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合同 推荐度: 信托的合同 推荐度: 资产信托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信托的合同(通用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托的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托的合同1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借款人:(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月。(从起至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2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X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X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X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X交存承兑票款,丁X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X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信托的合同3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8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4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元,设备元。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元,设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盖章):担保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5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一、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二、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三、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四、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 五、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六、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七、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3、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核算。 八、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九、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十二、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十三、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十四、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十五、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十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十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十八、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十九、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合同签署 1、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6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的设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第一店项目。 1。2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受托人报酬 2。3。1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5。2。4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7。1。2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7。1。4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 7。2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通知 10。1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3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委托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2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 (小写金额)。 12。3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受益人 (在选择的项目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5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 开户银行: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月日 附页: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受益人附页合同编号: 委托人指定下列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备案号(京icp备) 信托的合同7 向信托投资公司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放款单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8 委托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营业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为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外环隧道项目:指外环隧道工程项目,即《市外环隧道投资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项下的外环隧道工程项目。 5、外环隧道项目公司: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的资金。 8、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9、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11、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收益。 12、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收付代理机构:指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集合运用: (1)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通过外环隧道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取收益; (2)信托期间的出资收益,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 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成立。 本信托在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此处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单独记账。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一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外环隧道项目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特别授权 1、在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的条件下,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终止时按历史成本价格转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的股权,委托人及受益人承认受托人的转让价格符合公平市场价格。 2、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计算的信托资金收益率可以达到7时,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将外环隧道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并提前终止本信托。 (三)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十四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信托报酬 (一)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每年按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二)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过(不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三)信托报酬计算的特别情形 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且受托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别权利时,受托人的总信托报酬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信托存续天数365天)。 (四)本条所称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计算。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有权优先加入外环隧道项目的下一个信托计划,但应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条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分配的利润、转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的余额部分。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二)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期间的总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资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信托期间存续天数365100。 第十九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利益的分配 (1)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3)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益人为自然人,凭本合同及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原认购地点领取信托利益;受益人自信托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内未在原认购地点领取的,一律到受托人营业场所领取信托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只能存于银行。保管期间的收益属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保管费用的计算方法为:保管期间的全部资金收益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额。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托利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开户行:。 第二十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在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的合同9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本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交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处于成长周期产业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被上市公司并购整合预期的高盈利优势企业股权、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第二条受托人与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一)受托人 本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有限公司,住所为〔〕。 (二)保管人 本信托的保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保管事务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分行)住所为〔〕。 第三条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期间,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任何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或其他方式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托人将审核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是否为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有权要求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重新签署风险声明书。 3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必须经受托人登记方为生效,否则,任何信托受益权的擅自转让均不得对抗受托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计〔〕份信托单位。 (二)委托人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相应的受益人。信托计划不成立的,由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资金退还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一)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亿元(大写:人民 币〔〕元整),最高计〔〕份信托单位,最低不少于人民币〔〕亿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最低计〔〕份信托单位。最终以全体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本金总额为准。 (二)信托期限为五年,自受托人确认的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起始日或到期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则予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信托在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六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一)本信托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处于成长周期产业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被上市公司并购整合预期的高盈利优势企业股权、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信托财产专户中有闲臵资金,受托人有权将其运用于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型基金、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投资品种,为受益人获取相应的信托利益。 (二)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 2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同意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鉴于信托计划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四)退出方式 受托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信托财产中的被投资企业股权通过上市二级市场择机出售、管理层收购、协议转让、拍卖、挂牌、被投资企业回购、被投资企业解散等方式实现变现,从而使信托退出投资项目。 第七条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来源 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股权投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投资产品收益等。 (二)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信托期间的分配 若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每完成一笔投资项目(以信托财产从被投资企业股权形式全部变更为现金形式之日为基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所得款项在扣除该投资项目投资的本金,且扣除或顸提届时应付未付的信托运营费、应付未付的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未付的投资顾问固定报酬以及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后,将全部剩余款项(如有)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比例向所有受益人进行信托期间的分配。 2信托终止后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向受益人出具信托清算报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清算结果,按照如下顺序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支付有关费用并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支付应付未付的受托人管理费、投资顾问固定报酬; 如有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直到其分配所得款项达到其交 信托的合同10 合同编号: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丙方(盖章):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二: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1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第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包括)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以上时,超过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盖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点:市渝中区 信托的合同12 个人信托合同 甲方(受托方):五里雾住址: 乙方(委托方):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付有限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乙方打入帐户5万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5w157500)。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5。25万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1,帐户总额5。25w,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2,5。75帐户总额5。25w,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5。25w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3,帐户总额5。75w,大于5。75w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5。25w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7500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4,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5,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2,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的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据号《》及号《》的精神,市自来水总公司,敬请各用水单位通力合作,共同保障水费款按时回收,以确保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款方式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委托银行结算水费。 二、乙方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收到甲方开户银行递交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支付。 三、特约委托收款后,如乙方对收款有疑问时,可在一周内随带付款单与甲方联系,如确属甲方原因的,由甲方负责更正。 四、乙方因银行存款不足退票或不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依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拆表停止供水。 五、乙方因户名更改,银行帐号更变,需提前一个月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乙方如不及时办理,造成水费拖欠,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手续费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乙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4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财托字第号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需货单位(简称乙方)受托单位(简称丙方)承兑单位(简称丁方)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 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 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第三条延付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 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 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第六条费用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第七条附则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丙方(公章)丁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签约日期:19年月日附1:财产信托合同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丙方)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甲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签约日期:19年月日附2:延期付款合同立合同人:购货单位(简称乙方)受托单位(简称丙方)承兑单位(简称丁方)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第一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第三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年年月,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丁方(公章)代表人(签章)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5 合同号: 存档号: 借款方: 贷款方: 日期: 地点: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小写) (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有权签字人: 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