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仓储保管合同〔热〕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仓储保管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仓储保管合同1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合同的有效期限; 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货物入库 第九条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 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钢材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3 订立合同双方: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仓储保管合同4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 《仓储保管合同》出自: 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第2页)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合同(第2页)》出自: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5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保管方:有限公司 地址: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货物在地区的仓储业务达如下一致。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 1、货物品名: 2、包装: 第二条业务范围,责任甲方责任 甲方应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并满足一般普通仓库存储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甲方的包装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储存时的货物及人身安全,若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对货物的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并给乙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和前来提货的单位或个人,乙方收到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用于同前来提货的人员持有的《产品出库通知单》传真件进行核对,只要单单一致,即可发货。或: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并在其中注明前来提货车辆的牌照号码,乙方按照通知单发货,只承担核对出库单表面信息一致的责任,并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做任何核实。 甲方负责购买所存储或托运货物的货物保险,乙方同意在得甲方授权后代为购买货物保险。 第三条业务指令 1、对于甲方发出的业务指令,乙方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如实执行。 2、上述指令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包括品名、数量、记号、价格等内容及提请乙方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通知义务及协助盘点 1、乙方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出入库数量、及在库状况等。 2、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盘点报表,甲方每年两次对货物进行抽盘。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两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证明文件。 第六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依照本合同进行业务操作过程,所得知的一切有关对方业务的情况,均不得泄露给其他方。 第七条费用和结算 本合同相关业务费用如附件所示如遇进出库货物形态、包装方法变更,或本合同未列明事项的特殊作业,价格另议。 第八条通知、付款 乙方完成相关业务后,于当月底结算并在翌月10日前向甲方发出以人民币结算的该月付款通知。乙方接受甲方将通知付款的金额,以现金、支票或者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中的方式支付。支付日期原则上定为每月25日以前,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若延期支付,甲方每天将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违约和合同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赔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赔偿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具体赔偿数额由三方协商确定。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要解除本合同,需在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或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禁止转让 甲方或乙方在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经济发生巨大变化、或对本合同未列入的事项产生异议时,除根据当地法规外,应本着甲乙双方的诚意妥善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委托相关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双方若无书面异议,自动延长1年。 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物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6 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风险告知: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队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年月日 保管方(章):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7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钢材装卸、入库仓储保管、出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库管理 1、钢材入库前,甲方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预报运输钢材船舶的船号,提前一天预报运输钢材车辆的车号,并详细提供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外包装等。以便乙方安排码头和仓库(场地)作业。 2、钢材入库验收。乙方根据甲方随货同行的运单对已到港的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进行验收。 3、乙方对甲方入库的钢材每批次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数量检验,如抽检数量短缺、少支、散捆或有严重弯曲、变形等异状情况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车、船)签字确认,随后电告和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向有关方进行索赔,乙方对抽检有问题的该批钢材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对甲方钢材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无标牌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签字确认,随后电告或书面通知甲方。该批无标牌钢材的重量由乙方在入库三日后称重并将重量结果报甲方。乙方不承担钢材的重量责任。 5、乙方验收完毕后,在入库单中注明验收结果,并将入库清单及时传真给甲方。 二、仓储管理 1、乙方对甲方的钢材单独列帐,分类保管,对已入库场的钢材按实际的发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仓库保管人录入管理系统。 2、保管约定,普通钢材的堆放根据乙方现有的露天库场堆放成标准垛。如甲方钢材有特殊仓储要求,另行协议。 3、查库对账,乙方定于每月26日将甲方库存对账清单传真给甲方,并保证账实相符。 三、出库管理 1、甲方尽可能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并由提货人向乙方提供钢材运输工具的车船号、品名、数量。 2、出库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见样本),须对其有效期及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发货通知为传真件还须核对专线传真号码:,同时乙方还需与专线电话:专人:,进行电话核对发货通知的真实性;验明提货单上提货人的身份情况,并收妥仓库费用后,方可给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3、甲方钢材按件入库,乙方按件出库。 4、甲方钢材出库需过磅时,乙方按标准收取过磅费。 5、甲方在乙方的库存货价,必须大于甲方所欠乙方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在没有结清所欠乙方的费用且库存货物小于或等于所欠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不按甲方发货通知单发货。甲方在乙方没有库存货物的,必须做到货清费清。 四、委托运输 1、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甲方提供委托书),乙方将运输工具的车船号经专线传真号传真给甲方,经甲、乙双方专人核实后,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港口至甲方船厂车运元吨,船运元吨。 五、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1、乙方收费标准: 装卸包干费 (1)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车元吨。 (2)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船吨。 (3)车船直取元吨。 (4)转户费元吨(转户费由转入单位承担)。 (5)过磅费元吨。 (6)仓储费免天,超过天每天每吨按元吨计费。 2、以每月号为止的当月总出库量为结算依据,一月一结。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全额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金赔偿。 甲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装卸作业和仓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赔偿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合同效期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以履约方所在地为诉讼地点,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仓储保管合同8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七条违约责任。 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第八条保管期限从年月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9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 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保管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存货方: 代表人: 年月 仓储保管合同10 合同编号: 甲方(存货方): 住所: 邮编: 乙方(保管方): 住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相关仓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存货方(甲方):存货人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并依约支付仓储费由的合同一方。 1。3保管方(乙方):保管方是指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仓储物保管义务的合同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须是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并经过仓储营业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 1。4仓储物:仓储物是指存货人一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的须由保管方加以保管的合同标的物。 1。5仓储费:仓储费是指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费用。 1。6仓储期限:仓储期限是指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乙方负责仓储保管货物的具体期限。 1。7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1货物品名: 2。2品种规格: 2。3数量: 2。4质量: 3。货物包装 3。1存货方负责仓储物的包装,仓储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仓储物包装的方式由合同双方议定。 3。2仓储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存货方承担该部分的损失。 4。保管方法 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对本合同规定之仓储物采取如下保管方法: 4。1保管方选用的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雨、防潮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于清点、盘存和日常检查。 4。3 4。4 5。仓储期限 本协议规定之仓储物的保管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4。2保管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 6。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在协议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向存货方提出异议,视为存货方交付的仓储物符合本协议之规定。 6。3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3验收期限为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7。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7。1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入库时应向乙方提供《送货单》,乙方严格按照甲方《送货单》规定的仓储物的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约定仓库(仓库地址:),如货物存放地址需要变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变动。 7。2保管方收货后,填制《入库单》,《入库单》应当写明入库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仓储物的相关信息。仓储物如有异常情况,乙方在《仓储单》应注明货物验收情况及异常情况,并及时将收货信息反馈给存货方。 7。3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办理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存货方要求货物出库,必须给保管方下达有效的出库指令,出库指令单必须具备存货方指定的专用章、签名,存货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保管方不受理出库。 7。4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8。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8。1除原有包装、经存货方批准运输等损坏外,所有保管责任所引起的损坏,产品短缺由保管方负责。 8。2在包装箱完好无损、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存货方查明原因。 8。3应由保管方承担的货物损失,按照存货方出厂价格计算。 9。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9。1乙方为甲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仓储,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元作为仓储费或每月按仓储货物价值的收取仓储费(按甲方的销售价格为依据)。9。2甲方须在每月的第个工作日内将条款9。1项下的费用依约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地址,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9。3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仓储费用之日为止。 9。4乙方所有应付的租金和费用以人民币为基准货币计量单位。 10。运输条款 10。1双方一致同意,由方负责将仓储物运送至条款7。1规定的仓储地点。10。2双方一致同意,在仓储物办理完出库手续时由方负责仓储物的发运事宜。 11。违约责任 11。1保管方的责任 11。1。1存货方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的,保管方应当向存货方出具本协议项下仓储物的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盖章。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11。1。2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11。1。3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4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11。1。5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方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6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仓储物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11。1。7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11。2存货方的责任 11。2。1若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 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品,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 11。2。2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11。2。3若存货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11。2。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11。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1。3。1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1。3。2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合同效力与期限 12。1本合同自存货方和保管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存货方和保管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签订日期为。12。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3。不可抗力条款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3。3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双方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甲方(存货方):乙方(保管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1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XX、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X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12 存货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 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 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 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保管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仓储保管合同13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仓储保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提供位于仓库号仓平方米的仓位由乙方储存使用。? 第二条仓储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元平方米仓储费价格标准计算每月元仓储费支付给甲方。 2。2存储期间,因仓储物的存放致使该仓位和附属设施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如甲方代垫的水、电、维修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3仓储费按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季年)日前,由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2。4其他费用按月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前。 第三条仓储押金元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第一次交纳仓储费时一次性交纳,如乙方出现违约违规行为扣除时,乙方应及时补足规定的押金数额。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无违约违规行为时,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因甲方对乙方仓储物存放的仓库(库位)的周边管理不利,造成乙方仓储物的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仓储物存放库位周边的第三方库位的仓储物和仓储管理不当造成乙方库位仓储物的损毁,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4。1。2在货物存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仓库损毁,致使乙方的仓储物不能正常存放,甲方应迅速对仓库进行维修。如果仓库损坏严重,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确实无法正常存放保管,本合同终止执行。租金按实际保管天数计算。 4。1。3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提供服务,造成保管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乙方责任 4。2。1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仓储范围内的仓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4。2。2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同时交纳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每天欠费总额的1滞纳金。 4。2。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约定储存量储存的,乙方除交纳仓储费外,还应向甲方方偿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4。2。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保管技术资料和参数要求,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2。5乙方隐瞒仓储物自身的缺陷,导致存放期间发生损坏或者乙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乙方负责。 4。2。6因仓储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2。7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搬走其所有的仓储物资,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仓储物资不能如期搬出的,乙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仓储费外,并应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4。2。8仓储期间,乙方应遵守执行甲方关于仓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仓库或仓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门前三包、综合管理(含货物进、出、存)等,并承担因乙方执行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 4。2。9仓储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货物自燃等损毁,其责任有乙方自负。 4。2。10负责存储物的财产保险。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1。1乙方在仓储物仓库或仓位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仓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1。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达30天的。 5。1。3甲方对仓储地块进行整体性的房地产开发、改建、扩建需要拆迁时,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实际保管日收取仓储保管费。甲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2。1甲方提供的仓库或仓位因质量问题(合同签订时的现状除外)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仓储物的存放,致使乙方另行寻找仓库或仓位存储货物的。 5。2。2因拆迁、马路扩建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存放货物,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 5。3除上述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和未到期的仓储费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5。4仓储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存放仓储物的,可提前6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需续签仓储保管合同。 5。5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仓储存放权。 第六条在仓储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提供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在不能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限期要求将仓储的货物搬走,倘乙方拒绝或不能搬走,逾期不搬走的,甲方有权将仓储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仓储物拍卖其所得资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仓储费和甲方为仓储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搬走仓储物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乙方或其他应得方。 第九条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甲方损失在未获得赔偿前,甲方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仓储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库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北海博深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4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第四条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五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六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4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15 保管人: 存货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一条仓储物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 性质: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仓储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瑕疵是: 第四条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仓储物(是否)已动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与时间及期限: 第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违约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存货人(盖章):保管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XX编码:XX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