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 推荐度: 行纪合同 推荐度: 行纪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行纪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纪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纪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年月日 委托人: 行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代购空调机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代购。 第二条代办事项具体要求 1品名: 2规格: 3型号: 4数量: 5质量: 6价格:单价不高于元。 7交货时间、方式:所有空调机必须于年月日后,年月日前由行纪人交付给委托人。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交货前空调机由行纪人负责保管,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行纪人承担损失。保管、运输等费用一律由行纪人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委托方按货物最高购价价款总额支付酬金,酬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合同签订时预付,货物验收后即付齐全部酬金。 第五条价款支付方式,委托人收到货物后直接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六条货款和酬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行纪人不能按时按量交货,支付不能按合同交付货物价款的违约金,委托人不按时支付货款、酬金,按日支付应支付金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事项 委托人: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行纪人: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行纪合同篇2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年月日 委托人: 行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代购空调机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代购“”牌空调机。 第二条代办事项具体要求 1。品名;三洋牌空调机(原装) 2。规格:窗式 3。型号:sa一72s434p单冷 sa一75ss34p单冷遥控 sa一92s41p单冷 sa一95ssip单冷遥控 4。数量:sa一72s4、sa一92s4各150台,sa一75ss、sa95ss各100台。 5。质量:必须达到进口原装机的质量、性能。 6。价格:sa一72s4单价不高于2700元,sa一75ss单价不高于3000元,sa一92s4单价不高于3000元,sa一95ss单价不高于3300元。 7。交货时间、方式:所有空调机必须于年月日后,年月日前由行纪人交付给委托人。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交货前空调机由行纪人负责保管,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行纪人承担损失。保管、运输等费用一律由行纪人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委托方按货物最高购价价款总额9支付酬金,酬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合同签订时预付三分之一,货物验收后即付齐全部酬金。 第五条价款支付方式,委托人收到货物后直接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六条货款和酬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行纪人不能按时按量交货,支付不能按合同交付货物价款6的违约金,委托人不按时支付货款、酬金,按日支付应支付金额3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事项 委托人: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账号: 行纪人: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账号: 行纪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经纪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所有权处置权的二手车。 第二条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车架号: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 车况: 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 (二)车身外观: (三)发动机: (四)电器设备: (五)其他: 第三条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1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元。 2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的保底销售方式,成交价与委托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乙方佣金。 3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成交价的作为乙方佣金。 4其他方式: (二)佣金支付时间:,佣金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第四条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方式 (一)(最低)委托销售价元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第五条委托期限与交接车 (一)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应在委托期限开始前将委托车辆交乙方保管。乙方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需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延长委托期限的,乙方应即时向甲方交还委托车辆及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交接委托车辆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授权事项 (一)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 (二)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使用委托车辆;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三)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代为全权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二)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见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三)保证向乙方提供委托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协助办理委托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四)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否则仍应向乙方支付约定佣金或乙方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收取甲方款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 (五)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 (六)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并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车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所: 证照号码:证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经纪执业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经纪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附件一 合同编号: 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书) 机动车产权登记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处置权证明 车辆年检证明 养路费缴付证明 购车发票或过户票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车船使用税缴付证明 车辆保险单 说明:甲方、乙方可以对以上材料加以说明,在已交接材料名称后面中划,在未交接材料名称后面中划。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经纪机构(签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现有二手车壹辆,并为此车的所有权(处置权)人。厂牌型号:,车牌号码:。现委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全权办理此车的出售、过户、转籍等有关事宜,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签字日期: 受托人证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授权人的签名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事务,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如超出授权人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联系电话: 营业区号:签字日期: 行纪合同篇4 合同编号:133953 合同编号: 行纪人: 签订地点: 委托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理、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纪人行纪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行纪合同篇5 委托人:签订地点: 行纪人:签订时间: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级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价款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 委托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行纪人 行纪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行纪合同篇6 委托人:姓名、住址等情况。 行纪人:名称、住址等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为完成行纪事务,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行纪事务(包括标的物、指示价格等)。 二、验收。行纪人接受代销物,行纪人购进代购物委托人接受代购物时均须验收。 1、验收时间及参加人员。 2、验收标准。 3、验收发现问题时的通知义务。 三、酬金及有关费用。 1、酬金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2、有关费用的范围及支付方式。 3、委托方不支付酬金及费用时的责任。 四、风险的承担。 行纪人除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自己过错造成的外,对自己占有期间财产的损毁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和行纪人应对其占有期间的财产妥善保管。应对因疏于保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行纪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纪合同篇7 委托方: 行纪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 第二条行纪人对自己所占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若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若不能及时联系委托人,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增加报酬数额的确定方法是。 第五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商品,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六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七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担。 第九条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与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方、行纪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委托方(章):行纪方(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纪合同篇8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