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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

5月9日 程染筱投稿
  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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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业管理合同锦集十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业管理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管理合同篇1
  首先,要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其次,注意合同条款的。对等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要签订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业主委员会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再者,合同条款要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之间发生的一项劳务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言简意赅,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前后不能出现矛盾。
  同时,也要注意管理费标准的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管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顾物业管理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又要顾及业户的负担。既要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收益,又要使业主有所获。
  另外,对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分包行为无效。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将物业管理项目转包或分包。
  物业管理合同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容积率:
  绿地占有率: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
  受益人口: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付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直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小区自管公厕、垃圾间、垃圾箱、。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公建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教育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年次。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月元m2;
  2、代收代办费:。
  3、特约服务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它委托事项。
  ;
  ;
  。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
  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后,本合同自行终止,首届业主大会可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
  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3、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立案制度;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账务预算及决算;
  7、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1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费元m2;合计元。
  物业管理合同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龙城工业园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工业园;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中央空调、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五)车辆行驶及停泊(不包括车辆保管责任);
  (六)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七)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八)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九)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十)甲方要求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日起至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缴催改措施;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其中包括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其它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六)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八)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
  (十)甲方承担自用面积及配套服务场所的管理费、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等其他公共分摊费用;
  (十)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明细。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有关财产,各类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十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十三)完成甲方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第六条管理目标
  1、房屋及公共设施完好率85以上;(不包含设备设施老化及非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坏)
  2、每年进行不少与两次物业用户满意度调查,用户满意率达不低于80;3、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率100;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已出租给企业的面积按0、00元月由乙方直接向企业计收物业管理费;
  2、甲方承担空置物业面积的物业管理费,乙方按0元月计收;
  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以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执行:电梯房按0、25元月标准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楼层房按0、15元月标准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只涉及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如龙城工业园房屋及设备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壹仟元整或当本体维修基金已提前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则由乙方提出申请,经与甲方议定方案后实施,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或到乙方办公场所缴纳现金等方式,向乙方缴纳当月物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上月水电费,甲方逾期不能正常转账或缴纳现金的,则由乙方按日收取0、5的违约金;
  5、管理服务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双方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收款收费项目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与龙城工业园所有入园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负责向企业进行相关的解释工作及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直接向龙城工业园所有入园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电梯使用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和相关保证金;
  2、乙方无法处理的收款收费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若各级政府对龙城工业园的政策有变动需要解除本合同的,或因政府采购、招标等原因需要更换物业公司而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甲方在得知消息后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
  2、若发生上述情况后,甲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5、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6、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甲乙双方如解除合同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然终止。如无疑义则合同自动顺延。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物业管理合同篇4
  合同编号: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购房人、业主):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1本物业名称:
  2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3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1)类型:
  (2)座落位置:
  (3)四至:
  (4)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1所谓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部位、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甲方的物业管理职责
  1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乙方的监督与保证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第七条甲方对共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第八条甲方对绿化及养护的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第九条甲方对环境卫生的管理
  1由甲方组织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5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定期消杀“四害”。
  第十条甲方应采取的保安措施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
  2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4甲方应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和无身份证明等人员进入小区,对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当负责。
  第十一条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甲方应对车辆进出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2乙方的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3甲方派出的巡逻协防队员负责疏通和维护区内交通秩序;
  4甲方应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在小区内因乱停、乱放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否则因故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由肇事者负责。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甲乙双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证
  1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2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第十四条费用标准
  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从开发公司通知的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2管理费标准:
  住宅:元月;
  商场(商铺):元月;
  办
  公写字楼:元月;
  其它:。
  3乙方出租物业的,需到甲方登记备案,否则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仍由乙方交纳;
  4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
  6交纳费用时间:每月日前交付。
  第十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有偿服务费:按物价局审批标准或者双方协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收支的公布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3。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处理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交纳违约金,或;
  第二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
  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
  物业管理合同篇5
  甲方: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聘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的百合花园小区(以下称“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在双方已经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基础之上,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合理利润,补充约定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
  1、甲方负责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开办费通过转帐或者现金方式给付乙方,该款项作为本项目开办费中,用于物业服务员工招聘培训、办公用品采购、物业管理服务工具采购等。
  2、甲方负责在合同签定后日内无偿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供乙方使用,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前10日完成正式物业管理用房装修,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维护责任和其他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正式入驻前期介入服务与费用
  1、为保证顺利交接,乙方应于正式入驻小区前两个月对介入本项目人员进行招聘培训、工程介入等接管准备。
  2、乙方前期介入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确定的标准支付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结算的约定
  1、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业主从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2、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能保障乙方的正常运营及合理利润(经双方协商乙方每月的合理利润为肆仟元整)时,亏损部分和合理利润由甲方
  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每月月底审核、结算一次,乙方需提供每月支出的账目和有效凭证,在次月10日前甲方将亏损及利润部分支付给乙方。
  3、甲方给予房屋买受人物业管理费优惠的一律以甲方正式书面文件为准,房屋买受人持优惠文件乙方予以认可接受,并按月以优惠文件实际发生的当期金额向甲方报销。
  4、对本项目收费标准,乙方按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服务与费用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绿化养护费、水电费(物业办公用水电、公共照明、绿化用水)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对销售中心安全保卫等服务的,乙方应当按要求提供服务,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承担费用。其他双方未明确的服务项目的费用承担一律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
  五、物业移交与接管
  1、乙方按照地方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对本项目进行接管验收后,双方签定正式的物业移交文件,本项目正式移交乙方接管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甲方将本项目移交乙方接管时,应具备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条件方可移交,否则乙方拒绝接管。
  2、本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前房屋套内、物业公共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由甲方负责按照实际正常使用标准完成或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乙方不负责承担此类工作;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由甲方承担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3、本项目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标识和生活垃圾收集等附属设施设备由甲方负责完善,但需征询乙方意见。
  4、甲方在不迟于首个业主通知入住手续办理日期15个工作日前将已售房屋业主资料移交乙方,便于乙方做好业主入住手续办理准备工作。
  5、办理物业移交时甲方需将所移交的项目所有建筑房屋钥匙同时移交乙方保管;对已销售的房屋,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协助其向业主移交房屋钥匙,业主在接收房
  屋钥匙前需按照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未销售的房屋甲方借用钥匙需办理借用手续,其他任何第三方借用钥匙必须由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移交钥匙。
  6、甲方授权乙方对业主房屋质量问题的报修投诉进行登记和中转,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业主报修问题进行预先复验及通知业主复验,并对业主进行回访。
  7、对本项目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处理并约定处理时间,乙方不直接对第三方进行联系;如在约定期限内甲方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约定
  1、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接受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业主代表的监督指导。
  2、甲方需给付乙方的费用到帐日期一律以当月10日前为最后期限;双方未明确的关于财务支付到帐期限一律按照本约定处理。甲方如不能按时按期给付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在甲方欠费超过30个日历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包括降低服务标准和终止合同等措施。
  3、本协议为双方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同时生效;其中内容如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含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5、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管理合同篇6
  第一章前言
  (一)顺德美的海岸花园位于顺德北滘镇南部,该发展项目首期工程预计约于1999年8月开始交付使用。甲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拥有顺德美的海岸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可独立行使美的海岸花园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立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并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做好顺德美的海岸花园物业管理工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根据以下条款,聘用并委任乙方为顺德美的海岸花园的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甲方管理该物业之住宅、商场、住客会所及车库,总建筑面积共约245000平方米(以下简称托管物业)。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管理顾问酬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乙方根据以下条款,接受甲方的聘用,推动托管物业之维修及物业管理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负责。
  乙方乃怡高物业顾问集团之附属机构,因此,在日后托的管物业管理事宜之对外宣传上,将可沿用怡高物业顾问集团之形象及有关标记。
  第二章甲、乙方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物业管理顾问并协助甲方推动托管物业之管理工作,在履行合约期内,为保障乙方能有效地协助管理托管物业,甲方同意履行下列的职责:
  1)确保在托管物业入伙前成立托管物业和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在本合约中,所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字样亦可指物业管理部门;
  2)协助乙方调派及招聘专业人员加入物业管理公司,推动托管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3)在履行合约期内,监督乙方的工作表现;
  4)保证托管物业按时按质按量通过有关政府部门之正式竣工验收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然后使物业管理公司能顺利履行其既定的管理职责;并须负责相关遗留工程之跟进工作及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
  5)在履行合约期内应按甲、乙双方同意的财务预算,由甲方预先垫付一笔可供管理公司初始运作的开办费。
  (二)乙方的职责
  根据本合约的条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负责向托管物业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在合约期内,乙方同意履行下列的职责: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前
  1)协助甲方(或其委托之法律顾问)编写及落实有关托管物业之业主公约,作为日后物业管理之基本依据;
  2)草拟托管物业管理部门筹备期及托管物业首年管理财务预算报告,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托管物业各部分之管理份额;
  3)对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公司形象、自身建设、管理等提供建议;
  4)制定各部门管理及运作制度,包括保安、财务、采购、人事、行政等制度;
  5)协助甲方安排合适的电脑公司,建立电脑管理系统,并就此系统对甲方提出管理顾问方面的意见;
  6)编写有关托管物业之管理文件,包括用户手册,装修手册等供甲方审阅,并制订有关之运作程序,包括楼宇交收程序、紧急应变措施、客户投诉处理等;
  7)协助甲方或管理公司拟定托管物业日后有偿服务及无偿服务方案;
  8)就托管物业配套商业设施、设备,包括会所设施,设备的管理应从物业管理角度提供建议;
  9)就托管物业之发展设计从物业管理角度向甲方提出建议,尽量使其设计与未来管理运作相配合;
  10)拟定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及协助甲方招聘及挑选有关骨干人员(如部门主管);
  11)在国内提供一次为期5天的入职培训,导师由乙方资深的管理员工担任,并由乙方从国内或香港办事处调派人手参与培训;
  12)协助甲方统筹安排所需物料及设备之采购事宜;
  13)在有必要时,协助甲方甄选或向甲方推荐适合之承判商;
  14)就托管物业社区文化的建立提供意见;并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工作,从物业管理方面提供支持;
  15)每月2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派员到工地检视及参与有关之工程会议,并对影响将来物业管理工作的事项提交报告;
  16)每月2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与发展商开会商讨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17)根据托管物业情况及物业的特别要求,建议并协助甲方为托管物业购买合适之保险;
  18)对发展商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时及交付使用后
  )交付使用期间,派员到现场协助托管物业的楼宇交收工作,为期5天;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提交一管理评估报告;
  )每月两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派员到现场按照既定之服务标准检视物业管理工作,并提交有关检定报告,对托管物业之保安、清洁、绿化等各项工作提供改善意见;
  )对物业交付使用前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检讨,并提供修订及改善建议;
  )协助甲方制定物业整体长短期保养修缮计划,包括长远维修建议、预防性保养计划及改善工程;
  )每月两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与甲方或管理公司开会商讨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从最终用家的角度,检讨楼宇设计和设施,提出有关改善意见,力求托管物业达至高水平之物业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合同篇7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地址:
  受用人:(以下简称乙方)受用人身份证号:
  甲方根据公司需求本着公开招聘、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聘乙方为甲方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明确用人单位和受用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条约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有效期届满,合同自行终止,若需要续约,需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国家的以下第种工作制度:
  A,标准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1、甲方根据企业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保安工作。乙方确认工作责任后,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需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
  3、乙方应本于工作职责道德、专业技术技能指导等进行培训,乙方应接受公司教育培训考核。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场地、设备、设施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乙方在人身安全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5、根据乙方的能力及表现,甲方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权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最后决定。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现行工资制度标准及岗位区别,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其余福利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2、甲方实行新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平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根据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调整乙方的工资额。
  3、甲方应严格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报酬方面规定。
  4、甲方每月日以货币或银行转帐的形式向乙方发放上月的工资及各类福利。如公司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几天,乙方个人所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及工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职期间应享受由甲方提供福利待遇与劳动保护。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停工医疗期限和有关待遇按劳动相关规定执行。
  2、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等,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规章制度
  1、甲方应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
  2、乙方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利益和声誉,严守商业机密。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照奖惩规定给予乙方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工作需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定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经由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2)遇不可抗因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实乙方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时。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伤害公司信誉,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
  (4)乙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供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胜任甲方另行安置适当之工作时。
  (2)乙方无法胜任劳动合同约定这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适应所有工作时。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议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时。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时;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时;
  6、双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进行交接。但甲方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乙方及辞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除外。
  第八条保密规定
  1、乙方不得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印、摘抄、保存和销毁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不得使用、保存和销毁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
  2、乙方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营、和他人合营、受他人委托经营、兼职从事同甲方相竞业的业务或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收缴乙方因此所得的收入。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之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的保密、服务期限、解除合同等相关约定的,应按照上海有关规定赔偿之前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招录费或保密约金,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2、若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被解雇,甲方将不予赔偿,同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因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自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争议一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因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为:1。公司规章制度2。受用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并于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受用人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员工守则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且自觉遵守该文件所规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公章)受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居住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物业管理合同篇8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有偿服务。
  第四条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XX市消防条例》、《XX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XX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有偿服务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
  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XX市消防条例》、《XX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XX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3、乙方的
  合理利润;
  1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收;
  (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收;
  (3)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每个停车位元月计收;
  (4)特约服务实行明码实价,双方自愿的原则。
  2、缴费办法
  (1)(住宅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甲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差额不作退补。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以个为单位计收。
  (2)物业服务费应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费用金额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总费用3的滞纳金。
  (3)首次物业服务费收取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交房日期在15日之前(含15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服务费,交房日期在15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住宅(商业用房)交房后,若水电气任何一表进行了走动以及已装修、已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若经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共同确认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5)停车(场)库车位交付后无论是否空置,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6)特约服务费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缴清上月发生的特约服务费用,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公摊水电费
  首次公摊水电费的收取是以物业对首月公摊水电核算完成后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交房后,无论房屋是否空置,装修,被占用,公摊水电费根据政府规定的据实摊销原则及核算从简原则,住宅从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起开始核算公摊水电费,按月将上月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费用进行公布,按实际发生额逐户按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公摊,每月和物业服务费一起进行缴纳。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帐务接受业主监督。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本月的公摊水电费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信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电梯运行电费的收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井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物业维修基金收取
  物业维修资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维持在一定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缴,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具体项目如下:
  1、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大、中修、更新或改造:
  2、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如防盗监控、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3、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如健身娱乐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4、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如草坪、乔灌木等)更新、改造;
  5、小区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单元大堂、楼层及其装饰等)、道路的更新、改造:
  6、用于小区非盈利性设施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7、停车(场)库共用设备设施(如监控、车管系统、风机、水泵、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8、其它不在上列内但需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水、电、气费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计收。小区高层建筑中超过市政供水高度的楼层将采用二次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由市政专业供水公司进行管理维护,水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政专业供水公司公示标准进行收取(如因国家能源价格或政策调整,此费用作相应变动,以相关文件或通知为准)。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六条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内容进行管理,为期三年(自“整体竣工,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小区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合同关于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委托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
  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若本协议任何条文因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变更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但本协议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房管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宇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
  物业管理合同篇9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企业资质证号: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市区(县)道(路、街)号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止停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二)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三)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五)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负责返修、完善;
  (七)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八)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九)其他:
  1、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七)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九)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
  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有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平面引导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修中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设备运行:保持良好。
  (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五)环境卫生: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绿化养护: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七)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八)公共秩序管理及消防: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4、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5、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由业主交纳;
  业主应在每月日前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二)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投资方委托物业向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动车辆:
  (1)
  (2)
  2、非机动车辆:
  3、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三)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
  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总目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十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
  (二)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日内整改,预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
  物业管理合同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市区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停车费;
  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按《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关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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