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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9月17日 长歌行投稿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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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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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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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供用电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用电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用电合同1
  最近,在供电所检查供用电合同签约情况时,发现合同中的用电方签约人身份不清楚,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不符合签约条件。其中有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单位企业其他人员代替法人签约情况。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合同法中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某企业的筹备部门、某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供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方是法人的,它的法定代表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根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供电方合同的签约人应首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必要条件是持有有效的《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只有首先取得《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后,才可成为供电方委托代理。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注意:
  1、供用电双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供用电双方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委托代理书。
  3、供用电双方都应对合同签约人员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
  4、供用电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合法资格,应将供用电双方签约人的证明书复印件附于供用电合同后面。
  供用电合同2
  供电单位:
  用电单位: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限期
  1、用电地点:
  2、用电电压:千伏。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下述容量用电。
  4、用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5、合同期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都需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我国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x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用电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供电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3
  合同编号: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生产班次:,周休日。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4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
  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
  ,;
  ,;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其他季;
  低谷时间:夏季,其他季;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以上
  、~、
  、~、
  、以下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非用电方的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元偿付违约金。
  、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供用电合同5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a。,;
  b。,;
  c。,;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其他季;
  低谷时间:夏季,其他季;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b。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c。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
  高峰时5以下0。2
  5以上0。5
  低谷时
  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6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鷎v变电所〔开关站〕,以kv线公用线向用电方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台,容量鷎w,作为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
  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县工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签约地: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
  供用电合同7
  合同编号: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生产班次:,周休日。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
  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
  (2)。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8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台,总装机容量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电价:
  供方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方、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方自身的过错;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9
  甲方:供电局
  乙方:公司
  一、用电指标
  月份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供电局保证公司用电指标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月公司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公司不超指标万千瓦情况下,由于供电局原因影响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月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供电局用电科和公司。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0
  供电方(供X):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X):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X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X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X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台,总装机容量千瓦。与XXX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X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X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X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X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X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供X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X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X,由供X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X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供X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用电电价:
  供X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供X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X委托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X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X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X,由供X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X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X。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X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X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X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X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X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X违约责任:
  供X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X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供X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X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供X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X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X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方自身的过错;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X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X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X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X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X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XX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X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X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1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市化工厂。地址:
  乙方:市供电局。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于市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市区现只有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千伏变电所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千瓦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区负荷。
  6。本合同于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12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市化工厂地址:
  乙方:市供电局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于市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市区现只有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千伏变电所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千瓦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区负荷。
  6。本合同于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13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配电变压器以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只和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5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4
  甲方:市化工厂
  地址:
  乙方:市供电局
  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于市区签订供电合同。
  如下: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市区现只有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千伏变电所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千瓦安,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千伏电网供区负荷。
  6、本合同于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用电合同15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临时用电地址为。
  、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受电变压器台,总容量为千伏安;
  ()用电设备台,总容量为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安),共计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临时电源,采用:
  、高压供电:代电电压为千伏,从线路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伏,从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电费结算方式
  ()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用电方以方式交付电费;
  、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
  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项处理。
  、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小时内通知对方。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本合同附件包括:
  ()。
  ()。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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