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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

9月9日 孤小单投稿
  商品房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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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合同(优秀13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于年月日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年月日之前)向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元)。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元),余款:佰拾万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年月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据所购房屋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人有权在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与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等)、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代理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人提交书;
  5、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人代收代缴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以规定的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应每日向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6、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7、人有权将主合同附件六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关于附带花园或露台的约定: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带有屋顶花园或露台的,由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专有使用,对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造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形状、范围、面积,由人在销售时展示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可由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人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委托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向人出具委托手续,在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人应在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需由人提供的资料交国土管理部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应协助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人还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中所有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其他条款根据买受人的重述进行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2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第二条委托销售房屋为〔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
  第三条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
  2;
  3。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委托销售代理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项代理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代理:甲方在未支付代理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代理: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
  代理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起价元平方米,最高价元平方米,均价元平方米;
  2售价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至;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代理服务费应按下列第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
  第六条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完成售房金额(元)
  第七条销售收款
  甲方〔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在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出示所售房屋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原件)等资料。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至年月日止(其中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年,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年)。
  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座落:区县(市)镇路街、巷号附号幢号总层数单元所在层次房号结构
  (按说明填写)户型
  (按说明填写)建筑面积()套内单价(元)用途
  (按说明填写)套内分摊小计
  轴线范围
  说明
  1、该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有关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4、该房屋形态是〔平层〕〔错层〕〔跃层〕〔退台式花园洋房〕;
  5、结构分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6、户型分类:〔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
  7、用途分类
  住宅类:〔经济适用房〕〔普通成套住宅〕〔独立别墅〕〔联排别墅〕〔高档公寓〕
  非住宅类:〔办公用房〕〔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用房〕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按揭付款:。
  第六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的。
  2、。
  3、。
  第七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八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据实返还乙方;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约定面积100
  约定面积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甲方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按上款退房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位于幢单元房号,轴线范围。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年月日前通水;
  2、于年月日前通电;
  3、于年月日前通气;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4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币小写: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在年月日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房款全部交齐后,甲方给乙方开据收条,同时将此房手续和合同(由于此房没有房照)和房屋所有钥匙一并交给乙方。
  三、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交房前因此房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预期不交示甲方违约。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起诉。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5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6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
  2、代理佣金指甲方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酬金。
  3、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纳了所购物业首期房款(目前不少于总房款的,日后随政府部门相应政策调整)的客户。
  4、买卖合同指《商品房买卖合同》
  5、正式开盘指该项目年月底以前全面开盘取得销售许可证售楼处完工并投入正常使用第一次报纸广告发布后,正式开盘日期最迟为年月日,开盘时甲乙双方应签定有关文件,明确具体开盘时间。
  6、销售率按已销售面积除以总可售面积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护理的原则,经多次友好协商,就甲方委任乙方销售位于
  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内容
  1、物业名称暂定名。
  2、物业位置。
  3、代理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条:代理条件及销售周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至正式开盘后个月止。如任何乙方终止本协议,违约一方将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自正式开盘之日起8个月(包括元旦及春节)销售完成(此部分为第一阶段),第个月至第个月内完成(此部分为第二阶段),第个月至个月内完成(此部分为第三阶段)。以上销售周期及销售率完成的前提高水平的广告公司全程介入项目广告宣传工作;年月底前销售证办理完毕;年月中旬样板间完工;年月底开工;年月底工程出正负零;年月底封顶;年月完成外立面施工;年月底毛坯房交房。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作为该项目一期独家代理销售商,全面代理住宅小区一期所有可销售面积,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再开设其他销售渠道。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按期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2、甲方应保证该小区开发手续真实合法,属于正规开发项目,为北京市产权,且项目权属确无争议,为甲方所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为购房客户办理北京市房屋
  3、提供给乙方所有该小区相关文件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总规划图及全套施工图等资料。
  4、提供现场售楼处及样板间。
  5、承担有关现场售楼处、样板间、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展销场地租赁、推广活动、电台电视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等媒介发布的全部费用支付。
  6、与乙方共同制定本项目的销控计划,广告策划和推广方案及费用预算案。
  7、因施工质量及所有甲方原因引起与客户的纠纷,其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负责签定并审核监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执行。
  9、收取客户除保留金外的所有款项并办理结算手续。
  10、签发房屋进住证。
  11、为客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2、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施工、物业等关系,并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
  13、不得擅自修改双方协商承诺给购房者住宅建设进度的方案及其它相关内容,如需设计规划、建设进度及进行调整,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销售价格的调整需双方协商后执行。
  14、甲方应制定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并书面告知乙方,双方共同执行。因工期拖延造成销售缓慢,致使乙方未按计划完成,乙方相应销售周期及销售业绩考核也相应顺延。
  15、在合同期内,若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得雇佣乙方员工。
  16、甲方如对乙方的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普通业务员乙方三天内更换,经理级人员五天内更换。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根据甲方的调查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的策划工作及后续执行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分析、策划报告。
  3、严格遵守房产销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乙方不得代甲方作出任何超出甲方明确书面授权的承诺和保证。由此造的损失,乙方将赔偿相应损失,甲方有权在代理费中扣除。
  4、在代理期间,乙方负责在该项目销售现场处理有关销售的一切服务工作,乙方代理销售之物业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安排甲方与买受人签定购房合同,收取买受人定金。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收取客户任何费用(临时小定与保证金除外)及签署各类合同和承诺。
  5、协助甲方委托专业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报纸、杂志广告的设计和软性文章的撰写及联络工作。
  6、乙方负责该项目有关宣传、推广及展销策划工作,并于甲方共同制定方案后予以实施。乙方所制定的宣传材料、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认后方可执行。
  7、负责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带客户看房,讲解项目。
  9、负责售楼处中乙方自用的办公桌椅,办公设备及用品的购置和维护费用,承担售楼电话费等。
  10、定期、及时向甲方通报市场动态,营销策划方案及销售情况。
  11、督促客户按期支付各期房款,协助甲方为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公积金贷款手续及入住手续。
  12、确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施工进度延误、小区入住条件不具备,拖延期限不作为乙方的考核时间,同时销售期限相应顺延。
  13、负责提供小区各楼价格分层表。
  14、乙方有权在本项目的宣传资料上明示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全案策划销售公司。
  15、对于乙方销售的物业,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和解除,乙方均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第六条:房屋售价
  甲、乙双方商定本小区四层住宅楼毛坯房预计销售平均价格为9300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为元平方米,具体价格策略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广告及推广费用
  本项目的广告及推广费用预算为总销售额的(不包括售楼处及样板间的费用),甲乙双方在订立广告计划时应本着节约及互相尊重的原则,如最终广告费超出总预算,但超出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若超出预算总额的以上,则超出以上部分甲乙双方各负担。每月的广告投放甲方应充分听取乙方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制定预算计划,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书面准确告知上月所有广告支出,便于乙方掌握广告投入金额,如甲方告知乙方的广告投放金额失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八条:代理费用
  1、双方约定,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系根据乙方成交签约的客户购房合同总金额(客户办理完购房贷款手续并经银行核审通过后,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全款到账后)按合同金额的1。3计算,如因甲方的施工进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符合银行放贷的规定,则乙方在客户签约并交纳贷款首付款后即可结算服务费。
  2、双方约定,当四层住宅楼毛坯房销售平均超过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毛坯房平均售价超过元平方米时,甲方按照额总价部分的对乙方进行奖励,同代理佣金同期结算。四层住宅楼与六层住宅楼的超额奖励分别进行计算,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3、在双方合同期内,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报表,在个人工作日内经甲方核实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得代理佣金的,在各阶段末如乙方完成该阶段任务,甲方一次性支付该阶段乙方应得代理佣金的。该阶段其余佣金留存于甲方,作为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保证金。如乙方未完成阶段性任务,则该阶段代理佣金甲方有权扣除(各阶段分别计算)。如乙方不履行协助甲方交房的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代理佣金的的保证金。如已到现房入住阶段,乙方正常履行协助甲方办理入住义务,如甲方应一次性支付暂留的的保证金,其后停止收取的协助入住保证金。乙方后去代理佣金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放票。
  4、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条款向乙方肌肤代理佣金,逾期支付,乙方将按当月代理佣金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因乙方延误结算代理佣金,甲方不承担逾期违约金。
  5。在甲方与成交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契约终止时,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代理酬金。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甲方有权在日后向乙方支付的代理佣金中将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或要求返还。
  6、客户违约,导致甲方罚没客户已交的全部或部分定金时(非首付款),甲方投影将已没收定金的支付给乙方作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与上述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相同。若客户与甲方就上述定金发生纠纷,甲方不得不返还客户全部或部分定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个工作日内将退还部分收取的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7、正式开始销售前,甲方的关系客户(以甲方给乙方提供名单为准)购房,乙方不收取代理佣金,但甲方关系户购买套数总量控制在套之内,其中层的楼套,层的楼套。此部分如需乙方人员后续服务,则甲方支付乙方每套元服务费;超过套上的部分甲方需支付乙方全额服务费(销售额的)。正式开始销售以后,甲方有支配不超过房屋总套数的销售权利,但手续必须由乙方按程序予以办理,甲方需支付乙方销售额的作为乙方服务费。如果甲方销售量超过总套数的,则甲方需支付乙方服务费(销售额的)。甲方自行销售的面积将平均分配到正式开盘后的个销售月,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中。根据四层预计销售均价元平方米,六层销售均价元平方米双方确定详细的价格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甲方自行销售的部分均按照附件价格表中相对应的单元价格进行计算(而非实际成交价),该部分价格计入乙方销售均价。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双方终止本合同,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赔付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在日内支付乙方已销售物业的全部代理佣金,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赔付相应经济损失和扣除相应代理佣金。
  2、乙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1)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从事销售行为。
  (2)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或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超出双方认定范围之外的承诺和保证,导致甲方陷入诉讼或来自第三方的权利要求。
  (3)未经甲方确认,擅自从事项目的宣传、推广行为,给甲方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4)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甲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发出后日内即未改正其行为,也未作出令甲方满意的解释或改进方案。
  (5)因乙方原因,任一阶段的销售率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解除协议的通知于送达乙方时立即生效,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销售现场并于十五日内完成销售代理的交换工作。协议解除时双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于协议解除后二十日内结算完毕。
  3、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不经对方同意擅自支付对方项目相关人员费用。
  4、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以外的内容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综合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最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应保守合同及项目相关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于无关他人。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行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7
  出卖人:榆林市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的商品房为明确双方责任,订立此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商品房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榆林市昌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综合楼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商品房的售价及支付办法
  1。商品房售价:乙方确定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住宅楼的第
  层,每平方米售价元,房屋共计人民币(大写
  2。支付办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首付商品房总价的30,计人民币元;第二次交款期限六十日,即在6月1日前交房价的60,余款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产权证时一次交清每次付款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时间的五天,如乙方超出时限,甲方需按日加收应交房款1的滞纳金,若时间超过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经甲方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售房款的10作为对甲方的违约损失补偿
  第三条:产权证的办理
  房屋产权证由甲方负责办理至乙方名下土地使用权为共有,所办理
  房屋产权证的契税及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分别由甲、乙承担
  第四条:商品房的交产及物业管理
  1。商品房交产:甲方于年月日将商品房交会乙方使用,若乙方接到通知十日内不能接管时,按商品房售房价款的千分之三,按日计取管费;若甲方按时不能交房时,按商品房售价款的千分之三,按日计扣违约金
  2。管理费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的水、暖、电、天然气、电话等一切设施的上户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按各行业的管理规定及一时缴纳,并办理相关手续确需甲方出面时,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办理或建设
  第五条:保修范围及期限
  按建筑规范要求,建筑物各部位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保修期为一年保修内容不包括乙方提出的改建部分或由于乙方装修不当、破坏结构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8
  近年来,市建设局以实现房管规范化、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为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大改革创新和科技投入力度,大力建设“数字房管”,切实打造“网上房产”,于20xx年11月份开始,向市政府申请并拨付了70万元建设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为房产管理“实践先进性、服务新跨越”搭建了信息平台。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简介
  房地产销售合同网上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迅技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项目申请、审批、立项、获得项目建设许可证、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验核以及项目预销售申请、审批、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开发到销售完成的业务实行有效网络监管。
  该系统后台数据采用Qracle大型数据库,运用三层体系架构的组件式开发,系统将界面、界面发布、业务应用逻辑及数据存储分为多层分散管理,逻辑或物理地将它他分开,可减轻系统压力,提高整体性能,系统在信息访问、传递和存储三个环节上均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建设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部署要求,自20xx年5月开始,我局通过学习借鉴徐州、淮安、扬州等周边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与扬州大自然网络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了一套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包括8个主要模块:登陆系统、开发企业信息、企业开发项目、销售项目、房源管理、合同管理、用户管理、消息管理。目前,各模块均已全面开通运行。系统还预留了其他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可与金融、契税等单位联网,实现数据共享。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局加强人员和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的学习培训,并开启商品房网上管理系统客户端82个,为实施商品房网上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该系统运行以来,已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6856份,销售面积71。12万平方米,销售额达153151万元,实现市区新建商品房入网销售率100。另外,正在督促三县尽快建立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并实现全市联网。
  三、网上备案系统运行效果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成功运行以来,成效明显,基本实现了四个方面的预期目的:
  一是基础数据真实客观有效支持市场动态分析。通过该系统,可以获得用于房地产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的基本基础数据,采集各类房屋上市量、销售量、销售均价、实际成交价、户型、面积、区域等突出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价格、结构情况的各类指标,通过综合分析计算,提示各类指标的内在关系,科学判断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调控措施,为上级分析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能够对大部分敏感性预警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和统计分析,可以为市场信息指标数据的公开披露提供依据。
  二是网络数据即时更新市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以“数字房管”工程为基础和依托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囊括市区所有上市商品房的每一楼盘和每一套房屋的面积和价格。房源信息实行三审进网,即网上填报、审批、签约。从源头上就遏制了商品房重复销售,面积缺斤短两、合同不规范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使交易更加规范、安全,净化了交易市场环境,群众买房更放心,更方便、更安全。
  三是房地产市场信息联网即时刷新提升服务效益。坚持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将“数字房管”建设成果向社会开放。通过开通“房地产业信息网”,市民免费登陆查询,网站从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商品房未售房源、已售房源信息按住宅、非住宅等分类,并以地区、价格、面积等为选择条件,可查询全市各上市项目坐落位置、每套房产的详细情况等,为群众及时全面了解真实客观的市场行情,搭建有效的平台和方便快捷的信息渠道,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理性投资。
  四是“数字房产”提升房管效益。通过“数字房产”建设,能够快速、准确的提供房产图文信息,大大提高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从开发企业项目申请、房管部门核准、房源信息录入到合同签定均从网上实现,且每份合同符合条件的仅须15分钟内便可实现备案。
  四、下一步打算
  1、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抓好数据整合。一是进一步完善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实现“以税调控房产、以房管促税收”的目的。二是与银行实现数据共享。随立房地产贷款规模的曰益增大,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各种贷款欺诈时有发生。对此我们通过建立网上合同备案银行房贷系统的共享平台,把银行、购房人、开发企业、房屋、贷款金额等信息实现共享,最终使网上备案系统成为“银行贷款的保险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9
  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成交额的。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房地产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2)在委托期内,进行网络、媒体、
  声讯电话等方式的广告、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5)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认购或预定合约,并收取定金;
  (6)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浮动幅度。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10
  甲方(开发公司):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代理公司):
  地址:联系电话:
  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华昱山景项目进行独家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项目的位置:
  第二条委托代理范围及代理期限
  (一)代理范围
  1、本项目一期的所有住宅(3栋高层楼),本约定代理范围内的所有销售均视为乙方完成。
  (二)合同期限
  20年12月6日至本项目一期住宅最后一栋的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12个月止。
  第三条销售价格
  1、销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2、住宅均价::元平方米,双方按上述均价制定出每套房屋的价格,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则作为每套房屋的底价。
  3、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如遇折扣优惠或低于均价或底价销售的,以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章或开出收款票据为准视为甲方同意销售,乙方佣金按实际成交总额结算给乙方,同时乙方也不负责补低于底价部份的差价。
  第四条项目广告宣传和策划、设计。
  本项目所有广告宣传和推广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进行免费广告设计、策划。
  第五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五证;
  2、提供销售所需的其它资料或其复印件,包括:施工图、测绘报告、户型图、室内设备等资料;
  3、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及交房时间,项目在修建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派出专人配合销售,负责收款、审定售房合同,办理售房合同登记、银行按揭与房屋产权、国土、等手续,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
  5、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本项目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6、对销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冻结的情况应在合同签定时书面同时告知乙方,如产生销售则仍按约定结算佣金给乙方。
  7、提供装修好或现有的售房部、配备售楼电话、饮水机、沙盘、谈客桌椅,承担售房部房租、保洁、水、电及电话费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2、建立一支专业化、有良好形象的销售队伍,并承担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
  3、本合同签署后据甲方要求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营销策划方案,在甲方基本具备销售条件后展开销售实际运作,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介绍商品房特性及状况,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也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5、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和推广;
  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和提升甲方企业形象;
  7、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未经甲方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及事项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8、乙方负责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集客户按揭所需资料。
  9、乙方代甲方收取购房户的契税代收大修基金办证费用不计报酬。
  10、乙方人员的所有交通、通讯、差旅住宿生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售房部客户接送广告推广由甲方派专用车辆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乙方代理佣金的结算
  (一)代理销售佣金:底价佣金溢价佣金
  1、底价佣金(实际销售价销售面积)2
  2、溢价佣金(实际销售价每套房屋的底价)销售面积30每套房屋的底价:即经双方签章的销控表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
  3、每套房屋完成的标准:与买受人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并支付了30的首期房款,则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结算佣金给乙方。
  4、甲方在每月5日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上月31日前的佣金给乙方。乙方开出收据。
  第八条退房处理方式
  若由于客户的责任造成的退房,扣除的违约金或没收的定金,甲乙双方各得一半,如再次销售乙方仍可计提该套房屋的佣金。其它原因购房人退房,若再次销售乙方重新提取佣金。
  第九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部分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甲方支付佣金时间超过壹个月,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应付佣金照常支付给乙方并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
  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购房人,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购房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私收房款及预定款,乙方有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私收房款、预定款行为,在接甲方书面通知48小时内不予交还给甲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乙方要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
  第十条本合同期满代理任务完成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及损失费壹佰万元整。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11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借贷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十九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12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根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号将在市区路号的单元层号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起止。
  3。该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为标准。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据附录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根据该合同或本协议之规定有权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由该合同或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甲方须按该合同第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该合同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的,即视为甲方违约。届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市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项、上述滞纳金及该合同第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他赔偿。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则甲方每月应照以上方法,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权更改该商品房之图纸,如更改后该商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但该商品房售价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可选择接受新面积,而售价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取消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将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甲方亦可以将该商品房另卖予别人。有关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设计、装修规格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该商品房之图纸及规划如有更改,以有关部门批准之图纸及规划为标准,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异议。
  12。《房产执照》详列之面积与出售面积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负2内时,互不补退差价,超过正负2之部分,甲、乙双方应当互相返补。
  13。甲方须根据该合同第五条款负责保修该商品房,但对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过失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改动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保修之义务。如该商品房经乙方装修改变原状,甲方亦无须负保修之义务。
  14。乙方除按时缴付该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之楼价款外,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及在接收该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门和甲方及大厦管理公司之要求缴清契税、交易费及管理费、保证金等应付之费用。
  15。乙方在接收该商品房后,须承担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及负责支付该商品房的一切税费及或其他费用。
  16。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乙方所购商品房只可作附录所列用途使用,并确认和遵守该大厦管理公约。乙方在使用期间未得该大厦的管理人及责制市有关的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
  (1)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及结构;
  (2)改变使用功能;
  (3)设置工场;
  (4)储存任何违禁品;
  (5)在该商品房内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
  如确需改变,乙方应取得设计之有关部门和房产管理之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且该商品房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因装修而影响该大厦的整体观瞻,甲方有权提议改变或终止乙方装修。因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及或结构而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
  17。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该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及其他一切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18。该商品房建成后乙方享有该商品房之房产权及相当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大厦总面积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该大厦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保留以下绝对权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规定制定大厦管理公约,决定大厦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分摊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改变为该大厦之公共部分,及随时收回该部分归甲方所有;
  (3)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卖出或交还政府;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称及编号,无须向业主负责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管理费用)。
  20。该商品房于交付后,由甲方委托之公司负责及实行统一管理。乙方理解并同意由甲方拟订的该大厦之管理公约为该合同及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必须在签署该合同及本协议之同时,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乙方的承让人必须签署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承诺书,同意无条件严格遵守所有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条款、规定及分担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一切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异议。
  21。乙方出租、转让、继承或抵押该商品房时,必须向房管部门办妥合法手续。出租、转让、继承及或抵押合约中必须载明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大厦管理公约。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必须在和该大厦管理人签订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向管理人签订承诺书之前的一切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及其承让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有关的法律及政令按时缴交应缴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讯、水、电费用。同时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必须偿还甲方代垫付之水、电力、煤气、电话等之开户费、按金、表费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以书面通知甲方。
  24。甲方根据该合同及或本协议发出通知书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根据其记录之乙方最后通讯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时后,甲方可当作乙方已收到通知书处理。
  25。本协议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诉讼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7。本协议的附录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29。该合同及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人: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买方:
  卖方:
  一、买方订购以下产品
  型号配置
  数量:
  单位:
  保修期: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质量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货,由买方到卖方公司所在地提货,当场交货。
  四、验收
  货物到达后,由卖方完成对的货物安装调试,由买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买方验收合格并运走后,卖方不承担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五、货款支付
  买方首交订货款(大写)货款(即人民币:圆整)。在卖方交货,并安装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余额(大写):货款(即人民币:万圆整)。
  六、售后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年内免费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费上门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人为损坏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卖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送修免费。
  七、违约责任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如拒收货物对卖方造成损失,卖方有权追索。买方逾期付款,买方每日偿付卖方欠款总额百分之的滞纳金;卖方交货当时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追索。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与买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购买日期:年月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合同编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篇13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古寨商业街第排号,建筑面积260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第二、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元,总计币(大写)元整(:元)。
  第三、买受人的。商品房仅作商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起诉。
  第五、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2份,人1份,买受人1份。
  第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字):
  签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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