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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

10月18日 封了心投稿
  合伙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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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协议(汇编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伙企业协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伙企业协议1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店位于,于20年9月1日由甲方独力投资。总投资40余万元,营业面积170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发展潜力巨大,升值空间无限。
  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做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甲方逗龙王子童装旗下温州横街店,成为该店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双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力及履行义务。
  第一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逗龙王子童装旗下温州横街店,出资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占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10的股份。
  2、乙方在成为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店的股东后,依上述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入股期限为三年,中途不行退股及转让。
  第二条:股东(乙方)的权力及义务
  1、乙方出资后成为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店股东后,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对成为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店的股东之前的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根据10的出资比例享有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店的纯利润分红。
  4、乙方成为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店的股东后,经甲方授权可享有对温州横街店内的帐务监督权及经营建议权。
  5、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间与任何个人及团体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的工作。
  6、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红利分配
  1、红利分配为一年一次。
  2、每年总毛利扣除所有相关费用为当年总纯利润,再按所占股份比例分红。
  3、甲方应出示当年总营业额、总成本、总毛利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报表,用于乙方的查帐及监督。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规定享有权益及相应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应对其损失方进行赔偿或减少其持股比例的赔偿。
  第五条:承诺
  甲方承诺如在经营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店途中,经营不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致使逗龙王子童装温州横街店出现亏损,乙方将不承担亏损义务。
  每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订期限为三年,协议到期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项,并作出书面协议。
  2、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致本店解体,按所占股份比例进行最后的利益分配。
  3、以上协议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同意后修改。
  4、本协议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来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签字日期:
  合伙企业协议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委
  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XX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X):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3
  甲方: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七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4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
  1。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经签署了《有限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2。甲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共向合伙企业认缴并实际出资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名义认缴份额”)。
  甲方实际缴付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甲方实际认缴份额”);
  乙方实际缴付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乙方实际认缴份额”);
  丙方实际缴付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丙方实际认缴份额”)。
  经平等协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确认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及各自认缴份额的收益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名义合伙人与份额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就乙方和丙方所实际认缴份额,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伙企业的名义合伙人。甲方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伙企业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实际认缴份额,乙方和丙方为各自认实际缴份额的实际所有人。
  2。认缴份额的转让
  在获得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向乙方或丙方无偿转让认缴份额,并签署转让实际认缴份额所需的全部协议并采取全部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认缴份额转让协议,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3。投资收益与风险承担
  3。1乙方或丙方就其实际认缴份额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协议所获的名义合伙人身份,而对乙方和或丙方的实际认缴份额享有投资收益。
  3。2乙方和或丙方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3甲方承诺将所领取的投资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认缴份额所占之比例,于代领后应乙方和丙方的书面请求而划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账户。
  3。4因投资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认缴份额所占的比例分摊承担。如果甲方已经代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担了损失,则乙方和或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请求后将甲方代为承担的损失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4。其他合伙人权利
  4。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伙的各项权利,包括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等。对于甲方以名义合伙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视作获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权与许可,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5。1本协议有效期与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名义认缴份额持有期限相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5。2代持期限内,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据合伙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变更或者终止代持关系,但是三方需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6。保密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的存在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7。2双方在此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都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7。3在争议发生并提交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享有和履行本协议项下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的权利和义务。
  8。其他
  8。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2未经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8。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4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都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
  8。5本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条款的无效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性。
  8。6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有鉴于此,各方于文首所述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签字:
  合伙企业协议5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现有贵安新区百世汇通分公司均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各占50股份,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贵安新区百世汇通分公司50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甲方转让给乙方贵安新区百世汇通分公司50股份乙方同意接受。
  2、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柒万贰仟元()转让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于年月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年月日止,本合伙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甲乙双方均已认可。
  4、自转让之日起,甲方不再是公司合伙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5、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贵安新区百世汇通分公司全部财产和经营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四份,交百世汇通贵阳分拨中心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贵安新区百世汇通分公司一份,此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一切转让手续。
  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邮编:,电话:。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年月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7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证据,请咨询专业律师。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年月日在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占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合伙企业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合伙企业拥有的股权。
  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
  风险提示: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基于此,受让方应要求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
  因此,当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双方都要注意!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伙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合伙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风险提示: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实践中,一方反悔的情况非常多,反悔出现的时间点也千差万别,所以要约定好各环节双方的义务。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份。
  转让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受让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8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议一致,就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名称或项目:工程承包,主要经营地:
  二、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三方散伙时止,合伙协议书。
  三、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甲方与丙方的出资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资总额及各方占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甲方出资占,乙方出资占,丙方出资占。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亏分担比例:本合伙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及分担。
  六、经营管理:合伙事务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参与日常管理,如遇合伙事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伙及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本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合伙人请求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协议书《合伙协议书》。
  八、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和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九、财务管理:本合伙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盈亏,并实际分配,经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违约责任:各合伙人未经全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合伙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交法院管辖诉讼。
  十二、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适宜进行补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个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的合伙人。
  二,新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新合伙人姓名:;
  住所:;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新合伙人承认原合伙企业所有协议,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合伙人签名:原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10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企业协议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伙伴关系,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家族的姓和伙伴。居留
  第三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国)年。
  第四条QiYeMing称为:
  企业栖息:
  第五条本企业共同出资,由全体合伙人的伙伴关系,共享收益、风险、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伙企业协议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经营范围:第7条
  第三章路、金额、期限资本利润分红,方法
  第八条各合作伙伴贡献的模式和金额
  (1)(国)出资方式,像往常一样(或实际的)〕货币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2)(国)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这里签署了协议,注册申请依照前条规定,约定的。金额前各自的出资比例全额付清。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投资的比例,由合伙人依照各自的分布与分享。
  第四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企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2条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出资人对事务执行人、大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要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协议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合伙企业的管理现状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书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证明问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物业;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地方知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5)合伙企业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
  (6)被任命为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企业管理人才;
  (7)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
  (8)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
  (9)伙伴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损失。
  第五章入学通知书和伙伴关系
  第十五条入学
  (1)入学,新紧密的伙伴关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为新合伙人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的伙伴关系。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可以合作伙伴关系
  (1)合伙协议期满的业务;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撤回;
  (3)合伙企业很难继续出现的由于合伙企业;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不公平的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由于撤军,约瑟,合伙协议约定的变化和发生改变或登记事项应当重新登记,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会被取消
  (1)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合伙企业协议业务合作伙伴将不会继续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的伙伴关系;
  (5)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解散的伙伴还有另一个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在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为清算、或第三人的,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算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5天内,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伙伴关系。
  第7章的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没有违反合伙协议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体帮派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决议将代言费。
  第25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双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始得执行的事务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没有事务执行权未经批准,由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伙伴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章的话
  第28条本签署了一项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的拷贝,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签名):活下来的伙伴(签名):主要命题
  在(国)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伙企业协议在
  合伙企业协议11
  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址营业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财产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合伙人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代为行使该相关合伙人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的财产份额,并在《有限合伙协议》及合伙人登记名册上具名;
  2乙方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的相应管理活动;
  3乙方代为收取投资收益、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乙方行使《合伙企业法》与《有限
  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财产份额的实际拥有者,对享有实际的合伙人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2在委托持有财产份额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财产份额持有人身份参与的。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财产份额及其合伙人权益。
  3乙方在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意见,征得甲方意见后按照甲方意见行驶表决权。
  4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持有财产份额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收益、非现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甲方。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12
  甲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丙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主要经营会展行业及销售
  二、合同期限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出资金额方式、现金:
  (1)、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
  (2)、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
  (3)、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
  四、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如出现亏损合伙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伙人须承担亏损金额的50,方可撤股。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人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34乙方33丙方33
  六、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2)、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七、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八、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为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
  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十、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其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和伙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十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群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主要责任分担: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一切责任与风险。
  合伙人签字:
  甲:
  乙:
  丙: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14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出资元整(大写:元整)盘下店,从事发业务。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投资总额的、乙方为、丙方为。该企业所有资产均属三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有比例为各方出资比例。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起始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到期后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后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但继续经营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伙协议为准。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伙各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企业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原则上按月小结,年底十二月或合伙解散后按出资比列核算分配;
  3。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在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为各方的出资比例;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按出资比例计算。
  第五条:禁止合伙人以下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合伙协议无约定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3。除已有业务之外,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4。无正当理由强制退伙;
  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调整企业员工的薪资;私自提干;私自任免员工。
  6。企业合伙人不同的企业,员工不得私自调动,以免损害第三方合伙人利益。
  7。其他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一切行为。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对合伙事务享有以下执行权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招揽工程装修,因工程装修所需进行的行为;
  3。支付合伙债务;
  4。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5。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6。企业策划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能力稍强、经验稍丰富的合伙人担任,其他所有合伙人享有决定权。实行多一票通过,少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合伙人作为工作人员的权利
  1。合伙人自愿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并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获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
  2。合伙人作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有权获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
  3。多店管理人员,有权获得多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
  第八条:新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新合伙人入伙前需评估企业市值,按股数认购;
  6。新合伙人入伙所出资额,由原合伙人按原出资额比例分配;原合伙人剩余资金为现出资额,折算现在所持股数。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合伙人退伙事项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前六个月内不得退伙,不得转让出资。如合伙人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避免事由退出,除不退出资额以外,还必须向其余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元整)。
  2。企业经营期限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以后各合伙人可转让自己的出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征求全体原合伙人同意且第三人应同意按入伙对待,否则视为退伙。
  3。合伙人退伙或转让自己的出资后三年之内不得在合伙企业方圆十公里之内从事相关行业,不得利用熟悉的员工套取合伙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招用曾在合伙企业的员工共事。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事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经其余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否则按出资比例退给其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1)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上缴合伙企业;
  (2)经劝阻,拒不改正者,可由其余合伙人决定除名,同时向未违约的合伙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元整);
  2。合伙人有本协议第十条第3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违约方应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赔偿给其他合伙人,同时向企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元整)。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盈利。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箱包(不含印制)(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合伙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及缴付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货币认缴出资:
  (二)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货币认缴出资:
  (三)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四)合伙人应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三)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有关不尽事宜按《合伙企业法》办理或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四)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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