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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3月11日 飞虹谷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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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房合同范文集锦8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品房合同篇1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前要注意申请楼盘情况
  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相符。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还应审查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委托销售证明。
  购房者对房价拥有知情权
  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计算,购房人拥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建筑平面布置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签约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清。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个共有人,多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
  商品房合同篇2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或注册地址:买受人(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或注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售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沈阳市(包括房间号)
  2。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
  3。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档案卷号。
  4。房屋归属:
  (1)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共有
  (3)共有人共有共有份额:
  (4)其他
  5。房屋产权来源:
  二、买受人对出卖人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同意购买该房屋。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应遵守下列事项:
  1。出卖人出售的房屋权属清楚,证件齐全,无产权纠纷,若发生与出卖人有关的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2。出卖人负责支付完毕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费、煤气费等一切费用。若由欠费所引发的与出卖人有关的债务纠纷,由出卖人负责清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3。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双方申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买受人先期已交付定金元,定金抵作购房款。
  五、付款及房屋交付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办理:
  1。双方共同选择交易保证机构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1)资金监管范围为除定金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总计元(大写)元;其中买受人支付的自有资金为元;贷款总额为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元,商业贷款为元。
  收款人称:;
  开户行:;
  收款户:。名银账
  (3)买受人需要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双方同意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买受人所申请的购房贷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专用账户。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其他事项由双方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交易保证机构另行约定。
  2。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付给出卖人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双方办理转移登记且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受人自行付清其余部分购房款或通过购房抵押贷款付清其余购房款,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3。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一次性全额付款。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六、双方应按规定承担应缴纳的转移登记税费。其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由双方平均承担。
  2。由承担,《受理凭证》由领取。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与本合同文本所列条款约定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一式份,转让方份,受让方份,房屋登记机构份,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3
  甲方(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性别:年龄:
  地址:邮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暂定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元。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元;
  2。代收,计(币)元;
  3。代收,计(币)元。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元。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产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合同篇4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商品房合同篇5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合同篇6
  合同范本1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元,用作开发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挪用贷款加罚利息。
  五、甲方以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人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合同范本2
  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人:(借款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授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每期应缴付本、息(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级金额变动),首期还款。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生存款帐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加20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货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住房买卖会同”,另具函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这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既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书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计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入发函日起计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4。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5。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担保人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开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其它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台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树则,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未尽事宜,按照《省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入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抵押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抵押权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7
  (合同编号:xxxxx)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卖售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室号(部位:),房屋类型:结构:
  (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元,(大写):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年月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
  商品房合同篇8
  抵押人(购房人甲方):地址:电话:
  抵押权人(贷款人乙方):地址:电话:
  为确保主债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所购商品房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所购商品房抵押。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债合同为《》,合同编号,借款数额(大写)小写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月,自年年
  第二条甲方已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合同备案,其房屋信息如下:
  甲方将上述所购商品房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已作抵押的预购商品房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
  维护商品房的安全与完好。
  第四条在上述商品房买卖、损毁或者被征收、拆迁的情况下,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不得单独支取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商品房,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月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34第六条甲方在领取所购商品房权属证书后,须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七条抵押关系存误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自抵押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八条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九条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违约责任
  抵押人(购房人甲方):
  抵押权人(贷款人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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