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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

7月3日 霸鲸观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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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篇1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篇2
  委托方(甲方):山东XX公司承运方(乙方):县路顺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此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真空断路器
  二、运输地点:县苟村工业园目的地:省县、市车号:鲁6788
  四、签订运输合同日期:年月10日预定运输日期:年月日、月日
  五、包装要求: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标准包装。也可以由乙方进行包装,但包装前应检查物品,保证安全运输。
  六、乙方责任: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甲方过错造成、则乙方不承担备尝责任。
  七、一般货物保险由乙方负责,贵重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及时对送达货物进行检测,逾期未收货,应向甲方支付保管费用。
  八、包装运输总费用:5元。结算方式:已付定金0元余下金额:3元
  九、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甲方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乙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方(甲方)和运输公司(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3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将甲方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方式,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期限年。
  2、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月协商续签劳务外包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可在合同期满前月进行合同终止协商。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包甲方公司的项目工作。
  2、乙方外包工作应达到相同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
  3、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项目工作和任务。
  4、甲方应负责乙方往返外包工作项目地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
  5、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元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付乙方合同总额的;项目实施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项目验收后月付清合同余款。
  3、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外包期间被证明达不到工作要求的。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擅自解除合同,对甲方产生经济影响的部分将由乙方承担。
  (3)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外包项目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视为违约。
  2、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其他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4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临沂市兰山区颜顺门窗厂、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泉口村的房屋,约计4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一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20年,甲方从年12月0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年12月01日收回,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抵押、担保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1个月或空关2个月的,但承租方因装修房屋或办理各项手续导致未营业的除外。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出租方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责任协议双方议定年租金四千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交付,以后由承租方在每一租赁年度的10月1日前交纳给甲方。乙方经营期间水费、电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卫生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出租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所欠租金的日百分之一,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承租方有权拒付。
  3。承租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日百分之一,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10,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5。出租方应保证对出租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为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并赔偿承租方的相应损失。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如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公司合同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务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岗位及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实行工作制度。(“A标准工时;B综合计算工时;C不定时”,中的一项),乙方应遵守甲方考勤管理制度。
  2、工资标准: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月薪制(即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基本工资元月)。
  3、乙方每月实际取得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报酬、加班工资及甲方给予的福利待遇等项目组成。
  4、甲方根据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异议,或在工资实际发放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5、发薪日为每月日,如遇发薪日为国家法定节日,则提前或延后于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保,乙方应予以配合;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作中代扣代缴。
  五、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岗期间的工作安全。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遵守操作规程而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
  2、乙方入职后,应自觉、认真学习公司规章制度,由于乙方个人原因或过失未进行学习的,视为乙方已知晓。
  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无条件奖惩本合同;
  (1)、提交假学历、假证照和证件的;
  (2)、在“应聘登记表”与“入职登记表”中内容有虚假描述的;
  (3)、隐藏真实健康状况及有伤、病史者,未在入职前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的;
  (4)、达不到甲方工作岗位要求的;
  (5)、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构成解聘的;
  (6)、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详见甲方规章制度);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职务属公司高管的。,应提前90日通知甲方);在试用期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应继续履行其岗位职责,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申请离职日期到后,乙方应按规定办理一切工作及财务交接等离职手续,若有违反,甲方将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八、《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续签
  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甲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乙方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有权在乙方结算工资时从其工资或报酬中扣除以下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员工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专项培训费;
  (3)、社会保险无法终止而续交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
  (4)、甲方诶乙方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十、其他条款
  1、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在选项前打“”):甲方在与乙方约定基础薪酬时,已经充分考虑乙方所负责任及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职责性质,并对中作中可能产生的加班工资在其基础薪资中作了充分考虑,因此,甲方不再另外支付这类职位人员的加班薪资,且这类岗位人员需自觉准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3、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于法律、法规等行政性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
  4、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出现经济情况,乙方委托以下联系人为其作出决定且具有法律效力(联系人必须是乙方直系亲属,且联系方式固定不变)。
  联系人A:与乙方关系: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所在地:
  联系人B:与乙方关系: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所在地:
  联系人C:与乙方关系: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所在地: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双盖章签字后生效。附件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表签字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6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企业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公关顾问,负责公司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工作。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暂定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制,可自主、灵活安排自身的工作,乙方利用空余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聘用岗位所需的职责等工作。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为本公司聘用兼职公关顾问,因此不享受公司月薪制,如乙方在聘用期内为甲方签订与南充市商业银行的新项目,此项目为甲方实现盈利,甲方需按照此项目为公司带来实际盈利的XX作为乙方的最终分红报酬。甲方需在每月15日将此报酬支付于乙方,甲方有义务将乙方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相关财务明细提供乙方,该分红报酬期限为与南充市商业银行新项目合作期结束为止。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保密责任
  1、乙方在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自营或其他企业担任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职位的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或企业提供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诺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合同篇7
  法定代表人张庆辉。
  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林孝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叠金工业区三片区。
  法定代表人叶凤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XX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业漆销售协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协议书中有一格式条款:“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上诉人的理解。上诉人认为,依以上条款的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才能提交给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如果要选择“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先与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起诉。否则,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合同纠纷后,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将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XX年1月1日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给供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已与上诉人多次协商,协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况且,双方协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即使双方没有协商,被上诉人也有权起诉。上诉人提出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区法院起诉,否则,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纯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其作为原审原告,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合同篇8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二、双方约定,车辆租赁费用为元月,合同签订后日之内一次性支付一年费用元。
  三、协议期限为1年:从20xx年12月至20xx年11月30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甲方应及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三)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在租赁期间内配合乙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如遇年检。
  (五)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乙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乙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八、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9
  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签署: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丙方:住所:
  丁方:住所:
  戊方:住所:
  戌方:住所: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章注册资本
  2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丁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戊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戌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意外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签字):
  年月日
  发起人(签字):
  年月日
  发起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10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就彩钢板制作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规格:
  二、工程造价: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乙方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确保达到合格。
  四、双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2、乙方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要求,精心组织生产,确保产品合格,按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产品。
  五、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甲方如逾期不取货,乙方有权将货处理,定金不退。
  2、产品出厂前,甲方必须将支票或承兑汇票面额不低于合同总价预留给乙方;
  3、产品全部运至甲方所指定地点(运费另计)或甲方将产品全部自运完毕后,将余款一次性结清。
  六、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索赔。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若发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之因素,工期顺延。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付清全部货款失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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