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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9月17日 倾城傷投稿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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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的12个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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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范本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合同范本篇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编号:
  投保单位名称:联系人:银行帐号:
  投保单位地址:电话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元(实得工资总额30)合同单位中方:(投保单位盖单)主管:投保日期:年月日外方: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年期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保险凭证号码:起保日期:年月日主管:复核:经办:签单:签单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明效。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编号:
  投保单位名称: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投保时职工人数:人
  起保日期:年月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
  经(副)理:
  主管:
  保险合同范本篇2
  债权人(甲方):
  保证人(乙方):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保险合同范本篇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货损原因3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xx年10月30日原告与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证据2);
  20xx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200吨”。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1)。11月2日原告将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3)。
  20xx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证据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条)。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保险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当然对货物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货物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因此。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2)。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虽然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法第45条)。因此,无论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不能通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同时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能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保险法
  二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因为包装不当。
  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1)20xx年11月3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1);(2)11月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发现7200吊车臂杆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发现7200吊车全车臂杆中有13节臂杆共存在21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3);(3)12月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货物破损。(原告证据5);(4)20xx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原告证据6);(5)20xx年2月4日原告致进口商函承认:发现7200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处磨损。(原告证据8);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该货损原因不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绑扎不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承运人责任: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合同实施细则
  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合同法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及汽车运输规则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合同实施细则合同法
  三本案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1994年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款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不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货物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仅证明货物受损并不足够。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不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情况。只有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不在其列。同理只有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情况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不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不是因自然灾害所致,此点属不争之论。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而包装不当及绑扎不当无论是托运人过错还是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不当所致,既不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当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托运人已经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保险合同范本篇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23456789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范本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范本篇6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偿的概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偿的概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偿的概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偿的概率5。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范本篇7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
  二、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1、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无故旷工、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
  保险合同范本篇8
  保险单号码: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年月日
  签发地点: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保险合同范本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盖章):被保险人(签字):
  保险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保险合同范本篇10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范本篇11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范本篇12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战争或军事行动;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合同范本篇13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部门,从事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
  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元违约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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