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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1月17日 眸中星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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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合同范文合集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合同篇1
  年月日甲、乙双方对室(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室(车位)。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同意接受。
  2、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
  3、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元(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币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4、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商品房合同篇2
  合同备案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签章)
  代理人(代理商):(签章)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签章)受买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签章)
  一、乙方所购(项目名称)商品房位于: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三、甲方向乙方出示房屋销售所需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备案时间:
  说明:1、本合同备案表由备案机关及买受人各执一份,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连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提交。
  2、本合同备案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合同篇3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第九条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商品房合同篇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一些问题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一步为其保护合法权益,已成为近年来日益关切的话题,该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次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而结束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商品欺诈等纠纷如何处理的争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做到法制统一适用。
  商品房一个是预售,一个是现售。这里面有几点比较重要,第一个就是涉及到《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于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影响,就是说建筑工程的承包方依法行使优先权对开发商就会形成很大的影响,房子至少是三层抵押,就是你的房子是在建工程给了施工企业的抵押权,然后开发商又拿这个工程去银行去抵押贷款,第三个人就是买房人拿房子做抵押贷款。所以假如说是商品预售房,现在开发商欠了施工企业钱,施工企业去法院打官司,把这个建筑工程卖了,然后把钱给施工企业,那我买房人怎么办?我已经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了,这个商品房销售合同肯定不能履行,就是说我买房人可以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第二个问题是涉及到抵押。假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建或者建成的商品房事先抵押出去了,但在与买房人签合同的时候,隐瞒了该房屋已予以抵押的事实,或者是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以后未办理登记备案,销售方也未告诉购买方房屋已抵押出去,最后购买方的权利没办法实现的话,可以要求销售方予以双倍赔偿。
  第三个就是买房人也是靠买的房子抵押出去来买房。这个商品房销售合同,假如说开发商有一方要求确认这个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买房人跟开发商本身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然后又是以所买的房子自己抵押贷款来支付该款,那么法院也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个就是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至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很多买房人都是买了房屋后办不成房产证,原因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不给资料。假如因为销售方的原因,购买方不能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在预售商品房90天内,购买方还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销售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在审判中所遇到的问题,依据最高司法解释,笔者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销售广告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买房人应提供相关资料
  《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图片资料为要约邀请,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视为要约: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2、此说明和允诺应当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对符合上述条件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或图片资料95以上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依据法律规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图片的内容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双方意思不一致导致签约失败,买房人交纳的定金应如数退还按《解释》的规定,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为立约定金。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这样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买房时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均有诚意签订买卖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正谈判,但因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意见不一致,最终导致签约失败。对于这种情况,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时出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占有定金,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
  三、房屋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可要求退房和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解释》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无合同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中,买受人应当提供自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以及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
  四、开发商恶意欺诈,买受人可获得双倍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损害买受人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按《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已付购买房屋款的一倍,这一规定,将极好地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五、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可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开发商未缴纳相关税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买受人都不能办理房产证。当然,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还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这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以便合理解决。
  但是要想解除合同或者获得赔偿,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买受人不能任何过错,应及时将办理产权证要求的证件先进提供给开发商,并且让其签收,注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责任;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了“产权登记备案”的义务;第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关部门查询抵押,是否已经解除。
  六、开发商“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应视为对该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而且要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从其约定。
  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买卖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出卖人通常认为“交钥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买受人则往往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才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
  《解释》有了明确规定,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很重要,有了法律依据,双方操作起来更踏实。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解释》对一些具体情形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等。
  《解释》的这些内容从立法本意上不轻易将商品买卖合同确认无效,从而有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此规定体现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法院支持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排房屋,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我国传统上,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以被害人蒙受的损失为限,即损害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所受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欺诈适用消法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观念。司法解释的出发,是否意味着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直接适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长已明确地予以否定问答,两者在适用前提和结果上有区别,消法的适用前提是欺诈,而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在结果上,消法的标准是“双倍”,而司法解释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一条款给予了承办人在个案中把握出卖人的情节斟酬衡量赔偿数额的空间,不是机械地一律适用“一倍”的标准。
  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适用,在司法上产生多种优势。它一方面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且额外的赔偿给予其相应程度的奖励;另一方面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可以阻止将来出现同样的违法行为,该制度代表了法律的前进方向。即便如此,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无限制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它是把双刃剑。因为美国实际陪审制,民众的感情或偏见很难通过陪审团带入审判中,惩罚性赔偿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因此许多州规定不仅适用于一定范围的案件。立法者力图通过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条件和将赔偿数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使惩罚性赔偿的不利因素得到有效的调控。
  另一方面是说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消费者的时候,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的问题。我们大家都会知道,担保物权按照目前的情况来讲是跟物的所有权的变更没有关系的。这是因为我们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先于工程折价的价款,就是说当商品房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时候,就存在一个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的问题。由于商品房是作为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对于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就是我们所有的工作当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项工作即正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我们所有的工作恐怕也包括建设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不可能不考虑到社会秩序问题的需要。
  我国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在参考外国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各项基本原则,以在于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又使不良开发商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而在受害人和不良房产商之间得到有效平衡,使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买受人利益控制在一个合理限度内,无疑会促进社会诚信和房地产市场的相对健康发展。
  商品房合同篇5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四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由购房人承担。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上述各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公共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品房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购销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渡假村组团内楼房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以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年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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