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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

3月27日 长歌行投稿
  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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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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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精选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预售合同1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
  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通过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担保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必须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首先,合同目的相对独立。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贷资金,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独立的。其次,两者所生之债务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独立的。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银行贷出资金,主要考虑的是购房人的资信状况,即使购房合同有瑕疵,导致抵押担保存在问题,但如购房人资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担保,则并不影响银行资金安全,银行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银行、购房人对按揭合同的解除有选择权。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应确认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应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应明确,该主合同是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通常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关,但如购房合同无效,特别是买卖的标的物属不得抵押的财产,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以损害银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将导致这两个担保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
  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经合法登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影响大,涉及当事人复杂,各方利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应参照香港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权益都属银行,发生诉讼时银行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将该标的物抵押给按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示,应为按揭合同的实质上的共同抵押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间发生权利转移,并不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双方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解除合同。但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可允许购房者解除预售合同:
  1。发展商迟延交楼,在购房者起诉要求解约时起1年内不能竣工交楼的。此种迟延交楼严重违约,且1年内都不能交楼,购房者无法入住,严重损害订约目的,应依法解约。
  2。发展商货不对板,所交付的房屋楼层与原约定严重不符,此时可予解除合同。但对于朝向有所变更,应视情况而定。如改变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风采光更好,则合同目的尚可达到,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可通过违约金给付等手段加以调整,不宜解约。对于发展商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或面积加大,如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视为严重违约,可予解约,但如购房人已入住,从实际出发也不宜再解除。可通过调解,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对少面积则退还价款,多面积则由发展商主动放弃该部分价款或以成本价收取。未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应视为建房过程中存在的正常误差,可通过调整购房款项加以解决。对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装修与约定不符的,鉴于装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体,装修不符可通过评估后予以补偿,以给付违约金方式调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问题,可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就解除合同。对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办妥按揭手续提供贷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将导致购房者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定宽限期来缓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广告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约束力,不应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情况只应视为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广州户口”,却又未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的内容,此时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按揭合同呢?鉴于两者是联系紧密的相互独立的合同,在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银行、购房人均不主张解除按揭合同,则不应解除。如银行主张解除,但购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额担保,并无严重违约也不应解除合同。如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银行不同意,则应分情况考虑:1。如银行是发展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购房人购房的前提条件,则银行与开发商关系紧密,其有监管款项用途之责,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银行违反了对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的。严格遵守,另外购房人拒交贷款本息,也已严重违约,且此时购房人有严重对抗情绪,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可判决解约。2。如按揭银行是购房人自行寻找,与开发商无紧密联系,现借款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目的已达到,因按揭银行无过错,只是购房人违约,在银行不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应尊重守约方意愿,不应解约。如果按揭银行、购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3。如果事先合同有约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经银行同意,则应尊重约定,一般不应予以解除。但在烂尾楼的情况下,考虑到合同基础的严重丧失,可由法院参照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后款项的返还
  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
  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债权,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商品房预售合同2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
  7。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7);
  (8)。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小区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4。
  第二十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三十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1112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4内墙:〔涂料〕〔壁纸〕〔〕。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
  。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商品房预售合同3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4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
  电话:
  分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他)。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5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元。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首付房款元,余款在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须于20xx年xx月xx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含本数)至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九、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十、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假、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一、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款房款的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十五、本合同边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新都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6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使用年限年,自起至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房。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他)。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购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附表一、二(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7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首付房款元,余款在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含本数)至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假、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款房款的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边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新都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8
  出售方(甲方):地址:邮码:电话:
  购买方(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码: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2(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他)。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代表人: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9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
  1、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徽园“绿色港湾”。
  2、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高层全框架结构,最终面积、结构和成交价格以单位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价格,另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转让费为最终成交价格。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后将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作为该房屋款转至甲方,以后补缴费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后,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条的单位缴款收据作为已付款凭证。
  第三条、房屋交接
  1、单位正式公布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房屋钥匙给甲方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2房屋产权资料,该房不得出租不得转卖。
  3、甲方因该房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房屋的税收、退休后半价电费),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四条、责任与权利
  1、甲方获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后,甲方保证转让上述房产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单位对该集资房的部分优惠条件,(实物补贴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合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10
  〔摘要〕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天津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在于: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2、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4、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对于该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效力并未具体规定。学界对此亦无定论。但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国外称预告登记或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一般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例如所有权、抵押权等。而预告登记发生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将来发生的行为,故所登记的权利仍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
  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房屋是否被查封、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等等,总的来说,只要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那您可以基本放心啦,卖方的人也好,房产的权利限制也好,工作人员都帮你检查过了,都没有问题。
  还有一点,在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卖方则不能再和第三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了,因为房管局的电脑里有了备案了,如果您和卖方的合同不撤销,则卖方永远不能再将此房卖给第三人了。
  我们这儿所称的签订买卖合同,在行业也称为二手房合同备案。
  提醒一: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属市区范围内,并且您们的买卖未通过中介成交,则您和卖方带好双方身份证、卖方的房产证、土地证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1至4号窗口签订合同并进行现场备案,并在经过备案并打印的合同上买卖双方签字认可。
  提醒二:
  如果买卖双方经有备案资质的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直接在中介公司进行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经过中介机构备案后,则在过户时,不需要重新进行备案了。目前,江阴具备合同备案的中介公司共有六家,分别是联众、联丰、五星、瑞德、嘉和、天鸿六家房产中介。
  提醒三:
  只有城区范围内的二手房,才是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窗口来办理过户的,非城区范围的,至各乡区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下面是二手房合同备案的相关知识:
  1、二手房合同为什么要备案
  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xx〕321号)并结合江阴市实际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提高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2、二手房合同备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我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网上备案。买卖双方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时,必
  须提供经过网上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什么是网上备案
  网上备案是指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录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录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经过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信息,市民可在江阴房产信息网上通过输入买受人姓名和合同备案号进行查验备案信息。
  4、进行网上备案有什么好处
  可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办法》要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行为,均须进行网上备案,目的就是有效防止购房人误购查封房产、防止一房多卖、避免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发生。
  5、网上备案会很麻烦吗
  网上备案是个全新的操作模式,有个熟悉的过程,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按要求提交有效证件,填写相关材料即可,具体操作由经过培训的中介人员或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来完成,应该说还是很便利的。
  6、如何申请网上备案
  目前我市在部分中介机构试点实施网上备案服务,其他有意向的中介机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提出申请。
  7、如何进行网上备案
  操作员凭电脑密钥登陆备案系统后,输入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后提交,按备案系统提示进行网上备案。
  8、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以申请网上备案吗如何进行操作
  可以,双方自行成交的,可由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的工作人员提供网上备案服务。
  9、网上备案后,当事人需变更或注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即视为网上备案完成。如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二手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由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需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到场。
  10、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在进行网上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备案的文件;
  (2)为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网上备案信息,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现场全程了解操作人员的录入行为;
  (3)网上备案后,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备案登记号,通过江阴房产信息网对网上备案情况进行核实。
  1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网上备案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怎么处理
  应及时至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或产权监理处投诉。
  12、备案的实施日期是什么时间
  自20xx年12月28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将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这里要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备案后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注销和变更的流程:
  上面已经提到,自20xx年12月28日始,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均需进行网上备案。在备案后,如果合同需注销或变更,则买卖双方当事人需携相关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如在中介机构进行签约备案,则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需共同到场)。
  在办理时,可先至房产信息网的“政务指南”频道中的“表格下载”中,下载相应的表格
  (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申请表),将申请表内信息填写完毕后,买卖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原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申请表等资料至房管窗口办理。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二手房买卖合同非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是在房管窗口工作人员备案的),则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合同是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操作,则需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三方一起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在填表过程中,需要注意:1、表格内的经纪机构意见一栏,请在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前,提前填好,并加盖经纪机构公章;2、表格内的申请人签章栏一栏内的转让人和接收人的签章,必须由当事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签证下,当面签字;3、此业务,必须当事人(如有中介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也需到场)共同前来办理;4、如买卖合同是对买方进行变更,如原买方基础上需增加配偶等共有人,请申请时,携带能证明家庭关系的证件资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11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鉴于:
  1、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号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年月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年月日。
  5、乙方已于年月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12
  (一)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
  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13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14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写
  1、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2、商品房名称。也就是购房者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编号、平面图纸等。
  3、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4、商品房的数量,购房者要购买的套数,每套的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
  5、商品房的面积。这里要注意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因为这些面积和概念所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同时在合同中还应明确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规定如果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在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共用部分面积与专用部分面积,对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比例或范围也需明确。
  6、约定每平米的价格。由于商品房预售的是期房,即购买和交付使用之间隔了一定的时间,因此价格条款在合同确立时已经确定,双方就不能擅自变更。
  7、约定商品房的质量。包括预售房屋的地段、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掏及功能,装修状况、设备、约定的建材配备等级、保修期限、公共配套设施等。
  8、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期限。既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即在什么时候支付,支付多少,分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每次付款的数额,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9、商品房产权转移的方式以及期限。由于预售商品房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开发商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预售合同中就要明确规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方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去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产证并按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10、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2、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3、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购买预售的期房,开发商带大家看的都是豪华的。广告和美好的样板间,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这时,开发商早就将样板间拆了,购房者就没有证据证明看房时房子的质量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质量要求、交房标准、公共设施、售后服务等明确写在合同里。
  4、价格要明确具体的写在合同里。价格条款必须具体,应避免出现“房价暂定多少,待房屋竣工后按实核算”等含糊的概念出现,因为按实际核算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各人的理解是不同的,日后容易产生纠纷。
  5、关于违约的责任要明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自己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
  6、关于交房时间要明确并明确延期交房的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
  商品房预售时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预售合同将成为这一交易的主要证据,所以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格外谨慎,具体预售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注意什么,最好还是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或请其帮忙审查已经签订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15
  出卖人(简称甲方):
  买受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全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郫县德源镇禹庙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相关文件。
  第二条房屋全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全售房屋。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即郫县德源镇禹庙街民乐居第六层住房,属砖混结构,层高为x,建筑总层数为6层。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x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
  第四条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为人民币x元的总价款为x元。
  此款一次性付完。
  第五条房屋交付
  甲方以于年月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以全售合同为准。
  第六条屋质量及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该套房屋为清水房,砂浆地坪、拉毛、电通、水通、有通讯、电视全埋管全留。厕所只用蹲便器一个,防盗门一扇,不作分户门,层面软性防水性材料,可作屋顶花园,铝合金窗,临街面为外墙涂料。涉及的水、电、气户头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产权登记及费用
  房屋产权由甲方统一办理,属村镇产权。如今后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即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房屋产权登记时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质量保修
  房屋质量保修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或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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