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合同 推荐度: 三人合伙投资合同 推荐度: 两人合伙投资合同协议书 推荐度: 二人合伙投资生意合同 推荐度: 投资合伙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合伙投资合同【热】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伙投资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伙投资合同1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伙投资合同2 合伙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合伙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定、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合伙人以自愿为原则,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造一个行业,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一、合作经营的具体情况。 该合作店铺位于主要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不锈钢铁艺铝材门窗工程,防护围栏等金属焊接安装工程。 二、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如房租,水电,购买材料及施工工具)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出百分之五十。每做一笔生意所赚金额除去开销后平分(备注:无论承接的工程大小,每向客户交完货之时,无论是否完全收款,双方都应立即做好亏盈账目,除去开支,应立即平分所赚金额,留有余款的工程,双方共同承担向客户收余款的权益与义务)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平等,乙方对工作的一切事宜,拥有发言权,和决断权(如材料购进,工程外包,工人聘请,包括与客户溢价,签单,收款等一切事宜)甲乙双方其权限是: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购进和出售产品; 支付合伙债务; 开支实行公开制度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投资额、方式 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投资,具体投资金额,按实际所需待定(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投资为共有财产,(如施工工具,办公用品,店铺装修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为个人所有,投资款合伙人自行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入伙、退伙,投资的转让 1、入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伙: 需所有合伙人认同的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投资初期的投资金充公,不予退还。 3、投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七条:禁止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确有此事,将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置,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邀请中间人和公证员清算并给与公正; 清算后如存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投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投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共同有同等效力,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 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或盖章) 联系电话: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合伙投资合同3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合伙投资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淑慧的名字挂靠在重庆市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37。6万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年8月1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年8月1日以前将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年1月,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投资合同5 甲方: 驻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驻地地址: 法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真诚合作的原则,就共同合作由甲方投资、乙方拍摄、制作影片《》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1。本合同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 2。合作双方保证各方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此合同书,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全权负责本剧的预算、制作团队、摄制日程,以及本剧的拍摄制作等项工作,甲方全权负责本剧的投资工作。 第二条基本条款 一、概况 1。剧名:《幸福,擦肩而过》(暂定名) 2。剧长:25分钟 3。类型:数字微电影公益短片 4。摄制周期:一个月。 5。后期制作周期(至完成校正拷贝)二个月。 6。总成本:约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制作费、宣传费及不可预见费四部分组成。 二、 就电影《》的拍摄、制作,甲方的投资额为人民币约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 《》的拍摄、制作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保证并承诺其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电影拍摄、制作资格的法律主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足以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实现对本项目的的投资回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工作提供投资款总计:约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投资款到位方式为: A、本协议正式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B、本协议签订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2、有权派员出任下列职务:(1)出品人(第三顺序人)(2)监制人(第三顺序人)(3)策划人(第二顺序人) 3、作为电影《》的摄制单位在完成片上版权处列第一署名。 4、完全按照本协议所约定投资款额和条件投资本剧,如遇乙方拍摄超支(超出人民币万元)甲方概不追加,由乙方自行解决超支部分的资金;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导致剧组拍摄超支,超支部分由甲方支付。 5、有权利监督、督促乙方依照约定如期完成工作并保证作品(工作)质量,在乙方违约情形下,有权利视情况要求改正,中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权负责电影《》的策划、拍摄、制作的全部工作,保证该剧的艺术水准和质量,有权出具全部工作方案,并就其出具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对甲方全权负责,保障甲方投资及收益的安全。 2、有权决定并派员出任剧组涉及所有艺术和创作以及管理职务。 3、有权在电影《》完成片版权处列第二署名和承制方第一署名 4、全权负责电影《》摄制组的组建和管理等艺术创作及决定电影制作过程中的一切行政事务,并视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本剧的开关机时间。 5、全权负责本剧的报批和审片工作。 6、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期间工作团队的稳定性,不发生主要成员和演艺人员中途退出和更换的情形(除签约人员不胜任工作外以及违反剧组相关纪律的)。 第三条违约处理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不得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实际经济损失,向对方索赔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按时和拖延给乙方支付投资款,造成剧组工作延误和影响开机时间,甲方则应该相应追加因甲方拖延支付时间而使乙方和剧组造成的实际经济投入和损失。如确实因甲方无力继续投拍本剧,甲方应当书面允许乙方另行寻找投资人共同投资继续本剧的制作,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继续参与本剧的制作。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投资结构变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3、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逾期两月以上不能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或者发生可能导致不能保证该电影如期拍摄完成并投放市场的情形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本协议若因双方以外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计、抗拒并克服的情形致使制作进度受阻,不属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亦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有效;协商不成,以甲方所在地为司法管辖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因本协议签署及履行发生的送达,以双方在协议中留存的地址及方式为准,一方如有变更,须于3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成立生效。经双方认可的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投资人就共同出资在xxx市xxxx区设立XXXX有限公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全体投资人情况: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国籍: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 二。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投资人 出资额 (万美元)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出资比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 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出资的转让: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需征求其他各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七。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争议的解决: 选仲裁时: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选诉讼时: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在仲裁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或者(注:如不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话)在诉讼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份,由三方于年月日(地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地点):年月日(地点):年月日(地点): 合伙投资合同7 一、共同投资人资料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三方共同出资经营,达成如下协议。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及分红 共同出资人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 三方一致同意甲方为经营项目的法人、管理人并管理所有股份,甲方独立拥有月工资。 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每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成本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各项管理费及共同体投资经营体内折旧耗损,是为当纯利润。红利按每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X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丙方实时监管,每核算签字后,分红。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经营项目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四、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方协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次);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 五、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不允许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员进行转让及赠与股份(共同投资经营体中为激励奖惩员工所产生的赠与股份,首先得到共同投资人的统一决定方可,赠与股份不得超过共同投资经营体总股份的,)。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并得到其他共同投资人的一致商议决定。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共同投资经营体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共同投资人在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并交纳于甲方投资款项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如遇共同投资体不能正常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5。甲方必须出具一次共同投资人在银行的共同投资款项的剩余存款证明、共同投资体内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甲方在处理对外官方事务时,如若涉及共同体大额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全权处理。甲方在处理涉及共同体对外私方的小额经济支出时,应以个人工资项里自行支出,无需向共同投资人汇报。 七、违约责任 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三方共同投资人严格遵守本合伙投资协议书中的条款,如有违约不予退还共同投资体中的投资款项并没收应有全部股份,如产生异议可将本协议提交当地所属法院予以仲裁。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8 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各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伙投资合同9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组织,合伙经营项目为:项目。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1)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的营业额。 合伙人甲: 合伙人乙: 合伙人丙: 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0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一、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酒店宾馆住宿业务 3、注册资本:提交押金,承包楼层及单独工商注册 4、法定办公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及设备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现金及设备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现金及设备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中的设备以股东各方共同评定价值为准。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股东小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本人或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管理小组组长,组织计划 投资新设备,扩大办公场所,装修及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各种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成立财务部门,统一流动资金管理,设立会计和出纳人员,设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 4、股东在出资后十年内可以转移股权,但无权撤资退股; 5、公司设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东组成董事,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6、公司重大投资由董事局民主决议,赞同率高于50的可以通过并执行; 7、分红方式:一月一结; 9、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1 甲方(出租方):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中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z号办公用房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湖北省路(以下简称该房屋)投资广场八、九整层(南向、北向),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37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写字间,房屋类型为写字楼,结构为框架。该房屋的平面图见平合同附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 (1)房地产权证 (2)房屋出租许可证 (3)房屋安全验收证明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并保证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所需有效手续、证明。 3、合同所租范围的装修及设施状况由甲、乙双方在合同附加条款及附件中加以说明,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加条款及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所租用房屋的验收依据,交还时需要保留的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 4、乙方需对所租赁房屋进行再次装修时,必须同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严格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所有装修行为必须得到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必须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作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为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免费赠送装修期,自贰零零年月日起至贰零零年 月日止,租金从免费装修期后开始计算。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公司招牌广告位(除租赁费,其它费用由乙方自理,面积:69米4米)。 四、租赁、支付方式和期限: 1、经双方约定,第一年租金免费。第二年全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50000元,大写金额为贰拾伍元;第三年全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80000元,大写金额为贰拾捌元;第四年及第五年全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金额为叁拾元。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每半年为期限,于每半年末交清下半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 2、租金不含乙方租赁区内的电费(动力与照明用电)、自来水费、电话费、宽带网络费用及物业管理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 3、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甲方所指定的物业公司为租赁区提供中央空调,公共区域内的水、电、清洁卫生、、电梯费、保安等服务所产生之费用。物业管理的有关权利、义务需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确定。 五、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二个月的租金及物管费,即人民币41667元。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2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身份证号: 乙:,身份证号: 丙:,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经营餐馆项目,总投资为45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 第二条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餐馆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丙方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每年餐馆总销售利润进行分配或再投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决定权按出资比例多少来界定。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餐馆的管理及日常事务。薪酬为底薪元利润提成,经营期间乙、丙两方均有权了解餐馆的账务及经营情况。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只要三方继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第十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作三方中如果有一方提出退出合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其他两方提出,退出金额按退出时餐馆资产比例来返还,返还期限不超过天。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第十三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3、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餐馆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乙方:(签章) 地址: 丙方:(签章)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xx”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xx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xx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xx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xx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xx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xx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xx,开发适当特色的xx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xx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xx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xx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xx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xx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3 第一条共同投资者的名称和住所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者(以下简称“共同投资者”)就各方共同出资,甲方以其名义持有股份,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设立,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者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投资者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三方一致同意以出资总额为的股权作为出资参加股份公司的设立,每一个共同投资者将持有股份公司总资本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损失分享 共同投资者应当按照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损益。 共同投资者按出资额对共同投资负责,共同投资者按出资总额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共同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地是共同投资者的共同财产,由共同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 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的,每个共同投资者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取得该财产。 第四条事务的执行 1。甲、乙、丙三方作为共同投资者,履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阶段行使和履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股份公司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产生的成果,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者有权检查各自负责的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当三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再参与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参与公司管理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向不再参与公司管理的双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合资公司所产生的利润属于合资公司,产生的损失或民事责任由合资公司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因疏忽或不遵守本协议而给共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者可以对一方或双方执行共同投资提出异议。 如有异议,暂停执行。 如有争议,共同投资者应投票作出共同决定。 6。下列共同投资事项必须经共同投资者同意: (一)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向外国投资者质押上述股份; (3)更换行政人员。 第五条投资转让 1。当共同投资者将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共同投资者以外的人时,共同投资者必须同意; 2。共同投资者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共同投资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投资者; 3。共同投资者依法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者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和出资;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何共同投资者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时,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按照共同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分摊。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确保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全部财产,以向其他共同投资者提供担保。 任何一方承诺,如发生违约情况,给其他共同投资者造成损失,则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者协商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所有共同投资者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者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出生日期) 合伙投资合同14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 购买一套位于南昌市建筑面积:房产总价款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元人民币乙方出资元人民币;甲方、乙方各出资50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 四、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五、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甲乙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六、物业装饰装修由乙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七、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并以现金支付。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 由乙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分享50,每12个月结算一次。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份属于双方共同享有。 九、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债务导致共有房产所有权受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损失。 十、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50在同等条件(市场价或评估价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包括定金人民币(房款总价款的)由甲乙双方各付50现金支付; 2、主贷人为乙方先生;按揭贷款的期限为; 十二、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5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各共同投资人将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甲乙丙三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当三方中一方或两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的一方或两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的两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或两方执行共同投资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投票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任何一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