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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

1月1日 九阙忬投稿
  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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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协议【精】
  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伙人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人协议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丙方以技术入股方式出资。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年月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丙方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丙方技术入股,除去分红每月固定工资元。
  2、丙方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丙方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甲、乙双方各按40,丙方20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强制退伙,以下情形算作强制退伙。
  未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擅自退伙
  在合伙企业经营低X亏损时提出退伙
  合伙人出现强制退伙时,即为视作放弃所有出资与分红、工资。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否则按强制退伙。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员工工资、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聘用解聘员工;
  6。其他合伙人授予的权利
  5。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以账户上流转,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每(双月或一季度)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
  第九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甲方决定,其他合伙人均只有监督权,重大经营事件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例如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三)。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协助店内落实各项措施。
  3。全力保障店内正常运营。
  4。完全配合甲方执行工作。
  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共同财产、挪用共同财产以作他用等一切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甲
  乙
  丙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五)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事务所所欠税款;
  (三)事务所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十八条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五十九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一条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协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名):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合伙人(签名):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合伙人协议3
  合伙人:甲(姓名):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
  经双方同意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理发店,总投资为万元,
  甲: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元占投资总额的乙: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元占投资总额的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合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合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早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权;。第四条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会议。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合伙
  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缩短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
  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以上合同若有衅待,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协议4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元
  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元
  (1)甲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账号:),公
  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XX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5
  合伙人:
  甲(姓名):
  住址:
  合伙人:
  乙(姓名):
  经双方同意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理发店,总投资为万元,
  甲: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元占投资总额的x。
  乙: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元占投资总额的x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x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合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合伙: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早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权;
  第四条每x月x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会议。
  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合伙
  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缩短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以上合同若有衅待,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合伙人协议6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诚信、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所有的餐饮店与乙方进行合作,即交由乙进行全权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本着整合彼此优势资源,利益共享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欢餐饮店全权交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所有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经营出现盈利时,乙方享有约定的盈利份额。
  二、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为表示双方合作的诚意,充分保障乙方能正常营运,甲方应交给乙方经营流
  动资金元,保证正常的经营运作。
  三、合作的方式:
  1。甲方拥有合家欢餐饮店所有权,全权交由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人事管理权、物料进购、出品管理、策划及对外宣传推广等营运管理权。
  2。店内所有资产(含用具、餐具等)将交给乙方支配、使用。
  3。利润分成:合作期内盈利按7:3分成,甲方得7成,乙方得3成;每月15日前结算并进行分配。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门店拥有归属权,对外名誉权。是工商及税务机关所登记的所有人及责任人。所有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的证照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合作过程中的。经营情况,有权提出合理建议及意见,乙方应重视甲方的建议和意见。
  3、甲方对餐厅的财务收支有知情权。甲方委派财务监督人员,对财务收支情况时行监管。
  4、甲方不直接参与餐厅的经营管理事务,充分信任乙方能力;如有好的建议及意见可以向乙方单独提出。
  5、甲方有义务支持乙方的所有经营行为,充分保障乙方正确合理经营活。不参与餐厅的人事、进货、宣传推广的具体行为。
  6、按国家法律准时足额的将员工的工资、社保及相关员工福利待遇交给乙方支付给员工。
  7、甲方应按时承担餐厅的所有经营费用(含人工、租金、水电费、工商税务等相关经营费用),避免由此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盈利应得的份额。
  2、乙方对餐厅享有绝对的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策划、人事管理、出品、物料采购等。
  3、工作人员由乙方聘任;所有人员由乙方进行培训、管理及调配。
  4、乙方保证在正式合作后起6个月内将餐厅经营业绩达到盈利状态。
  5、乙方将诚信、用心的做好经营管理活动,尽快将餐厅达到盈利状态。
  6、乙方将诚信经营,如因乙方不当行为给餐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合作正式开始后在6个月内如没有达到盈利状态,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双方进行财务清算后,甲方接手所有管理权,乙方即退出管理。
  七、如出现盈利,将提取利润的10作为经营管理基金后按7:3分成,以每月15日结算并分配完毕。经营管理基金由乙方负责保管、管理,用于改善餐厅员工福利之用途,合作期满没有用完的将按7:3分成处理(甲方得7成,乙方得3成)。
  八、下列情况由甲方承担责任:
  1、合同期内如果出现劳资纠纷或工伤事故的。
  2、合作期内非乙方及员工原因所发生的食物中毒的。
  3、因经营过程中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或诉讼的。
  4、员工非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
  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应赔偿乙方由此发生人工等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双方不得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作出一切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合同的终止:
  1、双方不续约的前提下,合同期满将自动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3、合作期进行6个月内如未能达到盈利状态,甲方在付清员工工资并经双方清算后,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4、如遇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政府行为、战争、暴动等自然灾害或政局动荡之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实现的。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7
  合伙人1:
  合伙人2:
  合伙人3:
  第一条协议目的
  根据《个人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经过协商,对分配年
  月日至年月日个人合伙利润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1: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2: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3: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第三条个人合伙的基本情况
  本合伙是由合伙人、和共同出资,以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的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合伙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个体工商字号为,经营场所为,由作为合伙负责人按照授权处理日常合伙事务。
  第四条个人合伙盈利情况
  第五条个人合伙分配的基本原则
  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中所占份额为标准进行利润的分配,各合伙人应分配利润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所占份额
  应分配利润数额
  第六条争议解决
  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它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8
  合伙人一(甲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二(乙方):身份证号:
  现合股(合伙)开办一家,全面实施两方共同投资、一方入组建、技术、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过两方合伙人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总额为:人民币:一百万人民币,:100万
  甲方出资
  乙方投资三万、占总投资的二十五。占公司股份二十五。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两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甲乙两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两方按占有股份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
  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两方同意,并由甲乙两方同时进行、乙方有优先权。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年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两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甲乙两方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占有股分50退出。非经两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将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的50进行赔偿。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我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公司所在地公证单位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职能分配及议定事项
  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全权协调处理公司的工商税务、消防安全、业务接洽及商务等事务。
  五、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五万元;必须经过甲、乙两位股东签字。
  2、新产品或设备的引进;
  3、厂房扩建等再投资事项;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5、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盘点,股东一起参与结算。
  6、设立一个公司账户、同时两位股东都拥有此账户短信提示、以方便及时了解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8、公司公章由保管,账目由保管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自两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9
  2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餐饮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餐馆,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餐馆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馆,范围包括烟酒销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10
  甲方:
  乙方:甲方是一从事研发lq污水再生利用设备系列产品、环保节水技术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政府认可的合法手续,资信完备,时机成熟,平台稳固。该工艺技术为职能部门,实属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共同在()市、区县经营lq污水再生里头用利用设备,开发该地区污水处理市场一事,取得了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开发出污水再生利用系列产品,对此,乙方表示完全认同,无任何异议。
  二、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研发的污水再生利用设备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作为甲方下属的分支机构,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三、甲乙双方议定,()分布在该辖区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由于对市场运作缺乏经验,由甲方协助完成。
  四、双方为了共同珍惜保护好该项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外阜设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0万元整;北京区县设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人民币5万元整。待协议期满后顺延六个月,通过媒体声明,确认对该品牌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风险抵押金退还乙方。
  五、为了把市场做得更具完美,依据乙方在当地注册名称在辖区内的区县设分支,从事该项高新技术工作,本着“有钱大家赚,有利大家享,风险大家担,保证合作伙伴的利益”的原则,与下属另立合作协议。
  六、污水再生处理设备系列产品是甲方研发的利国利民的高科技产品,因此,双方议定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共同经营好污水处理设备系列产品,合作期限五年。
  七、乙方的奖励提成
  1、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成交,奖励对方按总价20(税前)提成。
  2、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上浮部分成交,上浮部分归乙方所有。3、正常报价20奖励提成中下浮部分,计算到乙方。
  八、兑现方式项目合同签署后款到位,即付提供信息方应得报酬的50,第二批款到位后,将提供信息方50的余款付清。
  九、合作经营期满,如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经营污水处理设备系列产品,本合同可再延续三年。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合作,本合同到期,双方合同终止,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十、双方在合作经营合同期间,如遇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分歧,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合伙人协议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略)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合伙人协议12
  退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其他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1、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合伙经营XX公司,现因甲方与乙、丙两方发生严重分歧,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退伙事宜约定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退出合伙。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甲方元,甲方确认本协议签字之日已收到上述款项。
  第三条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配合乙、丙两方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由乙、丙两方方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行使负责人权利,承担负责人义务。变更证照所需费用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1。甲方支付证照变更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2。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条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丙两方不得以甲方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自甲、乙、丙三方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甲方退伙后,XX公司在甲方退伙前已经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承担偿还责任。
  第九条甲方退伙后,XX公司在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新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乙、丙两方新设的主体(以下简称新设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享有及承担。
  第十条甲、乙、丙任何一方或几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非因法定事由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丙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由甲、乙、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丙方(签字):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1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年月日在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万元。其中,甲方占x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x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x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x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x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x的出资额以人民币x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x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x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
  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x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x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15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壹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14
  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作价)人民币元;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各占。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如未按时交齐,应向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出资应占比例按各方实际出资确定。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届时按约定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可约定)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6、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7、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可再约定其他)
  以下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全部同意方可执行。
  1、处分合伙共同不动产;
  2、改变合伙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支付合同债务。
  (可增加)
  合伙负责人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被其他合伙人追认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不予认可的,由合伙负责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合伙或其它合伙人损失的,由合伙负责人予以赔偿。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合伙成立后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合伙人协议15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投资比例。
  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投资比例。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按清算账册及出资比例给予支付。
  第四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盈利的7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3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4、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自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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