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租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推荐度: 租赁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商品房合同范文汇总10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合同篇1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元。(小写: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小写: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位于幢单元房号,轴线范围。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年月日前通水; 2、于年月日前通电; 3、于年月日前通气;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出卖人、买受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4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湖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合同范本《湖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 (); (); (); ()。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 分期付款 。 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商品房合同篇5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万元,用作开发的周转资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 四、甲方以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五、为甲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愿按《贷款办法》第6条的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11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七、其它事项,按照《贷款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签章各方各执1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1份。 甲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担保单位:(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商品房合同篇6 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证件种类及号码:电话: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1)租约年期:(2)租金:(3)租金支付:(4)按金:(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6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北京XX公司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7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8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2)分户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 (2)内墙保温:。 3。外墙:。 4。内墙:。 5。顶棚:。 6。室内地面:。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 8。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10。阳台:。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附件七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商品房合同篇9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坐落在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用期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的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年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130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是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同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度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品房合同篇10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