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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合同

8月20日 枯心人投稿
  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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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合同(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进出口贸易合同1
  卖方:
  合同号码: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f。o。b。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订立
  进出口贸易合同2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供应以下产品:
  1、商品名称:
  2、单价:
  3、商品数量:
  4、单品总额:
  5、总金额:
  第二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三条、装运口岸:
  第四条、目的口岸:
  第五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天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六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2、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3、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4、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5、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第七条、装运条件:
  1、离岸价条款:
  (1)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2)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3)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4)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2、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或附近地区。
  第八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九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天按货款总额的。不足天者按天计算。罚款自第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
  第十三条、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于国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持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3
  合同号码: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含硫:重最高0。9gb38764
  含水: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进出口贸易合同4
  合同号码: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含硫:重最高0。9gb38764
  含水: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买方:
  地址:
  进出口贸易合同5
  甲方(买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注意,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乙方(卖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价格:
  第二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个月。
  第三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1、生产国:
  2、制造厂商:
  第四条、包装
  应当能达到防压坏、防潮的基本要求,或符合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装运通知
  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六条、付款条件
  风险提示:
  应就对账方式、确认形式,以及付款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进行约定,以防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产生分歧,甚至诉讼纠纷。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天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单据
  1、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2、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3、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4、装箱单及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5、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6、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7、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保险
  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九条、检验和索赔
  风险提示:
  应对送货、签收、验收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在发货人或收货人为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人时,一定注意留存发货单、签收单等交易凭证并备注,以防另一方在结算、支付货款、发生质量问题时不承认存在前述交易。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延期交货及罚款
  风险提示: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另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因此,建议交由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天按货款总额的。不足天者按天计算。罚款自第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20年12月日于国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持份。
  风险提示:
  对于一些常年合作的供销企业,每次供货都签订合同是件很繁琐的事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常年销售合同,以消除前述烦恼。
  但是,即使签订了常年销售合同,考虑到每次购销的产品规格、价格、数量均不相同,每次交易的具体事项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为准,因此,应特别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及货款结算凭证并妥善保管。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20年12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20年12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6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本进出口代理合同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1、甲方决定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乙方为经甲方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筹委会。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由乙方代表股份公司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3、甲方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代理其集团成员的进出口业务。
  4、股份公司成立后,将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在进出口方面的业务将由甲方代理。
  5、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之日,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所享有及承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的乙方即为股份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代理权限:
  1、甲方确认,甲方经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代理乙方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2、甲方同意在其进出口权限许可范围内,代理乙方办理生产经营中所需之进出口{业务,以便乙方进口维持其生产所必需的物品,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出口。
  第二条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助股份公司办理进出口批文。负责对外谈判,代表股份公司对外签约。负责对i外执行合同,包括对外开证、结算、结汇、对外索赔等,并随时向股份公司通报情况。负责提供外方及国内有关部门的资料、单据以便股份公司及时做财务处理。
  2、股份公司的权利、义务:
  负责进出口项目的全部技术问题,包括设备、原材料的选型、验收。负责签署技l术附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谈判,在价格、运输、保险、索赔等方面提出参考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验收等工作。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境内运输、保险等事宜。除按照进出口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外,还需及时支付报关、商检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条代理费用:
  本着对内优惠的原则,在外经贸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至百分之。
  第四条特惠条件:
  除代理费优惠外,甲方将利用自身在银行的信誉,为股份公司提供资信担保,减少股份公司抵押款的数额,减少利息支出,加快资金周转。
  第五条期限:
  本合同规定之进出口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乙方获得独立之进出口权之日即告终止。
  第六条代理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负责办理一切有关乙方进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清关手续痴及文件,并尽量协助乙方取得有关的进出口批文。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八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进出口代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进出口贸易合同7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购进货物: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
  第二条货物数量:
  第三条货物单价:
  第四条买卖货物总值:
  第五条货物装运期限:
  第六条货物装运口岸:
  第七条目的口岸:
  第八条货物保险:由甲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第九条付款条件:乙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第十条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载运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甲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乙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甲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甲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乙方。
  第十三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的,甲方不负责任。但甲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以挂号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约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备注: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年月日年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8
  合同编号: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9
  合同号码: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含硫:重最高0。9gb38764
  含水: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地址:
  进出口贸易合同10
  甲方:公司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公司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规格
  第二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个月。
  第三条单位及数量
  单位:数量:
  第四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第五条包装
  第六条单价及总值
  第七条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第八条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公司。
  2。航空邮包: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公司。
  第十条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天。
  第十二条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第十四条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八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买方:
  卖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11
  合同编号:
  年月日
  (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银行和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共同条件”以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份;
  3。明细单份;
  4。品质证明书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方为。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
  地址:
  电报挂号:
  购方名称:
  地址:
  电报挂号: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
  到站:
  购方(签字):
  售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进出口贸易合同12
  合同号码: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含硫:重最高0。9gb38764
  含水: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
  七、目的口岸:。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传:电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20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I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进出口贸易合同13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等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按FOB价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国的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卖方:(盖章)
  代表人:
  买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订立
  进出口贸易合同1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购进货物: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
  第二条货物数量:
  第三条货物单价:
  第四条买卖货物总值:
  第五条货物装运期限:
  第六条货物装运口岸:
  第七条目的口岸:
  第八条货物保险:由甲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第九条付款条件:乙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第十条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载运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甲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乙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甲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甲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乙方。
  第十三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的,甲方不负责任。但甲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以挂号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约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备注: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月日
  年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15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日、装飞机前日、船舶抵港前日或飞机抵港前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如甲方书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帐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收取的具体每票业务的报关、报检和报验等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税费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最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由于海关、卫生检疫、动植检部门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乙方报关、报检、报验等延误的,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十四、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五、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十六、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就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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