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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同

3月15日 遭人厌投稿
  房地产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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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地产开发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市区街亩(计)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街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
  第二条乙方确认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巷,北至米规划路。
  2、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3、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4、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米(航空限高米),其中:
  (1)一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2)二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5、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号“”。
  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年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土证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6、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8、乙方已于年月日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年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1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卫生局的卫预审字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1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1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1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公安局的沈消审()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6、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号《投资许可证》。
  1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的批复。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万元人民币。其中万元作为乙方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合同乙方出资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年月。
  乙方确认:本合同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条件
  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在乙方将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好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调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书之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书第三条规定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复验。
  2、乙方应解除与原合作方就街项目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负责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备件。
  3、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须变更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合同阅读参考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地址: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人为:。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1)拟建工程,规划占地平方米,位于地块端。
  (2)拟建工程,规划占地平方米,位于地块端。
  第四条合作方式
  1、方提供用地,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乙方分得,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
  (1)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方向方支付总投资的,内含定金万元,合计万元;
  (2)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方向方支付总投资的,内含定金万元,合计万元。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八条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
  第九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的产权,乙方分得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4、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十三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
  房地产开发合同2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开户行:账号:
  乙方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开户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2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合作双方协商解决。
  1。4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本协议当事人通过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共同组织销售。
  1。6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1。8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征地费万元,开发费万元,建筑安装费万元)。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以作为出资。乙方出资万元,以作为出资。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预决算部等部门。
  2。2项目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由方选派人员担任),副总经理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总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实际出资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总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总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综合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综合部设经理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工程前期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人。工程前期部的职责:
  工程前期部经理的职责:
  2。5工程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工程部设经理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销售部的组成: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财务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人,财务部设经理人,财务部的职责: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工程预决算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人,工程预决算部设经理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分配办法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分配办法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合作项目发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分配办法
  3。4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分配办法
  3。5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分配办法
  3。6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销售费用分配办法
  3。9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分配办法
  4。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出资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受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2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4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6。5资金收还方式:
  第七章:土地概况
  7。1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地块位置:
  2。地块总面积:
  3。土地用途:
  4。土地面积:
  5。容积率:
  6。建筑密度:
  7,绿地率:
  8。规划建筑面积:
  7。2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甲方以该块土地进行出资的,甲方的实际出资额地按每亩元进行计价,并以次数额作为甲方的实际出资数额。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物业管理
  13。1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15。2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5。3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15。4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
  16。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16。8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本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份,副本各方各执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签定日期:
  房地产开发合同3
  甲方:乌鲁木齐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学历:本科
  委托代表人:年龄:26
  性别:男
  甲方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403145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20xx年10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1月,到20xx年10月1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销售部担任销售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的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不包括吃饭时间),每周40小时。
  第四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加班加点。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劳动报酬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八条甲方实行下发薪制,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总工资基本功工资销售提成,其中:基本工资为1500元;销售提成按销售额度的千分之三计提。
  第九条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和代缴。
  第十条甲方根据公司的效益和乙方的贡献,自主解决给乙方颁发年度效益奖或特殊贡献奖。此部分奖励的应纳税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它。凡需乙方缴纳的,甲方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历、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乌鲁木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乌鲁木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工作午餐及年休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渎职、犯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8、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安排在经劳动部门认定为保护不完备的地方或让乙方从事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历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应交纳的税额由乙方自行负担。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部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应向甲方赔付培训费。其标准为:
  一般员工: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合同时间月
  业务骨干:指门经理、付经理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
  服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赔偿全部培训费;
  服务不满二年(含二年)的:赔偿80培训费;
  服务不满三年(含三年)的:赔偿60培训费(以每年递减20类推)。第三十四条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乌鲁木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六条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将档案转入甲方制定管理机构,非北京户口及未转档案者,不执行本合同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乌鲁木齐有关规定相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乌鲁木齐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盖章:
  房地产开发合同4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
  委托人(全称):某某宾馆
  代建人(全称):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投资(估算投资):壹亿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20xx。7。120xx。1。20,
  三、质量标准: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2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
  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第三十二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三十三条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四十二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五十六条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
  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
  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万元的2计算,其中万元,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万元的)30计万元;
  3、工程进行一半时,再支付代建费的40计万元。
  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95。
  5、代建费5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
  6、工程代建费支付方法按此进行。
  第七条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
  第十条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竣工审计决算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房地产开发合同5
  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万元(其中:征地费万元,开发费万元,建
  筑安装费万元)。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万元,
  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
  合作方式:
  各方负责:
  甲方:
  乙方:
  经营方式: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
  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
  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利润分配:
  违约责任: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
  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6
  合同编号:房字第号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担保单位:
  地址:
  电话:
  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元,用作开发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挪用贷款加罚利息。
  五、甲方以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人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7
  甲方:
  乙方:
  贵州省兴义市笔山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市国用〔20xx〕第0369号)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以甲方名义取得,乙方是该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甲方是名义使用权人,由于乙方不具备开发该宗地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发该宗土地。该开发项目名称为宏鑫华英苑,由乙方个人单独投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该开发项目的一切权利并承担该开发项目的一切义务。现双方就该开发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兴义市笔山路31号宏鑫华英苑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乙方单独投资开发,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乙方独自承担,乙方拥有该开发项目的全部产权。
  2、甲方对乙方开发该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同时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协助乙方对该开发项目的报批、报建、备案登记、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等相关手续。除甲方拥有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企业基本信息由甲方提供外,其余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收集制作,同时办理相关事项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开发过程中办理相关事宜时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派遣相关人员积极协助办理。
  3、乙方支付甲方业务指导、协助报批、报建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分两次付清,第一次支付给甲方的金额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拾万元整(100000。00),第二次支付给甲方的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
  4、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号楼和3号楼各留一套房给甲方(每套面积以图纸为准),甲方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支付给乙方房款,其余房屋乙方以甲方名义自行销售,甲方无权过问和干涉。
  5、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该项目的一切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质量,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即在报建、建设、销售等过程中造成的一切纠纷、质量、安全的问题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乙方必须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该项目的一切经营活动,且在此过程中不能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7、甲乙双方应当切实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额无法计算或者无法估计的,违约方应赔偿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8、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照、印章及相关资料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9、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为该项目产生的其他事宜与乙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应当提前处理完毕本协议生效前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与甲方有关的事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有关的事宜由乙方负责。那方造成的损失由那方全部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0、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为该项目上已经支付的相关前期费用,由甲方提供费用清单,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11、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若其中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2、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以甲方名义给乙方开设一个银行帐户使用,开户所用印章由乙方保管、使用,私章由乙方自备,自己使用、保管。该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所有印章。
  13、在此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拖廷、拒绝乙方正常使用甲方公章,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4、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5、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8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房地产开发合同9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清心园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含住宅和非住宅)。
  二、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道、屋顶、外墙、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廓通道、门厅。
  2、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楼内处消防设施设备。
  3、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停车场院。
  4、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6、公用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份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9、协助社区开展社会文化活动。
  10、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委托管理期限及物管收费标准
  1、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
  2、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根据建筑面积大小按5至5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有关物管法规,及业主确认的业主公约和管理办法。
  (3)审定乙方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费用收支情况。
  (4)检查、都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陆仟元,作为开办费。付款方式:20xx年9月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捌仟元;如果小区业主大会正式选聘乙方进行管理,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捌仟元。
  (7)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和门卫室各一间(产权归属甲方),由乙方无偿使用。
  (8)甲方向乙方提供停车场地,出租费用由乙方收取。
  (9)非住宅在末销售之前每月向乙方缴纳200元管理服务费,销售后,由业主向乙方缴纳正常的物管费(甲方缴纳该项费用最长不超过五个月)。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履行委托接收管理项目内容。
  (2)负责向业主或物业全用人告知并都督其对物业的使用规定,对违反法规和业主公约等行为进行规劝、批评、警告、制止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负责编制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大、中型维修计划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报告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
  (5)对所受托管理的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处理、抵押和改变用途。
  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行目标管理:
  1、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人员昼夜值班,保证正常、有效使用。出现故障及时处理。
  2、公共环境:做到楼道及场地、通道每日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每日清运。
  3、绿化:定期防治病虫害,施肥、除草、修剪、浇水。
  4、保安:24小时值班守卫。
  5、保证所托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稳定,不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乱停放。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0。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管理目标,造成乙方经济亏损的,甲方或当事人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达到管理标准不能正常使用物业的,甲方业主有权提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缴管理服务费或要求双方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缴物管服务费的,乙方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纠纷、问题,甲乙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自贡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0
  甲方(委托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受托方):
  鉴于:
  1、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公司与乙方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已获得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
  2、项目概况:房地产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亩,建设用地面积约亩,代征地面积约亩,容积率约。
  3、根据乙方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地约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尽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如该地块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挂牌),乙方承诺以等同于协议出让的价格条件协助甲方获得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
  4、甲方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委托乙方进行办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委托事项
  1。1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
  府文件的批复及项目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拆迁等事宜。
  第2条委托费用
  2。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完成第1条1。1款委托事项的委托费用适用包干原则,多不退少不补。
  2。2第1条1。1款委托事项,即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按照建设规划用地每亩万元人民币、规划代征用地每亩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委托费用共计万元人民币。
  2。3甲方支付的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包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费、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应计入甲方的成本。
  2。4除上述所列费用之外产生的其他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建安成本、管理费用等,由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别承担。
  第3条委托时间
  3。1开始时间:甲方原股东向转让股权完成的时间为准,即以甲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为委托事项开始之日。
  3。2完成时间: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本合同第1。1款约定的委托事项。
  第4条付款时间
  4。1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由甲方按照实际征地交款(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时间和金额予以按期足额支付。用款时乙方需提前申请用款,并将用款时间、用途填写清楚,甲方应按照急款急用、不影响项目开发进度的原则及时审核、及时支付。
  第5条委托溢价
  5。1经甲方财务核算,若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已经超过万元(不含万元)时,甲方应在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利润的。
  5。2经甲方财务核算,若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在万元(含万元)以下时,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实际利润的。
  第6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包干费用的,应每日按当期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为该项目支付的全部款项。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
  6。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因为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费用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应相应的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6。4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按投资股权比例所分配的利润中予以直接扣除。
  6。5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
  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7条争议的解决
  7。1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8条其他
  8。1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自乙方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
  二零零五年月日二零零五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1
  甲方: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二、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总投资元(其中:征地费元、开发费元,建安费元)。投入资金规模元,甲方出资元,预收款元;乙方出资元,预收款元。
  三、各方责任甲方:。乙方:。
  四、经营方式:。
  五、资金偿还及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计付,并于每季末月的20日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费随本清。
  六、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七、利润分配:。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双方确认行有权监督资金使用。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份。合同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存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乙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保证方(公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12
  委托估价方(甲方):
  受理估价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对产权名下的坐落于的房地产于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估价目的:
  三、估价时点:年月日
  四、估价报告交付日期年月日(甲乙双方如有约定,从其约定)。
  五、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委估房地产估价所必要的资料提交乙方,甲方提交的资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5、房地产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身份证()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7、其它资料()
  4、营业执照()
  六、乙方在估价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必须陪同并提供方便。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
  八、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报告之日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一次性交清评估费。
  九、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常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报告。
  十、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估价所需的有关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
  十一、乙方在交付估价报告收取评估费甲方未应用该估价报告,乙方概不退还评估费。十二、其它: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13
  甲方(发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方):先生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签约背景: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设立的公司,甲方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号《关于同意建设“A”商品房项目的批复》;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规选址第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而取得“A”商品房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为了有利于该项目尽快开发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项目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开发的有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条款,以共同执行。
  一、定义
  除本合同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项目:指“A”商品房项目。
  2、本合同双方或三方或各方:指签署本合同之承发包双方或加上担保方,包括因法定原因或经对方许可的约定原因承接其债权债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日: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均指日历日。
  4、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二、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山
  2、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3、容积率为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内(不含地下室)
  5、土地用途:商品房综合开发,包括商业及住宅(别墅)。
  6、项目尚未缴交土地价款与配套费。
  三、承包经营权
  1、甲方将项目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对项目的承包采取由乙方按承包金包干、超额留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乙方承包经营后取得利润高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享有;项目承包经营利润低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2、承包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发经营完成止。
  前款所称的“开发经营完成”是指项目完成销售并收回全部销售款项或虽未完成销售但税务机关已经对项目经营情况进行会算,房产交付完毕、www。fdcew。com办妥产权登记所需的手续、物业管理移交完毕,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
  3、在承包期间,由乙方负责项目的策划、报批、设计、招标、施工、售楼等全部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乙方还有权以项目对外融资。甲方不得干涉影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营开发活动。
  四、乙方之承包金和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本项目承包金为亿元(大写:亿元)。但是,如果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股权转让得以进行,则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承包金等额转化为股权转让款,且乙方另外增加支付万元,即股权转让款总额为亿元(大写:千万元)。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要求乙方向其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双方初步估定项目土地价款为万元、配套费为万元,共计万元(大写:万元),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以甲方名义按有关单位要求的时间从承包金(或股权转让款)中扣付。
  若应缴纳的配套费超过万元,则超出万元至万元(含本数)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继续履行;若应缴纳的土地价款超过万元,则超出部分也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继续履行。该些款项由乙方垫付后,从应付甲方的前期承包金(或股权转让款)中先行全额扣减。
  若应缴纳的配套费超过万元,则乙方享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超出万元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若项目存在尚未支付完毕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其相应的滞纳金、罚金等,则仍应由甲方继续负责承担。
  3、上述土地价款、配套费的发票和乙方承包期间的全部支出发票一并供乙方作入项目经营开发的成本帐。若上述土地价款、配套费总额超过万元,则由甲方承担的超过万元部分所对应产生的因多交土地价款与配套费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乙方补偿给甲方。
  4、除上述土地价款、配套费万元(大写:千万元)外,剩余承包金万元(若是股权转让款,则为万元),从乙方取得项目销售许可证之日(最迟不超过年月日)起按每月支付万元的标准在个月内付清万元,余额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会算后15日内付清。
  乙方支付的承包金付至甲方名下的银行帐户,由甲方自行处理。
  5、本项目的营业税由乙方承担,甲方因获取承包金(或丙方因获取股权转让款)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或丙方)承担。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应由甲方负责承担的。费用、事项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与该项目有关的以下费用、事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等一切事项;
  (2)负责承担项目所需的一切开发、建设、经营等资金和税收(但不包括甲方因获取承包金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乙方承包经营后取得高于承包金部分的利润由乙方享有,并按以下方式支付:
  五、双方保证及责任
  (一)甲方保证及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税收、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而需承担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甲方同时保证该项目真实、合法、有效和独立完整,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收回的潜在风险;保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对该项目提出权益主张;
  2、保证不干扰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营开发活动,而且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对项目的经营开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售房、按揭手续工作等),应乙方的要求,在需要甲方出具证明、报告或使用甲方印鉴时,须及时(两日内)且无条件提供给乙方。
  3、甲方于本合同签定后,除非乙方违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的整体或者任何部分或者涉及项目的任何权利进行处分,亦不得与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签定与本合同相同或者类似的任何合同性文件。
  4、保证截止至本合同签订时不存在,而且将来未经乙方同意也不会发生将该项目为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抵押或其他任何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或事实。
  5、保证截止至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和乙方丙方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其他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行为对本合同的签署、履行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6、保证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性文件或其他债权债务。
  7、保证甲方的其他经营不致影响乙方对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并不会损害乙方权益。
  8、甲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权程序。
  (二)乙方保证及责任:
  1、保证按合同规定投入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承担项目赢盈亏及风险。
  2、保证在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过程中不会作出任何损害甲方商业信誉或损害甲方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
  3、项目在承包经营期间或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受,除此之外的甲方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承受。
  4、乙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乙方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权程序。
  六、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对甲方的财务进行审计,以示承包前后的区别。
  2、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开始对项目批文及印鉴(包括甲方营业执照、文件档案、验资报告、财务凭证、项目批文等资料的原件及甲方现有全部印鉴)进行共管,届时,甲、乙双方可对旧的印鉴共同销毁或作记号,以示承包前后的区别,并签署相应的备忘录。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开元支行开设基本金帐户,作为乙方承包经营项目的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该专用账户交由乙方管理及使用,该帐户中的资金全部归属乙方所有。
  为了便于甲方的监督,乙方同意由双方各持一枚银行预留印鉴共同监管该专户,但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为项目的开发建设而利用或者使用该专户的一切行为。
  4、甲方董事会现有名董事,甲方同意: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由乙方指派人员出任其中的名董事,并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申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因有关政策规定而暂时无法变更的,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经过公证的甲方现任董事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指定的人员代为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董事职权。授权委托期限与本合同承包期相同。
  5、甲方同意,在项目土地权证取得后将办公场所迁移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七、股权转让或项目转让
  1、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证,在甲方公司股权符合转让条件后的任何时机,乙方有权要求将甲方股权转让登记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甲方、丙方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者拒绝,且乙方无须就股权转让再向甲方、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款项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款项或者费用。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税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丙方应为乙方提供政策允许的减税方便。
  2、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证,在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后的任何时机,乙方有权要求将项目过户登记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丙方应为乙方提供政策允许的减税方便。届时,各方可就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款项支付问题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各条款的规定,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
  3、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被查封、冻结、拍卖;甲方在项目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影响乙方对项目的开发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投入本项目的全部资金并按不低于50的回报率补偿乙方经济损失。
  4、上述三款规定的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应按其在签订本合同时所预见的在合同正常履行下守约方所能获得的全部利益为准。
  九、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1、战争、不可抗力因素;
  2、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免责情形。
  十、合同担保
  丙方同意对甲方基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交xx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时该会现行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二、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xx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
  xx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丙方:
  签署日期:年月
  房地产开发合同14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于,南至,北至。(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平方米;
  (6)地下面积: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项目法律手续
  3。1甲方以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计算,为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外销许可证号为;
  3。8《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等。
  第四条法律手续的转移
  4。1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处理:
  4。2。1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以赔偿;
  4。2。3。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万元。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6。1。3等。
  第七条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7。2;
  7。3。
  第八条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份;
  8。2。4。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市区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房屋设施使用费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X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代理人(甲方):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经办人: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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