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 推荐度: 工程监理合同 推荐度: 装修施工监理合同 推荐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推荐度: 监理合同示本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监理合同范文集合十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监理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监理合同篇1 1、主持开工前的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内容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按工程变更程序对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建议,并审核变更工程的单价和总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的变更,须由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变更令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延期或索赔通知。 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对工程要求采购、安装的设备、鉴定其符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退货或运出场外。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监理合同篇2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建设监理合同书; 2。2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建设监理投标书; 2。7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 监理合同篇3 1合同管理现状 11合同的签订不够严谨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不够严谨,业主用不合法手段迫使承包商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使承包商的利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后期双方会产生纠纷。合同约定的资金到位并不等于业主会按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包商。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工程质量严重下降。 12合同文本不规范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责任和义务,不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通过自制的、模棱两可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还有些合同文本,履约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清,违约的后果及处理方法描述不明确。大多数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 13合同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数建筑企业尚未制定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程序,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合同文档管理混乱,现阶段我国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专业化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碍。 14合同内容履行不及时 在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国每年几千亿的工程款拖欠以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都与此有关。合同讲究的是一种诚信,作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要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履行合同应当是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杜绝合同内容履行不及时的现象,监理企业义不容辞。 2合同管理中监理单位的工作要点 合同管理对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任务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必须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进行调节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针对合同管理的现状和不足,监理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积极参与合同的制定和谈判 这对了解签订合同双方和合同内容都有好处,它为今后合同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监理单位的参与可以避免出现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清楚,违约责任不明确等现象,也是掌握合同管理第一手资料的最好办法,同时也可以杜绝违法合同的签订,帮助维护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2进行合同分析 认真弄清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各项条款进行分门别类的认真研究和解释,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点,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合同分析对于促进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和正确使用合同赋予的权利,对解决合同争议,预防和处理索赔都是十分必要的。 23建立专业的监理队伍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一支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队伍,监理单位的各类监理人员,既要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4合同履行的跟踪、检查 及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找出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使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建成。合同跟踪可以不断找出偏差,不断地调整,最终实现项目的目标。 监理合同篇4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监理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 5工程总工期: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计算,估算总收费元,金额大写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元范围内,罚金在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监理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5 1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三主体三客体两内容) 2自然人的两种能力 3法人 4法人的四条件 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必须依法设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有钱、有名、能独立承担责任 5法人的分类 6法人资格的获得 7其他组织 概念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 类型 法人的分支机构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8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客体) 9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两类) 10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用“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楼盘”来理解)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代理的种类(三大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13委托代理 内涵 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又称为意定代理 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 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如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来源 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 14委托代理的特点 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15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16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错误,则承担连带责任。 17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 【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错误,则承担连带责任 18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被代理人发包人 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19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种类 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处理 被代理人“追认”,即转化为合法的代理 被代理人“拒绝”,即为无权代理 20无权代理中的追认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 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代理的种类(三大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13委托代理 内涵 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又称为意定代理 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 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如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监理合同篇6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 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 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 (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监理合同篇7 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1。仲裁的概念 合同争议的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 2。仲裁的特征 (1)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与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 (2)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诉讼,但也不像协商、调解那样无规定的程序可循。 (3)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5)仲裁员和调解人的地位不同。 3。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4)自治原则。 (5)一次裁决原则。 (6)独立仲裁原则。 4。仲裁协议 合同的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事后(含发生争议后)专门就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5。合同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4)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6)审判监督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原则。 (8)审判实行辩论制度。 监理合同篇8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7。5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7。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8。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8。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8。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8。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8。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8。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8。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9。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9。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9。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的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9。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9。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9。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9。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申X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X的秘密。 第十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视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条补充: 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第六条补充: 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联系人: 地点: 电话: 第七条二补充: 监理服务期限: 第七条五补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第七条六补充: 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增加八条九: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伍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贰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增加八条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七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条十: 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第十一条补充: 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十一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万元。因甲方决策不当或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责。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监理合同篇9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建设监理合同书; 2。2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建设监理投标书; 2。7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签约地点: 监理合同篇10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等别(级): 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工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三、监理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监理大纲; 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单位地址:拉萨市江苏路11号附1号邮政编码:850000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开户银行:账号: