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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

4月8日 囍孤女投稿
  标准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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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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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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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合同(集合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地产抵押合同1
  抵押人愿将其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抵押贷款的本息及罚息,经与抵押权人协商,于年月日在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
  一、抵押在建工程状况:。
  1坐落位置:区街路胡同号。开工许可证号。工程设计总面积:m2。
  2建筑结构:。设计层数:。用途:。
  3资金来源:。计划批准文号:。工程总造价:元整。
  4已完成部分: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评估现值:元整。
  5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使用年限:。
  6土地面积:。地区类别:。
  7土地使用性质:土地证号:。
  8土地评估现值:元整。
  9在建工程及土地总值:元整。
  二、抵押人将上述在建工程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将在建工程有关要件:计划批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交保管。
  三、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评估现值以内提供贷款。贷熬总额为:(币种:)元整。
  抵押贷款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付款方式:
  四、抵押人保证将该款项用于。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贷款利率(年月利率)支付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计息。
  五、还款方式:。
  六、双方商定,抵押在建工程的保险事宜按以下第款办理。
  1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抵押工程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及支配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已投保的,填写下列(1)(2)款)
  (1)投保价值:元整。
  (2)保险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双方再另行约定。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出诉讼保全。
  (2)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依次偿还、若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若超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所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该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施工。其贷款的使用应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工程转让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
  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交纳有关部门对该工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并保障该工程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或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十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变更。
  十三、抵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会同抵押人在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十四、本合同的附件:等,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完整的合同整体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抵押双方各执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十五、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鉴证方可有效。
  十六、特约:。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2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区街(路、小区)号栋单元层户号,其房屋建筑面m2,占地面积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抵押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大写),(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房地产抵押合同3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抵押物事项:
  1)、房屋所有权证:潭房权字第号
  房屋共有权证:潭房共字第号
  土地使用权证:潭字第号
  2)、名称:
  3)、座落:
  4)、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
  5)、抵押房地产价值:
  2、抵押范围:
  3、借款金额: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借款种类:
  6、借款用途:
  7、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
  到建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8、借款利率:
  9、还款方式:
  10、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1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
  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12、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13、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一份,房管处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4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共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共有附着物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约定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权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贷款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四条抵押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条款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法人代表人(签名):
  签定时间:年月日签定时间:年月日
  签定地点:签定地点:
  房地产抵押合同5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年月日乙方与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元贷款。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甲方承诺: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对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
  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
  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等;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登记部门一份,由各执一份。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负责人:
  时间:
  房地产抵押合同6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万元提供担保,应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提供反担保,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第二条抵押房产状况:房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产权编号:,房产权利人:共有权人:,抵押房产价值:。
  抵押土地状况:土地位于,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宗地号:,土地产权人:,共有权人:,抵押土地价值:。
  第三条抵押房产土地反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本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应会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托乙方保管。
  第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甲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情形。
  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10的违约金,如果给乙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物所有权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前,并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否则,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
  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9、抵押物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迁补偿金或置换财产继续作为抵押财产,不足部分甲方应在达成拆迁协议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条件的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如果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的,乙方应自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7
  房地产抵押合同编号: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甲方与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
  “号”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或主合同),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现乙方(以下合称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共有的房产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有关抵押担保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1、抵押物
  1、1抵押人同意将其所有共同所有的下表所列房地产(《房地产证》详见本合同附件)全部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抵押担保。
  2、担保范围
  2、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对借款人享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的债权。
  2、2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3、陈述与保证
  抵押人对下列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1)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抵押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抵押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3)抵押人和抵押物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且无任何隐瞒的;
  (4)抵押人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对抵押物享有完全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该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除因本合同设定外)、转让、租赁(除非事先向抵押权人作出书面声明并获抵押权人认可)、托管或其他共有人,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
  4、抵押登记
  4、1如根据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需办理本抵押合同公证的,抵押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证事宜,届时甲方可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4、2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按上述3、1办理合同公证的,在公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抵押物所在登记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甲方届时予以协助,抵押权利证明正本由甲方保存。抵押人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抵押物的房地产权证书交由甲方收执(并用于办理抵押登记事宜),在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前由甲方保管。
  4、3依照本抵押合同约定合同终止的,甲方和抵押人应共同向原抵押登记机构提出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原抵押登记机构准予注销登记的,抵押权利证明由登记机构收回;抵押人可同时向甲方领回收执的房地产权证书。
  5、抵押人保证
  5、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与抵押物有关的维修、保养等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交换、赠与、作价入股、出租、出典、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5、3如非因乙方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同时抵押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人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应在3日内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甲方同意,也可向甲方和抵押人认可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处理。如抵押人怠于向造成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代位求偿。
  5、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可视情况要求抵押人在限期内增加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过错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甲方认为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主债务履行时,抵押人应当在事由发生后10日内重新提供或者增加经甲方认可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如甲方同意,甲方和抵押人也可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5、5如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乙方应在得知拆迁信息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拆迁房屋如以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以补偿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如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因此所获得的补偿金及其他收益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甲方同意,也可向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处理;如实行交换产权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作价补偿部分先用于提前清偿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以交换产权重新设定抵押。在前述的三种不同的补偿方式下,如交换产权房屋价值经评估低于本合同所载明的原抵押物价值的、或作价补偿的补偿金低于所担保债权的,不足部分抵押人应增加抵押物或采取其他措施追加担保。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被列入国家征用范围的,比照上述做法处理。
  5、6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如发生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物担保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物担保能力降低。
  5、7因履行本合同所涉及或产生的抵押登记、抵押物评估、保险、提存、公证、通知、拍卖、代位追索等费用及保全抵押物价值或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上述费用由甲方垫付的,抵押人于甲方垫付相关费用后2日内支付给甲方。
  5、8乙方对于各自或共同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5、9甲方有权将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如甲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的,抵押人确认仍按本合同约定就全部抵押物向债权人(包括甲方、债权受让人)提供抵押担保。
  6、抵押权的实现
  6、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但不限于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等导致甲方宣布债务履行期限提前到期的),甲方未受清偿时,或者发生有关法律规定的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时,甲方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甲方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6、2甲方在处臵抵押物的过程中,有权指定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对此不存在异议。
  6、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时,无需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所担保债务金额且抵押人非借款人的,抵押人承诺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抵押人应全面履行。如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主债权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
  7、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陈述和保证事项,造成甲方损失的,抵押人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如造成受让人和承租人(若有)等第三方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第三方赔偿责任。
  7、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交换产权及其他收益的处理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抵押人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同时还应按主债权千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抵押人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7、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甲方认为不足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抵押人及时重新提供或增加经甲方认可的抵押物,并按主债权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7、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人应承担主债权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6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物未设定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参照上述7、1的违约金标准向甲方计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
  8、其他约定
  8、1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同意借款展期、债权转让、债务重组,或甲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而变更或终止。
  8、2本合同自甲方和抵押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及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
  8、3本合同未经甲方和抵押人协商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抵押人应对已登记的内容作相应的变更,未作变更登记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8、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甲方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公证部门(若有)、抵押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9、附件
  房地产权证书
  甲方(抵押权人):(签章)
  乙方(抵押人):(签章)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深圳市区
  房地产抵押合同8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抵押人):
  根据乙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以及甲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抵押物)就(编号)《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1。1丙方提供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权证号,该房屋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以下简称房屋)。
  1。2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甲方。
  第二条、抵押物的价值确定及抵押反担保价值确定
  2。1经xx评估公司评估,房屋的评估值分别为xx,合计评估价值为xxx万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价值总额为xx万元。
  2。2乙方借款金额xx万元,甲方为乙方担保金额xx万元,履债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丙方就保证合同金额中的(合计数)万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丙双方负责到有关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丙双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贷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第五条、丙方的义务
  5。1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抵押期间,抵押物若发生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等情况时,丙方应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抵押物发生被征用的情况时应自收到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且因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仍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5。5抵押期间,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5。6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7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权,并且抵押物不存在共有、争议、抵押、担保、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应按房屋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且可以向其主张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3除本条前两款外,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与责任的,应按房屋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可累计计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4丙方违约时,乙方就该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乙方违约的,或者丙方发生破产、清算、涉及重大仲裁、诉讼等情形的,甲方可提前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丙双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或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对丙方的任何通知应当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9。2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若丙方或乙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或乙方签字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丙两方各执一份,登记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不论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合同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房地产抵押合同9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乙方与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编号:)。
  2。依据《合同》约定:甲方为向乙方向银行提供保证。现甲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如下:
  第1条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2条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3条债务履行期限
  在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为之所付出的全部款项。
  第4条抵押财产
  乙方以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
  第5条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5。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民法典》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5。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3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6条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7条抵押登记
  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时、有效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法生效,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8条抵押权的实现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9条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9。1。1在甲方依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9。1。2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上述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9。1。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9。1。4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文件、报表和作出相关陈述;
  9。1。5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9。1。6若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1。7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
  9。2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9。2。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9。2。2甲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9。2。3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10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0。1。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10。1。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10。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0。2。1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10。2。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10。2。3若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依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2。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抵押财产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善意调查和了解;
  10。2。5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1。1。1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11。1。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11。1。3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11。2上述第11。1条款的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除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债务外,自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债务标的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11。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的违约金;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12条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上述《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12。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12。5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房地产抵押合同10
  抵押人(甲方)为。
  抵押权人(乙方):。
  为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但尚未还清的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房产位于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的房地产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是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自借款至清偿欠款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占有期间保持抵押物的完整性,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或重建抵押财产;不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抵押财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抵押物不得转让。
  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给乙方或交由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保管,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损坏,甲方应采取措施负责维修,以减少损失,甲方应自负费用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损坏或损失而无法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
  第十条因国家建设等政府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再次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如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取消保险,保险期结束但合同未结束时,甲方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发生合同标的物变更的,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标的物享有和承担。抵押当事人共同到扬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合同变更登记。合同条款如有变更,应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物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支付土地出让金金额外,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a)支付处置抵押财产的费用;
  (2)抵押物应缴纳的代扣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4)将剩余价款返还给甲方、、
  若出售原抵押物的价格不足以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主张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在扬州市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港澳台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扬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监督事务所申请注销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的抵押合同,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永久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扬州房地产交易所注册认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有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
  法定地址:。
  授权代理人(签名和盖章):
  日期:
  签字地点:
  房地产抵押合同11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借款额为人民币:万整,小写:元。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借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等详细约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贷款人承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八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实要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3、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5、抵押物毁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人第二住所发生变化,致使抵押房内人员第二住所无保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抵押
  第九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日照市号楼单元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地产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作为履行本合同担保,抵押财产所有权对此表示同意。如在到期年月日内未还清贷款,贷款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屋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协同贷款人输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登记、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一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抵押物保管: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的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借款人应服从贷款人意见。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额。
  双方认定该房地产价值元。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12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借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经营和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房产权利(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现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借款利息为。
  3、乙方已知该房产已向银行抵押贷款元整,贷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次抵押为余额抵押,双方约定房产权利价值为万元整。
  4、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借款个月,到期一次性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
  5、甲方以位于市区的房产,房地产权号:沪房地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自有房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到所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产他项权利证)。乙方在《房地产登记证明》办妥后将借款全额支付给甲方。
  6、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7、甲方承诺:甲方抵押物在抵押给乙方之前,未出租给任何人,也未与他人签订过租赁协议。在抵押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本条款的情节,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
  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甲方应向乙方承担逾期的利息,逾期利息为。
  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合同签订地:,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如有纠纷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壹份。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房地产抵押合同13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一、总则
  甲方以下表所列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作为向乙方履行债务的担保。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房地产状况
  座落区(市)县镇路(街、巷)号附号
  所有权人
  共有人
  抵押期限抵押期至年月日
  幢号房号建筑结构建筑层次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
  证号土地使用权
  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抵押物现值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
  备注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1、贷款金额()币大写:仟佰拾万仟元整
  小写:
  2、贷款期限:贷款期至年月日
  3、债权人:
  4、债务人:
  四、权利义务
  1、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
  2、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拆除、改建。
  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抵押物发生毁损(自然耗损除外),甲方应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甲方过失而贬值以致明显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4、债务人未依合同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五、抵押物的拆迁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甲方能提供其他抵押物的。,双方应依法解除原抵押关系,并重新签订抵押合同;若甲方不能提供其他抵押物,债务又不能提前清偿的,在房屋拆迁时甲方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获得补偿,维持原有的抵押关系。双方持原抵押合同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到合同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六、违约责任
  1、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2、若甲方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蒙混登记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甲方应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免除抵押人向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向乙方履行债务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附则
  1、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房地产登记机关存壹份。
  3、附件
  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借款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登记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登记机关(签章)
  年月日
  附件栏
  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当事人必须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四、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五、抵押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六、本合同附件张贴在附件栏内。
  房地产抵押合同1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正、相互诚信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其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位于的评估价值为金额(大写)万元的20亩性质的土地作为抵押,向甲方借入金额(大写)万元人民币,利率,期限壹个半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须以该土地合法取得的国土使用证作为交存甲方的抵押,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妥此项手续(以甲方书面出具的收条为凭)。
  三、乙方保证用于抵押的该项土地已完备所有土地款缴款手续并已取得相应缴款凭证,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在双方订立本合同且收妥乙方作为抵押证明的国土使用证后的天内分次向乙方提供的以下账户划款(以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证明为凭):账号,开户银行。
  五、乙方应于本项借款到期日将款项全额归还甲方,还款划入甲方开户银行为,账号为的账户。
  六、乙方于借款到期日还款后的天内,甲方应将乙方抵押的全部有关土地权属的证明交还乙方(以乙方收条为凭),同时本合同作废。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迟于甲方所要求的期限提交上述有关抵押证明,甲方有权决定取消本次借款。
  2、乙方如在借款到期日后未能按时还款,逾期天之内除按照本合同规定计付活期利息外,还应赔付甲方按每逾期壹天万分之的罚息;逾期超过天的,则乙方应以整个借款期限(含逾期天数)计付利率为的定期利息。同时赔付甲方按每逾期壹天万分之的罚息;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拍卖乙方所抵押的该项土地,或要求乙方以整个借款期限(含逾期天数)计付利率为的定期利率的本息。同时赔付甲方按每逾期壹天万分之的罚息(两种方式由甲方选择其一),乙方土地拍卖净所得不足以偿付乙方欠款(含逾期应付甲方的上述全部款项)的,甲方享有对乙方未尽债务的追索权,乙方应于天之内向甲方清偿该未尽债务并支付以相当于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计算的利息。
  八、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为打印件,合同条款手写与涂改无效。
  3、合同订立后双方认为如有必要,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规定协议为准。
  4、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该项土地国土证等抵押凭证且甲方向乙方划款的当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法人代表人(签名):
  签定时间:年月日签定时间:年月日
  签定地点:签定地点:
  房地产抵押合同15
  说明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生效的预售房屋合同。
  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抵押物价值以市房产管埋局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若用两种以上文字书写的。,应以中文为准。
  抵押人:
  法人营业执照或批文:
  法定代表人:
  国籍: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受押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抵押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甲方为了将自有抵押予乙方,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抵押物状况及价值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名称坐落权证编号面积评估价值备注甲方抵押予乙方的抵押物经评估为人民币:元,;
  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抵押期限甲方决定将上述抵押物抵押予乙方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抵押用途甲方将上述抵押物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保证。
  第四条抵押合同与的关系当上述抵押物作为获取乙方资金之债务担保物时,本合同则成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主合同,即只要甲乙双方签订成立时,本合同和同为抵押行为之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方法律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产权证书或法律证件,由甲方保管,乙方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甲方保证先行足额投保,并将抵押物的保险单交于乙方,保险期须长于抵押期,抵押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甲方保证在抵押期间决不将抵押物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若需出租或再抵押,须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债务人如未能按之约定履行时,乙方可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第七条特约说明或特别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之附件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抵押双方应到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进行他项权登记。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
  本合同须经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鉴证。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本合同用中文制作,合同的书写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两份,鉴证部门二份。
  副本若干份,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合同的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鉴证意见
  经办人:鉴证机关负责人: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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