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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协议

3月27日 飞仙轩投稿
  对外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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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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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协议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对外贸易协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对外贸易协议1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系贸易商,乙方系本合同约定的生产商。甲方自愿介绍甲方的固定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至乙方购买货物,乙方承诺在此过程中为保障甲方的商业利益,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佣金。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体资格
  甲乙双方分别系独立主体,均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法律上的任何具有隶属性质的关系;甲乙双方亦非存在关联关系的总分公司、母子公司。
  第二条合作项目定义
  本合同所述的合作项目是指:甲方将甲方的客户介绍至乙方作为购货方,乙方作为该客户的供货方。乙方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佣金以保障甲方的商业利益。
  第三条项目合作运营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将客户介绍至乙方;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委托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代理其与本合同所涉客户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乙方能且只能委托甲方代理其与该客户签订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期限为5年。
  2。乙方与甲方介绍的客户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乙方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供货方,该客户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购货方,甲方不是乙方与该客户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3。在乙方同该客户磋商、订立合同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书面的货物成本预算书,该预算书的结算按照人民币结算。乙方制作预算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4。在同客户磋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客户与甲方或乙方签订合同,均由甲方定价。乙方与客户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根据乙方向其提供的书面的货物成本预算书向该客户报价。
  5。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在与该客户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合同约定的货物单价不得低于甲方向该客户的报价。
  6。在乙方与该客户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接收客户支付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应的货物价款。无论乙方收到该款项的对手方是甲方还是该客户,乙方均应当在收到货物价款的70之日起开始进行相关货物生产,该价款剩余的30由甲方或该客户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佣金
  1。甲乙双方就甲方或乙方每次与客户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协商确定一个甲乙之间佣金结算的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具体结算汇率由甲乙双方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具体时间等另行签订书面函件确定。
  2。本合同所涉客户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甲方或乙方支付的总价款中超过乙方向甲方出具的相应的预算书总金额的部分系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佣金。
  3。若客户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至甲方,甲方有权于自收到价款之日起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佣金予以扣除后按指定方式交付乙方;若甲方或客户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至乙方,乙方应当自收到价款之日起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按指定方式支付至甲方。
  4。支付方式:
  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第五条项目运营监督
  1。乙方在与该客户磋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
  2。乙方在与该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当向甲方交付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3。乙方应当在每次向该客户运送货物之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4。乙方在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向甲方提交所有的与货物买卖相关的书面单据的。副本。
  5。以上义务并不具备强制性,乙方未及时履行,并不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赔偿和增加相应的佣金。但在甲方声明下,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风险负担
  1。甲方承诺介绍其客户与乙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保证乙方与该客户一定能够签订买卖合同,甲方不承担乙方不能签订相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但甲方因对其推荐的客户资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乙方在履行其与该客户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过程中的生产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货物生产的风险。
  3。乙方在与该客户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该风险包括:货物运输风险、货物灭失风险、该合作伙伴的违约风险等。
  4。乙方在履行其与该客户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佣金报酬。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甲乙双方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私自向该客户报价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相当于乙方私自报价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额的20的损害赔偿金。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佣金报酬,否则,乙方除应当向甲方支付该笔报酬,还应当按照该笔报酬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3。乙方违反其与该客户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由乙方向该客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不向其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该种情形,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尽保密义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本合同所述客户)透露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即使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乙方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亦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
  乙方的关联企业,董事及其他高管等人士有涉及上述行为的,认定为乙方所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客户向甲方反馈乙方产品质量或服务等问题的,甲方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其所了解的相关情况,并协助乙方与客户进行交流,乙方在自收到甲方告知书工作日内未予以改善的,或者上述客户反馈情形出现次数超过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因甲方未审慎选择客户,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管辖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纠纷,甲乙双方均应当将其提交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八条其他
  1。甲乙双方承诺对该合同书的文字及表达意思表示已经清楚,并愿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本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事宜。
  2。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计算,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之间未就合同履行发生重大争议,本合同期满后其有效期自动延长年。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甲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
  对外贸易协议2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卖方:
  买方:
  经买双方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1、允许溢短
  2、成交价格术语:
  3、包装:
  4、装运唛头:
  5、运输起讫:由经到
  6、转运:允许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不允许
  7、装运期:
  8、保险:由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另加保险至为止。
  9、付款条件:
  买方不迟于年月日前将100的货款用即期汇票电汇送抵卖方。
  买方须于年月日前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天期信用证,并注明在上述装运日期后天在中国议讨有效,信用证须注明合同编号。
  付款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时交单。
  承兑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承兑跟单汇票,承兑时交单。
  10、单据:卖给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整套正本清洁提单。
  商业发票一式份。
  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份。
  由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一式份。
  保险单一式份。
  由签发的产地证一式份。
  11、装运通知:装运完毕,卖方应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品名、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12、检验与索赔:
  卖方在发货前由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货物到达目的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当地的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
  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的天内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索赔。
  如买方提供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的口岸之日起天提出;
  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天提出。
  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应由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或邮递机构负责的,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13、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4、争议之解决方式: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法律适用: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16、文字:本合同中、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释上,若有异议,以中文解释为准。
  17、附加条款:
  18、本合同共份,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卖方:买方:
  代表人:代表人:
  附件::::::
  对外贸易协议3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电话:
  传真:
  电报:
  电传:
  电话:
  传真:
  电报:
  电传:
  经买双方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1、货号
  2、成交价格术语:FOBCFRCIFDDU
  3、出产国与制造商:
  4、包装:
  5、装运唛头:
  6、装运港:
  7、目地港:
  8、转运:允许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不允许
  9、装运期:
  10、保险:由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另加保险。
  11、付款条件:
  买方通过银行在年月日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期信用证。
  付款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时交单。
  承兑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承兑跟单汇票,承兑时交单。
  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FR、CIF术语)。
  12、单据:卖给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运单
  海运:全套空白抬头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指示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已装船清洁海运联运正本提单,通知在目的港公司
  陆运:全套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装车的记名清洁运单,通知在目的地公司。
  空运:全套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记名空运单,通知在目的地公司。
  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份。
  由出具的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份。
  由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份
  由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份
  保险单正本一式份。
  签发的产地证一式份
  装运通知:
  另外,卖方应在交运后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第项单据副本一套。
  13、装运条款:
  FOB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电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超过船舷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CIF或CFR
  CIFandCFR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到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电传传真电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DDU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运至目的港。
  14、装运通知
  一件装载完毕,卖方应在小时内电传传真电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15、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16、商品检验:卖方须在装运前日委托检验机构对合同之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17、索赔
  如经中国检验机构复检,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品名、规格、数量及质量与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不符,买方可于货到目的港后天内凭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要求索赔。如上述规定之索赔期与质量保证期不一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买方仍可向卖方就质量保证条款之内容向卖方提出索赔。
  18、延期交货违约金
  除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如买方同意迟延交货,卖方应同意对信用证有关条款进行个性和同意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本条规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总值不超过货物总价值的5,差率按7天0、5计算,不满7天仍按7天计算。在未采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卖方应将前述方法计算的违约金即付买方。
  19、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
  时通知买方。
  20、争议之解决方式:
  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22、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ms1990》
  23、文字:本合同中、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释上,若有异议,以中文解释为准。
  24、附加条款(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5、本合同共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代表人:卖方代表人:
  签字:签字:
  对外贸易协议3
  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期遵守。
  第一条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及范围: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3。资料的提供方式:
  (1)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2)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份生产底图及份蓝图;
  (3)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份蓝图;
  (4)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4。资料的交付进度:
  (1)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天需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2)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于年月日前需向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条合作期限
  以补偿贸易进行使用生产期限为年,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年。
  第三条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3。在合作生产期间,甲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期限如下:
  年人民币(大写:元整)
  年人民币(大写:元整)
  年起以后的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2。合同签署生效后天内,乙方按照由银行提交的甲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
  (1)根据附件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乙方确认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条一份;
  (3)甲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份;
  (4)甲方即期汇票一式份。
  3。乙方于年月日收到甲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年总金额的现金,即人民币(大写:元整)。
  (1)按附件要求于年月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份;
  4。双方同意年用现金支付,年付现金,其余金额用乙方返销产品补偿。
  5。年的费用本年月日支付,甲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份。
  6。自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月日在收到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份)后支付。
  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甲方将其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乙方确认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五条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1。为有利乙方的外汇平衡,甲方同意乙方生产主机返销。
  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甲方同意在乙方补偿能力扩大及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2。乙方将以优惠价格同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甲方要求乙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甲方要求乙方年内提供主机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六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与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所供资料是完整、正确、清晰的。
  第七条税费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乙方国外的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乙方国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商标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乙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生产的合同产品上:。乙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九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3。装箱单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第十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3。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国的市,由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行为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3。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4。本合同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对外贸易协议4
  甲方为:中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
  乙方为: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
  第一条贸易内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的型机械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经双方协商,用工厂生产的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见附件)。
  第二条支付条件与方式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规定开出限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第三条偿付期限甲方用年零个月,分月和商品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偿还日期自第一批机械设备到货后约个月后开始,原则上每月偿还的金额是全部机械设备价款的分之。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需在个月前通知乙方。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还机械设备价款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补偿商品合同的规定,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足额、限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四条计价货币和作价标准双方商品均用币计价。乙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所有仪器、附配件用币作价,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则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基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币的汇率折算为币。
  第五条利息计算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所预付货款的利息应由甲方负担。双方议定年利息为百分之。
  第六条技术服务货物到达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装,但在主要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认为需要时,乙方必须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术上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经双方协调,为完成此项工作,由乙方派出数量的技术人员。在中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附加设备在执行在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需要继续增添新的机械设备或测试仪器时,可由双方另行协调,予以增订。增订的项目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
  第八条保险设备进口以后由乙方投保。设备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后发生转移,之后,如发生意外,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设备货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购买补偿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时,均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该项货款总值的的罚款。
  第十条履约保证为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履行,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银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甲方的担保银行为中国银行分行,乙方的担保银行为国银行。
  第十一条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在取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仲裁凡是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国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在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国法律。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机关申请变更。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四条文字、生效本合同用中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经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延期年或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乙方:
  中国公司代表国公司代表
  对外贸易协议5
  委托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总代理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总则
  1。1委托方与总代理方(被委托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上,经充分协商,达成总代理协议,共同信守。
  2。2委托人指定的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的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定义
  本协议术语的意义如下:
  2。1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6。1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2。2许可证协议,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2。3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
  第三条总代理
  3。1委托人指定其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总代理,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谈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事项。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3。2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谈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
  3。3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本许可证的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谈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终止。
  3。4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委托代理成合股关系,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
  第四条总代理人的职责
  4。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议。
  4。2在洽谈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谈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
  4。3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订许可证协议。
  4。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项;
  (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事宜,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与卖方议定转让或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
  (4)不论以任何方式从委托人处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
  第五条委托人的职责
  5。1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
  5。2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
  第六条佣金
  6。1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支付。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
  第七条终止协议
  7。1如遇有下列任何条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30天内,仍置之不理,则立刻终止本协议对代理人的委托。
  7。2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3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1)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
  (2)按照本协议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5天内,委托人将佣金(按6。1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佣金)支付给代理人。
  7。4按本协议规定不论出于何处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之实施。
  第八条分代理或转让
  8。1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协议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转让给非经委托人指定的分代理,不论经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协议的规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8。2非经总代理人书面授权,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8。3本协议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
  第九条修改
  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引进技术协议书,包括整个协议书和备忘录,立即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排,后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协议当事人签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第十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根据签字时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然而,在协议生效后,由于国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
  11。2若协商不能解决,在国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仲裁程序仲裁。
  11。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二条语言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写,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通知
  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地址寄发对方。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
  委托人(盖章):总代理人(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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