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推荐度: 借款合同的 推荐度: 公司借款的合同 推荐度: 个人借款合同 推荐度: 公司的借款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借款的合同【精】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的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借款的合同1 编号: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电话: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账号: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电话: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币种: 金额(大写)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利率执行: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条约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5利息的计算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5借款人应按第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还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 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扣划约定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2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流动资金不足,特向甲方借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借款利息 借款月利息为,利息按月结算,须在每月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偿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借款期间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经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还款方式 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即每月将【本金借款月数月息(本金)】 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即每月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五、权利义务 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提供借款资金。 乙方承诺按前述约定方式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保证条款 乙方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本笔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本笔借款所有的监督,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可了解乙方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七、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之日乙方应及时归还所有款项,如归还逾期除按前述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外还应加付的利息;乙方归还本金的时间如超过两周,利息按双倍计付;乙方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八、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九、合同终止: 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附则内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3 编号:年字号 债权人 保证人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签订的年字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及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住所: 证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4 借款人名称: 贷款人名称: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 借款与还款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另行商定。计收利息按借款人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借款日当天。 第三条贷款人、借款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在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当按期根据借款人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要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四条保证方式与范围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传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担保人承诺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责任,担保人可以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本息或其他资产的保全措施。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为主从合一合同,担保合同不另行签订。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盖章) 年月日订 借款的合同5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借款协议书篇9 借款的合同6 按揭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贷款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人民币。 1。2金额(大写金额):。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贷款用途:用于向(出售人)购买(买卖合同见附件)。借款人不得挪用贷款。 第二条利率及计息方法 2。1月利率:。 2。2一年期(含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 (1)借款人是否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本合同中有关担保条款是否已生效。 3。2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借贷双方签署后,以借款人的名义将贷款分次划入出售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用于购买本合同 第一条所列之商品。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一)年月日金额元 (二)年月日金额元 (三)年月日金额元 不够填写可以粘贴附件 (粘单处) 3。3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还款 4。1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自愿按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归还本金元,每月20日归还利息(借款总额已还本金额)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借款人共分期还清贷款本金。借款人首期归还本金日为年月日,最后一期归还本金日为贷款到期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每月等额偿还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利率)贷款期限〔(1月利率)贷款期限1〕 (公式中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借款人共分期还清贷款本息。借款人首期还本付息日为年月日,最后一期的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3)其他还款法: 4。2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提前还款。 第五条陈述与承诺 5。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5。2借款人承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所需的一切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5。3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 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抵(质)押物发生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 质押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 借款人的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解散、申请破产、停业、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 借款人修改章程、更换法定代表人,减少注册资金或对财务、人事作出重大决策;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借款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财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或担保物的价值明显减少; 借款的合同7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潜力等状况。然后借款方应如实带给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然后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务必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务必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理解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然后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职责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然后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 乙方: 借款的合同8 甲方(出借款人): 乙方(借款人):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整(:元),借款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协议签订当天,甲方将上述借款电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将本息电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二、借款利息:月息。 模式一: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一次性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未还款部分,逾期利息按月息百分之计算。 模式二:乙方每月月初支付上一月利息,不得拖欠,否则上月利息计入本金计息。乙方如连续两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协议,乙方应于甲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未还款部分,逾期利息按照月息百分之计算。 三、权利义务 1、本协议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2、本协议的债务,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4、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5、因甲方向乙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保证本协议上中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真实有效,如因本协议引起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乙方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如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即使送达,乙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五、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借款的合同9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因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最高额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最高金额:甲方同意借给乙方借款余额最高(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二、借款提款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可以在该提款期限内和借款余额控制额内多笔提款和还款,循环使用。 三、借款使用期限为:单笔借款最短时间不少于天,最长时间不超过天。借款的到期时间不得超过年月日,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如甲方需要提前收回借款,可提前5天通知乙方归还。 四、借款提取:乙方每次提取借款时,至少应提前3天先电话与甲方确定的联系人联系,甲方根据当时资金情况同意提款后,由乙方填制借款借据在甲方见证下乙方和丙方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或签字)后,将借款借据交甲方。甲方收到借款借据原件后即将借款资金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入乙方指定帐户。 五、借款利率和结算方式:不足日按照一天结算实际天数的利息;超过日按照月结算实际天数的利息;在还款日中午12点前到出借人账户按照算头不算尾计算实际用款天数,超过中午12点后到出借人账户按照头尾计算实际用款天数。借款利率分笔进行计算和结算,每笔借款到期后乙方一次性归还实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给甲方(超过1个月需按月支付利息给甲方),甲方所收利息无需出具发票。 六、借款归还:借款到期时,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还款资金(包括本息)转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收到还款资金后即注销乙方借款,并出具还款凭证。 七、借款延期:如乙方某笔借款需延期时,应提前3天通过双方联系人联系,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填制借款展期申请书并经丙方签字盖章后交甲方,甲方接到展期申请书并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借款展期。 八、各方确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丙方联系人: 各方确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当时书面通知对方,如因通知不及时产生后果由应通知方承担。相关文书按原地址及方式送达均视为有效。 九、双方资金往来帐户: 甲方帐户:账号:开户行: 乙方帐户:账号:开户行: 十、丙方同意对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最高额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为每笔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为止。 十一、三方有效印章和签字如下: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甲方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乙方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丙方公章丙方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如上述印章或签字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当时书面通知对方。如因通知不及时产生的后果由应通知方承担。相关文书按原地址及方式送达均视为有效。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按本协议约定借款给乙方的,甲方构成违约,按借款总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没有按本协议约定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乙方构成违约,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十三、因履行本协议方式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争议。 十四、本协议各方已充分知悉本协议各项约定事项,本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均已充分获得各方授权。 十五、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印章及签字(捺印): 乙方法人代表印章及签字(捺印): 丙方法人代表印章及签字(捺印): 签署日: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10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潜力等状况。然后借款方应如实带给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然后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务必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务必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理解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然后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职责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然后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 乙方: 借款的合同1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壹辆,排量:,颜色:,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利息。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车牌抵押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签立时间: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12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 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贷款人: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借款的合同13 甲方(出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丙方(保证方):因乙方缺乏流动资金,故向甲方借款,现经甲、乙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借款金额及用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乙方承诺用途正当、合法。 二、借款期限及利息: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率。 三、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双方约定: 1、为保证本协议顺利执行,乙方自愿于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万元(小写:元)作为定金。 2、甲乙丙三方均自愿委托并接受丙方监督、管理。 3、甲乙双方均保证个人信息真实性及资金来源合法性。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乙方没有履行约定义务,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承担该笔业务所有费用。丙方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乙方逾期违约,将承担日的。违约金。 六、保证:应乙方请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七、诉讼:若一方违约,对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方均自愿接受有管辖权法院的强制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担保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14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借款的合同15 贷款方:中国银行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借款方:(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归还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 日期: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 日期: 银行帐户: 保证方:(公章) 代表人: 日期: 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