发生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经开始,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当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第三十二条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软的ere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银河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涉。
  第三十四条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间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将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务。通过email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甲方有异议请与乙方联系或到乙方当面查询。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帐单、转帐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甲方销户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证券交易协议2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3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丙方(监管方):
  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原则,经过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代理操盘合同如下:
  1、甲方出资元人民币作为本金,投入国内证券交易市场。委托乙方代理操盘,委托丙方代理监管。除非实际亏损超过10,不得中途抽资。
  2、本金为甲方所有,年投资收益的50为甲方所有,50为乙方所有。
  3、乙方在代理操盘期间负责实盘操作,按照中期波段进行操作,选择合适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决定下单金额和数量。
  4、乙方以保证金元承担投资风险的50。保证金存入甲方资金账户,所有权属于乙方。
  5、丙方协助甲方开设资金账户,负责对该账户的监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6、丙方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分享投资收益。
  7、在代理期间一旦出现亏损,丙方有责任立即向甲方通报详细的亏损情况,并有权在亏损超过5时强制平仓。
  8、丙方负责按季度结算,年度清算及收益分配。结算内容包括:股票市值、现金、盈亏;清算内容包括:股票市值、现金、盈亏、甲方收益、乙方收益。收益分配包括:将收益按上述规定支付给甲乙各方。
  9、代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签章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10、在代理操盘合同生效期间,若出现合同中未提及的问题,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代理操盘合同代理操盘合同代理操盘合同
  证券交易协议4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甲方应亲自开设资金帐户。甲方在开设资金帐户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第四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交易代理
  第六条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分红派息;
  5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证券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乙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五条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代理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代理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责任、乙方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六条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七条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指情形发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办理自助委托协议书(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
  证券交易协议5
  委托人:
  证券公司:
  委托人利用证券公司在因特网(internet)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站点(网站地址为:)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委托证券公司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业务时,就甲乙双方应注意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使用证券公司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必须亲自到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授权的代理处办理因特网证券买卖委托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开户手续。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其用于网上证券委托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委托人电脑系统性能、质量或各种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委托人开户以及因特网交易功能确认后,证券公司提供密钥盘一只。如密钥盘损坏,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开户营业部更换新盘,对于委托人因密钥盘丢失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务必注意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以及密钥盘的保管,并建议委托人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凡是使用委托人密码和密钥盘在委托人资金帐户进行的一切网上证券交易和银行转帐服务,均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在网上交易结束后应同时关闭交易程序。对于因委托人原因而导致他人冒用委托人名义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委托人亲自进行之操作,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委托人通过因特网下达的证券交易委托和银行转帐服务,以证券公司的电脑记录为准。委托人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证券公司网站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委托人据此而作出的投资决策而招致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第八条本协议项下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均采用电脑无纸化交易。委托人可以利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委托查询经委托人确认的委托和清算交割结果以及银行转帐对帐单,也可亲自到证券公司处索取书面的交割对帐清单。
  第九条委托人通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所下达的买卖委托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对于委托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之一的,证券公司有权中止其网上交易的资格,并无需做出任何补偿:
  1、可能造成证券公司网站、营业部全部或局部的服务受影响,或危害证券公司网站的运行;
  2、在证券公司网站内从事非法的商业行为,发布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法规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3、对证券公司网站内的任一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恶意下载。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清楚任何交易方式均有一定风险。例如电话委托有可能给人偷听和证券盗买盗卖,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同样有类似的风险。当发生以上情况或类似情况时,证券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署,委托人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法规及对本协议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有权随业务发展而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直接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如不同意证券公司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必须在证券公司公布或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证券公司办理中止本协议手续,否则视委托人同意新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一切涉及本协议所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采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第十五条对委托人采用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为准,本协议为《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的附件。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指证券帐户销户时为止。
  委托人(签名):(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邮编及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证券帐户卡:
  证券公司:(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6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结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必要时可不定期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变更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因密码遗忘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示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电脑屏幕或电话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停电、通信故障、机器设备故障等。
  五、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
  六、甲方的证券帐户卡和交易磁卡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受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应参照乙方规定选择下列自助委托方式(请填写“是”或“否”)
  1电话委托
  2刷卡委托
  3热自助委托
  4远程委托
  八、本协议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股东帐号:)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开户行:)
  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证券交易委托协议3
  甲、乙双方根据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证券交易卡(以下简称卡)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需是自然人,并承诺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的通告、规定和交易品种及其风险、交易规则有充分的认识。
  二、卡是甲方用于通过乙方与指定银行(具体可以询问开户营业部柜员或参见有关告示)的连通网络在指定银行的储蓄柜台临柜对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帐户进行存取业务,在乙方营业部的磁卡自助委托等系统上(包括柜台委托)进行证券买卖,交割及成交回报,股票余额咨询、资金查询等业务所申领的专用卡。这些项目皆以甲方持有卡及输入正确的证券交易密码为准。
  三、甲方正常使用卡的具体时间以相关银行和乙方具体规定为准。
  四、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必须详细填写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且,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详或未及时将己经变化的资料信息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凭卡和银行提供的密码(以下简称卡密码)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帐户存取款,以及办理资金余额杏询业务。五万元以上的大额兑现需到相关银行规定的特定营业网点办理或提前1日向相关银行储蓄柜台预约办理。卡密码是专门应用于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资金存取和查询的。密码。甲方可凭原始密码及身份证在相关银行指定的柜台网点修改卡密码。甲方若遗忘卡密码可凭卡及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银行信用卡部重新设置。
  六、甲方取款不得透支,存款需足额存入,甲方随时可通过乙方的委托电话进行存取款查询确认。若由于交易所休市、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造成甲方实际存取资金数与乙方帐面数不符时,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发现并解决问题,乙方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对甲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相关银行可协助甲方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甲方在转帐过程当中如遇问题可通过乙方电话进行咨询。
  七、甲方通过相关银行的储蓄柜台下达的存取款指令,以电脑记录和相关凭证为准,并授权乙方与相关银行依据甲方指令进行操作,甲方对其下达的所有存取款指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在划转资金时,必须通过密码进行。甲方务必注意其专用密码的使用、保密及经常更换。凡使用甲方卡密码从在乙方的资金帐户中进行的取款业务视为由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由甲方承担。对甲方的误操作或被他人窃取密码后进行的操作,乙方与相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的资金被盗提的,由乙方负责归还甲方被盗资金及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因相关银行的原团致使甲方的资金被盗提,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银行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补偿甲方损失。
  十、甲方可凭卡及证券交易密码在乙方及与乙方漫游联网的营业部磁卡自助委托等系统上进行证券买卖,交割及成交回报,股票余额查询、资金查询业务。证券交易密码是甲方进行证券委托买卖的重要凭证。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务必注意证券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并保持经常更换,甲方若遗忘证券交易密码可凭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到乙方重新办理。凡使用甲方证券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通过磁卡自助等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顼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十二、甲方若不慎丢失卡,应凭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密码尽快在乙方办理挂失手续,乙方对甲方正式申请挂失卡前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若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卡损坏,甲方应凭原卡、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密码向乙方申请办理换卡,乙方收取工本费元。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当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十四、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或者认为必要时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有关修改以书面形式在乙方的营业场所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该修改。如果甲方在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则甲乙双方可以就此进行协商,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一方通知另一方后可以决定终止本协议书。
  十五、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方提出销户或乙方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终止本协议时失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分行证券部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地点。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帐户号码
  为:,身份证号码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范围
  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证券品种为限。
  第三条在指定交易期间
  甲方的交易均通过乙方办理,并保证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帐业务,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证券和保证金发生产权争议,乙方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裁决和处理。
  第四条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
  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乙方保证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变更或撤销指定交易
  须由甲方亲自到乙方营业柜台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股票帐号及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
  第六条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
  为当日申报,隔日生效。
  第七条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行为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证卷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国家政策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乙方有修改本协议书条款的权力。此类修改乙方将在营业场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在签署本协议前
  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各项交易规定和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元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协议附件
  14。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通知
  19。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第个营业日生效,于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9
  甲方:银行
  乙方:公司
  为贯彻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其对证券部的全部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之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元。转让价格在省人民银行对该次转让予以批准确认后日之内一次性付清,甲方证券部资产清单见附件。
  二、证券部自营业证券(即国债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不在转让范围内。
  三、经省人行批准转让后,由乙方进行鉴定、经营,甲方负责监督。
  四、证券部的更名、换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正式更名,换牌前,该证券部仍以原有证券部名义进行经营,有关印鉴及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按证券部正常业务需要掌握使用,待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更名时即换成乙方印章。
  五、在正式办理更名、换牌手续后当月月末甲乙双方办理交换手续,甲方的财务、电脑和业务主管人员可继续留下工作个月,协助乙方人员做好接管后业务运行工作,做到平衡交接。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与生活补贴,根据原标准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费用及风险承担,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前,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外形成的尚未消灭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收益和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证券营业部继续享有或承担。
  七、甲方于附表中所列证券营业部的。资产应为完整的资产,如有欠付的税费和价款,应由甲方付清。
  八、证券部属甲方派出的人员,原则上由甲方根据乙方意见与其本人的意愿,进行妥善安置。招聘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乙方应按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无条件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接收并妥善安置。
  九、为证券部转让之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十、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将全部股民转入乙方证券部。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转让无法进行的,由过错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格的计。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规政策或规章之规定不予转让的因素造成达无法转让的,双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有关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授权其所属机构联系办理。
  十三、乙方未按第一款如期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未付转让价款天数。
  十四、甲乙双方对在交往过程中所商业秘密保密;若有违反本条约定,由须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十五、本转让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视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条款。
  十七、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银行乙方(盖章):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证券交易协议10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股东帐号:)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开户行:)
  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11
  甲方(持卡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股东代码: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email: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证券交易规定》和《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在开通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
  1。证券市场存有风险,甲方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2。网上委托是甲方通过互联网完成证券交易委托的过程,它包括委托、撤单、成交回报查询等。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完成证券交易委托,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上委托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风险,甲方应认真、全面地了解这些明示的或潜在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且无需乙方另行通知或公告;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交易指令通过互联网传输,可能由于其他非证券交易使用人数过多而导致网络繁忙、传输速度减慢,因此交易指令有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完成网上委托必须具备成都证券发放的证书、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但由于甲方的各种原因,如证书和密码同时遗失等,可能导致甲方的合法身份被仿冒并因此造成损失;
  (3)证券行情和证券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由于互联网上骇客恶意攻击的存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出现某些故障,同时由于互联网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和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误导或延迟;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因素。
  3。为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我们提醒投资者采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采用快捷、安全的上网方式并在网络环境稳定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因通讯线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问题时,使用其他替代委托方式;对比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查证成交情况;在网上证券委托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交易程序;定期使用杀毒软件对计算机进行扫描。
  4。本协议中所含和银行的免责条款,凡因该类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和银行免责条款含义后签订本协议。
  证券交易协议1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
  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13
  甲方(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上海股票帐号:
  深圳证券帐号:
  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交易代理
  第六条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协议3
  委托人:证券公司:委托人利用证券公司在因特网(internet)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站点(网站地址为:)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委托证券公司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业务时,就甲乙双方应注意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使用证券公司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必须亲自到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授权的代理处办理因特网证券买卖委托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开户手续。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其用于网上证券委托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委托人电脑系统性能、质量或各种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委托人开户以及因特网交易功能确认后,证券公司提供密钥盘一只。如密钥盘损坏,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开户营业部更换新盘,对于委托人因密钥盘丢失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务必注意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以及密钥盘的保管,并建议委托人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凡是使用委托人密码和密钥盘在委托人资金帐户进行的一切网上证券交易和银行转帐服务,均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在网上交易结束后应同时关闭交易程序。对于因委托人原因而导致他人冒用委托人名义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委托人亲自进行之操作,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委托人通过因特网下达的证券交易委托和银行转帐服务,以证券公司的电脑记录为准。委托人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证券公司网站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委托人据此而作出的投资决策而招致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项下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均采用电脑无纸化交易。委托人可以利用公司网上委托查询经委托人确认的委托和清算交割结果以及银行转帐对帐单,也可亲自到证券公司处索取书面的交割对帐清单。
  第九条委托人通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所下达的买卖委托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对于委托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之一的,证券公司有权中止其网上交易的资格,并无需做出任何补偿:
  1可能造成证券公司网站、营业部全部或局部的服务受影响,或危害证券公司网站的运行;
  2在证券公司网站内从事非法的商业行为,发布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法规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3对证券公司网站内的任一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恶意下载。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清楚任何交易方式均有一定风险。例如电话委托有可能给人偷听和证券盗买盗卖,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同样有类似的风险。当发生以上情况或类似情况时,证券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署,委托人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法规及对本协议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有权随业务发展而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直接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如不同意证券公司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必须在证券公司公布或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到证券公司办理中止本协议手续,否则视委托人同意新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一切涉及本协议所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提交仲裁委员会采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对委托人采用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为准,本协议为《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的附件。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指证券帐户销户时为止。
  委托人(签章):证券公司(盖章):
  身份证号码:经办人(签章):
  邮编: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证券帐户卡: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证券交易协议14
  甲方: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共识下,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方代理乙方进行买卖股票操作细则。
  2。甲方对乙方资金风险的责任的负担。
  3。甲方和乙方对股市投资赢利的分成。
  4。甲方代理乙方买卖股票操作的周期。
  5。其他补充。
  二、协议细则:
  1。甲方代理乙方进行买卖股票操作细则乙方委托者不受地域的限制,中国大陆的投资者均可,代理最低资金要求人民币,最高不限。由乙方委托者用自己名字在证券公司开户,并存入委托资金,该账户资金需全部是委托操作资金,乙方不能使自有操作资金和委托操作资金进入同一个股票账户,并保证办理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或网上委托交易系统,仅告诉甲方委托电话和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保证甲方可以进行股票交易。委托期间,乙方完全委托甲方买卖股票,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买卖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资金的股票买卖,不得随意变更委托资金。
  2。甲方对乙方资金风险的责任的负担甲方在操作时间结束后,根据乙方委托的原有资金数量,如果出现亏损,甲乙双方按照2:8的比例对亏损部分负责,甲方将亏损部分的20电汇到乙方指定账户,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乙方资金在双方协议操作时间结束时出现亏损,甲方负责赔偿亏损部分的20。如果双方协议操作时间内,甲方操作使乙方资金亏损原委托资金的12,就是每10万元,亏损了1。2万元,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由甲方负责亏损部分的20的赔偿。
  3。甲方和乙方对股市投资赢利的分成甲方在协议操作时间结束时,和乙方按照2:8的比例对超过乙方委托的原有资金部分进行分成。也就是说,甲方在协议操作时间结束时,得到投资纯利润的20。乙方将赢利部分的20电汇到甲方指定账户。
  4。甲方代理乙方买卖股票操作的周期甲方代理乙方买卖股票操作的周期是三个月。如果未满操作的周期,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则如果账户有亏损情况,甲方应负责亏损的赔偿,而如果账户有赢利的情况,甲方则放弃赢利部分的分成。如果未满操作的周期,乙方提出终止协议,则如果账户有亏损情况,则甲方有权利拒绝承担亏损部分的赔偿,而如果账户有赢利的情况,甲方有权利按照2:8的比例要求赢利部分的分成。协议到期后乙方可与甲方再度续约。
  5。其他补充本协议适合对投资市场了解比较少,投资成绩不太理想,对投资有正确认识的投资者适用,甲方首先会考虑资金的安全,然后才考虑资金的收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协议操作期内对股票买卖的操作,更不能对委托资金进行买卖操作,否则亏损部分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三、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双方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对其通过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双方的商业机密等严格保密,对所有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经成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证券交易协议15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一、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5。“本协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数字证书服务到期后用户需要更新或续费的,本协议自动延期到更新或续费业务到期为止,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日期: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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