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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

12月16日 孤小单投稿
  房屋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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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转让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转让合同1
  甲方:
  受让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
  转让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如下:
  一、乙方将其使用的位于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2,建筑面积:46。31平方米,的公有使用权房屋转让给甲方居住或使用。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元整。
  三、借款合同办理完之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转让合同》,本合同规定乙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时,甲方可以通过处置担保房屋以收回乙方所欠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法律上限规定)。
  四、甲、乙双方同意在20年04月10日以前乙方不能还清向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乙方同意甲方处置该房屋,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办理上述房屋再转让手续,包括交易、更名、过户、代收房款等相关事宜,并在借款之日起就此进行转让公证,房屋所有相关手续由甲方保管。乙方承担转让公证的有关费用。转让书由甲方保管,如乙方反悔,在甲方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后,转让书交还给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拥有该房产的永久使用权。
  五、甲方于20年10月11日,担保房屋转让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据。
  六、如果乙方在上述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偿还借款或转让该房屋,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足额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金额按如下确定:从违约之日起,每经过一日,乙方按照借款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将借款及违约金全部支付给甲方为止。
  七、甲方在20年04月10日之前如果乙方按时交付利息,甲方不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如乙方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转让该房屋,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按日足额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提前收回借款或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双方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单方处置担保房屋方式解决。
  (1)如果因乙方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时。
  (2)乙方遇重大疾病、死亡、失踪。
  (3)其他足以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
  九、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受让人)
  (盖章)
  乙方(转让人及共有人)
  (盖章)
  20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2
  原住户(以下简称甲方),租得花园5号(82)两室一厅住宅一套,现将原租佃权转让给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交付公租房租佃权给乙方,会同到房管局办理公租房交租记录本,所有经办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交给乙方物资:
  1、天燃气安装全套(含热水器)及灶具一个;
  2、闭路电视安装及电视机一个;
  3、微波炉1个;
  4、矮组合一套;
  5、高立柜(双开门)二个;
  6、三抽写字台一个;
  7、平柜一个;
  8、床2张;
  9、独凳14张;
  10、饭桌1张;
  11、电饭煲1个;
  12、甩干机1个。
  二、由乙方出资人民币肆万元交甲方(包括房屋装修、天燃气安装、闭路电视安装及以上设备等)。
  三、甲方须在20年月底以前搬走交房。
  四、甲方搬走后,有关房屋质量、水电气及设备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财产物资方面的问题,概不负责。
  五、空口无凭,立此协议为据,各执一份;双方须按协议共同遵守,如甲方违约,必须加倍退付给乙方资金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正。乙方反悔,则甲方不退还已收租佃权转让费肆万元。
  六、立此协议证明人(签字):
  立转让协议甲方签名:
  立转让协议乙方签名:
  20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3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将位于村西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之事,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村西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永久使用。
  位于:村西。南邻:,西邻:东邻:,南北米,东西米,房屋间,土地亩。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共计价款万元(大写:)。
  三、付款:年月日已付万元。现将余款万元一次性付清。
  四、此房屋、土地由乙方赵小敏自己借款购买,此后由乙方赵小敏一人持有,此财产与任何人无关、不得干涉。
  五、甲方向乙方保证该房屋、土地在交付时为其合法所有,该房产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设定任何抵押和担保,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如有以上不实甲方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空口无凭,立字为证。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4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原云岭预制厂土地及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含预制厂房屋间,变电器台,水泥预制场平方米。
  二、转让方式
  总转让价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时间和金额支付转让款。
  三、其他事项
  1、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4。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5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结构、层
  次和附属设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市街巷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3房屋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结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余款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年月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乙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见证人:(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房屋转让合同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有完整的院落一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门牌: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甲方自愿有偿转让给乙方,并签订以下协议:
  一、该院落房屋具体情况:东西米,南北东邻,西邻,北邻。
  二、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有偿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以收款单为证。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并遵照执行,该宅基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同时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乙双方互不牵扯、永不反悔,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甲方宅基院一切原有的一切房产、住宅资料、证书手续等同时终止关系,本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后,甲方与他人的任何经济关系和责任与该宅基院和乙方无关,在核定本宅基院数据量范围内,乙方需要改建时如出现有扯皮和邻里纠纷时,由甲方出面协调。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7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8
  单位团购房屋指标转让合同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在单位职工团购的房屋指标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住房一套(包括地下停车位)。
  二、该住房项目位于,具体位置以团购房合同为准。
  三、该住房价格、面积以团购合同为准。
  四、该住房的楼层及位置按甲方单位最终分配方案确定。
  五、该住房的购房款和税费及所有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支付,该住房的一切权利亦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收取指标转让费后,对该住房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甲方仅为出售指标,对团购房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均无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该住房的购房款和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由乙方通过甲方支付收款单位,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实际付款人为乙方。因团购该住房而开具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付乙方保管。
  七、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团购房款和税费及相关费用的缴纳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将缴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甲方承担责任。若甲方及时通知后,乙方未及时交
  纳,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房产证件时,户主名字应办理为乙方。
  九、通过协商,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团购指标转让费人民币:(元)。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购首付款人民币:(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元)。
  十、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指标转让费。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甲方指标转让费,按未支付金额逾期以每天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因开发商或甲方单位原因,导致与开发商的团购合同内容变更,甲方不承担责任,且本转让合同不能解除。十二、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元)。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以上合同内容是甲方、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认可):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认可):联系电话:
  现场证明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9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XXXXXX市建设路100号XXXXXXXXXXXX综合楼南侧东数第5、6间营业房租赁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承租期:20xxXXXX年5月1日至20xxX年4月30日,共计6年。
  二、转让费10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内空调、电脑、摄像头、灯具等电器归乙方所有,租金20xxX年5月1日至20xxX年4月30日是16万元年,由乙方每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分两次交清。20xxX年5月1日始,房租每年17。6万元。
  三、甲方在承租期内,必须保证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经营使用,因甲方个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应赔偿乙方转让费,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保证乙方所租赁房屋水、电的正常使用,水电费由乙方交纳。
  五、该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续签合同。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可转让和转租该房屋。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装修事项,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结构和主墙,如有改动,需经甲方同意。
  八、乙方于20xxX年5月1日起承租该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债务和经营纠纷事项与乙方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同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20天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设备严重毁坏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追回剩余房租和转让费: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乙方返还房屋的时间是: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房屋,如承租人继续使用,需提前一月续签合同并交付租金。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出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房屋转让合同10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甲方承租的xx房屋转租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和设施(在本条中具体说明)
  二、租赁期限:(应该是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三、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以年预付的形式支付。年租金xx万人民币。合同订立时支付一年租金。下一年的租金应在一年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支付。
  2。年租金涨幅为上一年租金的10。
  3。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x万元,作为财产保护和保证金。
  四、租赁目的:注明乙方的租赁目的。乙方保证不会损坏房屋。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人民币xxx。如乙方违约,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六、房屋修缮验收及房屋交付和恢复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
  七、纠纷调解
  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相同的法律。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指定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指定土地概况
  土地座落:该土地权属人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土地面积:亩
  土地用途:。
  第二条委托事项
  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协助甲方完成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受让。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居间费用事宜
  1、在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过程中,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款的支付、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
  2、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款为元亩,合共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应履行的审批手续等各项事宜,由买卖双方各自完成,与乙方无关;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买卖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与乙方无关。
  3、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有义务按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有权按该标准及方式收取居间服务费。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5万元亩,总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5、支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乙方应收取的上述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无条件划付到乙方指定的专用银行帐户(开户行:;账号:)。
  6、履行本协议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和第5款的约定,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第五条其他事宜
  1、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具备法定转让条件,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应由甲方自行评估、认定及承担,与乙方无关。
  2、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除货款的支付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事项外,与乙方无关,应由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若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不能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乙方,应由有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3、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对方、以及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若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12
  合同编号:
  转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承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机构代码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的目的与内容
  为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甲方将坐落在XX县XX乡XX村XXX屯XX号房的20xx年使用权及经营权整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豪华装修,整栋共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现将第层到第层,共层,共间(套),全部转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与经营使用。
  第二条出让期限
  1。出让期限共十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2。出让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让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按整栋20xx年总租金为万元计算,分五期付款:首付定金为总租金的20,即万元,于合同签约日内付清;第二期再付总租金的50,即万元,定于20xx年月日前付清;第三期再付总租金的10,即万元,定于20xx年月日前付清;第四期再付总租金的10,即万元,定于20xx年月日前付清;第五期再付总租金的10,即万元,定于20xx年月日前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交来的租金,须立好收款票据给乙方作凭。
  2。若在每期规定时间内乙方不能支付规定的租金,则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无偿收回转租的房屋,乙方之前交付的各项租金甲方不退回。
  3。如乙方所支付的租金累计达不到总租金85以上的,则乙方与第三方任何租赁、经营等协议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签订合同之日,甲方提供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土地出让合同、房屋土地使用证、甲方与房主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乙方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的租赁范围以及修缮和装饰
  1。甲方装修完毕后双方认可的标准及相关设备设施,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均为一次性提供(具体见附表),今后出现的维修、更换保养等均与甲方无关。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再装修与修缮,房屋再装饰修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对整栋房屋内添置和购置的所有家用电器、家私、家俱等可动产享有所有权,合同到期由乙方所有或自行处理权。房屋装修等不动产乙方承租到期后赠送给甲方使用,在使用期间维修、维护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转租的房屋内容与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履行法律义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能把该房屋的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转让、租赁,没有征得乙方或指定方的书面同意,抵押、转让、租赁无效。并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赔偿金额为乙方交纳房屋转租金的两倍,并赔偿乙方再装修全额费用及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干涉乙方或指定方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和经营权,并有义务无酬配合其行使权力,否则赔偿乙方或指定方的所有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从房屋承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的居住使用权、租赁转让权、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乙方在经营使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房屋施工,在不影响甲方房屋安全结构的施工工程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有权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相应转租金款项后,按本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经营权,甲方在此期间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在合同有效期间,如乙方需要劳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甲方提供的人员,如甲方人员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乙方有权解聘,并另请他人,甲方及甲方家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经营工作,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的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要负责管理好甲方的房屋,如有损坏,要负责修复。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安保费、物业管理费、债权、债务、税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的5违约金,另须向乙方有息赔偿已支付出让金全额,甲方保证不持任何异议,不提出任何要求。
  2。乙方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转租总金额的5违约金,甲方不退回已交付的租金。
  第八条免责条件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方的房屋无法继续存续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双方共同努力争取赔偿,乙方享有所承租房屋的相应分配权。
  第九条特别约定
  1。甲方郑重声明:本合同是甲方慎重考虑并取得全体家庭人员同意支持后完全自愿签定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2。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履行原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本合同。
  3。按本合同约定,乙方获得居住和经营权的房子,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能干涉其居住及经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后,房屋的使用权及经营权归第一出租人所有;如第一出租人对外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承让权。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签约人如有任何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履约并以所持合同原件人自动变更为合法代理人。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变更,双方不得额外收取对方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以上条款生效。
  转租方:
  承让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房屋转让合同13
  甲方(出让方):
  乙方(买受方):
  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名下房产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路林业站煤厂综合楼A栋302号房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综合楼A栋302号房产转让给乙方,面积均为103平方米(为三房二厅)。
  二、甲方将该房的现状、装修、手续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签订本合同时即付清房款,该房产的权利及义务并即归乙方拥有。
  三、由于该房目前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需确保上述房产来源合法性,如乙方在使用的。过程中有第三方主张权利,甲方需负完全责任。
  四、由于暂未能办证,如日后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乙方需办理产权证时,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缓或拒绝,乙方不支任何酬劳。
  五、甲方需提供现有的手续给乙方(购买合同书、商品销售发票或收据等原件)。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房款后,该房产的拥有权、处置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或第三方无权享有或主张权利。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法院起诉及相关单位申请仲裁。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买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1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商议,同意以下房屋租赁权转让事项,订立本转让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坐落:裕华区中仰陵村北口小学操场西侧。
  第二条甲方将房屋租赁权转让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一年,一次性支付转让费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分期支付,分别为,支付间隔为个月。房屋内所有甲方持有物品及非持有物品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拥有乙方的股份,此股份分红于每月月底交付甲方,若房屋内出现违法活动、人员伤亡等情况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有责任为乙方经营提供必要帮助,乙方于每月月底给甲方提供详细账单。乙方在租赁期内承担所有的经营支出。
  第五条若房屋在转让费付完之前出现意外情况(本村提前拆迁、双方协商解约、房东终止合同执行及其他),则终止合同,未支付的转让费将不再支付。
  第六条若合同双方中任意一方单方面提出解约,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则由毁约方支付另一方全额转让费的作为赔偿,则合同终止,未支付转让费将不再支付。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友好协商,现将房屋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原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
  乙方: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
  二、住宅基本情况
  1、住宅为小区,六楼东户。该房是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集用()第号。
  2、该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共分摊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3、水、电、天然气齐全,分户式集中供暖。附属设施窗棂子、双窗子、太阳能、晾衣架、油烟机随房屋一并转让。
  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一并转让。
  三、房款
  按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房屋和地下室总金额(人民币)。
  四、缴款期限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缴纳房款(人民币)。
  2、乙方在收到钥匙、房权证的同时缴纳剩余房款(人民币)。
  五、交房期限
  甲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房屋、房权证(原证)、土地证复印件(土地所有权归户居民所有)及所有钥匙交付乙方。
  六、甲方违约责任
  1、交房期限逾期超过日,自约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以乙方实际缴纳房款数为基数,按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执行。
  2、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日内退还全部已缴纳的房款,并按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4、因该房所发生的年月日前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违约责任
  1、如未按协议规定期限缴纳房款,逾期超过日,以实际逾期天数、应缴纳房款额为基数,按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执行。
  2、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日内将乙方实际缴纳房款扣除违约金后返还。
  3、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4、因该房所发生的年月日后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交付房屋后,甲方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房屋产权过户由乙方负责,所有税费有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到场签字,出具相关证明。
  3、该住宅共用部分归户所有,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全体共同承担。
  4、交付房屋之日物业管理、水、电、暖、天然气由甲方结清交接。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有县人民判决。
  十、本协议签字盖章有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介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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