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推荐度: 保管协议书 推荐度: 财务人员保管保密协议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保管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管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保管合同篇1 合同编号: 保管人: 寄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称:。 二、保管物的数量:。 三、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五、保管责任: 1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保管人员负赔偿责任; 2寄存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寄存人承担责任; 3。 六、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2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 4保管费用一律以现金交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名称(盖章):寄存人名称(姓名)(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保管合同篇2 合同编号: 保管人: 寄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称:。 二、保管物的数量:。 三、保管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四、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五、保管责任: 1。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保管人员负赔偿责任; 2。寄存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寄存人承担责任; 3。。 4。。 六、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2。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 4。保管费用一律以现金交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寄存人名称(姓名): 联系电话或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保管合同篇3 当事人: 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之型组第号保管组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性质 本保管箱的利用关系为租赁。 第二条 对价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证金。 (2)押租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 第三条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年月日起算,以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租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3、原采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 对价之缴付、补缴及退还 1、租金应于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租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3、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 转账授权条款 1、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租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银行、分行存款第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3、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 保证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致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得径就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 承租人开箱手续 1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辨视方法(注一),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 2、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损坏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3、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1、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1、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 2、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1、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此所受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未续租 1、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到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2、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出租人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3、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4、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计算。 第十四条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的处置 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时,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 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1、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处办理。 2、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人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于日前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 (1)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租金差额,逾期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的。 (3)承租人对出租人积欠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订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的。 (6)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租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3、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请求,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1、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出租人会同前条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个月内领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2、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 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承租人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文书的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处所,若承租人或其联络人的住所变更,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的住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住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1) (2) (3)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租约一式份,由方各执份,以资信守。 承租人(签章):出租人(签章):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保管合同篇4 合同编号: 保管人: 寄存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一条保管物 保管物的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保管场所: 第三条保管方法: 第四条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五条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条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保管费(大写)元。 第十一条保管费的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时成立。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签章):寄存人(签章): 保管合同篇5 使用及保管人:身份证号码: 车辆所有人: 车辆车牌号: 使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所的车辆“含摩托车”是本所工作业务配备的交通工具,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指派专人调派使用,并负责保管、保养、检验、清洁等,工作人员因公事需要使用车辆,必须事前进行申请预约,登记调派,按照诉讼业务的优先安排。没有申请预约的,特殊安排,事后补回手续。没有预约登记,也没有经同意答复的一切人员,不得使用。关于车辆的保管、保养、使用等有关事项及规定如下: 一、本所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 二、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录是否相符。 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办事情况,随车办事人员等。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提出警告,批评,对不听警告批评者,给予处分,罚款或停止其用车的权利。 三、每年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每次加油及维修都应记录 以了解车辆受控情况,每月底前把行车记录表交回办公室,稽查、核对,对超出正常工作使用范围的油费、路费以及车辆磨损均由私人负责。 四、使用者必须具有效驾驶证件 使用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基本的检查(如对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并维修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五、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严禁酒后驾驶 下列情况由驾驶人或保管人负责。 1、无证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以及其它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负责 4、酒后驾驶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 5、车辆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致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马上报110中心与保险公司。同时联络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的,可自行处理后向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六、如车辆在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向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额后,其差额部分视实际情况由驾驶者与单位按交警出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进行合理负担处理(如果是未经批准或私人用车则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 七、驾驶人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 违者受罚,经批准或公务返回超逾晚上8时例外。 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应停放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 任意停放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 九、为私人目的借用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私用”经主管核准才能借出使用 使用者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交回。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违规,交通事故等均由使用者负责。 十、车辆保养与维修,应先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方得送修、保养 十一、车辆费用报销。 每月按行车里程登记表进行核对,报销、油费、路费、停车费等。超出核对范围则由驾驶者负担。车辆磨损及折旧费按每公里0。6元计算均由驾驶者负担。 使用及保管人:车辆所有人: 日期:日期: 保管合同篇6 甲方(寄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保管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保管物信息 保管物名称: 保管物数量: 保管物瑕疵: 保管物市场价值:元(大写:)。 第二条告知义务 1、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性质特殊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附件一:保管物的整体及瑕疵状况图 【随身法务提示:保管物有瑕疵或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物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乙方声明,由乙方验收或者封存。 第三条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保管费用 当事人约定保管费用总额为元(大写:),包含保管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保管费用的支付 保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2)甲方分次支付,年月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年月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年月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3)甲方于合同签订日内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人民币元;自年月日起每个月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人民币元。 保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银行卡转账】。 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第六条留置权 甲方不能按时交付保管费用时,乙方有权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并优先受偿。 第七条交付 甲方将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保管物。 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乙方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 甲方在提取保管物时,应当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第八条转保管 乙方(可以、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进行保管。 【随身法务提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其他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乙方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验收保管物后,应当向甲方出具验收凭证以及保管单或其他保管凭证。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期限届满,甲方逾期提取保管物的,应支付乙方因保管而产生的费 用,并支付违约金元。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取保管物,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元。 2、保管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通知对方;否 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 2、。 3、。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合同自乙方接收并验收保管物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