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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合同

12月28日 乱人心投稿
  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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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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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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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买合同通用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购买合同1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2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法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投资建造的《》商品房已竣工,并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证书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栋单元层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据认定的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的使用公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帐户监管帐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
  乙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房款时均应开具发票。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六条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
  第七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四、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二)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乙方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装修、设备差价倍补偿。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价款退还乙方。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四条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年。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十五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七条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将该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
  甲方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商定,年月日前,由向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年月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年月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计算,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一条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二十七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时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拆迁承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拆迁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签章)年月日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买方):;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住所(址):;
  身份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编号:;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4、。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并领取了,编号为。2、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号房(下称该商品房),测绘地址:区路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适用于预售)(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甲方应采取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8、。
  第六条计价方式、价款、付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商品房属,按出售并计价,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即年月日之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四期:在年月日前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第五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该款应于年月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它方式:
  。
  第七条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第八条备案确认
  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九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种条件:
  1、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
  3、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2);
  (3);
  (4)。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
  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间)。
  (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层号房,第(幢)(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
  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
  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
  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
  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
  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
  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4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号楼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为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暂定总房款为元,(大写: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4、主体封顶后,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条交房时间
  1、房屋的交付:出卖人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房屋。
  2、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购房款之日起90日内,开工建设楼。
  2、出卖人取得团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立即和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
  3、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出卖人保证在交房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等问题。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工程质量及保修
  1、出卖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本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
  2、出卖人根据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建筑质量及安全责任。
  3、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履行房屋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不得进行有损房屋结构及使用安全的改建或装修工程,买受人装修方案应遵守《民法典》、《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雁滩家园D区9楼,出卖人迟延开工超过一天,每日应按支付购房款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未建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出卖人不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产权登记的,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30天,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买受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每逾期1日,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逾期超过月的,出卖人按欠款总额的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保证
  为切实保证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出卖人的各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保证人执壹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5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乙方(买方):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代理人:;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从年月日起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其他用地50年。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填写市地名办批准的项目名称)。本项目地价款已缴清,并已经初始登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编号:;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颁发机关:;编号:;
  6。。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并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第四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层房(下称该商品房),门牌地址:。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平方米。
  第五条物业服务
  甲方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已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甲方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由乙方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甲方应当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备案。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由乙方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备案。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该商品房项目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乙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存。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自交楼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计价方式和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该商品房按总价交易,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需将购房款存入甲方开设在银行的账号。
  第七条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四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第五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第八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一次性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房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日,乙方仍未按约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房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首期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产权转移登记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不超过90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不超过90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甲方未告知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自行办理
  乙方要求自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甲方应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房地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自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二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四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
  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出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该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3。。
  第十九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种方法处理: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2。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承诺在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
  3。。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保修
  正常使用下,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3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七)管道堵塞2个月;
  (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九)卫生洁具1年;
  (十)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乙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
  1。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南沙开发区)、萝岗区(广州开发区):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各网点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交存。
  2。花都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交存。
  3。番禺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4。从化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5。增城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第二十二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第二十三条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该商品房仅作(用途)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份,乙方份,房地产登记机构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于
  商品房购买合同6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房屋状况: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坐落范围:
  户型:面积:
  交付日期:
  其他: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元,元。
  其他要求:。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7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为元。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为元。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元,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元,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元向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8
  卖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中间人:
  买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和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为准。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2、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整(大写),一次性付清。
  卖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水、电、暖气,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之日前,无欠费,若有欠费由卖方负责并补交欠费的全款。
  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卖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名有购房人指定自然人。
  协议签定后即生效,双方不得返悔,如有一方返悔,返悔方承担法律责任。
  卖方:
  中间人:
  买方: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9
  甲方:乙方:
  一、甲方愿意将号楼单元楼东户三室两厅两卫,面积平方米房子买给乙方。
  二、房款总价元(人民币)大写:元整,房款不包含进户费用。
  三、乙方付款程序
  (1)乙方在上交购房资料同时付给甲方定金元整,大写:元整。
  (2)乙方在取钥匙时将剩余购房款20元,大写:元给甲方付清。
  四、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所有房屋资料办理过程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
  五、在开发办交钥匙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交钥匙前一切资料。甲乙双方如未按以上条款履行,负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0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部分: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四)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第二部分:商品房建设与销售依据
  第二条、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出卖人已全部部分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三条、出卖人独立与他人共同取得该宗出让地的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暂定名为:,通讯地址为:。
  第五条、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的规划许可批文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第六条、出卖人销售本商品房的合法依据为下列第项:
  1、已取得房屋产权栋证的现房:
  本栋商品房的产权栋证号码:。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该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为:。
  第三部分:本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七条、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第八条、该商品房设计的用途性质为:地上层为商业用房,其中层为酒店公寓,层为写字楼;至层为住宅,地下负一层为
  用房,负二层为用房。
  第九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座落
  第幢单元层
  号,该楼层是指从地面一层起按自然层计算的层数(注:凡层高超过2。2米的夹层、技术层或转换层均计入层数,但地面作绿化专用的架空层不计入层数),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仓储工业车位杂屋:;层高为:
  米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形态为〔平层〕〔错层〕〔跃层〕;户型分类:室厅橱卫阳台。
  (注: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度。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空间垂直高度。)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买受人购房的单元配有厂家生产的牌电梯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公斤,每楼层有户住房,每部电梯服务户,单独设置专门电源,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十三条、本商品房所在住宅区的基本情况:
  1、有产权的总建筑面积为:;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为:;会所建筑面积:;商铺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
  2、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人防建筑面积:,架空层面积:,室内停车建筑面积:。
  3、本住宅区范围内的道路面积为,绿地面积为:;地上停车位面积为;其它面积为。
  第四部分:计价方式和计价范围:
  第十四条、该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出卖人有权根据市场的房价变化决定本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但商品房具体售价应当在售楼现场挂牌公示。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价: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十六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建筑物及附着物。出卖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共有空间、共有建筑设施另行作价出售、附赠他人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人防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市政配套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造价,出卖人不得在上述房价以外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费。出卖人不得价外收费、重复收费。
  第五部分:公平待遇
  第十八条、出卖人承诺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中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均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码标价挂牌公示,出卖人(包括销售代理机构)不得捂盘不售或故意将尚未出售的套间作为已售套间进行虚假公示。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对买受人故意捂盘不售或虚假公示,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十九条、出卖人承诺给予买受人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买受人享有一视同仁的房价款优惠待遇。买受人有权享受不低于其他买受人的价格优惠。如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在同等条件下不给予同等的房价款优惠,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六部分: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及期限交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房价款总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在年月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在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
  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具体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即首付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2)剩余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贷款机构是: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付清首期房款。非特殊情况买受人当天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
  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按银行按揭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代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第二十三条、如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贷的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罚息。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二十四条、如出卖人有证据证明系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则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本金。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期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买受人逾期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的,出卖人应在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出卖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出卖人不应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买受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额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部分所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部分: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条、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不便直接送达通知书的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提前30天以挂号信函通知书邮寄到买受人预留的通信地址,通知买受人前来收房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采用电话等多种方式验证买受人是否收到收房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通知书作为出卖人通知买卖人收房的有效凭据,买受人逾期不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变更通信地址、电话后未及时变更预留通信地址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部分:交房时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在年月
  日前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应当自上述交房之日起30日内前来验房收房。
  第三十六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
  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部分:商品房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接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现场验房: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全面测试验房;
  (3)签字收房:验房合格后在商品房验收登记表上签字;
  (4)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条;
  (5)随附资料:
  出卖人提供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商品房户型尺寸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本商品房屋交付的标志是:买受人在《房屋钥匙收条》上签字,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全套钥匙移交给买受人。
  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验房登记表》和《房屋钥匙收条》作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的凭据。
  第四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部分:商品房的验房
  第四十二条、验房的方式:出卖人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员陪同买受人进行现场验房。买受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入商品楼房现场进行实地检测。买受人进入房屋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引导、配合工作,告知注意事项,协助验房。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应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应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约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淮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约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庫、人防、会所、学校、幼儿园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该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在使用时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免费修复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重新组织检测验收,并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双倍给予补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部分: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四十七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四十八条、房屋的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逾期交房时发生的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十九条、买受人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房收房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或者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部分: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五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的数据有差异的,双方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计算公式为:
  实测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x100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x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五十六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未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减少面积的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而约定的建筑面积增加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承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房价款,而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2)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大于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小于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十八条、当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均有权要求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商业银行同期房屋贷款利率自买受人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计算付给利息。逾期退款的,按应退房款和利息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数据,但应当作为出卖人是否违约的参考数据。
  第六十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的面积进行重新测量。如最终测定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产权面积以最终确定的面积确权发证,出卖人应当按最终确定的面积计算房价款,出卖人多收的房价款应当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并应承担买受人进行重新测量所支付的测量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条、双方约定按套(单元)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依据,但房屋所有权证仍以建筑面积登记为准。
  第十五部分: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的规划,对已核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点均不得突破,不得将规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的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六十四条、出卖人确需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与买受人协商,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的同意。买受人同意变更的,出卖人应与买受人订立补充合同,并应将变更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五条、买受人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不同意变更的,或者出卖人擅自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自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计算)。出卖人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一)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该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建标〔20xx〕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承诺
  第七十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七十二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十三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对经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部分:室内居住环境质量承诺
  第七十四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十五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十六条、按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如发现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十九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质量承诺
  第七十七条、供暖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供暖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燃气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电梯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电梯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条、消防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准保证消防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部分: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条件承诺
  第八十一条、自来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提供24小时正常供应自来水,水费按政府公布的市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确保防水质量达到标准,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八十二条、防水排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提供厨房、卫生间、阳台24小时防水测试的测验报告单,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出卖人并承诺室内的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供电: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室内外电路、电闸、保险、开关、灯头、插座等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供电,符合民用电标准,电费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十四条、燃气暖气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燃气供应,符合民用标准,气价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并保证暖气设施安装完毕,管道接口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暖气设备。
  第八十五条、通讯网络电视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室内具备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线路设施接口均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使用。
  第八十六条、电梯设施: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配备的电梯必须经本市电梯安检部门检验鉴定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性能,在买受人收房时电梯正常安全运行,常年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八十七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上述任何一项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与其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
  (1)公共绿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公共道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3)停车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幼儿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学校: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6)会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7)商业网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已经正常营业;
  (8)体育设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9);
  (10)。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上任何一项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商品房装饰装修质量承诺
  第八十九条、装修材料: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另收费,原约定的交房日期不变。
  第九十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墙体墙面的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一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地板、顶板、墙体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空鼓、无间隙;
  第九十二条、装饰装修污染限制标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内的装饰装修必须达到下列行业安全标准: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标淮》、《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标准》、《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九十三条、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必须经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约定的交房日期不变。
  第九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返工、修复、补换的费用,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款,如延误交房或者影响住房使用时间,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部分:住宅区规划及室外环境承诺
  第九十五条、周边环境:出卖人承诺在本商品房50米内不得新建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永久性建筑设施。
  第九十六条、相邻场所:出卖人承诺与本商品住房相毗连的房屋不经营餐饮酒家、娱乐音响、机械加工修理、停车洗浴等可能产生油污、躁音污染的项目。
  第九十七条、日照采光:出卖人承诺在本栋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筑间距,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8,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日照采光。
  第九十八条、绿地绿化:出卖人承诺按照本住宅区的控制性详规的规划设计,不得改变现有规划,出卖人现有在效果图上的绿地面积不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出卖人承诺本住宅区绿地绿化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标准。
  第九十九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本商品住宅区内、电梯内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装置,包括移动电话转发射装置、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二十三部分:广告责任
  第一百条、广告范围:出卖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策划、设计、制作,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纸、影像、音响、网络、户外、模型、沙盘和样板间均属于出卖人的广告,由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对公众的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的、确定的说明或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一百零二条、出卖人发布的具有要约条件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确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事项,应当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未附加条件的,列入合同条款时不得附加条件。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列入合同的,买受人保存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件应当视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在没有书面明确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的前提下,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是一致的。在购买同类商品房的前提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房达到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
  第二十四部分:相关文件公示
  第一百零五条、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本合同之前,有义务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的下列许可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出卖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间在售楼部的显目位置张贴公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商品楼房通过的验收的下列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以证据证明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有权查阅、摘录和质询。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8、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一百零七条、出卖人承诺对于涉及买受人合法权益或者有较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公示披露的信息而未及时向买受人披露,误导或诱导买受人签字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依据事实证据有权要求该法律文书无效,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部分:本商品房配套设施的物权归属
  第一百零八条、本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无独立产权、无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占用业主共有土地和共有主体结构所建成的道路、绿地、空坪、架空层、休闲场所、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配套设施,均属于该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产权人(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九条、本商品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或车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文件确定权属,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赠与、出租或处置权益。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车库,作为本商品住宅小区必备的附属设施,其权属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份共有,出卖人无权出售、赠与、租赁或处置权益。
  第二十六部分:相关权益的约定
  第一百一十条、买受人承诺该商品房仅作为
  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在阳台或窗户外安装防盗窗或者悬挂广告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卖人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共有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架空层、地下停车位、楼顶平台、道路、绿地、休闲会所、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幼儿园、学校、商店等)的用途,如出卖人对属于自有产权的公用配套设施确需变更用途的,须经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如出卖人违反本约定擅自变更用途,应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买受人同意在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所购房屋交出卖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物业服务并遵守房屋使用规约。
  第一百一十三条、买卖双方承诺本商品房住宅区范围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使用性质,战时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停车,商品房买卖双方均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赠与或者改变为其他用途。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1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年月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7、;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规划、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
  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八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所有权〕〔使用权〕。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所有权〕〔使用权〕。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所有权〕〔使用权〕。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
  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
  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
  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六)。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卖方法定代表人】【买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所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两份。副本份。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商品房购买合同(现房)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元。(小写: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小写: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3
  致:
  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年9月30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号房),但截至年月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4
  甲方:协议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
  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返还费用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作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第二条返还期限
  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第三条抵押贷款
  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第四条解约
  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注销登记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第六条注销登记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日内办理。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修改与补充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
  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支付违约金元;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3。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的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乙方: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商品房购买合同1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万元整(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乙方已在日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付购房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乙方付完放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若家具无法马上搬移可以暂放一段时间。
  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若因特殊情况须顺延一天后办理,保证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承担一半。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各执一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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