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商品房预售合同(集锦1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商品房预售合同1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 【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规划的容积率,规划的绿地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装修实施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号下第【幢】【座】【】 单元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六)。 第七条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四)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币种)元(大写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年月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年月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年月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于年 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第十三条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 4。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2 〔摘要〕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天津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在于: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2、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4、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对于该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效力并未具体规定。学界对此亦无定论。但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国外称预告登记或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一般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例如所有权、抵押权等。而预告登记发生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将来发生的行为,故所登记的权利仍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 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房屋是否被查封、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等等,总的来说,只要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那您可以基本放心啦,卖方的人也好,房产的权利限制也好,工作人员都帮你检查过了,都没有问题。 还有一点,在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卖方则不能再和第三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了,因为房管局的电脑里有了备案了,如果您和卖方的合同不撤销,则卖方永远不能再将此房卖给第三人了。 我们这儿所称的签订买卖合同,在行业也称为二手房合同备案。 提醒一: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属市区范围内,并且您们的买卖未通过中介成交,则您和卖方带好双方身份证、卖方的房产证、土地证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1至4号窗口签订合同并进行现场备案,并在经过备案并打印的合同上买卖双方签字认可。 提醒二: 如果买卖双方经有备案资质的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直接在中介公司进行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经过中介机构备案后,则在过户时,不需要重新进行备案了。目前,江阴具备合同备案的中介公司共有六家,分别是联众、联丰、五星、瑞德、嘉和、天鸿六家房产中介。 提醒三: 只有城区范围内的二手房,才是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窗口来办理过户的,非城区范围的,至各乡区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下面是二手房合同备案的相关知识: 1、二手房合同为什么要备案 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xx〕321号)并结合江阴市实际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提高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2、二手房合同备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我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网上备案。买卖双方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时,必 须提供经过网上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什么是网上备案 网上备案是指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录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录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经过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信息,市民可在江阴房产信息网上通过输入买受人姓名和合同备案号进行查验备案信息。 4、进行网上备案有什么好处 可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办法》要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行为,均须进行网上备案,目的就是有效防止购房人误购查封房产、防止一房多卖、避免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发生。 5、网上备案会很麻烦吗 网上备案是个全新的操作模式,有个熟悉的过程,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按要求提交有效证件,填写相关材料即可,具体操作由经过培训的。中介人员或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来完成,应该说还是很便利的。 6、如何申请网上备案 目前我市在部分中介机构试点实施网上备案服务,其他有意向的中介机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提出申请。 7、如何进行网上备案 操作员凭电脑密钥登陆备案系统后,输入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后提交,按备案系统提示进行网上备案。 8、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以申请网上备案吗如何进行操作 可以,双方自行成交的,可由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的工作人员提供网上备案服务。 9、网上备案后,当事人需变更或注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即视为网上备案完成。如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二手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由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需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到场。 10、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在进行网上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备案的文件; (2)为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网上备案信息,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现场全程了解操作人员的录入行为; (3)网上备案后,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备案登记号,通过江阴房产信息网对网上备案情况进行核实。 1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网上备案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怎么处理 应及时至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或产权监理处投诉。 12、备案的实施日期是什么时间 自20xx年12月28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将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这里要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备案后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注销和变更的流程: 上面已经提到,自20xx年12月28日始,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均需进行网上备案。在备案后,如果合同需注销或变更,则买卖双方当事人需携相关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如在中介机构进行签约备案,则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需共同到场)。 在办理时,可先至房产信息网的“政务指南”频道中的“表格下载”中,下载相应的表格 (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申请表),将申请表内信息填写完毕后,买卖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原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申请表等资料至房管窗口办理。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二手房买卖合同非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是在房管窗口工作人员备案的),则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合同是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操作,则需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三方一起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在填表过程中,需要注意:1、表格内的经纪机构意见一栏,请在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前,提前填好,并加盖经纪机构公章;2、表格内的申请人签章栏一栏内的转让人和接收人的签章,必须由当事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签证下,当面签字;3、此业务,必须当事人(如有中介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也需到场)共同前来办理;4、如买卖合同是对买方进行变更,如原买方基础上需增加配偶等共有人,请申请时,携带能证明家庭关系的证件资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自至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登记后至年月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份,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留存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国籍: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产平面图 附件二付款方式 附件三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及其他交用条件 附件四背书栏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就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号的《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合同订立的同时,就该合同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合同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合同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 方有权依该合同之规定终止该合同,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合同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章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上述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合同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他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 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合同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互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 授权代表: 乙方(签署): 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五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证件类别及号码: 国籍地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附件六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含定金); 2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3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4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5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合同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4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四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由购房人承担。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上述各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公共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5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商品房预售合同6 预售人(下称“甲方”):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主体建筑层数为层,其中0。00米以下层,0。00米以上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层高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小写),币种为。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每迟延一天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七、附件7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后生效。 第十七条送达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附件1、总平面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3、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 (参见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 附件4、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外墙: 内墙: 顶棚: 室内地面: 外窗: 单元防盗门: 分户门: 内门: 厨房:地面: 墙面: 顶棚: 设施: 卫生间:地面: 墙面: 顶棚: 洁具: 电梯:品牌名称和型号: 产地: 其它: 附件5 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甲方处理权利瑕疵的承诺 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登记。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登记。 该商品房交付前注销抵押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注销抵押登记。 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经乙方催告后天内仍未办理,或甲方提供虚假“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天内将已付价款以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乙方,并另按已付价款金额的一倍向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附件6、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 1、上水、下水设施: 年月日达到; 2、供配电设施: 年月日达到; 3、燃气供应设施: 年月日达到; 4、供暖、供冷设施: 年月日达到; 5、小区安护设施: 年月日达到; 6、公共道路: 年月日达到; 7、公共绿地: 年月日达到; 8、共用停车库场 位于: 数量: 年月日达到; 9、会所 位于: 约定的用途为: 其他综合零售;粮油零售;糕点、面包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其他餐饮服务;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品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清洁服务。 以上概念的涵义以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约定的服务对象为: 仅限于该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仅限于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可向社会开放经营。 年月日达到; 双方的其它约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改变会所用途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扩大会所服务对象范围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10、体育设施: 约定的服务对象: 年月日达到; 11、购物中心: 约定的服务对象: 年月日达到; 12、幼儿园: 年月日达到; 13、学校: 年月日达到; 14、其它: 附件7、未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 一、网上房地产已公示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8、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不低于5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年(不低于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年(不低于1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年(不低于2年)。管道堵塞,为个月(不低于2个月)。 房屋白蚁预防,为年(不低于15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年(不低于1年)。灯具、电器开关,为个月(不低于6个月)。卫生洁具,为年(不低于1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 附件93、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1、注明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详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共用能耗计量部位: 共用能耗费用分摊办法: 安全合理使用该商品房的其它注意事项: 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此页无正文) 预售人(签章):预购人(签署): 住所地:住所地: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销售代理机构(签章):代理人(签署): 商品房销售员(签署):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 岗位证书号码: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签署地点: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附件一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证件类别及号码: 国籍地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附件二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含定金); 2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3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4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5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购房款。 附件三总平面图(略) 附件四户型平面图(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8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法定代表人: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9 甲方(卖方): 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国籍: 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包括)时,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以上至(包括)时,超出部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 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元(大写):可冲抵房价款。 2、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3、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4、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5、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 第七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按逾期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 第八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时,甲方除如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外,还应按已付房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3、。 第十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方可凭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甲方应于收到该证明文件起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交房延期。 第十一条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在验收交接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甲方则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末按催告书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视为甲方将该房屋已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均自该日起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机构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四确定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补偿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房屋使用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 第十八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可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条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取得该房屋之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合同及附件中的一切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其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定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机构。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机构接获上述通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所有办理房屋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三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略) 附件四《房屋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略) 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署:签署: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一九九年月日 房屋交接书 年月日甲、乙双方对室(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室(车位)。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同意接受。 2、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 3、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元。 (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币元。 (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4、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 立书人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室商品房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1、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2、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3、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公司将已预购的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商品房预售合同10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XX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XX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XX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XX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 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X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XX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预售登记机关(盖章):经办人(签字): 年月 商品房预售合同11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12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土地管理条例》和《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市仲裁机关仲裁或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盖章):购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表一: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小写:万元) 附表二: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13 预售人(下称“甲方”):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主体建筑层数为层,其中0。00米以下层,0。00米以上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层高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小写),币种为。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每迟延一天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七、附件7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后生效。 第十七条送达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附件1、总平面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3、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 (参见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 附件4、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自填)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及附件部分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预售合同1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签章):(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2)分户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外墙保温:。 (2)内墙保温:。 3、外墙:。 4、内墙:。 5、顶棚:。 6、室内地面:。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 8、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10、阳台:。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附件七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15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邮码: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电话: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X,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X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m2、公用分摊m2、其他m2)。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X售价为:单价元m2,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X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X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X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X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X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X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X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X,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