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农副产品合同范文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副产品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副产品合同篇1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名称(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买受人名称(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农副产品合同篇2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产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录入有关监管系统。 (二)甲方应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检验、检疫、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网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的守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当场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副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的证明。乙方应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合格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对守约保证金,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乙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抽检、管理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或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或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警告; 3当场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 4暂扣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5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6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7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 8收取违约金; 9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选定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内打)予以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附则 其他约定: 甲方选定的现行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3 卖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产品名称: 数量: 价款: 第二条: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子检验检疫。 第三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由方承担。 3、乙方于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年月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六条:验收 1、乙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日内处理。 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各自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s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4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品种 产地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5 需方(简称甲方):供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标的: 1。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格(元)等 说明:以上报价含运输、卸车及普通销售发票等费用。 二、包装标准:简单包装。 三、产品质量:按照双方确认的产品样式及图纸(附件X),本产品质量要求说明:四、交(提)货时间、地点: 1。交货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天内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交货地点:3、交(提)货双方联系人: 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凭乙方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的扫描件一次付清),乙方收到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产品运送至甲方交货地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交货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20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若双方因合同产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农副产品合同篇6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六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风险负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农副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如其品种、颜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产品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产品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产品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当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7 甲方(购方):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销方):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甲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