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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11月27日 飞凤谷投稿
  建筑工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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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工程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工程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企业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2272平方米。
  二、工程装修内容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
  三、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工程造价为: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四、工程期限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五、质量要求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G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企业乙方责任的,企业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企业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企业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企业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企业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企业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如甲方或企业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据施工的需要,甲方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为便于班组间施工作业的交叉管理,明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确保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进度的控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施工图纸的范围以内框架主体的模板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的一切图纸变更,技术更改随变,已包在承包范围以内。
  四、工程内容:模板制作、安装、模板拆除、清理分类堆放、板面清理、板缝隙密封处理、起钉子等一切模板施工工序。工程完工周转材料清理、分类归堆。
  五、工程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施工(即包人工、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材料节约)。手提电动工具及手工工具乙方负责。
  2、按施工图纸,包括变更等部分模板工程人工费按实际展开面积计价。
  六、质量要求:严格要求按图施工,符合规范要求,质量等级必须满足合格。
  1、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其支架的支承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漏浆由木工班组清理干净,浇砼时木工必须安排专人看模,漏下砼浆用水冲洗干净,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七、施工工期:乙方施工必须满足流水作业的需要,按时完成甲方进度计划安排,且不得因自身原因延误其它班组施工进度。
  八、付款方式:
  九、工程管理双方责任:
  a、甲方责任
  1、提供有效的施工图纸,处理施工技术问题;
  2、提供外脚手架及安全防护网;
  3、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交叉作业及其他情况下发生的矛盾问题,尽量避免因配合不到位造成返工、返修,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处理意见;
  4、及时将支模用的材料供应至现场;
  5、负责模板工程质量跟踪检查及质量监督,负责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
  6、根据规范、标准、合同及施工图要求,甲方为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者;
  7、组织有关人员在拆模后及时对砼表面平整度、垂直度、夹渣漏浆情况等方面进行实测,按现行验收规范及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并以实际评定结果作为对乙方模板安装质量的奖罚依据;
  8、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及夜间施工照明和工人现场临时住宿;
  9、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
  十、乙方责任
  1、施工之前,必须熟悉图纸,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工人必须是熟练工人,特殊工种操作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条例,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甲方人员;
  2、熟悉图纸,按图纸要求提前配好模板,尽量减少余料;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设计问题,及时向甲方工长汇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4、甲方提供的大件施工工具、机械等,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养护,操作不当和人为造成的损坏要赔偿,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按图纸及工艺要求提前做好材料计划,报甲方工长审批;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法规,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切实做到工完场地清、模板起钉、材料分类归拢,堆放整齐有序。特别要注意检查柱头、梁沟等,务必清理干净;
  7、提前安排好浇砼期间的木工值班工作,浇砼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如发现有变形、松动等现象要及时修补加固;
  8、因质量不合格或其他过失造成的返工,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机料损失。
  9、协调好流水作业相关班组的工作程序,不得故意刁难;
  10、工地内不得闹事生非,不得中伤他人、打架,各项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合理使用模板,未经主管工长同意不得随意切割成形大块模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元以上。
  2、本工程乙方和第三方签的任何协议、合同,属乙方自已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予认可。
  3、施工过程中本班工人因自已原因或违章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含第三者)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4、甲方严格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移动配电设施,以及损失配电设施的行为及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甲方严格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及违反安全操作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甲方责令未改者,处以50元罚款。
  7、乙方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安排工作,指挥管理,带领所属员工按甲方要求和有关施工操作安全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进度计划要求进行施工。凡管理不善,管理失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一概由乙方负责人承担,经三次指出而没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余下的工程款不作结算。
  十、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项目或由于图纸变更施工内容变化大,造价增加较大,原合同条款不能言表的,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保修责任:保质、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限定时间内不整改,甲方将另派请人保修,费用在保质金中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施工责任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3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任务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施工地点:
  工程名称:施工地点:
  二、工作内容:
  1、工作内容:
  2、承包单价:立方米14。00元计算,堵地下室窗洞口每个5。00元
  三、验收及价款支付:
  1、工程验收必须符合要求,土方回填时必须每30c夯实一次,每次夯实三边。任务单必须由项目部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签字认可,并经项目经理签审后方可结算。
  2、余款等2楼基础回填完毕后,与2楼首付的90一次支付
  四、合同工期及工程进度:1楼基础外围回填自年月日起计算,截止月日结束。1楼基础地下室回填自年若天气影响,工期相应顺延。
  五、甲方责任:
  做到计划周到,交底清楚,给各工种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协调工序,工种配合;
  六、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由承包方施工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达到符合要求,若达不到符合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乙方人员进入现场后,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公司、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不得出现任何事故,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3、乙方自备本工种所必需的机具;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进度要求施工,若不服从,每次罚款100元;
  5。、各工种要紧密配合,不但要爱惜自身产品,同时要注意保护其它公众的产品,如出现损坏他人产品的情况,视情节每次罚款50500元。
  6。、注意团结,管好自己的工作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聚众。如若发现,每次罚该班组2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7、把好进人关。如若发现盗窃行为,罚该人所在班组500元,并由该班组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无条件辞退此人。
  8、以上各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如若发生,一经确认,当月结算时扣除。
  9、按文明工地的要求施工,各工种做到工完场清,材料按归类整齐码放到指定的地方;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建筑工程合同4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现将本工程的施工劳动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经双方协商签如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承包范围;内墙抹灰
  3、计算方式;按实际发生面积平方米计算;
  找口不除口,双面计算。
  4、等级;合格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现场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区域。
  2、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有监督权,纠正乙方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清理出场。
  3、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确保分部分项质量目标达到要求等级,如出现不合格项目,负责翻工材料费用;因乙方工程质量达不到预订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甲方与业主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按工期约定时间每完成一项分项工程,及时通知甲方人员,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报业主及现场监理验收签证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项验收乙方人员必须参加,以便及时整改相应缺陷并承担质量责任。
  3、严格按照业主及工程监理提出的各项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其现场管理。
  4、认真配合甲方办理工程交工验收工作。
  5、承担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费用,承担安全管理的全部费用。不得拖欠劳务工资。
  6、除业主及甲方原因照成不能正常施工外,乙方不得中断施工,否则不与办理结算。
  7、凡乙方施工项目,保修内出现的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二日内及时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动用其保修金请他人修理。
  第三条:材料共用与管理
  1、甲方负责共用的建筑材料应及时到位,不影响施工
  2、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区域进行原材料加工制作。并教育其劳务人员爱护甲方所供材料,不得损坏浪费,一经发现,根据情节严重,处100500元罚款。
  3、乙方必须服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临时用电等各环节的管理规定,接受现场人员合理处罚。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自身安全管理不力照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为确保安全生产,乙方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措施和设施的防护管理,接受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对安全生产情况作出的处罚。
  3、乙方施工人员在抹灰工程施工时不得随意架外乱扔东西,以免对架下人员照成伤害。落地灰应及时清理并用灰斗吊到指定位置。抹灰表面应垂直,平整,应抹压不少于两遍以防出现裂缝。如不执行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禁止违章施工作业。严禁酒后施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五条:工程结算及拨款
  按施工进度,以面结算,按两次拨款,工程完工后,付至总费用的90,剩余的10验收后10日内付清。
  第六条:其他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否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更换他人施工,其进度拨款只付款的60。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5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建筑面积:
  第四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
  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
  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
  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份,并做到“XX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XX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6
  发包方:
  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绿化工程的委托给乙方施工,签订以下协议
  一、工程的内容包括市陈仓物流园区会展北、南、北三条道路的绿化工程。以上项目均按双方会审图纸之要求及附后预算总表所列项目、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二、工期
  1、开工日期本项目工程的工期从月日起至日止,共30个日历天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则工期顺延。
  三、工程的合同价款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变更需要增加工程的,则按实结算。
  四、承建方式乙方对道路绿化工程的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的的苗木样本,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五、工程的付款办法
  1、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工程的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
  六、工程的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施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七、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的签证清单进行结算,并于三十三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的质保期满,甲方将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中未尽事宜,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可补签有关协议,补签有关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签名:
  承包方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建筑工程合同7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安全及时的完成建房工程,尽量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要求施工、建盖,女儿墙和水、电安装在承包范围,如有异议双方商议。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三、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到施工工地,乙方自带施工工具。
  四、承包款(单价)为每平方元,合计元。
  五、付款方式:分层付款,每层浇顶之日甲方支付乙方该层房屋的90,余款整幢房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
  六、楼梯间双算,1平方米2。
  七、工程施工中所需水、电的接通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所带到施工工地的模板、工具,甲方必须看管好,如果造成损失,甲方必须照价赔偿。
  九、甲方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和纠纷,确保乙方正常施工,若由此造成误工,甲方要赔偿乙方误工费用,再由双方协商顺延工期。
  十、乙方在施工中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而又不服从甲方监督调整时,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
  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确保安全施工,严禁一切违规、违章作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
  二、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
  三、违约责任:此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一经签订即时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再议。
  十五:
  十六:
  甲方(印):
  乙方(印):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8
  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建筑工程合同9
  委托单位(甲方):
  XX单位(乙方):
  为保证
  弱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担甲方弱电系统维护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各项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维护保养概况
  1、工程名称:弱电维护工程。
  2、工程地点:
  3、XX项目:
  电视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
  门禁管理系统
  楼宇对讲系统
  大屏拼接墙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车库道闸系统
  电梯三方通话
  (注:在选定对象的方框中打(),未涉及内容在
  中补充。)
  4、服务内容:负责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及紧急故障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5、合同期限:年
  第二条
  具体XX内容
  乙方应根据XX项目出具详细《XX计划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计划书内容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按计划书内容开展XX工作。
  第三条
  维护保养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乙方如需续约,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签意向,甲方从乙方XX、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评测后,双方友好协商无争议,可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
  承包方式及维护保养费用
  1、乙方在维护保养费用总价为
  (元)
  2、在保养维护期间所涉及的以下易损耗材、易损件由乙方承担:
  电阻、电容、二极管、三极管、松香、电工胶布、白胶布、扎线排、器材专用清洁剂等。
  3、如出现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或更换设备时,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应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维护和检修。更换零部件及设备的相关费用,甲方只需支付器材成本费。
  第五条
  付款及结算办法
  维护保养费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元(元)。甲方在合同签定后将维护保养费用以每次一个季度的支付方式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应日内支付款项至乙方提供的公司账号。甲方每次付款暂扣20的维护款,用于对于乙方的约束。乙方应于每季度XX工作结束后,将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月检、季检记录单一并交至甲方作为余款的付款凭证,甲方如无异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费用。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发现系统有异常情况出现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详细说明故障现象,以便于乙方根据故障现象进行相应准备。
  2、乙方在对系统进行维修及保养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和便利设施。维修完毕后,甲方及时派人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3、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其它部门以及其它工种的配合事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或不按照甲方规定完成XX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乙方:
  1、定期检查维护各类弱电系统,使之正常运行,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若因XX期间系统故障,XX方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导致系统没有发挥其功能,造成甲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在系统设备正常使用状态下,乙方定时到甲方现场进行设备的例行保养和检修,每月
  次。
  3、要有详细的月检、季检、年检记录交甲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4、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尽量将维护保养对甲方场馆所产生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5、系统在平时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后及时响应,市内8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如出现设备损坏,无法修复(包括设备零配件已被市场淘汰等因
  素),乙方须提供整改方案,并保证在个工作日内交由甲方确认并协商解决。
  6、乙方对维修过的设备负责半年的保修,对更换的新设备负责年的保修,自更换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7、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因维护保养工作所发生的施工人员工伤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合同中条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并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违约金给对方。
  如因乙方XX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给甲方或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本合同维护保养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维护保养期满后失效。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管理处电话:
  现场工作人员:
  签订日期:年月
  建筑工程合同10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永新县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把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泥工部分包括该建筑的所有砖结构的建筑任务,所有墙的内外粗粉刷任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甲方只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上料、拌料等所有任务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生产工具、水、电接通。
  三、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该工程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同时也要达到承包方的质量要求,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返工工资甲方概不负责。
  四、该工程的单价计算方法:按照该工程的建筑每层的平面面积相加总面积乘以130元平方米(,其中主体占60,装修占40),另加该建筑工程的屋顶也算一层的面积(包括屋顶的盖瓦任务),此单价包括乙方的工人工资和乙方所有管理费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追加工程款。
  五、付款方式: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每一层的任务,甲方预付该层的80的工程款,乙方把该工程如期全部完成,甲方在一个星期之内把余下的工程款全部付清。如果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拒付余下工程款。
  六、工程期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工。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其中包括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所需材料,乙方必须至少两天前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的通知两天之内必须运到施工现场,还有木工必须及时配合施工。
  八、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如果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甲方补偿乙方该工程泥工部分的。总工程款的5,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将扣除乙方的该工程的总工程泥工部分款的5。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当时双方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且记录下,双方确认生效。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节约建筑材料。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带好安全帽,大小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1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建筑面积:
  第四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
  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
  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
  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份,并做到“XX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第九条:
  承包方义务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各一份。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总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精神,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消防工程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设计单位:
  3、工程地点:路
  二、各方职责
  甲方:乙方:丙方:技术文件和承包范围
  技术文件:
  1、(一期工程)施工图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第号
  3、施工图审查报告
  4、(二期工程)消防系统图
  5、投标文件(预算书)
  承包范围:主厂房、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全部消防系统包括: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地下层通风和排烟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成套消防箱(含水枪和消防带、报警按钮等)、成套灭火器箱(含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接合器、成套消防和喷淋泵系统(含控制柜)、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电梯消防接口、投标预算书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的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供货安装除外)等全部消防系统的采供、安装和调试。
  第一条工程造价
  主厂房、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全部消防系统造价按一次性包干总价万元(其中包括如下费用)。
  1、总包管理费3
  2、市场价格风险调整的不可预见费用
  3、消防验收、消防检测费用(电气检测费用除外)
  4、设计变更调整的费用(以提供的技术文件为依据)
  5、其它与领取《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的39;所有费用。
  6、对建设单位消防系统及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
  7、涉及对非承包范围的工程(如防火门等)进行检查、指导,资料整理和消防验收。
  第二条工期要求和开工日期
  1、工期要求:主厂房:天(到年月日止)起始时间要明确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工期及起止时间
  2、同时必须满足中国建筑
  第八工程局的施工进度要求。(工程局的施工进度表要抄送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质量要求和评定标准
  1、质量要求:合格并符合消防和设计要求
  2、评定标准:按国家和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规范执行
  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和要求
  1、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由丙方采购。按规定报甲方、总包、监理单位验收,由甲方、总包、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2、材料及设备品牌必须采用投标时确定的品种、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并且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质量。
  第六条工期、质量保证金
  1、丙方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全部达到本协议承诺的要求,愿支付给甲方项目保证金为万元(其中质量保证金万元,工期保证金万元,文明、安全保证金万元)。
  2、项目保证金的支付:本协议签订后七天内,丙方交纳给甲方项目保证金万元。
  3、竣工后经验收达到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的,在二个月内,甲方将项目保证金退还给丙方(项目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房屋结顶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万元;
  2、丙方支付给乙方总包管理费(万元);
  3、房屋结顶后,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支付;
  4、竣工后并且交付《消防验收合格证》和全部竣工技术资料时支付到总工程款的;
  5、余款万元(其中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在满年后支付万元,万元工程保修金满年后按规定返还(保修金不计息)。
  6、接受工程价款的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修
  保修期为年。在保修期间,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起小时内派员进行保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修理,费用从保修金内直接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工期违约:丙方如不能按期竣工,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同时每逾期一天再按每个单体工程计元天计算罚金支付给甲方。
  2、质量违约:丙方保证消防工程全部达到合格并符合设计和消防要求,丙方如未达到以上承诺,万元保证金作为丙方违约金予以罚没。
  3、安全文明:符合国家和市有规定要求。丙方承诺确保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发生任何人员安全事故,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丙方全额承担,并愿将万元人民币作为丙方违约金予以罚没。
  4、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临时设施等全部在一个月内撤出施工现场,逾期按丙方违约处理。每逾期一天,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元天计取。
  5、丙方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监理公司和甲方的管理和遵守总包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进行罚款,每次元次。
  第十条其它
  1、丙方必须负责施工范围现场的治安、环卫、防盗、防火,安全等多项管理,负责与环卫、交通、环保、市容、园文、治安、居民等部门的关系疏通工作,如发生费用问题由丙方自行承担。
  2、甲方负责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消控中心和泵房,其余由丙方负责验收。
  3、施工用水、用电由丙方直接与总包单位结算。
  4、甲乙丙方同意本协议与今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及的承诺书、补充协议书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履行地为本工程所在地。
  6、本协议一式六份,叁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代表: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
  。
  第二条工程地点
  。
  第三条工程范围
  。
  第四条质量标准
  。
  第五条承包人
  。
  第六条工程总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元整。
  第七条工程包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元整(本工程全部总造价减去发包人及总承包人供应材料总值)。
  第八条付款办法
  。
  第九条工程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条的工程范围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条中间开工
  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完成交工。
  第十一条双方联系制度及协作办法
  。
  第十二条关于工程保密办法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
  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总承包人收执份(其中送拨款银行及发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执份。
  总承包人:
  分包方: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1、承包事项:
  2、承包方式:平米包干,总建筑面积为:。
  3、总价款为:元。大写:。
  4、承包范围: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备案,直至竣工。
  5、办公用品归属: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纸张、办公桌椅、资料柜、笔、钉书机、钉书钉、尺、壁纸刀、胶水、资料盒由甲方提供,资料软件由乙方承担。
  6、工作分工乙方要保证资料填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组卷和预验收工作。
  检验试验:甲方按乙方的要求负责原材料、试样、试件的取样及制作,乙方负责相关资料的填写并送试验室承办检验试验工作。
  资料编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各种图、安全资料中有技术要求和方案要求的由甲方工程师编制,所有报验表、检验批表、验收表、统表等均由乙方负责填写。
  资料签字由乙方找相关人员签字,要求与工程同步。
  分包工程技术资料:乙方负责收集检查验收所有分包工程技术资料,并整理归档。
  7、结算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后付全部资料费的30,主体结构封顶后付全部资料费的。40,竣工验收备案后付全部资料费的30。
  8、资料整理要保证验收合格。
  9、乙方进入现场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划的路线行走,防止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5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承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市区(县)
  3。工程内容:
  (1)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
  7。批准文号:。
  8。业主或主管单位:。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其中:
  材料费:元(人民币),
  人工费:元(人民币),
  管理费:元(人民币),
  设计费: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元(人民币),
  税金: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第七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价款变更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验收
  (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
  (1)工程验收,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方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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