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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

2月6日 斩情道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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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股协议(汇编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代持股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持股协议1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投资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1、投资入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元,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元(大写:元),占公司股份的。
  隐名投资人甲方实际出资元(大写:元),占公司股份的;
  显名投资人乙方实际出资元(大写:元),占公司股份的。
  2、甲乙双方出资方式为货币,该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位。
  3、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即甲方实际持有该公司的股权,由乙方显名持有,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该股权的权利义务实际主体为甲方。
  4、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1、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享有股东权利;
  2、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3、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4、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5、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7、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第三条股权转让
  1、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对甲方转让的代持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方转让甲方股权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3、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权利限制
  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责任。
  2、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乙方在代持股期间在公司的薪酬待遇依照公司规定办理。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协议所有当事人签字、捺印、盖章即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代持股协议2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资金元(大写元整),乙方拟将该资金以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甲方支付的资金折合目标公司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由乙方安排以名义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在目标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投资收益。
  2、甲方有权将“代持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但须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5、甲方保证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其安排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代持股分”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2、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均全部归属于甲方。
  3、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持股份”时,无条件同意并承受,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登记等)。
  第五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3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住址:住址:
  鉴于:
  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本次代持标的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XX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5、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6、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7、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8、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应XX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限制受托方行使受托持股权利,包括股权处置时的协助义务。
  9、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10、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11、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12、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13、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14、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15、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16、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17、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18、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9、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2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1、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2、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3、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代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
  24、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5、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27、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28、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9、本协议一式份,签署双方各执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4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隐名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纠纷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明确独立的权利。
  二、法律建议
  1、协议,还是协议以上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避免,因而,一个好的股份代持协议一定是具体的、全面的;双方在代持开始,就要理性的、商业化的书写协议,不要过于估计所谓的面子或人情,否则,等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才不会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约定高额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
  3、公证尽管不用公证,合法的代持协议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公证之后的协议效力因公证而获得较高的证明力。不过,公证的边际证明力其实都是加强心理证明力而已!
  4、签署被代持股权的等随时准备变身股东身份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委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5、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出资人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6、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持股协议书风险
  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正在读取。。。作者:北京股权律师来源:法邦网北京股权栏目关注:导读: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就会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那么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下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代持股协议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不符合认购身份的投资者就会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即显名股东,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即实际股东,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即实际股东,是实际上向公司出资与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的人,他享有投资权益。《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代持股协议若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认定该代持股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1、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得问题的回答。代持股协议的拟定专业而且复杂,为最大化规避代持股协议的风险,保障您的权益最大化,如果还有问题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和拟定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5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公司中,甲方以其名义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乙方持有的股份中,实际属于甲方所有,属于甲方所有。
  3、本确认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6
  甲方(委托人):
  住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代甲方持有A有限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A有限公司目前基本情况
  A有限公司系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住所地为,经营范围为。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对A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A有限公司股权。
  上述出资及持股比例以乙方名义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文件中,但实际所有人为甲方。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对A有限公司出资款由甲方提供。乙方收到甲方的出资款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A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向甲方出具收条。
  2、自A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甲方根据其对A公司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公司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甲方有疑问,乙方有作出合理解释的义务。
  4、每次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前的五日,乙方应向甲方报告会议内容。提请表决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行使表决权。
  5、A有限公司分配给乙方的红利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在收到红利后十日内将全部红利交付给甲方。
  四、股权转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甲方持有的A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任何人。
  2、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后30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六、争议管辖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A有限公司留存一份。
  各方签章(字):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7
  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代持股人):
  上海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是拟由甲方、乙方等众多投资者集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特殊原因,公司将以乙方等部分出资人作为全体出资人的代表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成立,甲方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股份由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出资人与代持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设立公司时,以现金的。方式出资人民币元。上述股份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乙方同意无偿代甲方持有上述股份。
  二、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甲方有权且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对公司执行董事提出质询和建议;
  3、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6、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购;
  7、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8、《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司股东会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执行董事和监事、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乙方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如意见一致,乙方可代甲方进行表决,如乙方与甲方或乙方代表的其他股东的意见不一致时,表决事项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8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XX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XX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XXX元整人民币(小写:0000。00)。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XX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4、甲、乙双方和第三方名义持股比例、实际持股比例和代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
  名义持股比例
  名义出资额(万元)
  实际持股比例
  实际出资额(万元)
  代持股
  对应出资额(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实际股权(含代持股权部分)为限,根据XX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3、如XX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依据其实际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按照其实际持股比例行使股东的监督、决策权。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股东权利时,对代持股份的权益不能代为甲方行使以下股东权利,但甲方委托乙方行使如下权益除外:
  (1)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
  (2)股东会提案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5)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2、在代持期限内,经XX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将代持股权转移到股东会决议确定的第三人名下时,乙方有义务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
  四、代持股权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收取代持股权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XX公司股东会决议指定的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另行协商承担。
  五、代持股权的转让
  1、甲方对其被代持股权的转让(含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转让股权。
  2、乙方对其代持股权的转让(含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及甲方的授权,方可转让股权。
  3、在代持期间,甲方转让股权,除需满足上述前提下,还应当就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向全体股东公示,经全体股东就转让股权相关的所有事宜全体一致同意时,方可转让股权。
  4、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六、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代持股权经合法及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转移给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字】【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9
  协议编号:
  实际出资人(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代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拥有公司的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的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内,双方现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经甲方书面授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的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委托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大写人民币),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是名义股东。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三、委托代持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四、股份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4。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实际受益人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2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日,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书面授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甲方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
  5。2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利,乙方应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4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如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及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上述行为给甲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5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6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5。7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将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遵照甲方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和指令,诚实信用履行受托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6。3乙方承诺: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因甲方身份限制等必要的股东权利。未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其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转代持、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6。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6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2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2倍的,以成交价的3倍作为赔偿金。
  6。7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6。8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七、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八、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9。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年月日签署于。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公司其他股东签章: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10
  甲方:
  乙方: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运作,甲乙双方就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实际购买有限公司股权元(大写:元整)。
  二、乙方购买有限公司股权元(大写:元圆整),此股权记在甲方名下,但仍由乙方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书面股权为元(大写:元整),实际运作上,甲方仅以其实际购买股权数,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在年度分红时,甲、乙双方乙公司核定的红利按其实际股权由公司统一造册分发。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上市公司代持股协议书(个人)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
  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3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代持股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
  委托方(甲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11
  接受股份人员(甲方):张胜崴
  出让股份人员(乙方):蒋杰
  鉴于:
  1、出让股份人员以内部转让股权方式,将所其持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士科贸”)股权中的44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欧士(北京)科贸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25,对应公司出资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1。2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1页共5页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
  4。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个工作日内,采用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第2页共5页
  4。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倍数的,以成交价的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
  5。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6。1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3页共5页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
  9。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受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4页共5页
  第5页共5页
  代持股协议12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自愿委托乙方代为向公司项目投资,并代为行使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行使该笔投资份额享有的相应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代甲方与项目其他投资方洽谈项目投资、开展的相关事宜;
  2、代甲方行使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2、代甲方以投资方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项目经营管理者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项目会议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等应由投资方行使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项目享有实际的投资者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项目投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笔投资所形成的投资份额权益,而对该笔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投资份额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
  3、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甲方的出资须于年月日之前,以现金形式,汇入乙方账户(户名:开户行:账户:)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投资份额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投资者权利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公司经营出现的任何问题(包括因此产生的环保问题)与甲方无涉。
  7、甲方不得无故撤回其投资的资金,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成立,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所投资金。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投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
  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投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得委托第三人行使该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2、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所属甲方的投资资金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需合理、合法,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该笔资金,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该笔投资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金等资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4、乙方因秉持诚实信用和谨慎原则,积极推进项目进行,保证项目得以正常运营。若因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管理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委托费用、分红方式以及本金退回
  1、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有偿委托,乙方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因该笔投资产生的收益的25作为报酬。
  2、自合同签订之日后的前三个月内,乙方在年月前须向甲方支付红利总计元。自第四个月起,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支付红利元。若乙方迟延支付,乙方除需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的红利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为元月。
  3、合同满五年后未续签,乙方需在合同期满后的一周之内将本金元以及剩余分红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保密责任
  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2、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投资资金、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权利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投资份额权利的,可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投资份额权利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投资份额权利。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投资份额权利的,本协议应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投资份额权利或甲方认可的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实际出资人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投资资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若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同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投资资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时终止。
  2、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3、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项目其他投资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
  代持股协议13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日月
  代持股协议14
  甲方(隐名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显名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行使权利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依据甲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配合将其代甲方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的相关手续,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甲方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转让其名下属于甲方的股权;
  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所属甲方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待甲方持有的股权份额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乙方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持的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目标公司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待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
  甲方:乙方:
  年月年月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代持股协议15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6)以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指派或指示。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代表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150
  (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基准日应为乙方违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相对于计算基准日发生增值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净资产的最高值为计算标准;若因违反本款之日难于确定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若目标的净资产为0的,则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200
  甲方有权选择参考或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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