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合同 推荐度: 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房地产开发股东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房地产开发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开发合同1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房地产开发合同2 甲方: 乙方: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1。1条本合同的双方为 中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外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2。1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2。2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其合法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2。3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双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但合营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遵从特殊约定。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3。1条宗旨:本着经济合作和优势互补的原则,采用先进经营模式和科学管理方法,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3。2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3。3条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合营公司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第3。4条项目概况 甲乙双方成立合营公司,并以合营公司名义共同开发以下项目: 1、项目; 2、项目。 上述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切有关本合资合同及上述项目的资料都被视为机密资料。除非甲方或乙方应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否则,双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上述任何资料。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4。1条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 第4。2条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合营双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占;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占。 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乙方: 第4。3条转账与汇款 自合营公司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甲方将全部出资额即人民币万元整(小写:),通过电汇或转帐方式汇入合营公司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将全部出资额即(小写:),(或等值外币),通过电汇或转帐方式汇入合营公司指定帐户。 第4。4条追加投资 合营公司若因经营需要,在甲乙双方完成注册资本认缴及甲方负责的土地费用和乙方的投资款全部到位后,须进一步追加投资时,可以以合营公司名义向境内外金融机构融资。若合营公司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款项的,则甲乙双方应当按照1:1的比例以股东贷款方式追加投资。 第4。5条股权转让 合营一方转让其于合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营另一方在取得拟转让一方有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个工作日为该优先权先使的期限,合营另一方如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一方可向第三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下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4。6条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所放缴的出资是自有资金。 合营公司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公司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在经营期间,如须向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合营双方根据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 合营公司在经营期间,若因宣传、营销等经营需要,合营公司可用甲方或乙方的商标及品牌作推广之用。 甲乙双方保证任何一方最终持股方保持不变,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第五章合营双方责任 第5。1条工作交接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成立合营公司筹备联络小组,负责合营公司设立等有关事宜,该联络小组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颁发后即终止工作,相关工作转由合营公司负责处理。 第5。2条合营双方责任: 5。2。1甲方责任 (1)作为合营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等手续; (2)按照双方约定按时缴纳注册资本; (3)负责项目的动迁、拆迁工作;若上述项目在设计建设工作过程中,合营公司受到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诉讼,如因设计、建筑质量、工程工期延期问题而引起的,由合营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拆迁合同引发的投诉、索赔或诉讼,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负责办理项目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及落实项目土地拆迁工作,使合营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个月内取得项目的开发权及以合营公司为权利人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5)负责承担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土地出让金、收购项目用地上现有房屋的费用,居民补偿费用,旧屋拆除及材料清理费用,但不包括双方约定的回迁面积对应的费用); (6)派出管理人员,与乙方共同管理合营公司、协调经营业务。 5。2。2乙方责任: (1)派出联络人员,配合甲方办理合营公司设立有关事宜; (2)甲方向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如需乙方协助,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3)按照双方按时缴纳注册资本; (4)负责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个月内,向合营公司提供人民币万元整(小写:)的投资款; (5)在以甲乙双方的名义或合营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土地上使用证一个月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人民币万元整(小写:)的投资款; (6)合营公司成立后,双方同意以合营公司名义由乙方另行再垫付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作为项目(二期)的部分拆迁费用,以取得该二期项目的土地开发权,甲方保证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唯一合作伙伴,在合营公司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前,甲方以项目的股权作抵押或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如合营公司最终未能在乙方垫付款项后个月内取得二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归还乙方已垫付的全部资金; (8)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国际市场上采购设备和原材料等有关事宜; (9)派出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管理合营公司、协调业务。 5。2。3监管机制 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3条和第6。2。2条第(4)项的规定投入的元人民币的资金(即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建立监管机制,甲乙双方或合营公司仅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后方可运用上述资金中的相应金额,否则均不得擅自运用; (1)合营公司用于项目除本合同条6。2。1第(5)项以外的日常管理及开发费用,但可运用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乙方投资的注册资金总额,即人民币万元整(小)。 (2)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或合营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土地使用证后,合营公司可以运用上述元人民币的资金; 本条款提及的监管机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营公司除设立基本账户外,另外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2)乙方投入的元资金(即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先存放于上述监管账户内; (3)监管账户的私章由乙方保管。 第六章设备、原材料购买、建设施工及物业管理 第6。1条购买材料 合营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经董事会决议确须在国际市场购买的,造型、采购、质量、价格由董事会会议确定。 第6。2条检验 合营公司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原辅材料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必须通过中国商检机构检验,符合规定才能进口。 第6。3条建设施工 项目的建设施工及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由董事会确定招标方案,除得到董事会同意外,各工程的中标准则是以最低回标价及招标文件确定的相关条件两方面来确定建设施工承包商。合营甲、乙方同意地符合投标单位条件的前提下给予甲、乙方或甲、乙方的关联公司都有权行使优先承包权时,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该项目聘用之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销售代理单位、公关宣传单位(包括工作内容、开支及报酬等),应经董事会认定并通过。 第6。4条物业管理 甲乙双方同意给予甲乙双方各占50权益的合资物业管理公司,就承接项目物业管理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第七章董事会 第7。1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 委派名,董事会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乙方委派。董事和正、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双方如更换董事,应于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合营公司,其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者未任完的日期。 第7。2条董事会的职责及召开 (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2)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副董事长代理,或副董事长不能代理的,董事长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方能生效。 (5)或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委托其中一名董事代为出席,该被委托董事拥有代为投标及表决的权利,且具有与未出席董事亲自投票及表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6)对于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可做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3、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延长;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5、合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经所有董事共同签署做成的书面决议与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8。1条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下设若干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裁人(由甲方推荐),副总裁人(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总裁和副总裁由董事会聘请。总裁的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8。2条总裁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合营公司重要事务的范围由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报董事会同意后决定。 第8。3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其任、免由总裁提请董事会通过,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裁和副总裁交办的事项,并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对总裁和副总裁负责。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会组成 第9。1条合营公司员工工资标准、奖励及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同性质、同行业水平执行。有关招聘、辞退、劳动保护、保险、劳动纪律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甲已双方推荐的总裁和副总裁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9。2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甲方: 乙方: 时间: 房地产开发合同3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为了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乙方同意将农场马路边的亩及半岛的荒坡地亩,共计约亩,承包给集团公司用于开发旅游项目及产品开发,双方约定承包期为年,租金价格每亩每年元(含青苗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合计亩每年万元,年共计为万元,具体约定条款如下: 二、双方约定责任 乙方保证在年底前该地块性质转为商住用地或旅游用地,并保证由甲方以补交出让金的形式取得开发权。如转为商住用地,甲方保证每亩加万元付给乙方,如转为旅游用地每亩加万元付给乙方。此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要求加价或补偿。 三、关于小岛后山的山地亩分(面积)计算情况,超出坡度。不能计算面积,但必须无偿长期提供给甲方作为附属地使用。 四、关于河流治理及水系工程,由乙方出面协调有关村庄工作及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工作。如水位上升后,即河面上升后使用权归属的解决,必须得到水利及河道主管部门的权属认可。 五、该地块内的职工住房必须在年月底前拆迁完毕,并且由乙方自行安排场地,甲方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补偿金,乙方负责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过户到甲方的名下。 六、乙方保证在合约期内甲方的正常运营操作,乙方保证当地所属民众不会干扰甲方正常工作和经营项目的开发;如该甲方在承包期内因乙方及乙方所属民众原因导致合同无常履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承包款和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七、甲方在取得上级政府部门同意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完善相关批文和手续。在土地性质没有变更前乙方同样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如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商务、公安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加价等条件。 八、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尽量照顾乙方安排有关空余劳动力就业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4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地址: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人为:。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1)拟建工程,规划占地平方米,位于地块端。 (2)拟建工程,规划占地平方米,位于地块端。 第四条合作方式 1、方提供用地,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乙方分得,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 (1)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方向方支付总投资的,内含定金万元,合计万元; (2)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方向方支付总投资的,内含定金万元,合计万元。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八条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 第九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的产权,乙方分得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4、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十三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5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为甲方从公司受让的与公司于年月日所签《合同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合作协议书》约定有限公司拥有合作项目权益,甲方从有限公司处取得了该《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 2。《合作协议书》所指的合作项目即合作项目,位于市路号,占地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字第号,合作项目以名义持有。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2。支付方式 (1)签立本协议书时,乙方即时支付甲方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2)余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甲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保证公司已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义务,其中包括有限公司向合作方支付了合作投资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2。甲方保证公司从未将《合作协议书》中所属权益质押或转让给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3。甲方保证其已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给公司并取得了本协议所指的《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且亦未将《合作协议书》及或《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的权益、地位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保证于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通知公司或甲方本身,及时知会合作方公司由乙方行使《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及履行《合作协议书》中的义务。 5。保证于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完成后,向乙方提供《合作协议书》、投资款收据及有关合作项目的请示、报告及往来函件等资料。 6。甲方声明,《合作协议书》已订明有关股份比例或股份持有人如有变更(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股、转让股权、增资、接纳第三者参股等)应取得公司同意,但不妨碍第四条第9款之规定。 第四条乙方义务 1。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及甲方在《合作协议书》和与公司《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 2。清楚了解公司占合作项目权益,并且已投入合作项目资金人民币元整(大写:),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给公司而取得了《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并清楚了解公司以方式持有的100的所有权,亦清楚了解公司及甲方同意维持继续由公司名义拥有该地段的发展权。 3。清楚了解项目的合作方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其与的关系。 4。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之保证人公司的状况、股权结构, 5。清楚了解的企业性质、主管单位(部门)、股权结构及债权债务状况。 6。清楚了解受让公司或甲方合同权益后可能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7。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保证承担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 9。乙方同意并负责自行就上述第三条第6款所列条款与公司直接洽商处理,以便取得公司对本协议地位转让作出的同意,并保证无论结果如何,均按本《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条文及时限缴付转让价款进行交易,对已缴付予甲方之部分或全部交易款项,亦不得因此而要求返还。 第五条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 以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价款付清之日为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转让基准日之后的《合作协议书》中本协议甲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未来乙方在所占权益比例的法律确认、合作项目的经营运作等等一概由乙方和公司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将乙方所交来之首期转让价款尽归甲方所有。 3。乙方付清转让价款,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即告完成,此后,乙方不得因其在《合作协议书》中权益无法完全实现或基于《合作协议书》所可能遭受之任何损害而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又或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转让标的的不存在、不真实引起的损失、责任除外。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事宜及所涉及的一切有关甲方、乙方和合作项目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必须向项目合作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6 甲方(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务组成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相关房地产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律事务 1创设房地产项目公司 (1)为开发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协助开发商设立、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权; (2)起草设立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申办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 (4)起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开发商提供审慎调查,确认土地的法律属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参与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及付款期限的谈判,制作谈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用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5)帮助协调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种关系; (6)协调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起草用地申请书,参与土地出让金额的谈判,帮助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土地使用证》; (7)协调与规划部门的关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通过行政裁决、诉讼等方式解决土地开发中的纠纷。 3拆迁安置补偿 (1)协助确定委托拆迁单位,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等文件; (2)协助制定拆迁政策,草拟拆迁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 (3)协助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纠纷; (4)起草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各类法律文件,协调开发商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开发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5)参与拆迁补偿与安置的谈判,起草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代理委托人进行仲裁、诉讼、行政裁决及协助强制拆迁; (6)起草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文件,申领《预售许可证》。 4工程建设施工 (1)起草开工报告,整理申请开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设管 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尽早开工准备好全部法律手续; (2)出具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整体框架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 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意见; 降低成本的建议; 分析该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提出规避风险的具体方案; 工程履约管理; (3)参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作小组,对可能中标的企业进行资格、资信审查,为此进行必要的调查; (4)起草、审核招投标文件,监督招标工作程序; (5)起草、参与签订建筑承发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监督合同的按时履行; (6)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工程进度;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草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开发商协调好与供电、自来水、电话、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关系;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房地产项目融资 (1)向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法律建议,说明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 (2)与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谈判、草拟或审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3)代办抵押登记手续、代办抵押权解除手续; (4)办理抵押权实现时的抵押物处置手续,草拟、审核处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业管理 (1)协助设立或选聘与小区服务相符的物业管理公司,起草、审查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管理合同; (2)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起草、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4)协助开发商行使对公寓、小区的命名权、外墙和楼宇台的广告权,公共场地的改造权; (5)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构建、理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法律关系; (6)协助物业公司与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确定物业服务中的各项协作、管理、维护、保养、专项服务合同、协议关系。 (二)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 1房地产预售、销售 (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售、销售批准; (2)参与按揭事宜的谈判,起草按揭协议及附件; (3)参与委托销售事宜的谈判,起草委托销售合同,并调查、审核销售公司的资质、资信等情况; (4)对销售人员进行房地产销售的法律知识培训,指导销售人员签订销售合同; (5)起草审查租赁、抵押等法律文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审查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7)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8)购房签约及见证、办理预售登记。 2房地产抵押 (1)提供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办理房地产抵押的各项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审查抵押房地产的状况,协助设定抵押权,并协助进行房地产评估; (5)协助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6)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3房地产权属登记 (1)提供有关房屋过户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协助准备房地产交易过户的文件资料; (3)协助办理申请过户、代理申报应缴契税、费用、代领房地产买卖契证。 4房地产调查 (1)提供有关房地产抵押、查封等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到有关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抵押情况以及是否查封进行调查; (3)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三)其他房地产相关律师事项 1进行房地产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2及时向开发企业介绍新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开发企业实际管理状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3为开发企业提供《劳动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4为开发企业及时解答和解决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 5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厂规、厂纪、合同管理、税收、劳动保险、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商标和广告管理、资金信贷等管理制度; 6参加合同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承办其它法律事务,如代理公证、商标注册、调查资信等; 7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活动。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元(大写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计元(大写元整),剩余,计元(大写元整)于乙方代理事项完成之日起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 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帐户号:。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与乙方合作真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为法律服务小组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师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应随时告之乙方其房地产项目进展情况,并告知乙方其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等; 6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提出明确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师隐瞒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 8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遭受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策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1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有权查阅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5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6乙方律师有权获得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8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9乙方律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有不当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10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11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2乙方律师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13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14乙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15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6乙方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甲方与另一方争议的权益; 1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7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8。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 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地点: 年月 房地产开发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 1、甲方将于年月日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位于德平镇的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容积率为、计划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一条合作开发 以甲方公司名义参与土地挂牌、建设、运作,此地块属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 甲方同意提供依前述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总价款为3200万元,甲方出资2176万元,占68股份,按股份享受利润分成或承担风险;乙方同意出资1024万元,占32股份,按股份享受利润分成或承担风险,双方合作开发建房。 第二条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筹集,一方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部分,重新计算分成比例。 第三条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设同地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责并承担。 第四条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与建筑招标、施工监督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构成 合作双方共同指派人员组成的项目部以董事会形式存在,其中甲方指派董事长一名副总经理一名,乙方指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名。其他人员由社会招聘,共同管理。 第六条财务制度 例会制度、财务制度根据工作进展一并建立,项目部的进、支财务状况由双方共同管理。 第七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为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等。 乙方: 1、乙方为共和国合法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熟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证。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作协议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或补充合作协议的,要求变更或补充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 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认真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须向对方赔偿本合同土地总额的15。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除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并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8 甲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总投资万元(其中:征地费万元,开发费万元,建筑安装费万元)。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 第二条合作及经营方式合作方式:各方负责:甲方:乙方:经营方式:第三条资金偿还及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第四条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利润分配: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 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份。 合同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 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9 甲方: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二、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总投资元(其中:征地费元、开发费元,建安费元)。投入资金规模元,甲方出资元,预收款元;乙方出资元,预收款元。 三、各方责任甲方:。乙方:。 四、经营方式:。 五、资金偿还及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计付,并于每季末月的20日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费随本清。 六、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七、利润分配:。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双方确认行有权监督资金使用。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份。合同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存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乙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保证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10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丙方(中介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市区路号号楼户,建筑面积为,权属证件号为。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该房屋租金为元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整),房屋租金及押金的支付方式: 1、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作为租赁定金,入住后转为押金。 2、乙方入住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如续租于租赁日期前一个月付款。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交纳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正常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七条乙方如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及设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方转让该出租房屋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产,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对方主张。乙方交还甲方房屋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或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应按照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过错补偿金,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和剩余租金,若支付的违约金或过错补偿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和剩余租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并应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给甲方因以下行为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或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房或乙方逾期还房,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甲方交房日水表数电表数煤气表数。(详见物业交接清单)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中介费元由乙方负担,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丙方,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如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合同解除当日由违约方支付丙方全额中介费。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由甲乙丙各执壹份,叁方签章(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委托代理人:丙方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1 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委托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意取得德阳市旌阳区杏花巷和水利设计院德阳分院西小区家属院小二楼旧房拆迁改造项目,基于乙方在该项目上前期付出了一定的心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甲方继续将该项目的部分工作委托给乙方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德阳市旌阳区杏花巷小二楼旧房拆迁工作和水利局德阳分院西小区家属院住宅用地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谈判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保证甲方以不高于本条第2项所列条件取得该项目的开发权。 2、乙方保证该项目新建房屋容积率为6。5及以上,该项目还建安置房总面积以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准(还建总面积3。4万平米,误差正负百分之十)。 3、甲方取得该项目开发权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项目所涉及的32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协助办理该项目开发的相关批准文件。但所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价及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4、委托乙方负责承担该项目报建前的所有工作;委托支付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和费用:前期安置费用,该项目所涉及的旧危房拆除,建渣清运,处理因拆迁安置的问题及纠纷费用)。 二、委托费用: 采用委托包干形式,委托费用为人民币5600万元。 1、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由双方设定共管账户,甲方委派人员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乙方保证专款专用于该项目,不得挪着他用。 2、乙方完成拆迁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20万元。 3、从甲方入场开工建设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余款2600万元。 4、该项目报建且乙方将清理完毕的项目土地交付甲方后,乙方即完成该合同项下所有委托工作。 三、委托工作完成时间: 六个月。从甲方支付第一次1000万元款项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于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委托工作。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从收到1000万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按约定完成委托工作,将干净土地移交给甲方开发的,则构成违约,乙方如数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2、甲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放弃对项目的开发或未按约支付给乙方费用,则构成违约,甲方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五、其他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章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旬邑原底鑫源小区 地址:旬邑县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区工程,规划占地30000平方米,。 第三条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40股份、其余股东各占20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5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平方米285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平方米188元计算 第四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七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0年。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3 甲方:xx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经甲、已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挂靠甲方资质进行开发经营,为此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挂靠项目情况: 项目地点: 项目名称: 乙方挂靠甲方开发其土地,只向甲方缴纳挂靠费,及挂靠甲方的开发资质。甲方在北海新区办理分公司,专供乙方独立使用,营业执照及章印委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自立个人账户,财务独立支配核算。甲方没有支配、买卖乙方土地和房地产的权利。开发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费用及税金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额承担。挂靠时间:从该项目的挂靠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该项目的开发完成办理全部相关手续之日止。 乙方向甲方缴纳挂靠费整,签订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挂靠费整,每年交一次,分三年付清所有工程。若不按时缴纳挂靠费,乙方应承担所欠挂靠费(每天)5的违约金。 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挂靠经营期间,乙方应依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开发合同自负盈亏。 乙方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竣工验收、产权证办理、按揭贷款等事项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乙方按合同经营情况下,因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挂靠期间乙方从事其他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由甲方授权,报甲方审核,受甲方监督,在开发经营期间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务、债权、法律诉讼等)都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若乙方在开发经营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不负法律责任,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项目开发完成后,经协商可继续挂靠,若不挂靠,乙方应交回挂靠期间的相关手续,双方终止本协议。 若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到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4 甲方: 乙方: 贵州省兴义市笔山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市国用〔20xx〕第0369号)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以甲方名义取得,乙方是该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甲方是名义使用权人,由于乙方不具备开发该宗地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发该宗土地。该开发项目名称为宏鑫华英苑,由乙方个人单独投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该开发项目的一切权利并承担该开发项目的一切义务。现双方就该开发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兴义市笔山路31号宏鑫华英苑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乙方单独投资开发,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乙方独自承担,乙方拥有该开发项目的全部产权。 2、甲方对乙方开发该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同时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协助乙方对该开发项目的报批、报建、备案登记、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等相关手续。除甲方拥有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企业基本信息由甲方提供外,其余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收集制作,同时办理相关事项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开发过程中办理相关事宜时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派遣相关人员积极协助办理。 3、乙方支付甲方业务指导、协助报批、报建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分两次付清,第一次支付给甲方的金额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拾万元整(100000。00),第二次支付给甲方的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 4、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号楼和3号楼各留一套房给甲方(每套面积以图纸为准),甲方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支付给乙方房款,其余房屋乙方以甲方名义自行销售,甲方无权过问和干涉。 5、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该项目的一切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质量,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即在报建、建设、销售等过程中造成的一切纠纷、质量、安全的问题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乙方必须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该项目的一切经营活动,且在此过程中不能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7、甲乙双方应当切实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额无法计算或者无法估计的,违约方应赔偿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8、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照、印章及相关资料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9、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为该项目产生的。其他事宜与乙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应当提前处理完毕本协议生效前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与甲方有关的事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有关的事宜由乙方负责。那方造成的损失由那方全部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0、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为该项目上已经支付的相关前期费用,由甲方提供费用清单,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11、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若其中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2、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以甲方名义给乙方开设一个银行帐户使用,开户所用印章由乙方保管、使用,私章由乙方自备,自己使用、保管。该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所有印章。 13、在此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拖廷、拒绝乙方正常使用甲方公章,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4、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5、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5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市区街亩(计m2)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街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 第二条 乙方确认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巷,北至米规划路。 (二)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三)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四)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米(航空限高米),其中: 1。一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2。二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五)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一)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号“”。 (二)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年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土证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四)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五)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六)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七)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八)乙方已于年月日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年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十一)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卫生局的卫预审字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十二)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十三)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十四)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十五)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公安局的沈消审()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六)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号《投资许可证》。 (十七)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的批复。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万元人民币。其中万元作为乙方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乙方出资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年月。 乙方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条件 (一)本协议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二)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xx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协议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三)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四)在乙方将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