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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借款合同

7月19日 不回头投稿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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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借款合同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汽车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汽车借款合同1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年利率为,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每期还款日: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0。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21。2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22。4未经本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24。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其他
  34。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
  年月日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2
  抵押方:
  接受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尼桑轿车一台。
  第二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共作价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财产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允许甲方使用,甲方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失效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3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担保方(以下称丁方):
  反担保人1: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2: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3:
  反担保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xx,期限为xx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收据为准。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xx,借款人应按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提款和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在本合同生效并办理完合同约定的登记备案手续或将担保物交付相关权利人后3日内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汇入丙方账户后转汇入甲方账户。
  本合同项下借款还款付息方式按下列第xx种方式支付:
  1、每月xx日付息,到期偿还本金。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具体还款付息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还款付息时间表。
  二、担保条款
  第四条、担保方式、期间、范围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安全,丙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等费用。
  三、反担保条款
  第五条、反担保方式
  为确保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丁方各担保人向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
  1、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2、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3、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上述丁方各担保人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共同保证。丁方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既有抵押(质押)担保又有连带保证担保的,为连带共同担保。
  丁方具体担保人信息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担保人信息明细表;抵押(质押)物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抵押(质押)物明细表。
  第六条、反担保期间
  丁方各担保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期间为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
  丁方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不一致时,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其他担保方式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反担保的范围
  丁方各担保人反担保的范围为:
  1、丙方履行保证义务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款项;
  2、上述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
  3、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4、丙方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条、登记、交付
  丁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质押)反担保需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办理。需将质押物及权利凭证交付丙方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交付丙方占有。
  四、权利义务条款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约定及时付息还本;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3、甲方保证借款已取得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的同意,并向乙方和丙方提供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同意借款的书面文件。
  借款人:
  出借人:
  担保方:
  反担保方:
  xx年xx月xx日
  汽车借款合同4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营业证号:
  为确保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的履行,()乙方愿用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的抵押,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担保的主债权:《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其他费用、违约金、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乙方应于年月日以前偿还甲方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元。
  三、抵押物:乙方用其所有的车辆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
  1、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
  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2、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
  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四、抵押登记:本合同经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抵押登记的有关凭证由甲方保管。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并为车辆办理各项全额保险;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其他不适当的处分行为;如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物的处分:当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或支付利息、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抵押登记的注销:债务人已偿清全部债务或符合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由抵押人凭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消的书面证明或双方签订的注消抵押登记协议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八、争议解决方式: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附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交登记机关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5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
  年月日
  贷款人(乙方):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6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抵押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抵押物概况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数量:。
  抵押物质量:。
  抵押物所在地:。
  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物权属):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抵押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
  (3)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
  当抵押人为主抵押人时,主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一经发现,抵押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加收的罚息。
  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九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抵押人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其他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抵押人。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抵押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7
  甲方:(借款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电话号码:
  乙方:(借款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三、甲方将借款本金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予乙方(大写人民币)元,乙方;(签字以上已付清。)
  四、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有的(汽车登记证号抵押给甲方。抵押权利价值。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无偿使用,甲方应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如甲方在使用抵押物时所造成的撞车,撞人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独自承担。
  六、借款到期日乙方应一次性偿还甲方的本金。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则向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抵押情况说明,备注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情况声明:
  抵押物:
  名称:
  抵押物的所有权号码
  备注:
  对以上陈述,本人保证是真实的。如因陈述不实,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抵押权人权利受损害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声明!
  抵押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8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借款内容及利息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利息:按照月利率,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抵押车辆基本情况
  1。乙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汽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年月日抵押给甲方。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四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申请拍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
  第六条甲乙的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2。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抵押人:(章)抵押权人:(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银行及帐号:银行及帐号:
  年月日订立
  汽车借款合同9
  甲方:(借务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人: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现自愿将本人合法拥有的汽车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物,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乙方可依法对上述质押物任意处置,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大写)写:,利息为月息限于XXXX日前还清,质押物牌型汽车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车架号,上述用于质押车辆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绝不是银行按揭、盗、抢、租赁、套牌车辆。如甲方有上述违法情况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和法律则任的。,全部由甲方赔偿和承担。
  质押担保期内,甲方自愿将以上车辆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付乙方,如甲方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手续等涉嫌诈骗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上合同双方完合自原签订。如有纠纷引起诉讼的,由市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为甲乙双方以上质押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债务人)身份证号: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债权人)身份证号:电话:
  XXXX日
  汽车借款合同10
  贷款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月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借款抵押担保。
  1、借款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愿以车辆作抵押并办理好抵押登记。
  2、借款方必须按规在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全保(含盗抢)并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方。
  3、借款方在办理本借款前应按贷款方要求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在本借款未还清以前控制权归贷款方所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借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借款方指定经销商帐户支付购车款。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信用社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夫妻在本联社开立的任一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借款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
  ()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
  代表人签字:
  借款方: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1
  甲方(抵押权人):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行
  地址:
  信贷业务电话:会计业务电话:
  传真:
  第一条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三条借款用途
  用于
  第四条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五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六条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七条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九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com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秉承相互信任的合作理念,通过初步沟通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设计项目:
  二、设计费用:设计费: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付项目总额的,即元。
  2、设计完成后,甲方需确认(以电话或传真等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想法,以使乙方的设计更符合要求;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中所协商的条款支付费用;
  6、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并为乙方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乙方权利: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供乙方设计所用;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支付约定的款项;
  乙方义务:
  9、乙方应按照双方所讨论的结果按时并保证质量完成相关设计项目;
  10、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项目;
  五、印刷制作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
  其它工艺:
  1)收货方式:
  3)付款方式:签约后,先预付货款,计款元后,本合同开始生效;余款在收货时付清;
  4)交货日期:由客户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则交货时间顺延。
  六、附则说明:
  11、甲方负责对印品全部图文核对。
  12、定稿后,若因客户更改,除交货时间顺延外,费用另算。
  13、设计样稿与印刷成品色彩允许误差。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4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元。
  二、借款用途为:
  。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取利息,随本金还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由乙方承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有权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做保证,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逾期日,视为违约,乙方在支付利息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且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
  2、乙方如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视为违约,乙方在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以及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3、乙方如不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八、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5
  甲方:(借务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现自愿将本人合法拥有的汽车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物,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乙方可依法对上述质押物任意处置,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大写)写:,利息为月息限于日前还清,质押物牌型汽车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车架号,上述用于质押车辆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绝不是银行按揭、盗、抢、租赁、套牌车辆。如甲方有上述违法情况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和法律则任的,全部由甲方赔偿和承担。
  质押担保期内,甲方自愿将以上车辆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付乙方,如甲方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手续等涉嫌诈骗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上合同双方完合自原签订。如有纠纷引起诉讼的,由市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为甲乙双方以上质押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
  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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