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合同 推荐度: 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房地产开发股东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房地产开发合同(1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地产开发合同1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融资渠道及融资结果,并将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2 甲方: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 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为甲方从公司受让的与公司于年月日所签《合同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合作协议书》约定有限公司拥有合作项目权益,甲方从有限公司处取得了该《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 2《合作协议书》所指的合作项目即合作项目,位于市路号,占地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字第号,合作项目以名义持有。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2支付方式 (1)签立本协议书时,乙方即时支付甲方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2)余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甲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保证公司已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义务,其中包括有限公司向合作方支付了合作投资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2甲方保证公司从未将《合作协议书》中所属权益质押或转让给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3甲方保证其已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给公司并取得了本协议所指的《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且亦未将《合作协议书》及或《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的权益、地位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保证于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通知公司或甲方本身,及时知会合作方公司由乙方行使《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及履行《合作协议书》中的义务。 5保证于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完成后,向乙方提供《合作协议书》、投资款收据及有关合作项目的请示、报告及往来函件等资料。 6甲方声明,《合作协议书》已订明有关股份比例或股份持有人如有变更(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股、转让股权、增资、接纳第三者参股等)应取得公司同意,但不妨碍第四条第9款之规定。 第四条乙方义务 1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及甲方在《合作协议书》和与公司《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 2清楚了解公司占合作项目权益,并且已投入合作项目资金人民币元整(大写:),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给公司而取得了《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并清楚了解公司以方式持有的100的所有权,亦清楚了解公司及甲方同意维持继续由公司名义拥有该地段的发展权。 3清楚了解项目的合作方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其与的关系。 4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之保证人公司的状况、股权结构, 5清楚了解的企业性质、主管单位(部门)、股权结构及债权债务状况。 6清楚了解受让公司或甲方合同权益后可能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7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保证承担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 9乙方同意并负责自行就上述第三条第6款所列条款与公司直接洽商处理,以便取得公司对本协议地位转让作出的同意,并保证无论结果如何,均按本《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条文及时限缴付转让价款进行交易,对已缴付予甲方之部分或全部交易款项,亦不得因此而要求返还。 第五条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 以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价款付清之日为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转让基准日之后的《合作协议书》中本协议甲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未来乙方在所占权益比例的法律确认、合作项目的经营运作等等一概由乙方和公司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将乙方所交来之首期转让价款尽归甲方所有。 3乙方付清转让价款,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即告完成,此后,乙方不得因其在《合作协议书》中权益无法完全实现或基于《合作协议书》所可能遭受之任何损害而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又或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转让标的的不存在、不真实引起的损失、责任除外。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事宜及所涉及的一切有关甲方、乙方和合作项目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必须向项目合作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房地产开发合同3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市区街亩(计)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街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 第二条乙方确认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巷,北至米规划路。 2。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3。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4。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米(航空限高米),其中: (1)一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2)二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fddpage 5。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号“”。 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年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土证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土证附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8。乙方已于年月日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出合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规建审字年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1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卫生局的卫预审字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1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1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人防质监审字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1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公安局的消审()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6。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号《投资许可证》。 1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的批复。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万元人民币。其中万元作为乙方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合同乙方出资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年月。 乙方确认:本合同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条件 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置业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在乙方将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好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调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书之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书第三条规定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复验。 2。乙方应解除与原合作方就街项目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负责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备件。 3。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须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负责将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年,商业用地年,但因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而相应增加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 5。在置业有限公司付清第二期万元人民币款项时负责以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移交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通水、通电的费用由甲方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协助甲方办理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7。协助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申领工作。 第八条乙方将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过户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发生的土地契税由乙方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乙方承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他过户税费如印花税等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由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乙方原出资金额(即按出资金额11)进行收购,股权转让款由收购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向收购方开具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发票。 第十条甲、乙双方确认:开发地块的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部分由乙方处理。甲方认可乙方于年月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签订的《拆迁合同》,甲方同意承接该合同中为乙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权利义务,甲方承接乙方权利义务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不再就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后,街项目的方案设计、报批、开发建设、施工、销售等工作均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乙方对街项目的方案设计的报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经批准的方案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的经济指标。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等都具有保密的义务。除双方认可的为本项目运作而使用这些文件、数据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本合同书签订、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后,乙方不得再以本项目为标的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合作,否则,乙方应双倍向甲方返还定金。 3。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则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陆拾天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前期已支付的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应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甲方前期已投入的除定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项。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过户、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甲方支付的定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陆拾天乙方仍未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前期发生的包括定金在内的所有款项。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和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甲方的指定和合同规定的条件转让股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触的,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自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由置业有限公司独立享受和承担。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置业有限公司执贰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房地产开发合同4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房地产开发合同5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市区街亩(计m2)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街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 第二条 乙方确认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巷,北至米规划路。 (二)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三)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四)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米(航空限高米),其中: 1。一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2。二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五)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一)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号“”。 (二)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年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土证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四)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五)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六)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七)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八)乙方已于年月日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年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十一)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卫生局的卫预审字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十二)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十三)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十四)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十五)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公安局的沈消审()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六)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号《投资许可证》。 (十七)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的批复。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万元人民币。其中万元作为乙方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乙方出资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年月。 乙方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条件 (一)本协议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二)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xx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协议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三)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四)在乙方将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 房地产开发合同6 订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二、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万元(其中:征地费万元,开发费万元,建筑安装费万元)。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 三、合作方式: 四、各方负责: (1)甲方: (2)乙方: 五、经营方式: 六、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七、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八、利润分配: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旬邑原底鑫源小区 地址:旬邑县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区工程,规划占地30000平方米,。 第三条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40股份、其余股东各占20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5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平方米285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平方米188元计算 第四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七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0年。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8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为甲方从公司受让的与公司于年月日所签《合同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合作协议书》约定有限公司拥有合作项目权益,甲方从有限公司处取得了该《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 2。《合作协议书》所指的合作项目即合作项目,位于市路号,占地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字第号,合作项目以名义持有。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2。支付方式 (1)签立本协议书时,乙方即时支付甲方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2)余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甲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保证公司已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义务,其中包括有限公司向合作方支付了合作投资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2。甲方保证公司从未将《合作协议书》中所属权益质押或转让给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3。甲方保证其已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给公司并取得了本协议所指的《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且亦未将《合作协议书》及或《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的权益、地位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保证于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通知公司或甲方本身,及时知会合作方公司由乙方行使《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及履行《合作协议书》中的义务。 5。保证于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完成后,向乙方提供《合作协议书》、投资款收据及有关合作项目的请示、报告及往来函件等资料。 6。甲方声明,《合作协议书》已订明有关股份比例或股份持有人如有变更(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股、转让股权、增资、接纳第三者参股等)应取得公司同意,但不妨碍第四条第9款之规定。 第四条乙方义务 1。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及甲方在《合作协议书》和与公司《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 2。清楚了解公司占合作项目权益,并且已投入合作项目资金人民币元整(大写:),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给公司而取得了《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并清楚了解公司以方式持有的100的所有权,亦清楚了解公司及甲方同意维持继续由公司名义拥有该地段的发展权。 3。清楚了解项目的合作方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其与的关系。 4。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之保证人公司的状况、股权结构, 5。清楚了解的。企业性质、主管单位(部门)、股权结构及债权债务状况。 6。清楚了解受让公司或甲方合同权益后可能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7。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保证承担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 9。乙方同意并负责自行就上述第三条第6款所列条款与公司直接洽商处理,以便取得公司对本协议地位转让作出的同意,并保证无论结果如何,均按本《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条文及时限缴付转让价款进行交易,对已缴付予甲方之部分或全部交易款项,亦不得因此而要求返还。 第五条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 以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价款付清之日为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转让基准日之后的《合作协议书》中本协议甲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未来乙方在所占权益比例的法律确认、合作项目的经营运作等等一概由乙方和公司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将乙方所交来之首期转让价款尽归甲方所有。 3。乙方付清转让价款,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即告完成,此后,乙方不得因其在《合作协议书》中权益无法完全实现或基于《合作协议书》所可能遭受之任何损害而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又或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转让标的的不存在、不真实引起的损失、责任除外。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事宜及所涉及的一切有关甲方、乙方和合作项目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必须向项目合作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 1。甲方将于年月日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位于德平镇的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容积率为、计划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一条合作开发 以甲方公司名义参与土地挂牌、建设、运作,此地块属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 甲方同意提供依前述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总价款为3200万元,甲方出资2176万元,占68股份,按股份享受利润分成或承担风险;乙方同意出资1024万元,占32股份,按股份享受利润分成或承担风险,双方合作开发建房。 第二条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筹集,一方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部分,重新计算分成比例。 第三条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设同地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责并承担。 第四条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与建筑招标、施工监督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构成 合作双方共同指派人员组成的项目部以董事会形式存在,其中甲方指派董事长一名副总经理一名,乙方指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名。其他人员由社会招聘,共同管理。 第六条财务制度 例会制度、财务制度根据工作进展一并建立,项目部的进、支财务状况由双方共同管理。 第七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为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等。 乙方: 1。乙方为共和国合法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熟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证。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作协议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或补充合作协议的,要求变更或补充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 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认真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须向对方赔偿本合同土地总额的15。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除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并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0 甲方:(下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下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市区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省市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市字第号和市字第号,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4、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4、本项目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开发建设,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及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双方所付税费从双方应分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从共管账户中统一支 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按照甲方占、乙方占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 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账户,在预留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定期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约定)。销售期满后,双方进行统一结算。 3、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约定比例分配的在销售期内未售出的房屋,按照可销售面积甲方占,乙方占进行利益分配。对于不可销售部份按以上约定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建成后的运行成本。分配房屋时,双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及方便。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 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 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 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政府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应为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提供相关手续和便利。 6、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7、在双方经协商一致分配未销售的房屋后,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销售所分得的房屋,并为办证提供一切便利,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场地平整等。 3、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90天内本项目方案的设计,并承担设计费用。方案设计须经甲方确认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获得批准后应尽快完成施工设计。在施工期间,项目规划若需调整及变更,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 6、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项目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 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 第五条、开发计划和周期 1、本项目计划分期开发。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项目工作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六、协调组织 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发,双方同意组成项目协调小组”,甲方指派专职成员名,乙方指派专职成员名,专门负责双方的协调工作。 七、交房标准 1、小区内单位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屋面保温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渗工程等,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准。 2、单位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和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外装修采用高级涂料(市政有统一要求的以市政规划为主),局部可由设计单位选择其它材料。 (2):采用白玻喷涂铝合金窗,喷涂色由设计院确定。 (3):分户门装豪华防火防盗门,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起居室、卧室等处墙面、顶棚完成批挡。 (4):楼房的入口门厅、电梯厅等公共部分采用中高极装修;顶棚吊顶、墙面及地面,根据设计选用石应英漆材料。 (5):防火楼梯采用水泥地面、墙面作石英涂料。 3、单位工程内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系统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及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给排水系统仅安装管道部分,厨、卫洁具均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2):电器照明除公共部分外,户内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用电器(包括灯具)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3):电视系统根据设计入户,电视接收天线的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电话线入户、宽带网络线入户,安装智能对讲机。 4、电梯工程采用合资电梯。 5、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6、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8、防盗系统工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小区内的电视监控防盗系统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小区内的游泳池、会馆及商业用房由甲、乙双方确定并包含在小区的建设内容之中,但不包括会馆及商业用房的室内二次装修。 10、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 11、屋顶露台地面,水泥沙浆找平(含防水)。 12、楼梯:水泥沙浆抹面,防滑耐磨涂料面层,铁艺栏杆、木扶手;复式单元的楼梯水泥沙浆找平。 13、阳台地面、围护为结构地板、铁艺栏杆,均须符合设计标准。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项目如涉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防盗报警、宽带网络等系统的初装及开户费用由乙方垫付,在客户办理入伙时直接向客户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给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时按面积及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不得降低交房标准。本项目交房标准如有提高,所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销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的除外。 3、本项目的所有对外营销广告由乙方设计、制作和发布,但所设计的方案必须报经甲方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一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由另一方单独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5、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佰万元(:万元),作为乙方履约定金,不计利息。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如数返还定金。 6、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或成立租赁权。任何一方应保证本项目或共管账户不受任何一方自身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风险的影响,以致本项目或共管账户出现法院查封等法律后果;若出现以上情形,自身有法律纠纷的一方应在本项目以外另行提供有效资产解决自身的有关法律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否则按第九条第3、4项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6项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日内,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和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 3、在本项目合作开发审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按照实际投资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在建工程经双方进行结算后由甲方及时退还实际投资给乙方。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定金及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乙方除在规定时限内补救完成外,还需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本项目总体规划通过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款不少于以下金额:未开发建筑面积(违约时未开发土地面积容积率)【销售单价(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50如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于市 房地产开发合同11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开户行:账号: 乙方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开户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2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合作双方协商解决。 1。4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本协议当事人通过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共同组织销售。 1。6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1。8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征地费万元,开发费万元,建筑安装费万元)。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以作为出资。乙方出资万元,以作为出资。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预决算部等部门。 2。2项目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由方选派人员担任),副总经理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总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实际出资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总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总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综合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综合部设经理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工程前期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人。工程前期部的职责: 工程前期部经理的职责: 2。5工程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工程部设经理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销售部的组成: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财务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人,财务部设经理人,财务部的职责: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工程预决算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人,工程预决算部设经理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分配办法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分配办法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合作项目发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分配办法 3。4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分配办法 3。5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分配办法 3。6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销售费用分配办法 3。9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分配办法 4。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出资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受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2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4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6。5资金收还方式: 第七章:土地概况 7。1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地块位置: 2。地块总面积: 3。土地用途: 4。土地面积: 5。容积率: 6。建筑密度: 7,绿地率: 8。规划建筑面积: 7。2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甲方以该块土地进行出资的,甲方的实际出资额地按每亩元进行计价,并以次数额作为甲方的实际出资数额。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物业管理 13。1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15。2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5。3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15。4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 16。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16。8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本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份,副本各方各执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签定日期: 房地产开发合同12 甲方: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公平交易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整合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 二、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唯一指定广告推广公司,并全程负责“”房地产项目广告的全程整体推广策略、创作、实施建议、制作执行及产品监管等服务。(具体事项见合同附件) 三、工作时间:自合同签定日起至年。 四、服务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作期间乙方的广告整合推广服务费为用为 万元月,共十二个月,合计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五、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日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即万元月。 六、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设计相关的各种必需资料,以确保乙方准确地 掌握有关设计要素; 2、合同签署后,乙方迅速组建项目小组和拟定该项目的工作进程表, 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内容; 3、代理期间,甲乙双方应委派专人负责对接工作并定期工作例会及举 行项目分析会,由发展商组织安排每月最少一次工作沟通会,参会人员:项目小组成员(以具体会议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出席); 4、双方须积极配合进行不定期交流,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 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乙方所有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乙方指定AE对项目合同内容的时间、具体每阶段服务内容、质量进行把控,策略、创意、平面、文案由乙方指定人员各司其职,具体项目服务内容甲方可根据需要进行一对一的专业交流,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便于项目顺利实施; 5、项目进行过程中未涉及内容并需要由乙方完成的,双方另签单项工作 合同予以确认; 6、代理期间双方各项行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地方法规的规定; 7、甲方应按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执行付款,以便乙方顺利开展项目工作;甲方结清应付工作费用后,甲方即时拥有所有创作的版权,在不影响甲方形象及利益的前提并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拥有所提供方案在非项目推广渠道的使用权(即公司简介、广告评比参选及乙方宣传自身的宣传物料); 8、乙方承诺工作期间严守甲方经营机密,恪守应有的职业道德。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容,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发包工作,如需变更内容时,必须经过甲方同意。由于时间延缓,阻碍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提出相应的赔偿。 2、双方便于合同内容沟通及调整预留相应长的时间为前提,乙方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内容时间表,提前三天交给甲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视具体情况而定。 3、在乙方如期履行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按照协议中的付款办法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提出相应的赔偿。 4、如有其它因素甲乙双方需终止合同,需由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方可终止。 八、其它事宜: 1、合同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合同; 2、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双方有权诉诸法律解决;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署:签署: 日期:日期: 房地产开发合同13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市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立合同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总投资万元(其中:征地费万元,开发费万元,建筑安装费万元)。 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 乙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 合作方式: 各方负责: 甲方:乙方: 经营方式: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利润分配:违约责任: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保证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1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地址: 第二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小区工程,规划占地30000平方米。 第三条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40股份、其余股东各占20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5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平方米285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平方米188元计算 第四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八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九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0年。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5 甲方:乌鲁木齐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学历:本科 委托代表人:年龄:26 性别:男 甲方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403145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20xx年10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1月,到20xx年10月1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销售部担任销售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的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不包括吃饭时间),每周40小时。 第四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加班加点。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劳动报酬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八条甲方实行下发薪制,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总工资基本功工资销售提成,其中:基本工资为1500元;销售提成按销售额度的千分之三计提。 第九条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和代缴。 第十条甲方根据公司的效益和乙方的贡献,自主解决给乙方颁发年度效益奖或特殊贡献奖。此部分奖励的应纳税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它。凡需乙方缴纳的,甲方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历、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乌鲁木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乌鲁木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工作午餐及年休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渎职、犯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8、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安排在经劳动部门认定为保护不完备的地方或让乙方从事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历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应交纳的税额由乙方自行负担。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部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应向甲方赔付培训费。其标准为: 一般员工: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合同时间月 业务骨干:指门经理、付经理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 服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赔偿全部培训费; 服务不满二年(含二年)的:赔偿80培训费; 服务不满三年(含三年)的:赔偿60培训费(以每年递减20类推)。第三十四条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乌鲁木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六条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将档案转入甲方制定管理机构,非北京户口及未转档案者,不执行本合同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乌鲁木齐有关规定相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乌鲁木齐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