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推荐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推荐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推荐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 推荐度: 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精选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转让地块的四至、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系国第号、位于永城市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东南角,用途为用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该地面积为10亩,计6666。7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第五条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第六条转让年限自20年2月日至年月日为止,共年月。 第七条同时转让地上的附属物。 附属物名称:,数量:。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附属物结构:,价款:元。 有否典押:,是否出租:。 第三章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附属物元。二项共计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九条除乙方负责土地出让金及政府规费外,乙方给甲方的补偿费用万元。a、以乙方名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乙方付甲方万元。b,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乙方付甲方万元,c工程开工建筑建设完成后乙方付甲方万元。 第十条以上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转让费、契税等办理过户的一切费用。土地出让手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包括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部以乙方的名义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将公司名下的有关土地资料和审批文件交给乙方。另外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有关变更文件报送土地主管部门,并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土地过户变更手续。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再转让 第十三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 第十四条甲方在原土地使用权中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甲方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日支付总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有损失的还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十七条甲方由于过失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迁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时本合同无追溯力。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生效与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正式形成的其他书面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给等单位备查。 其他约定: 1、甲方所办理的建筑规划手续面积不低于7万平米。 2、乙方给甲方赔偿的建筑面1平米。 3、甲方负责拆迁及费用,负责协调周边的一切关系及费用,直至工程完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县地产交易中心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位于地段的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大队勘测,本次转让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合亩),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年月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甲乙双方确认地块转让成交价为:元(小写万元)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天内,分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月息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第一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总额的,即元整(小写元整); 第二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总额的,即元整(小写元整); 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并全力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一、双方其他约定: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提交南漳县地产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地产交易中心存档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 1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21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2乙方系经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具有国法人资格。 2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3甲方的确认与保证 31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4场地位置和面积 甲方向乙方转让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 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51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年月日止。 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2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 61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美元,平方米合计为美元(usd)。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6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天内,即年月日前支付,计美元(usd); 本合同签字日后日内,即年月日前付清余额,计美元(usd)。 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7场地交接 71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日内,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接完毕。 72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 73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8场地基础设施、条件 81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 (2)经专 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入点。 82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用地 83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 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路及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话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费用和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 84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设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 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5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6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7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内的边缘地带敷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 9其它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并须在年月日前竣工 92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权连同建筑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并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受让者,都是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 93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兴建的一切建筑和设施,包括改建、扩建等涉及交通、通讯、消防、环保、环卫、绿化等方面的,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的上述活动应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区的有关规划、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各类管理要求。 94乙方依据本合同91条所定内容转让、出租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时,再受让人投资兴办的项目须符合区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等要求。 95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市政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之费用。 96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合同、契约、凭证等必须进行登记的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 97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 10续期与合同终止 101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申请续期。 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年送达甲方; (2)投资审批部门同意乙方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个月送达甲方。 102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租用或使用权转让事宜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103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不续期的,乙方应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该场地的,乙方应按当时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104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届时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转让期满后,乙方不续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违约责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时间 提供场地的; (2)乙方对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使用和处置与“出让合同”、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条规定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还甲方的; (4)双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逾期付款不适用本条款,按照114、115条处理)。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1)日违约金为美元; (2)违约天数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日历天数; (3)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112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 113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方应继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违约行为终止。 1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115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条规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若出现下述情况,同时应以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况发生时,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书面同意可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计个月,宽限期内,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第114条之规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2)宽限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 (3)本条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具体办法为: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扣除合同总额的30及本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赔偿。 116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条之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工程量的,乙方可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书面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年。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迟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为准),自9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出个月以内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超出个月不到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超出年未完成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117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或和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仅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自然现象引起的灾害。 13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保密 事先未经本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以往协议 本合同的效力超过甲乙双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上述协议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 162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63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追溯力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64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 (2)场地位置示意图; (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图; (4)区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5)“出让合同”(复印件)。 165乙方可以自由决定以美元或人民币支付本合同61条所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该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卖出与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若付款当日无交易,则以付款前上一个交易日的中间价计算。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其它费用的,与前款同。 166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释、理解或不符时,以中文本为准。 167本合同双方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自用上述方式发送通知之日起天内,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改变其通讯地址的,应于改变之日起天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市公证处及市房地产登记处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3、地号: 4、土地所在位置: 5、土地用途: 6、土地面积:平方米 7、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非住宅平方米,住宅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回迁日期为年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元。 9、抵押情况: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 3、成交确认书编号: 4、转让份额: 5、成交价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1)(2)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5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转让方:xxxxxxx 法定住址:邮政编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XXX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xx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将座落为,面积(号码:XXXXXXXXXXXX)及界址图划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作商业用地。 第三条本合同转让的土地是在原XXXXXXXXXX出让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转让,该地块使用期限约40年,即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转让地价(评估地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地价款总额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半地价款总额50即元人民币付给甲方作履行合同定金,逾期不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减半返还。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将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转让地块移交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备查,送(市)县地产交易所一份,余下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通讯和付款,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自行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和银行帐号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XXXXX有限公司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任何一方若变更以上通讯地址和帐号,在变更后3天内应将新的地址和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XXXXXX签订。 甲方(章):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帐号:开户银行:邮政编号:电话:法定地址: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6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西宽米,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基础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其余款项在一层预字上完时交清元。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六、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电话: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7 转让人: 受让人: 见证人: 转让人和受让人经平等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人在市镇村委会官坝二组拥有一块建设用地(土地性质详见土地房屋权证),地号为,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土地)。用地范围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二条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致同意,转让人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以每平米元的价格,将全部用地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总转让款合计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转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之日将转让的该土地及土地的土地房屋权证原件一并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分次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依《土地房屋权证》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该土地的四至范围。受让人应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四至 第六条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清楚转让的该土地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也无法办理相应的权证更名过户,双方均自愿签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转让人承诺如其反悔,除10倍退还受让人转让款外,并负责赔偿受让人在该土地上的所有建设投资;受让人承诺如反悔,无权要求转让人退还转让款,并且在该土地的全部建设投资无偿归转让人所有。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无论受让人是否对该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该土地的全部权益及该土地上全部附着物均归受让人所有。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转让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协助受让人办理 1、受让人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商业网点、公寓、住宅等建筑物 2、受让人在该土地上投资建筑完毕后,受让人行使对该土地上 3、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可依法更名至受让人名下时; 4、该土地依法可变更为国有土地时; 5、该土地遇国家或政府征收时,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全部建筑 6、受让人在对该土地及其附着物行使其它权益时,需要转让人配合协助的。 第九条甲方保证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已征得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有权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且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提交三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受让人必须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转让人该土地的转让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当按应付转让款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给付之日止。 2、转让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向受让交付该土地及该土地权证的,每逾期一天,转让人应当按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受让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日后,受让人除有权向转让人收取违约金外,并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人应当立即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3、转让人如未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配合协助受让人的,转让人除退还全部转让款外,还应当赔偿受让人的全部损失(以转让人违约所得为准)。 第十三条见证人不仅对本协议签订进行见证,并保证转让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所签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转让人、受让人各执壹份,见证人各持壹份。 转让人: 受让人: 见证人: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8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座落于省市汶镇岩庄村,宗地编号为新国用()第0187号,面积为6024。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的。具体情况如土地使用权证种付佃明宗地图所示。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年月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二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金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土地转让金支付方式为下列第()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有的一切有关文件,负责提供办理土地过户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过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否则,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9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生产经营建工厂的需要,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购买其位于市开发区地段的土地,现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乙方依法享有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土地法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及依法转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乙方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地段(详细座标见红线图)。土地总面积经双方测量确定为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转让地块的红线图范围面积为准)。 第三条:转让土地的价格甲方转让的土地以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共计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时间 1、合同签定后,第一期付款,乙方向甲方付定金万元人民币。 2、余款在合同签订日起年内付清。 第五条: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甲方于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转让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年限甲方转让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成该块转让土地的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三通一平”的工作。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土地转让的下列事项: (1)在合同签订后,协助乙方向国土管理局办理乙方使用该土地的各项土地转让手续,直至宝安区国土分局与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2)协助乙方办理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宿舍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的设计规则许可、报建施工审批、领取《房地产权证》等各项手续。 (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委托的有关该土地的其它事项。 (4)因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方而引起的土地权属和工农关系方面的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民事、经济法律责任。而且,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确保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不受第三方的侵犯。 乙方的责任: 1、甲方在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有关手续时,乙方须尽力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因乙方延误提供有关资料时间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所载明转让的土地在其报批办理手续过程中,宝安区国土分局所收取的土地出让费,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用地内的水、电、道路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规划和建设,所发生的建设和增容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依法配合当地行政部门的治安、计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工作。 5、乙方在厂房建成使用后,协助甲方解决本村青年就业人员,工业区内产生的废品在同等条件下全部由甲方负责回收;并按土地面积计算,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元向甲方缴交管理费(按实际生产时间收取)。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书内容条款有关规定,若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应付的款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天计算,以乙方所欠甲方部分款项的千分之支付给甲方,如逾期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书,收回所转让的土地。 3、如甲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天计算,以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已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费总金额的千分之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个月不能交付全部土地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收回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费,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凡因执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将争议提交给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协议书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书及其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土地的红线图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法定代表:签约地点:时间 受让方:法定代表:签约地点:时间: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0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市区古三村民委村第0006号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砖瓦房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市区古三村民委村第0006号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砖瓦房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 也由乙方负责承担。所得的全款甲方自得到此款后,须于一周内给付与乙方。甲方自得到征购款一周内未将此款交付给乙方的,乙方可向甲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此款,且可向其追讨征购款20违约金。若甲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宅基地时,乙方的全部投资经评估后,甲方按其评估值无条件支付给乙方,且应支付房产总造价五倍的赔偿金。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 五、甲方已移交旧房屋的房产证给乙方。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复印身份证一份给乙方留存。 甲方:乙方: 继承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 公证人:身份证: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1 甲方:,为土地转让出租方 乙方:,为土地受让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利用荒废闲置土地的作用,甲方在提交所涉及社员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后,经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和有偿原则基础上,一致协商将部分非耕地的使用经营权超长期转让出租,特订立本合同。 一:该两宗土地位置:社(即原大地村社)面积为共计:亩(大写:亩)。 二:该土地租期五十年。从20年月20年月 三、土地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1社亩五十年按元年计算总额为元(元整)。采取现金支付,合同签字日即时结算。甲方收到款项后出收据并加盖村民组公章和村民组长签字盖私章交乙方收存。 十、其它 l、双方协商一致向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报村民委员会一份,并报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 4,本合同分另附社社员签名名单(甲、乙方及村民委员会应持有该名单)。 甲方:盖章,社长签字:社盖章,社长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东齐:,西齐:,南齐:,北齐:。 3、面积:。 二、转让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三、转让费 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于年月日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第二条 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2、土地用途: 3、土地性质: 4、土地位置: 5、土地使用年期: 6、土地面积:(平方米)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住宅平方米 (2)管理和职工活动用房平方米 8、建筑容积率: 9、建筑覆盖率: 10、房地产证号: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12、产权状态:甲方已授权交易中心通知产权登记机关临时冻结并已被核准。 1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场地基本平整,按现状转让。 14、其他情况。 甲方对本条前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四条 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另选择如下第种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 第五条 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 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第八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 第九条 在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同时移交。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不能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并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手续的; 2、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 3、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 第十三条 甲方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申请转移登记时,不能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的; 2、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3、甲方其他行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4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农田总计面积平方米(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该土地长米(米),宽米(米)。东邻,西邻,南至,北邻。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甲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5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第一条乙方于年月日,在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以人民币元(小写:万元)整的价格,竞得甲方委托交易中心拍卖转让的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第三条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地合字()号(含补充合同书); (二)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三)土地性质:商品房; (四)土地位置:; (五)土地使用年期年,即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六)土地面积:(); (七)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居住平方米;班小学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班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八)建筑容积率:; (九)建筑覆盖率:; (十)房地产证号: (十一)产权状态:已抵押; (十二)租赁状况:有租赁合约; (十三)债务情况:已抵押给; (十四)瑕疵披露: 1抵押权人同意公开拍卖转让,但必须还清万贷款后方可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2甲方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就宗地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年期《租赁合同》; 3甲方与实业有限公司就宗地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年期《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甲方与就宗地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年期《租赁协议》。 (十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地上有部分临时建筑物,园林和花卉,地块按现状转让; (十六)其他情况见“地合字()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内容为签订本合同前交易标的物有关内容的现状描述,甲方对前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五条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万元)整;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另选择如下第种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 第六条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 第七条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拍卖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拍卖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第九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 第十条在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拍卖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同时移交。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接“地合字()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合同书)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一)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不能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并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手续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 第十四条甲方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申请转移登记时,不能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三)甲方其他行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