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仓储保管合同(必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仓储保管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仓储保管合同1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2 甲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二、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三、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六、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七、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八、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其他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仓储保管合同3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存货方(盖章): 保管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4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XX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XX燃、XX爆、XX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XX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保管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5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存货人品名、规格单价数价交货日期储存仓库 协议条款: 1。仓储物验收及仓单 2。储存场所及方法 3。仓储物保险 4。仓储物的提取 5。仓储费 6。违约责任 存货方:仓管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银行帐户号: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6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存货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保管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为:。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 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7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保管方:有限公司 地址: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货物在地区的仓储业务达如下一致。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 1、货物品名: 2、包装: 第二条业务范围,责任甲方责任 甲方应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并满足一般普通仓库存储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甲方的包装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储存时的货物及人身安全,若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对货物的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并给乙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和前来提货的单位或个人,乙方收到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用于同前来提货的人员持有的《产品出库通知单》传真件进行核对,只要单单一致,即可发货。或: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并在其中注明前来提货车辆的牌照号码,乙方按照通知单发货,只承担核对出库单表面信息一致的责任,并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做任何核实。 甲方负责购买所存储或托运货物的货物保险,乙方同意在得甲方授权后代为购买货物保险。 第三条业务指令 1、对于甲方发出的业务指令,乙方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如实执行。 2、上述指令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包括品名、数量、记号、价格等内容及提请乙方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通知义务及协助盘点 1、乙方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出入库数量、及在库状况等。 2、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盘点报表,甲方每年两次对货物进行抽盘。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两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证明文件。 第六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依照本合同进行业务操作过程,所得知的一切有关对方业务的情况,均不得泄露给其他方。 第七条费用和结算 本合同相关业务费用如附件所示如遇进出库货物形态、包装方法变更,或本合同未列明事项的特殊作业,价格另议。 第八条通知、付款 乙方完成相关业务后,于当月底结算并在翌月10日前向甲方发出以人民币结算的该月付款通知。乙方接受甲方将通知付款的金额,以现金、支票或者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中的方式支付。支付日期原则上定为每月25日以前,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若延期支付,甲方每天将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违约和合同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赔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赔偿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具体赔偿数额由三方协商确定。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要解除本合同,需在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或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禁止转让 甲方或乙方在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经济发生巨大变化、或对本合同未列入的事项产生异议时,除根据当地法规外,应本着甲乙双方的诚意妥善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委托相关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双方若无书面异议,自动延长1年。 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物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8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第四条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五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六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4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9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数量 品种规格 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保管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年月日存货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0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仓库并委托甲方负责其成品仓储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天河棠下,计租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仓库,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二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 2、甲方严格按通常仓储要求堆放货物,乙方有特殊要求除外。 3、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考虑仓库的最大利用率问题。 5、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6、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进货凭证、提货单原则上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转运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负责人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其他配套服务及设备 1、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如遇乙方急需的,确保乙方货物随到随装随卸。 2、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3、甲方保证乙方所有货物进仓都要按厂家生产批号堆放且数量准确。 第五条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在库商品的盘盈、盘亏(自然损耗及合理损耗不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货物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前,货物出现盘亏、损失、毁坏等情况,甲方按乙方当次货物声明价值赔偿。 第六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同意1个月结算一次,以银行转账(或其他)的形式向甲方支付。 3、甲方在每个结算期满后的头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所付房租之正式税务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付房租(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4、收款账户由甲方指定,具体资料如下:甲方对其指定账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装卸费,重货按每吨20元,轻货按每立方米7元结算(含一装一卸); 2、装卸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凭国家正规发票及符合乙方要求的进出库存货、装卸凭证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3、合约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付一个月仓库押金以及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货物保管期间及装卸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所造成货物被盗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入库时有货物损坏除外)甲方负责赔偿; (2)对危险品和腐蚀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所规定储存所造成的损毁、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货物因不能及时装卸而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由混堆而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未经乙方同意而擅自移运乙方货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擅自将乙方租用的。面积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赔偿是指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保管费等)赔偿乙方,并支付实际损失的万分之二点五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货物进仓前应将货物名称、批号及数量提前一天通知(初次入仓应提前七天)甲方,如乙方未尽到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储存危险品未在材料单上注明并向甲方提供装卸储存的技术资料及储存办法,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货物储存超过有效期,乙方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由于乙方单据上的差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装卸费等累计达一个月的(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需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因业务需要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将仓库交还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09月10日至20xx年07月26日。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方提交有关有权出租该仓库的有关书面材料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及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出租方、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产品重量及声明价值表 附件三、预留乙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及印章、甲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仓储保管合同11 存货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 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 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 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保管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仓储保管合同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合同的有效期限; 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货物入库 第九条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 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钢材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13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储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储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仓库储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保管寄托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观察,保持该仓储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价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 价目表(略) 第四条前条保管费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乙方对仓储物处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储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起至止。 前款规定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储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储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在仓库储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将仓单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物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可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 物品种类: 品质: 数量: 包装的种类: 个数: 记号: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仓储保管合同14 保管人: 存货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一条仓储物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 性质: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仓储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瑕疵是: 第四条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仓储物(是否)已动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与时间及期限: 第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违约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存货人(盖章):保管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XX编码:XX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15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