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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12月16日 老巫婆投稿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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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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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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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精选1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用电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用电合同1
  供电合()字第号
  供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用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
  (千瓦小时)
  单位
  (千瓦小时)元
  金额
  用电时间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银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用电方:(盖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供用电合同2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
  用方电话():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方自身的过错;
  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附件二: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3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最大需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常用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台,总装机容量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万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a。常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安培,无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b。备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安培,无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c。供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计算,并随用万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方愿意配合。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
  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0。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方可按生产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万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本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3、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供方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用万应及时通知供方。
  4、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方自身的过错;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万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4
  合同编号: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台,总容量为千伏安;
  (2)用电设备台,总容量为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千伏安(千瓦)X元千伏安(千安),共计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代电电压为千伏,从线路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以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
  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
  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
  (2)。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5
  甲方:市化工厂
  地址:
  乙方:市供电局
  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于市区签订供电合同。
  如下: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市区现只有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千伏变电所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千瓦安,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千伏电网供区负荷。
  6、本合同于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用电合同6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1,;
  2,;
  3,;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其他季;
  低谷时间:夏季,其他季;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2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3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
  5以下0。2
  高峰时
  5以上0。5
  低谷时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签名: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一九年月日
  附表供应电力数量表
  项电量(度)电力(千瓦)变更
  时每日高峰低谷保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间电量电力电力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全年
  本季
  一一月
  季二月
  三月
  本季
  二四月
  季五月
  六月
  本季
  三七月
  季八月
  九月
  本季
  四十月
  季十一月
  十二月
  供用电合同7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用电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8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用电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9
  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
  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
  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因故需要停电时,有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和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有尽快恢复供电的义务。
  有在其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义务。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主要有:
  在行使各项用电权利之前,有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费用的义务。
  对自身的送电装置,有义务接受供电企业对其图纸的审核、对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工程竣工后的检验义务。
  有按规定安装和保护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争论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一迅速、公开、准确的解决,可采用: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经济司法解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电秩序。
  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供用电协议是未签订供电用合同以前,供用电根据国家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在供用电有关事宜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一般用户在供电前申请取得用电指标后,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十二条:供用电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持一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生效执行。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协议内容有所变更时(如供电容量增加或减少,用电性质变化相关电价变化等),可以对供电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经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同意,重签订供用电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局部修改,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方可执行。供用电协议到期后,应认真地复审一次,并分别给予确认、修订或提出废止。
  第十三条:供用电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电力用途及用电性质。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的电压、频率、相别以及供电电源可靠程度、供电电源数量、进线方式是架空还是电缆等。
  供电容量。指供电部门批准用户接入电力系统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及维护分界点的确定。
  电能计量方式。
  电价及电费结算。
  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
  对用电功率因数值有要求的用户,应明确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
  对有谐波和电压闪变,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的用户还要明确消除谐波和电压闪变的要求和用户应采取的措施。
  应明确协议变更和废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所有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应妥善保存,废止的协议也应保存一年,以备查询。
  供用电合同10
  订立合同双方:
  电单位:市(县)电局(所),以下简称电方;
  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电网容量在3万千瓦及以上者,电周率允许偏差为。2周秒;电网容量在3万千瓦以下者,电周率允许偏差为。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X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电的用电方,应向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
  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高压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9以上;
  其他1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85以上;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8。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电方可停止或限制电。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电方可不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电方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低压电的,以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电方;
  1千伏及以下高压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电方;
  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电方同意,并在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电方负责办理。高电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电,并可停止电。
  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
  2。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电设备能力时,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电设施,处以2至5元的罚金。用电方经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元的罚金。
  八、其它
  。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用电合同11
  供电单位:
  用电单位: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限期
  1、用电地点:
  2、用电电压:千伏。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下述容量用电。
  4、用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5、合同期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都需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我国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x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用电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供电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2
  合同编号: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生产班次:,周休日。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
  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
  (2)。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3
  供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用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千瓦小时)
  单位:(千瓦小时)元
  金额:
  用电时间: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五、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银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4
  合同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传: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传: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3。用电容量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台,总容量为千伏安;
  (2)用电设备台,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安),共计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代电电压为千伏,从线路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a。用电方以方式交付电费;b。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
  (2)。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5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用电)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电源,其额定频率为50z,采用(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人由(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人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
  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处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电源
  (1)供电人由(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人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备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
  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4。保安电源
  (1)供电人由(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人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保安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处。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5。保安措施
  用电人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1)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地点。
  (2)非电保安措施是。
  (3)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电气机械),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4)用电人的正常运行方式:(两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一供一备一路主供一路保安两路供电第三路保安两路同时供电互不备用)。
  (5)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保安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先断后通。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下列设备上:,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6)未经供电人许可,用电人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7)供电人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人应当服从安排,并予以配合。
  三、供用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控制范围,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人按规定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电价分类及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3。设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人办理,用电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用电人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人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人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处理。
  5。因(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由(供电人用电人)按国家标准(增加减少)其变压器损耗电量;线路损耗由(供电人用电人)负担,每月(增加减少)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电量的线损电量;并分摊到用电人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供电人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计算。并依据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人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2。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人送入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电价:受电点单一(两部)制电价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力率考核标准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人电费通过银行向用电人(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次(划拨收取)。即每月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并于每月日划拨剩余的全部电费。具体电费划拨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银行另行签订电费划拨协议。
  b。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即每月日交付上月电费的;每月日交付上月电费的;每月日交付;每月日交清剩余的全部电费。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人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用电人应向供电人交纳一个月的电费押金。在用电人发生欠费时,供电人有权用电费押金冲抵欠费及违约金。
  6当用电人发生欠费后,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增加电费押金金额,押金金额最低不小于历史最高月份电费金额。
  七、调度通讯
  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人设备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人采用:。
  用电人采用:。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人、用电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用电人受电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如遇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抄表困难、城市拆迁等原因,供电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人的供电设备。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应在用电人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人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人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人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人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处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人需装有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人申请并经批准,用电人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可能性。对需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双方签订并网运行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用电人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供、用电双方任一方改变法定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及时采用公告或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9。用电人户外放置的变配电设备必须做好防触电措施,定期维护,以免发生人生触电事故。
  10。用电人存于供电人处的电费押金数额低于应交的标准值时,视同拖欠电费,用电人需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用电人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d。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用电人未经供电人许可,擅自安装(引入)自备电源,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款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宁波委员会申请,裁决为终局,双方均应自觉执行。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无异议,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份。副本一式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份。
  5。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电人:(盖章)用电人:(盖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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