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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服务协议

5月1日 相见欢投稿
  通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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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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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服务协议9篇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通信服务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通信服务协议1
  公司分公司(下称甲方)长期向客户(下称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为方便甲、乙双方办理通信费用的收、付结算,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办理话费托收的帐户必须是相关银行或邮政储蓄的帐户,不得为异地帐户。
  二、甲方提供乙方通信费用的收款凭证或电子数据到乙方开户的邮储或银行,乙方委托其开户银行或邮储在收到甲方的通信费用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或电子数据后将乙方通信费用的款项转入甲方指定帐户,而不必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三、乙方应付甲方的通信费用不得拒付,每月甲方通过乙方开户的邮政储蓄或银行划款。甲方在每月日至日的基本划帐时间内因乙方存款金额不足而划不到乙方话费款时,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的通信实行暂停服务处理。乙方需在甲方停机日次日至下一个扣款期前到甲方的现金交费点交纳现金。
  四、乙方未按时交纳通话费用的,甲方自次月日起,每日按照乙方应收通信费用的收取滞纳金,同时继续追收乙方所欠通信费用及滞纳金。
  五、已经划款转讫的话费收费发票,乙方属单位客户的需自行到开户银行领取,乙方属个人客户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通信地址投送,乙方必须填写准确的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此地址必须是的通邮地址。因乙方填写的通信地址不正确或不通而导致乙方收不到话费发票的,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连续欠费个月的,甲方将对乙方做欠费销号处理,此托收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在签署此托收协议前所产生的所有欠费,甲方可直接从此托收帐户扣款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八、乙方办理过户或改号业务后,必须办理取消此托收协议的手续,否则甲方将继续从乙方此协议中的托收帐户扣款,直至乙方办理取消该协议之日所在计费月止。
  九、乙方收费数据以甲方的电脑系统数据为准。
  十、乙方每月日后可通过拨打甲方话费查询台自行查询话费,如对收费有疑问,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查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托收客户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最迟自年月份起正式按下述乙方委托帐户开始托收。如乙方取消托收或更改下述内容,需重新签定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如有修改或补充,甲方将以业务通知形式在营业厅张贴或以其它书面通知乙方、修改或补充后的协议自通知注明的日期起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三、乙方同意在如下邮储或银行帐户托收话费(表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通信服务协议2
  公司分公司(下称甲方)
  长期向客户(下称乙方)提供
  电话通信服务,为方便甲、乙双方办理通信费用的收、付结算,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办理话费托收的帐户必须是相关银行或邮政储蓄的帐户,不得为异地帐户。
  二、甲方提供乙方通信费用的收款凭证或电子数据到乙方开户的邮储或银行,乙方委托其开户银行或邮储在收到甲方的通信费用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或电子数据后将乙方通信费用的款项转入甲方指定帐户,而不必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三、乙方应付甲方的通信费用不得拒付,每月甲方通过乙方开户的邮政储蓄或银行划款。甲方在每月日至日的基本划帐时间内因乙方存款金额不足而划不到乙方话费款时,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的通信实行暂停服务处理。乙方需在甲方停机日次日至下一个扣款期前到甲方的现金交费点交纳现金。
  四、乙方未按时交纳通话费用的,甲方自次月日起,每日按照乙方应收通信费用的收取滞纳金,同时继续追收乙方所欠通信费用及滞纳金。
  五、已经划款转讫的。话费收费发票,乙方属单位客户的需自行到开户银行领取,乙方属个人客户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通信地址投送,乙方必须填写准确的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此地址必须是的通邮地址。因乙方填写的通信地址不正确或不通而导致乙方收不到话费发票的,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连续欠费个月的,甲方将对乙方做欠费销号处理,此托收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在签署此托收协议前所产生的所有欠费,甲方可直接从此托收帐户扣款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八、乙方办理过户或改号业务后,必须办理取消此托收协议的手续,否则甲方将继续从乙方此协议中的托收帐户扣款,直至乙方办理取消该协议之日所在计费月止。
  九、乙方收费数据以甲方的电脑系统数据为准。
  十、乙方每月日后可通过拨打甲方话费查询台自行查询话费,如对收费有疑问,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查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托收客户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最迟自年月份起正式按下述乙方委托帐户开始托收。如乙方取消托收或更改下述内容,需重新签定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如有修改或补充,甲方将以业务通知形式在营业厅张贴或以其它书面通知乙方、修改或补充后的协议自通知注明的日期起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三、乙方同意在如下邮储或银行帐户托收话费(表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通信服务协议3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快速通关及其相应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总则
  1乙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甲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资费标准对乙方进行收费。
  2在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期间,乙方每月(按自然月计)的通信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3甲方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保证能顺利开通,并提供从安装之日起一年的免费维修服务(除人为致损因素),一年后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设备零件费及酌情收取维修人工费。
  4乙方同意在缴费期内向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甲方指定的交费方式支付费用。
  5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缴欠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有关规定而被停止业务运作并产生欠费。
  6乙方补交所欠费用并申请复通,经甲方同意后,在一周内恢复电子申报设备的使用。
  7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甲方培训,并持有甲方颁发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电子申报技术操作员证》方可操作。
  8乙方若对费用及缴费情况有疑问,可在三个月内到甲方处或拨打甲方查询电话查询,航次帐单只保留三个月。
  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代办人资料、证件(身份证)和单位证明等资料真实并可联系。因上述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接收到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10若乙方资料(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票及帐单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保障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常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1甲方有义务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12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包括代办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未经同意,乙方擅自装拆电子申报设备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甲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二、通信费用的结算
  1收费标准:每船每月在个航次内收费元;每月在个航次内收费元,每月在个航次以上,从第个航次起收费元。
  2乙方缴费方式:
  同城支票(含);
  异地银行划帐(收款单位:公司;开户行:;帐号:);
  银行代扣(凭身份证原件,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在银行办理代扣手续,我公司可代办yin行代扣手续)发票:收到款后由甲方负责邮寄。
  3乙方缴费时间: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每月的410日为甲方向乙方寄发上月收费帐单日期;每月的1120日为乙方缴交上月航行通信服务费的时限,甲方将在每月23日向按时缴费的乙方寄发票。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条款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通告、邮寄、信函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天内与甲方协商并签订特别协议。否则,甲方视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通信服务协议4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甲方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
  3有对甲方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
  4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全月)缴纳电信费用。
  5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乙方资料,并对乙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名称、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8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9配合甲方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2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为乙方缴费提供方便。
  3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并为乙方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5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对电信计费的有关规定,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
  6乙方对缴纳的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8乙方因欠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原电话号线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9因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费停话的,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1为建立与乙方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乙方资料。
  12因甲方原因造成通话阻断,甲方应相应减免乙方在通话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减免月租费计算方法为:月租费中断服务时间(天)30(天),阻断时间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诉或甲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止。
  13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它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乙方在结清所有电信费用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乙方私自移机(室内移机除外)、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电话使用性质的;
  3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4乙方登记使用部及部以上固定电话,其中1部电话的通信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甲方将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务。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1利用固定电话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乙方,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四、附则
  (一)同意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与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定的涉及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三)如国家或甲方上级企业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通信服务协议5
  甲方(服务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客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申请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要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码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逾期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证明材料
  1、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驾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九、本协议及附件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分公司。
  十、附则
  1、“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涉及到固定电话租赁权的,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5、本协议一式二份,客户留存一份,本公司营业厅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
  通信服务协议6
  甲方:
  乙方:
  为满足(以下简称甲方)管理的(项目)对综合通信业务的需求,提高通信服务水平,甲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点:
  三、项目规模:本项目共涉及座楼,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住户户,其中普通电话需求约计部,IPTV需求约计部。
  四、合作内容:
  1。乙方根据本项目对通信业务的需求,采用光纤接入方式为本项目提供固话、互联网、基础数据、移动业务、IPTV等及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2。甲方为乙方网络基础设施和通信系统的建设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第二条业务优惠与合作
  一、通信业务合作
  1、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作服务费。服务费以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后新增出账收入为基数按比例支付,项目内甲方自用业务收入不计入服务费支付基数。
  甲方应就本合同约定的属于非增值税范围的业务事项向乙方开具地税发票,具体如下:
  业务事项:业务合作服务,乙方以用户实际缴纳的宽带接入净价的向甲方支付费用。
  2、上述收入指乙方公司名单大客户外的收入。
  3、服务费支付期限为5年。
  4、乙方每壹年以支票方式向甲方付款。
  5、付款日为每年月日前。甲方需在约定付款之日前日内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税务票据。
  6、业务合作期内,若遇有相关资费调整的,双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7、若甲方不再是本项目具有合法资质和有效所有权或经营权或管理权的房管单位,则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费;若甲方将上述权益转让给继受方,使该继受方具有本项目的合法资质和有效所有权或经营权或管理权,并授权该继受方继续享有服务费,则由甲方出具相关授权资料和证明文件后,乙方与继受方另行签署协议,继续履行服务费支付等相关约定。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为更好地为楼内业主提供通信服务,甲方需为乙方提供装、撤、移、修的便利条件,保证乙方及时进入通信机房、配线间、通信管道进行施工及日常维护操作。
  2、甲方须提供自有宣传栏给乙方,用于乙方宣传业务之用。当乙方在甲方管辖范围内开展现场促销或受理活动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场地、电源、做好业主解释工作等。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按约定向甲方及甲方管辖区内广大业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的。通信服务,并及时响应业务安装、移机、维护等需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投诉或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可以在甲方管辖区内开展现场促销、发放单页、张贴海报等形式的业务宣传。
  3、如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到期或解约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在网用户正常通信业务的使用。如用户业务受到影响,责任方将承担向最终用户的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起至年7月31日止。
  五、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失去小区的管理权,本协议自甲方失去管理权之日起终止。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商定。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
  被授权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通信服务协议7
  甲方:
  乙方:
  鉴于:
  A甲方提供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年月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A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15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6调整
  帐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十五(15)日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
  8义务的放弃
  作为双方以本协议载明之价格提供服务的实质性诱因,双方同意对方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负责,这种损失、开支或损害是关于
  (1)年收入的损失,利润保留、业务或商誉,及
  (2)双方违约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务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惩罚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损失或损害。
  9赔偿
  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官员、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损失、成本、损害、开支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于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发射故障,包括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的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服务提供方重大过失或有意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的行为而导致的除外。
  10无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11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灾、洪水、劳动纠纷或短缺、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丧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可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双方不应陈述对方对服务提供方对其客户提供的服务负有责任。
  12未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放弃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
  13修改
  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货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
  14授权的陈述
  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递交接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根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15副本
  本协议可签署若干副本,各副本应为原件并组成一份同样的协议。
  16通知
  本协议要求及允许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应以书面作出并在实际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论是否实际收到时,则于以一级邮件方式、正确书写各方的最后知晓的营业地址且附适当邮资投邮之次日,视为以发送。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送:
  至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至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信服务协议8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总则:
  甲方根据数据通讯业务需要,与乙方共同建设数据通信业务平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各项协议如下。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进入大楼的专线引入孔位及大楼内的井道,方便乙方专线接入。
  2、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网络建设、运行和业务开通情况,享受乙方公示的大客户特殊服务和各项优惠政策。
  3、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的数据通信业务规定的范围内,向乙方提出相关的技术支持和要求。
  4、甲方负责自备设备的运行维护,并有义务保证乙方设备在用户端所要求的安全运行环境。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电信业务从事违法活动。
  6、甲方系统内的结算单位需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费用详单。
  7、甲方为通信业务的使用者,享有正常使用通信服务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对此业务的合法性负责。
  2、乙方应按时向甲方通报网络建设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3、乙方对自己的网络进行调整前,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引起甲方业务中断时间超过半小时的调整不能在甲方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乙方应确保专线的正常运行,并负责专线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4、乙方为保证甲方的业务应用,免费向甲方开放乙方的vpdnradius服务器及其数据库服务,并协助甲方完成甲方的vpdnradius与乙方的vpdnradius服务器的互联工作。
  5、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和业务有关的建设与维护中积极配合。
  6、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所有管道、杆路、光缆及设备等所有权属于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甲方使用。
  7、乙方为通信业务的提供者,承担提供通信网络服务的义务。
  8、乙方享有按期收取通信费用的权利,但必须向被收取费用人(使用人单位)提供费用帐单及发票。
  9、乙方及其各联通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基于此数据通信业务战略框架协议与交通系统各单位签订相应的通讯业务费用合同。
  10、若协议期内,如数据业务资费上调,甲、乙双方仍然按原有资费标准执行,折扣优惠按本协议第十一款第二条执行;如资费下调,则在下调资费标费标准基础上,折扣优惠仍按本协议第十一款第二条执行。
  11、此协议是基于战略合作协议条款的基础上签订的。
  四、通信业务服务内容:
  无线上网数据业务应用。
  五、通信业务开通的前期准备工作:
  开通无线上网数据通信业务;
  甲方前期的准备工作为:
  设备:防火墙1台、局域网交换机1台、网关1台等。除上述设备外,其余相关设备则由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
  乙方前期的准备工作为:
  1、按甲方要求,乙方为省厅、各市各准备个用户数申请号段;
  2、为光纤接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应的由乙方提供的所需设备。
  六、安全保障:
  1、乙方负责省厅(包括各厅管、厅属单位)及各市(包括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系统各单位)卡的发放及登记工作;
  2、乙方给交通系统各单位发放卡后,自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备案。
  3、乙方要确保卡发放的安全,绝不允许卡发放到本省交通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所产生费用甲方不承担,引起的法律与经济后果也由乙方承担。
  4、本省交通系统内的单位名单(见附件1)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实施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
  七、通信业务开通期限:
  开通无线上网通信业务的期限为年月日。
  八、通信业务使用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无线上网通信业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九、双方特约:
  1、乙方为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号段,乙方为甲方及交通系统各单位开通号段中的号码后,10个工作日内需通知甲方备案。
  2、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3、乙方下属分公司将根据交通系统各单位的需求设立相应的结算帐号。
  4、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数据通信业务出现通信故障时,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1小时内向甲方联系人反馈故障处理情况。
  5、乙方制定客户经理作为与甲方的联系人,全面负责所有系统、程序、线路的安装、调测和后期服务工作,客户经理应定期走访甲方,及时解决甲方的需求,并应保证724小时均可联络。
  6、乙方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
  7、此协议为全省交通系统统一协议,在该系统范围内一律有效。
  8、此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将不再与交通系统各单位签署在技术上可能增加交通业务网络连接端口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9、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据通讯业务号段,不作语音通信用。若产生语音费用,甲方一律不承担。
  十、费用条款:
  1、无线上网费:
  自由套餐上网费:按年乙方的公开标准资费省内元小时、省外元小时执行,或按流量元kbyte,省外元kbyte。
  包月套餐(可省外漫游):按年乙方的公开资费标准,以下各项套餐所包时长或流量为省内资费标准,省外漫游使用按省内资费的双倍收取:
  (1)套餐,包月费元,所包时长每月小时(按计时制),或所包流量每月m(按计量制);
  (2)套餐,包月费元,所包时长每月小时(按计时制),或所包流量每月m(按计量制);
  (3)套餐,包月费元,所包时长每月小时(按计时制),或所包流量每月m(按计量制);
  (4)套餐,包月费元,所包时长每月小时(按计时制),或所包流量每月0m(按计量制);
  (5)套餐,包月费元,所包时长每月小时(按计时制),或所包流量每月m(按计量制);
  2、折扣优惠:在按以上第1条款标准资费方法计算每个结算帐号的无线上网费后,交通系统各单位套餐上网费给予优惠;套餐、套餐上网费给予优惠;套餐、套餐上网费给予优惠,超出套餐部分按自由套餐优惠折扣(即优惠)。
  3、各结算单位年上网费(包括包月)在万元以内(包括万元)按第2款折扣优惠;超过万元,万元以上部分将给予优惠(包括包月)。
  4、交通系统无线上网卡购买费为每张卡元。
  十一、结算方式:
  1、双方结算人:由乙方下属分公司分别向交通系统各单位的结算单位进行结算。
  2、票据的出具:乙方下属分公司负责向费用结算的机构出具有效票据。
  3、结算日期:以正式开通日为起始日。
  4、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完成对其所属各地市结算单位的结算工作。
  十二、滞纳金条款:
  按照国家对通信行业收取滞纳金的规定标准。
  十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资费、商业信息,均属于商业机密,只限于签约双方及下属机构为实现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内容时内部使用。双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地复制、传递给他方。违反者将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今后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果在出现上述争议之日起45日后,仍没有解决并且双方又无法继续协商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协议生效、有效期限及终止条款: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之前的两个月内,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行延续1年,以此类推。
  协议期限届满之前的两个月内,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或终止。
  十六、关于补充协议
  甲方与乙方可以就本协议未尽之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规定条款的补充说明。
  十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在费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交通系统各单位尽快缴纳费用,在此期间乙方不得终止为甲方及交通系统各单位的服务,否则乙方须赔偿一定费用(即免去当次所属单位应缴费用)。
  2、如甲方或交通系统各单位不按时向乙方缴纳费用,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滞纳金条款)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十八、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同时取消。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通信服务协议9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申请输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它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10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30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证明材料
  1、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军官证或贺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72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15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九、本协议及附件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分公司。
  十、附则:
  1、“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行签定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涉及到固定电话租赁权的,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5、本协议一式二份,客户留存一份,本公司营业厅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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