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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11月23日 亡命徒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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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商品房合同篇1
  编号:穗房合字号
  合同细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土地出让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自然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房价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已竣工项目买受人可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
  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期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4、。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30天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企业管理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年月
  商品房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渡假村组团内楼房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为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3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地址:
  委托代理人:职务: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编: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
  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另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
  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
  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2。;
  3。;
  4。;
  5。;
  6。;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12。保修月;
  13。保修月;
  14。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签订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由甲方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商品房合同篇4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借贷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十九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商品房合同篇5
  甲方(出卖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种:
  (1)现金;
  (2)支票;
  (3)汇款。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
  2、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第十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
  商品房合同篇6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合同篇7
  商品房买卖涉及的环节和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都很复杂,因此,经常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那么,常见的商品房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怎么避免经常出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合同纠纷的问题主要有哪些方面?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现在房产市场活跃、涨幅较大时期,购房者最好把违约金约定高一点。这样不仅对上家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中介公司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交易成功与否,便以买方或卖方没有诚意或违约为名没收诚意金,其实这种做法有背于法律。
  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当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作为前者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以看出,此时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可以要求买卖双方或一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况)给予报酬。作为后者,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并取得报酬。
  因此无论是作为居间介绍还是作为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代理人,都不存在什么诚意金问题。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具体条款再签字,尤其是诚意金的处理方式。
  佣金
  佣金是指经纪人(房产中介)在为委托人(买房人或卖房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介绍人,完成委托人的中介服务后,由委托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佣金是房屋买卖活动中中介的劳务所得,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收取佣金的标准,以双方约定或参照商业惯例为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上海的房产中介收费一般是按照交易额收取(上家0。52。5,下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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